关于严格实施机械工业强制性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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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实施机械工业强制性标准的通知

机械部


关于严格实施机械工业强制性标准的通知
1995年7月3日,机械工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机械厅局(公司)、技术监督局,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行业标准化技术归口研究所:
机械工业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计417个(目录见附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依法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是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合理利用国家资源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推动机械工业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提出如下要求: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机械产品的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机械工业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由双方合同约定)。
二、机械工业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适用范围内的产品,包括老产品、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和进行技术改造,均应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三、企业在各种生产、经营和进口活动中,要全面实施、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要认真组织自查,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要及时进行整改,确保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四、企业在实施强制性标准中遇到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若发现确属强制性标准本身存在的问题,请告知机械工业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司和有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行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并抄当地机械工业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机械厅局(公司)要会同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宣贯实施强制性标准的规划、计划,制定措施,认真组织推动机械工业强制性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并有重点地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查。于今年12月底,将本地区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情况及存在问题报机械工业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和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司。
六、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行业标准化技术归口研究所,要做好强制性标准实施中的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工作,加强强制性标准规定内容在实施中的操作性。并于今年12月底,将本行业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情况及对强制性标准内容调整的意见,报机械工业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和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司。
一九九五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机械工业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目录
机械工业强制性标准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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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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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GB311.1-83 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
2 GB772-87 高压绝缘子瓷件技术条件
3 GB1000.1-88 高压线路针式瓷绝缘子 技术条件
4 GB1001-86 盘形悬式绝缘子技术条件
5 GB1094.1-85 电力变压器 第1篇:总则
6 GB1094.2-85 电力变压器 第2篇:温升
7 GB1094.3-85 电力变压器 第3篇:绝缘水平和绝缘试验
8 GB1094.4-85 电力变压器 第4篇:分接和联结方法
9 GB1094.5-85 电力变压器 第5篇:承受短路的能力
10 GB1179-83 铝绞线及钢芯铝绞线
11 GB1207-86 电压互感器
12 GB1208-87 电流互感器
13 GB1390-93 高压线路蝶式绝缘子
14 GB1971-80 电机线端标志与旋转方向
15 GB1984-89 交流高压断路器
16 GB1985-89 交流高压隔离开关和接地开关
17 GB2099-80 单相、三相插头插座技术条件
18 GB2494-84 磨具安全规则
19 GB/T2777-92 农业拖拉机动力输出轴安全防护罩 型式尺寸和强度要求
20 GB3804-90 3--63kV交流高压负荷开关
21 GB3836.1-83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通用要求
22 GB3836.2-83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器设备 隔爆型电气设备"d"
23 GB3836.3-83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器设备 增安型电气设备"e"
24 GB3836.4-83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本质安全型电路和电气设备"i"
25 GB3836.5-87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正压型电气设备"P"
26 GB3836.6-87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充油型电气设备"O"
27 GB3836.7-87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充砂型电气设备"Q"
28 GB3836.8-87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无火花型电气设备"N"
29 GB3836.9-90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浇封型电气设备"m"
30 GB3836.10-91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气密型电气设备"H'
31 GB3836.11-91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最大试验安全间隙测定方法
32 GB3836.12-91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气体或蒸气混合物按照其最大试验安全
间隙和最小点燃电流的分级
