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1996年外经贸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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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1996年外经贸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1996年外经贸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外经贸部


本部直属事业单位,各外贸中心(不含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各商会、协会、学会,各总公司:
现将《1996年外经贸行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996年外经贸行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要点
1996年是实施“九五”计划的第一年,也是落实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与近期工作纲要》,开创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新局面的关键一年。在1996年中,我部所属各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重点是:以深化外经贸企业改革为重点,提高经济效益,扎扎

实实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现结合外经贸部的实际情况,提出1996年外经贸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要点:
一、善始善终地完成清产核资工作
从1992年至今,我部对所属企事业单位进行了全面的清产核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目前已到了收尾阶段。今年要继续做好清产核资的资金核实工作,并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针对清产核资中所存在的问题,认真写出清产核资工作的综合分析报告。同时,要求各单位

今后仍要继续做好清产核资工作,把清产核资作为企业内部管理的一项工作,使清产核资工作达到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
二、加强宏观管理,制定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以深入贯彻《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为中心,结合外经贸部的特点,抓紧研究制定外经贸部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包括我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境内外国有资产管理及配套办法,使我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做到依法治产、规范管理。


研究制定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办法,明确企业经营者(总经理)权、责、利的关系,强化企业经营者的经营责任。企业对全部法人财产及其净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承担责任。让企业成为独立经营的法人,将企业保值增值状况与企业经营者的收入直接挂钩。
三、强化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为建立健全我部对所属企事业单位进行管理的机制,根据国务院国发(1995)18号文规定,国务院授权外经贸部对所属的国有企业的财产经营进行监督。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对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进行审查和审计监督,对企业

的对外投资及投资收益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决定或批准所属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终止、拍卖、破产,同时,对企业经营者的经营业绩进行监督、评价,规范企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障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干预。
四、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是当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基本法规。要以本条例为依据,加强对我部所属企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经营状况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我部所属各企业要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认真做好1995年度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考核工作,并写出详细的分析报告,为我部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考核提供依据。
1996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申报工作即将进行,各企业要根据本身的实际经营情况,认真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申报工作。
五、进一步推行监事会工作
为明确监事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明确监事的权利和职责,完善监事会工作,加快我部所属企业现代化企业制度试点的进程,我部正在制定对所属企业派出的监事会工作规则,争取尽快出台。
在1995年向外运总公司派出监事会的基础上,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扩大向所属企业派出监事会的试点范围,1996年拟再选择两家企业派出监事会。
六、继续研究探索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按照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的原则,积极地探索国有资产管理与经营的合理形式和途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要加强专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为此,我部正在研究探索对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新路子,构造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新体制。下一

步我部将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继续探索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七、建立健全企业破产和兼并、合并机制
为推动企业优胜劣汰机制的建立,促进企业自我约束机制的形成,要建立健全外经贸企业破产、兼并和合并的机制。对那些长期亏损的、资不抵债的企业,在征得银行总行的同意和在呆帐准备等范围内,要宣告破产。同时,为了实现企业资源的合理配置,进行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根

据双方自愿、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企业之间可以进行兼并、合并。通过企业的破产、兼并和合并,建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我部和中国银行总行已成立了“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这方面的领导。
八、做好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一)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等一整套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以确保国有资产职能到位、基础管理工作扎实,做到国有资产“家底”清楚、产权清晰。
(二)建立和完善产权变动的报告制度。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的设立登记、年检登记、变动登记和注销登记,以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安全和真实。
(三)做好国家投资企业资产年度报表工作。为了及时掌握国有资产的存量、结构、分布、运营及效益情况,促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完善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并为主管部门宏观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1995年度国家投资企业资产年度报表的填报

工作,并对年报数据进行整理分析,编写出全面的分析报告,并及时报部。
(四)建立报表通报制度。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我部布置了有关国有资产登记和统计报表,如:企业产权登记(年检)表、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表、国有投资企业资产年度报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申报表等。为做好我部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有关报表

数字的及时、准确,我部将建立国有资产报表通报制度。
(五)提高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素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有大量的工作,为做好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工作,各单位领导应予以充分重视。同时,要配备必要的人员,并加强人员培训,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996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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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外事办、国务院港澳办、外交部、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派遣临时出国(境)人员和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审批的实施》

国务院外事办等


国务院外事办、国务院港澳办、外交部、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派遣临时出国(境)人员和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审批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外事办等


根据国务院令第103号《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制定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派遣临时出国(境)人员和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审批的实施办法(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派遣人员临时出国(境)和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的审批工作政策性很强,请各地区、各部门责成所属外事办公室或主管外事工作的司局切实加强对被授权企业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外事机构和规章制度,定期召开外事工作会议,培训外事干部。被授权企业如
违反规定,滥用审批权,要及时做出严肃处理。
对于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人员出国(境)开展正常业务,各地区、各部门应在现行有关规定许可范围内提供必要的方便,尽可能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派遣临时出国(境)人员和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审批的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规定,制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派遣临时出国(境)人员和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审批的实施办法如下:
一、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分别按以下办法简化派遣临时出国和赴港澳地区人员审批手续,或报经国务院批准授予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事项审批权:
(一)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确定本企业一定数量经常出国的业务人员,经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出国审批办法。派遣企业其他人员临时出国和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由企业直接报其上级有审批权的部门审批。

(二)企业年出口创汇额在1000万美元(机电企业在500万美元)以上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按规定条件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在本企业业务范围内,自行审批本企业人员临时出国和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事项。企业的正、副职领导临时出国
,按隶属关系报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
(三)企业年出口创汇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与港澳有密切业务往来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3名以内的经贸业务人员,按以下办法简化赴港澳的审批手续(已按有关规定简化赴港澳人员审批手续的企业除外):这些业务人员第一次赴港澳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批。在审批后的一年内,需再次赴港澳的,由企业自行审批,不计入临时赴港澳年度控制指标。派遣企业其他人员临时赴港澳,由企业直接报有审批权的部门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四)年出口创汇额不足1000万美元的企业,其人员临时赴港澳,企业直接报有审批权的部门按现行规定报批。
二、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其人员临时出国(境)和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仍按现行规定报批。
三、企业临时出国(境)人员申办护照和签证的办法:
(一)地方所属企业,凭出国任务批件和出国人员审查批件,向企业所在地区经外交部授权的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申办护照,并委托代办签证。
(二)在北京的中央所属企业,凭出国任务批件和出国人员审查批件,由其主管部门统一申办护照和签证。
(三)不在北京的中央所属企业,凭出国任务批件和出国人员审查批件,向企业所在地区经外交部授权的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申办护照,并委托地方外事办公室或国务院主管部门申办签证。
(四)企业人员临时赴港澳地区,其申办护照、签证事宜,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四、企业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其通知签证权事宜,根据隶属关系,由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或国务院部、委主管外事工作的司局向外交部办理有关手续。
五、本办法的原则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勘探、建筑安装、商业、外贸、物资、农林、水利、科技等企业。
六、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