33 GB3883.1-9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一般要求
34 GB3883.2-9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螺丝刀和冲击板手的专用要求
35 GB3883.3-9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电动砂轮机、抛光机和盘式砂光机的专用要求
36 GB3883.4-9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砂光机的专用要求
37 GB3883.5-9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圆锯和圆刀的专用要求
38 GB3883.6-9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电钻的专用要求
39 GB3883.7-9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电锤的专用要求
40 GB3883.8-9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电剪刀的专用要求
41 GB3883.9-9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电动攻丝机的专用要求
42 GB3883.10-9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电刨的专用要求
43 GB3883.11-9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电动往复锯(曲线锯、刀锯)的专用要求
44 GB3883.12-9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混凝土振动器(插入式振动器)的专用要求
45 GB3883.13-92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 不易燃液体电喷枪的专用要求
46 GB3906-91 3-35kV交流金属封闭开关设备
47 GB3958-83 橡皮绝缘编织软电线
48 GB4343-84 电动工具,家用电器和类似器具无线电干扰特性的测量方法和允许值
49 GB4706.28-92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吸油烟机的特殊要求
50 GB4884-85 绝缘导线的标记
51 GB5013.1-85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软电缆 第一部分 一般规定
52 GB5013.2-85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软电缆 第二部分 通用橡套软电线
53 GB5013.3-85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软电缆 第三部分 电焊机电缆
54 GB5013.4-87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软电缆 第四部分 电梯电缆
55 GB5023.1-85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 一般规定
56 GB5023.2-85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 固定敷设用电缆
(电线)
57 GB5023.3-85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 接用软电缆(电线)
58 GB5023.4-86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 安装用电线
59 GB5023.5-86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 屏蔽电线
60 GB5143-85 高起升车辆护顶架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61 GB5585.1-85 电工用铜、铝及其合金母线 第1部分:一般规定
62 GB5585.2-85 电工用铜、铝及其合金母线 第2部分:铜母线
63 GB5585.3-85 电工用铜、铝及其合铜母线 第3部分:铝母线
64 GB5588-85 银镍、银铁电触头技术条件
65 GB5590-85 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
66 GB5959.1-86 电热设备的安全 第一部分 通用要求
67 GB5959.2-86 电热设备的安全 第二部分 对电弧炉的特殊要求
68 GB5959.3-88 电热设备的安全 第三部分 对感应和导电加热设备以及感应熔炼设备
的特殊要求
69 GB5959.4-92 电热设备的安全 第四部分 对电阻炉的通用要求
70 GB5959.5-91 电热设备的安全 第五部分 等离子设备的安全规程
71 GB5959.6-87 电热设备的安全 第六部分 对工业微波加热设备的特殊要求
72 GB5959.7-87 电热设备的安全 第七部分 对具有电子枪的电热设备的特殊要求
73 GB5959.8-89 电热设备的安全 第八部分 对电渣重熔炉的特殊要求
74 GB5959.9-89 电热设备的安全 第九部分 对高频介质加热设备的特殊要求
75 GB6376-86 拖拉机噪声限值
76 GB6450-86 干式电力变压器
77 GB6738-86 电测量指示和记录仪表及其附件的安全要求
78 GB6995.1-86 电线电缆识别标志 第1部分:一般规定
79 GB6995.2-86 电线电缆识别标志 第2部分:标准颜色
80 GB6995.3-86 电线电缆识别标志 第3部分:电线电缆鉴别标志
81 GB6995.4-86 电线电缆识别标志 第4部分:电气装备电线电缆绝缘线芯鉴别标志
82 GB6995.5-86 电线电缆识别标志 第5部分:电力电缆绝缘线芯鉴别标志
83 GB7121-86 农用轮式拖拉机防护装置强度试验方法和验收条件
84 GB7158-87 电烙铁的安全要求
85 GB7327-87 交流系统用碳化硅阀式避雷器
86 GB7667-87 电子显微镜 X射线泄漏剂量规定
87 GB7681-87 铡草机安全技术要求
88 GB7786-87 动力用空气压缩机和隔膜压缩机噪声功率级限值
89 GB7945-87 弧焊设备 焊接电缆插头、插座和藕合器的安全要求
90 GB8176-87 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
91 GB8286.1-87 矿用隔爆型移动变电站 总则
92 GB8286.2-87 矿用隔爆型移动变电站 干式变压器
93 GB8286.3-87 矿用隔爆型移动变电站 高压负荷开关
94 GB8286.4-87 矿用隔爆型移动变电站 高压电缆连接器
95 GB8286.5-87 矿用隔爆型移动变电站 低压馈电开关
96 GB8287.1-87 高压支柱瓷绝缘子 技术条件
97 GB8337-87 气瓶用易熔合金塞
98 GB9075-88 架空索道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规范
99 GB9326.1-88 交流330kV及以下油纸绝缘自容式充油电缆及附件 一般规定
100 GB9326.2-88 交流330kV及以下油纸绝缘自容式充油电缆及附件 油纸绝缘自容式充
油电缆
101 GB9326.3-88 交流330kV及以下油纸绝缘自容式充油电缆及附件 终端
102 GB9326.4-88 交流330kV及以下油纸绝缘自容式充油电缆及附件 接头
103 GB9326.5-88 交流330kV及以下油纸绝缘自容式充油电缆及附件 压力供油箱
104 GB9329-88 铝合金绞线及钢芯铝合金绞线
105 GB9330.1-88 塑料绝缘控制电缆 一般规定
106 GB9330.2-88 塑料绝缘控制电缆 聚氯乙烯绝缘和护套控制电缆
107 GB9331.1-88 额定电压0.6/1kV及以下船用电力电缆和电线 一般规定
108 GB9448-88 焊接与切割安全
109 GB9486-88 柴油机稳态排气烟度及测定方法
110 GB10051.3-88 起重吊钩 直柄吊钩使用检查
111 GB10068.2-88 旋转电机振动测定方法及限值 振动限值
112 GB10069.3-88 旋转电机振动测定方法及限值 噪声限值
113 GB10080-88 空调用通风机安全要求
114 GB10230-88 有载分接开关
115 GB10320-88 激光设备和设施的电气安全
116 GB10395-89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安全技术要求 第一部分 总则
117 GB10396-89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安全标志
118 GB10599-89 多绳磨擦式提升机
119 GB10827-89 机动工业车辆 安全规范
120 GB10868-89 电站减温减压阀技术条件
121 GB10869-89 电站调节阀技术条件
122 GB10877-89 氧气瓶阀
123 GB10879-89 溶解乙炔气瓶阀
124 GB10892-89 固定的空气压缩机安全规则和操作规程
125 GB10963-89 家用及类似场所用断路器
126 GB11017-89 额定电压110kV铜芯铝芯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
127 GB11032-89 交流无间隙金属氧化物避雷器
128 GB11291-89 工业机器人安全规范
129 GB11375-89 热喷涂操作安全
130 GB11921-89 复印机械安全保护
131 GB12350-90 小功率电动机的安全要求
132 GB12476.1-90 爆炸性粉尘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粉尘防爆电气设备
133 GB12527-90 额定电压1kV及以下架空绝缘电缆
134 GB12528.1-90 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缆(电线) 一般规定
135 GB12557-90 木工机床 结构安全通则
136 GB12706.1-91 额定电压35kV及以下铜芯、铝芯塑料绝缘电力电缆 第一部分: 一般规定
137 GB12706.2-91 额定电压35kV及以下铜芯、铝芯塑料绝缘电力电缆 第二部分: 聚氯乙
烯绝缘电力电缆
138 GB12706.3-91 额定电压35kV及以下铜芯、铝芯塑料绝缘电力电缆 第三部分: 交联聚
乙烯绝缘电力电缆
139 GB12744-91 耐污型户外棒形支柱瓷绝缘子
140 GB12940-91 银石墨电触头 技术条件
141 GB12971.1-91 电力牵引用接触线 第1部分:一般规定
142 GB12971.2-91 电力牵引用接触线 第2部分:铜接触线
143 GB12971.3-91 电力牵引用接触线 第3部分:钢、铝复合接触线
144 GB12971.4-91 电力牵引用接触线 第4部分:钢、铝及铝合金复合接触线
145 GB12971.5-91 电力牵引用接触线 第5部分:铝合金接触线
146 GB12972.1-91 矿用橡套软电缆 第1部分:一般规定
147 GB12972.2-91 矿用橡套软电缆 第2部分:额定电压0.66/1.14kV及以下采煤机软电缆
148 GB12972.3-91 矿用橡套软电缆 第3部分:额定电压0.66/1.14kV采煤机屏蔽监视加强
型软电缆
149 GB12972.4-91 矿用橡套软电缆 第4部分:额定电压0.66/1.14kV金属屏蔽软电缆
150 GB12972.5-91 矿用橡套软电缆 第5部分:额定电压0.66/1.14kV及以下移动橡套软电

151 GB12972.6-91 矿用橡套软电缆 第6部分:额定电压0.66/1.14kV屏蔽监视型软电缆
152 GB12972.7-91 矿用橡套软电缆 第7部分:额定电压3.6/6kV屏蔽橡套软电缆
153 GB12972.8-91 矿用橡套软电缆 第8部分:额定电压0.3/0.5kV矿用电钻电缆
154 GB12972.9-91 矿用橡套软电缆 第9部分:矿用移动轻型橡套软电缆
155 GB12972.10-91矿用橡套软电缆 第10部分:矿工帽灯电线
156 GB12977-91 平衡机 防护罩和其他安全措施
157 GB13232-91 旋转电机装入式 热保护热保护器通用规则
158 GB13308-91 起重滑车 安全规则
159 GB13318-91 锻造车间安全生产通则
160 GB13326-91 组合式空气处理机组噪声限值
161 GB13397-92 合金内氧化法银 金属氧化物电触头 技术条件
162 GB13539.1-92 低压熔断器 基本要求
163 GB13539.2-92 低压熔断器 专职人员使用的熔断器的补充要求
164 GB13539.4-92 低压熔断器 半导体器件保护用熔断体的补充要求
165 GB13567-92 电火花加工机床 安全防护技术条件
166 GB13950-92 电气绝缘用聚酯薄膜
167 GB13960-92 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一部分:一般要求
168 GB14023-92 车辆、机动船和由火花点火发动机驱动的装置的无线电干扰特性的测
量方法及允许值
169 GB156-93 标准电压
170 GB773-93 低压绝缘子瓷件技术条件
171 GB774-93 架空通信线路针式绝缘子
172 GB2900.17-94 电工术语 电气继电器
173 GB3774-93 标准表面洛氏硬度块
174 GB4208-93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175 GB14048.2-94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低压断路器
176 GB14048.3-93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低压开关、隔离器、隔离开关及熔断器组合
电器
177 GB14048.4-93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低压机电式接触器和电动机起动器
178 GB14048.5-93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控制电路电器和开关元件第一部分机电式控
制电路电器
179 GB14049-93 额定电压10kV、35kV架空绝缘电缆
180 GB14097-93 中小功率柴油机 噪声限值
181 GB14098-93 燃气轮机 噪声
182 GB14315-93 电力电缆导体用压接型铜、铝接线端子和连接管
183 GB14316-93 间距1.27mm绝缘刺破型端接式聚氯乙烯绝缘带状电缆
184 GB14711-93 中小型旋转电机安全 通用要求
185 GB14784-93 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
186 GB15092.1-94 器具开关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187 GB15092.2-94 器具开关 第三部分:软线开关的特殊要求
188 GB15166.2-94 交流高压熔断器 限流式熔断器
189 GB15166.3-94 交流高压熔断器 喷射式熔断器
190 GB15166.5-94 交流高压熔断器 并联电容器外保护用熔断器
191 GB15369-94 农林拖拉机机械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部分:拖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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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强制性标准调整为行业标准的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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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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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GB6237-86 农业拖拉机驾驶座安全带
2 GB6827-86 JTK型矿用提升绞车
3 GB7033-86 护指键式和护罩式木工刨床 安全技术条件
4 GB9331.2-88 额定电压0.6/1kV及以下船用电力电缆和电线 乙丙绝缘船用电力电缆
,DA型
5 GB9331.3-88 额定电压0.6/1kV及以下船用电力电缆和电线 聚氯乙烯绝缘和护套船
用电力电缆,DA型
6 GB9331.4-88 额定电压0.6/1kV及以下船用电力电缆和电线 天然丁苯绝缘船用电力
电缆
7 GB9331.5-88 额定电压0.6/1kV及以下船用电力电缆和电线 交联聚乙烯绝缘船用电
力电缆,DA型
8 GB10603-89 一般起重用锻造卸扣
9 GB10978.1-89煤矿防爆特殊型电源装置用铅酸蓄电池 技术条件
10 GB11029.1-89高压线路瓷横担绝缘子 技术条件
11 GB11033.1-89额定电压26/35kV及以下电力电缆附件基本技术要求 总则
12 GB11033.2-89额定电压26/35kV及以下电力电缆附件基本技术要求 电缆终端头
13 GB11033.3-89额定电压26/35kV及以下电力电缆附件基本技术要求 电缆接头
14 GB12528.2-90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缆(电线)天然丁苯橡皮绝缘
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缆(电线)
15 GB12528.3-90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缆(电线)氯磺化聚乙烯绝缘
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缆(电线)
16 GB12528.4-90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缆(电线)乙丙橡皮绝缘铁路
机车车辆用电缆(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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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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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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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JB570-85 防爆控制按钮
2 JB672-77 聚氯乙烯绝缘爆破线
3 JB831-91 热带电力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电抗器
4 JB1126-68 10千伏户外跌落式熔断器
5 JB1139-70 飞机用钢芯橡皮绝缘橡皮护套高压点火线
6 JB1140-70 飞机用聚四氟乙烯绝缘高压点火线
7 JB1178-71 舰用钢索信号电缆
8 JB1542-75 110及200千伏户外少油断路器用瓷套
9 JB1866-84 航标用铅酸电池
10 JB2171-85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农用直埋铝塑料绝缘套电线
11 JB2426-92 发电厂和变电所自用三相变压器 技术参数与要求
12 JB2478-86 装药器
13 JB2598-79 直流避雷器 技术条件
14 JB2646-92 单绳缠绕式矿井提升机
15 JB3019-81 户外防腐防爆及户外防爆低压电器
16 JB3267-91 窄轨工矿电机车用闸瓦
17 JB3350-93 机械压力机 安全技术要求
18 JB3374-88 热带强雷地区阀式避雷器 技术条件
19 JB3380-83 木工平刨床的结构安全标准
20 JB3774.1-84工程机械 噪声限值
21 JB3852-91 自动锻压机 安全技术条件
22 JB3915-85 液压机 安全技术条件
23 JB3955-93 矿用一般型电力变压器
24 JB3956-85 矿用隔爆型馈电开关
25 JB4002-92 矿用隔爆型低压电器用接线端子
26 JB4029-85 磨床砂轮防护罩 安全技术要求
27 JB4139-85 金属切削机床及机床附件 安全防护技术条件
28 JB4140-85 锯床 安全防护要求
29 JB4203-86 锻压机械 安全技术条件
30 JB4235-86 普通型、限矩型液力偶合器 易熔塞
31 JB4258-86 隔爆型接线盒
32 JB4262-92 防爆电器用橡套电缆引入装置
33 JB4305.2-92工业洗衣机 安全要求
34 JB4308-86 锅炉产品钢印及标记移植规定
35 JB4312-86 隔爆型插销
36 JB4313-86 隔爆型行程开关
37 JB4406-87 热处理安全技术的一般规定
38 JB5319.2-91有轨巷道堆垛起重机 安全规范
39 JB5320.4-91剪叉式升降台 安全规范
40 JB5331-91 聚酰亚胺一氟46复合薄膜绕包铜圆线
41 JB5337-91 YW系列无火花型三相异步电动机 技术条件(机座号80-315)
42 JB5338-91 YB系列隔爆型(dII CT4)三相异步电动机(机座号80-315)技术条件
43 JB5339-91 锅炉构架抗震设计标准
44 JB5346-91 串联电抗器
45 JB5350-91 矿用隔爆型电缆连接器
46 JB5517-91 光学仪器 电气防护基本安全要求
47 JB5543-91 工业热电偶与热电阻隔爆技术条件
48 JB5545-91 铸造机械安全防护 技术条件
49 JB5721-91 细木工带锯机 结构安全
50 JB5722-91 跑车木工带锯机 结构安全
51 JB5723-91 单锯片手动进给木工圆锯机 结构安全
52 JB5724-91 木工镂铣机 结构安全
53 JB5725-91 木工磨刀机 结构安全
54 JB5726-91 木工磨锯机 结构安全
55 JB5727-91 单面木工压刨床 结构安全
56 JB5776-91 船用保护继电器
57 JB5790-91 船用主令控制器
58 JB5796-91 船用低压空气断路器
59 JB5806-91 船用双金属片式热过载继电器
60 JB5808-91 ZFB92、93型船用交流发电机过载逆功率保护装置
61 JB5832-91 涂装用高压静电发生器
62 JB5863-91 交流传动钢绳芯带式输送机电控设备
63 JB5869-91 YBZS系列起重用隔爆型双速三相异步电动机 技术条件
64 JB5878-91 海上钻井平台用装有电子器件的电控设备
65 JB5880-91 离心式炉灶吹风机 安全要求
66 JB5892-91 高压线路用有机复合绝缘子 技术条件
67 JB5897-91 防爆桥式起重机
68 JB6027-92 挖掘装载机 安全规则
69 JB6028-92 工程机械 安全标志
70 JB6029-92 装载机 安全规则
71 JB6030-92 工程机械 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72 JB6106-92 自动进给木工带锯机 结构安全
73 JB6107-92 木工多用机床 结构安全
74 JB6108-92 普通木工带锯机 结构安全
75 JB6109-92 单轴木工铣床 结构安全
76 JB6110-92 自动进给纵剖木工圆锯机 结构安全
77 JB6111-92 普通木工车床 结构安全
78 JB6112-92 二、三、四面木工刨床和铣床 结构安全
79 JB6113-92 木工机用刀具 安全技术条件
80 JB6131-92 工矿内燃机车 安全规程
81 JB6132-92 埋刮板输送机 安全规范
82 JB6199-92 防爆蓄电池工业车辆防爆技术 通用要求
83 JB6200-92 YASO系列小功率增安型三相异步电动机 技术条件(机座号56-90)
84 JB6201-92 YBDC系列隔爆型电容起动单相异步电动机 技术条件(机座号71-1007)
85 JB6202-92 YBF系列风机用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 技术条件(机座号63-160)
86 JB6205-92 实验电阻炉 温度控制器
87 JB6206-92 间接电阻炉 RCW系列网带式电阻炉
88 JB6217-92 PB系列隔爆型屏蔽电动机 技术条件
89 JB6238-92 工业干衣机 安全要求
90 JB6257-92 近电报警器
91 JB6312-92 矿用隔爆型煤电钻变压器综合装置
92 JB6314-92 矿用隔爆型检漏继电器
93 JB6317-92 船用机电式控制电路电器
94 JB6322-92 隔爆型电铃
95 JB6325-92 DZ9系列船用塑料外壳式断路器
96 JB6406.2-92电力液压块式制动器 技术条件
97 JB6407-92 电除尘器调试、运行、维修安全技术规范
98 JB6463-92 电气化铁道用断路器 技术条件
99 JB6464-92 额定电压26/35kV及以下电力电缆直通型绕包式接头
100 JB6465-92 额定电压35kV电力电缆户内型、户外型瓷套式终端
101 JB6466-92 额定电压8.7/10kV及以下电力电缆户内型、户外型瓷套式终端
102 JB6468-92 额定电压8.7/10kV及以下电力电缆户内型,户外型绕包式终端
103 JB6483-92 电精制防爆变压器
104 ZBB92007-88旋转割草机 安全技术要求
105 ZBB92008-88往复式割草机 安全技术要求
106 ZBD93002-88矿用提升机和矿用提升绞车 盘形制动器
107 ZBH94001-89冷轧管机 噪声测量与限值
108 ZBJ48001-87气动工具允许噪声限值 气动砂轮机
109 ZBJ48002-87气动工具允许噪声限值 气镐
110 ZBJ53001-87自动车床与半自动车床安全防护技术要求
111 ZBJ54003-87卧式铣镗床 安全防护技术要求
112 ZBnJ58004-88组合机床 安全防护技术要求
113ZBJ62006.1-87锻压机械噪声限值 液压机噪声限值
114ZBJ62006.2-87锻压机械噪声限值 开式压力机噪声限值
115ZBJ62006.3-87锻压机械噪声限值 棒材剪断机、锷鱼式剪断机、剪板机噪声限值
116ZBJ62006.4-87锻压机械噪声限值 冲型剪切机、联合冲剪机噪声限值
117ZBJ62006.5-87锻压机械噪声限值 弯管机、中小型三辊卷板机噪声限值
118ZBJ62006.6-87锻压机械噪声限值 滚丝机、卷簧机、制钉机噪声限值
119ZBJ62006.7-87锻压机械噪声限值 空气锤噪声限值
120ZBJ62006.8-88锻压机械噪声限值 闭式压力机噪声限值
121ZBJ62006.9-88锻压机械噪声限值 自动镦锻机,自动切边机,自动搓丝机,自动弯曲机噪
声限值
122ZBJ62006.10-88锻压机械噪声限值 板料折弯机,折边机噪声限值
123ZBJ62006.11-89锻压机械噪声限值 双盘磨擦压力机噪声限值
124 ZBJ62022-89联合冲剪机 安全技术条件
125 ZBJ65014-89木工平刨床 噪声声功率级限值
126 ZBJ72018-88房间风机盘管空气调节器 安全要求
127 ZBJ72034-90防爆通风机 技术条件
128 ZBJ80002-86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 安全规程
129ZBJ80013.7-89钢丝绳电动葫芦 安全规程
130 ZBJ80015-89手拉葫芦 安全规则
131 ZBJ84003-87凿岩机械允许噪声限值 气动凿岩机
132 ZBJ84004-87凿岩机械允许噪声限值 内燃凿岩机
133 ZBK04003-89户内、户外防腐防爆异步电动机 环境技术要求(机座号 45-710)
134 ZBK25001-88YBK系列煤矿用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
135 ZBK25002-89YB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 技术条件(机座号80-315)
136 ZBK25003-89YA系列增安型三相异步电动机 技术条件(机座号80-280)
137 ZBK25004-89YB-W、YB-TH、YB-WTH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 技术条件(机座号80
-315)
138 ZBK25005-90YBSO系列小功率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 技术条件
139 ZBK30002-90机床电器噪声的限值及测定方法
140 ZBK35001-88厂用防爆操作柱
141 ZBK35002-88矿用隔爆型插销开关
142 ZBK35003-88隔爆型转换开关
143 ZBK35004-88矿用隔爆型电力半导体充电设备
144 ZBK35005-89防爆铜合金工具 安全性能检验规程
145 ZBK35006-89矿用隔爆型高压配电装置
146 ZBK35007-90防爆电气设备钢管配线附件
147 ZBK35008-90防爆挠性连接管
148 ZBK41011-90防腐蚀型油浸式电力变压器
149 ZBK41012-90半导体电气传动用电抗器
150 ZBK41013-90控制用电流互感器
151 ZBK41014-90电脱盐防爆变压器
152 ZBK42001-87调压器
153 ZBK49004-89直流有串联间隙金属氧化物避雷器
154 ZBK49005-90交流有串联间隙金属氧化物避雷器
155 ZBK50006-89高压架空线路绝缘地线用盘形悬式瓷绝缘子
156 ZBK50008-90高压线路耐污盘形悬式瓷绝缘子
157 ZBK50009-90直流高压线路用盘形悬式绝缘子
158 ZBK56002-89燃汽轮机 维护和安全
159 ZBK65002-87车船用直流电风扇的安全要求
160 ZBK65004-87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 商用电烘箱的特殊要求
161 ZBY315-85 500千伏以下工业X射线探伤机 防护规则
162 ZBZ71001-90热处理盐浴有害固体废物污染管理的一般规定
163 JB1601-93 额定电压300/500V橡皮绝缘固定敷设电线
164 JB6732-93 汽轮机及被驱动机械 噪声限值
165 JB6739.1-93小型全封闭制冷电动机 压缩机用热保护器安全要求
166 JB6740.1-93小型全封闭制冷电动机 压缩机用起动继电器安全要求
167 JB6749-93 厂用防爆照明配电箱
168 JB6750-93 厂用防爆照明开关
169 JB6751-93 厂用防爆电磁起动器
170 JB6757-93 200级聚酰亚胺--氟46复合薄膜绕包铜扁线
171 JB6758-93 纸绝缘漆包换位导线
172 JB6759-93 QX系列吸热式气体发生装置
173 JB6762-93 矿用隔爆型潜水电泵
174 JB6763-93 YA-W、YA-WF1系列户外、户外防腐增安型三相异步电动机(机座号80-280)
175 JB6775-93 SN10系列断路器用绝缘筒
176 JB6827-93 实验室离心机 机械安全要求
177 JB6852-93 汽车排气分析器校准用混合气体贮存器的要求
178 JB6853-93 校准用混合气体气瓶色标
179 JB6898-93 低温液体贮存设备 使用安全规则
180 JB6938-93 饲草粉碎机 安全要求
181 JB6953-93 铸造冲天炉烟尘排放标准
182 JB7018-93 单轨小车悬挂输送机 安全规程
183 JB7065-93 变压器用压力释放阀
184 JB7066-93 农用变压器
185 JB7067-93 柱式接触调压器
186 JB7068-93 互感器用金属膨胀器
187 JB7079-93 弹簧驱动的冲击试验器及其校正
188 JB7087-93 电动工具开关
189 JB7102-93 继电器及其装置外壳防护等级(IP标志)
190 JB7107-93 弧焊设备 电焊钳的安全要求
191 JB7110-93 电热电容器
192 JB7111-93 高压并联电容器装置
193 JB7112-93 集合式并联电容器
194 JB7113-93 低压并联电容器装置
195 JB7115-93 低压无功就地补偿装置
196 JB7116-93 真空型电动机综合起动器
197 JB7122-93 交流真空接触器 基本要求
198 JB7233-94 包装机械 安全要求
199 JB7325-94 农林窄轮距轮式拖拉机防护装置 强度试验方法和验收条件
200 JB7326-94 斗轮堆取料机 安全规范
201 JB7327-94 常压固定床煤气发生炉 通用技术条件
202 JB7561-94 WZ系列起重及冶金用涡流制动器技术条件
203 JB7562-94 YEZX系列起重用锥形转子制动三相异步电动机技术条件
204 JB7563-94 YZE系列起重及冶金用电磁制动三相异步电动机技术条件
205 JB7564-94 YREZ系列起重用锥形绕线转子制动三相异步电动机技术条件
206 JB7565-94 YB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技术条件(机座号355)
207 JB7568-94 煤矿蓄电池式电机车用防爆特殊型电源装置
208 JB7569-94 交流高压自动分段器
209 JB7570-94 交流高压自动重合器
210JB7579.1-94 熨平机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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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


《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医疗行为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赔偿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公平合理、及时便民、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督促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医疗机构的治安秩序,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及时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患者所在单位和患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
  第八条市、县(市)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会),市辖区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医调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医调会的人民调解员的配备和管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医调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其工作经费及人民调解员的报酬补贴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解决。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或者医疗责任风险金制度。
  第十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公正地报道医疗纠纷,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二章 预防与处置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情况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患者的咨询;但可能会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情况,可以告知其近亲属。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无法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以及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疗安全责任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制度,设置接待场所,配备专(兼)职人员,接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咨询和投诉,及时解答和处理有关问题。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患者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如实向医务人员告知与诊疗活动有关的病情、病史等情况,配合医务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查、治疗和护理。患者对医疗行为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六条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制度。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报告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不得瞒报、缓报、谎报。
  第十七条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纠纷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相应措施进行处置:
  (一)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具体办法和程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协商的,应当告知其推举不超过3名代表参加协商。
  (二)就纠纷的医疗行为组织专家会诊或者讨论,并将会诊或者讨论的意见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
  (三)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共同对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进行封存和启封。
  (四)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殡仪馆;死者近亲属对死因有异议的,按规定进行尸检。
  (五)因医疗纠纷影响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的,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
  (六)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医调会等部门和机构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处置医疗纠纷需要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的,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纠纷报告后,应当责令医疗机构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派人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处置工作,引导双方当事人依法妥善解决医疗纠纷。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接到医疗纠纷的治安警情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劝阻双方过激行为;对劝阻无效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控制事态扩大,维护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对在医疗机构停尸、闹丧,经劝阻无效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置。
  第二十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会申请调解;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纠纷索赔金额1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
  双方当事人申请医调会调解,索赔金额10万元以上的,应当先行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
  第二十一条因药品不良反应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引起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鉴定结论向受害方支付补偿费用。具体补偿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卫生、民政部门制定。
  医疗机构支付补偿费用后,可以依法向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者追偿。
  
第三章 调解

  第二十二条医调会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调解医疗纠纷;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
  (三)向卫生、司法行政等部门报告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四)分析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向医疗机构提出医疗纠纷防范意见和建议;
  (五)提供有关医疗纠纷调解的咨询服务;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医调会的人民调解员应当为人公道、品行良好,具有医疗、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工作经验,并热心于人民调解工作。
  第二十四条医调会应当建立由相关医学、药学和法律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为医疗纠纷的调查、评估和调解提供技术咨询。
  第二十五条医调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医调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医疗纠纷调解申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调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一)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已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的;
  (三)一方当事人拒绝医调会调解的;
  (四)已经医调会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再次申请调解的;
  (五)非法行医引起的纠纷。
  终止调解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医调会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当指定1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并可以根据需要指定若干名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的,应当予以更换。
  双方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参与调解活动,委托人应当向医调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医调会应当自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双方当事人了解相关事实和情节,并根据当事人的要求,组织调查、核实、评估。
  在医疗纠纷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需要查阅病历资料、向有关专家和人员咨询或者询问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十九条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医调会印章后生效。
  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第三十条医调会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调会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的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四章 医疗责任保险与医疗责任风险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实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市、县(市、区)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自愿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鼓励医疗机构向承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投保涉及公众责任的各类保险。
  第三十二条承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遵循保本微利原则,合理厘定保险费率,并根据不同的医疗机构历年医疗纠纷赔偿情况实施费率浮动制度。
  第三十三条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其医疗责任保险保费支出,从医疗机构业务费中列支,按规定计入医疗成本。
  第三十四条医疗纠纷发生后,需要保险理赔的,医疗机构应当如实向保险机构提供医疗纠纷的有关情况。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并按照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保险机构应当将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的协议、医调会调解达成的协议、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及时予以赔偿。
  第三十五条实行医疗责任风险金制度的市、县(市、区)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医疗责任风险金,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自愿缴纳医疗责任风险金。
  前款所称医疗责任风险金制度,是指由多家医疗机构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为分散医疗机构的医疗责任风险,保障因遭受医疗损害的患者获得及时赔偿而建立的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十六条医疗责任风险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的原则,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医疗机构缴纳的医疗责任风险金,从医疗机构业务费中列支,计入医疗机构成本。
  医疗纠纷发生后,需要支付医疗责任赔偿金的,医疗责任风险金管理机构应当将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的协议、医调会调解达成的协议、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作为支付赔偿款的依据,及时予以支付。
  第三十七条医疗风险责任金缴纳、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建立医疗风险责任金制度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的;
  (三)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五)未按照规定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六)未制定有关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及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一)占据诊疗、办公场所,或者在诊疗、办公场所拉横幅、设灵堂、贴标语,或者拒不将尸体移放殡仪馆等,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
  (二)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的;
  (三)抢夺、损毁医疗机构的设施、设备或者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四十条医调会及其人民调解员在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中,严重失职或者违法违纪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


廊坊市人民政府令
〔2011〕 第11号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0月20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8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中心”)及下设的管理部,负责全市所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业务。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中心”委托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办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四)离休、退休、退职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职工调离本市并迁出户口的;
(七)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住址在乡镇或者农村的进城务工人员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死亡或者已宣告死亡的;
(十一)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者未办理转移的;
(十二)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三)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四)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十五)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第六条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也可以转入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继续存储。
第七条 符合第五条第(一)、(三)项规定的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尚不足的,其配偶及其同户籍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父母、子女)可以同时支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未偿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未能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所提取的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九条 符合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提取条件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和同户籍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父母、子女)可以在有效提取凭证生效后的两年内,凭有效提取凭证只能提取一次初审日之前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提取至账户余额的千元以上的整数倍,但提取额合计数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付费用。
第十条 符合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支取条件的,在还贷期至贷款还清前1年内,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和同户籍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父母、子女)每年可以提取一次贷款还清日以前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但提取额之和不得超过已偿还贷款本息总额。每次提取额按以前最后一次提取月份至本次提取月份期间已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计算提取,提取至千元以上的整数倍;但使用贷款购房的,购房与还贷累计提取额合计数不得超过总购房款。
因购房、还贷等提取公积金的,时间间隔最少为对应月份的1年以上(不包括贷款还清提取)。
第十一条 符合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支取条件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和同户籍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父母、子女)可以每3个月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职工最后领取生活保障金月份(含当月)之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至账户余额千元以上的整数倍;其他同户籍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父母、子女)申请提取时,职工户籍已迁出的,还应当提供户口薄上记载的职工户籍迁出时间证明(应晚于最后领取保障金的月份)。
符合第五条第(十四)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提取至账户余额千元以上的整数倍,合计不得超过突发事件中职工本人实际负担的费用。
第十二条 符合第五条第(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及第六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后,应当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提取证明
第十三条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和同户籍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父母、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或者户口薄、单位证明,有第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相应提供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本人委托他人提取的,受委托人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受委托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四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下列证明:
(一)职工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返还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者协议、购房销售不动产发票及其复印件,也可以提供契税完税证明、产权证及其复印件;
(二)职工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房改房的,提供与单位签订的集资或者房改房合同(协议)、购房票据及其复印件;
(三)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相关证明及其复印件、付费发票及其复印件;
(四)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建设、城乡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付费发票及其复印件。
 提取管理 办法第十五条 职工偿还自住购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偿还贷款本息的已还款对账单(需银行盖章)以及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第十六条 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应当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及其复印件。
第十七条 职工离退休的,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一种:
(一)县级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及其复印件;
(二)经县级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职工离退休审批表及其复印件。
第十八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其复印件、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及其复印件或者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及其复印件。
第十九条 职工调离本市并迁出户口的,提供调令及其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条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籍证明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住址在乡镇或者农村的进城务工人员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籍证明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职工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及其复印件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及其复印件。
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千元以上的,还应当提供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及其复印件。
对该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
第二十四条 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者未办理转移的职工,提供职工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开具的该职工未重新就业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 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及其复印件、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应征入伍、上学等相关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相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认定证明、突发事件中职工本人实际负担的费用证明、户籍证明、家庭收入证明及其复印件。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八条 职工凭提取证明,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向“中心”出具证明。
第二十九条 职工持本办法规定的证明材料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通知申请人并在3日内办结提取手续;不予提取的,应当说明原因和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提取凭证直接到“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条 经“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由职工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8日施行。《廊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廊政〔2008〕10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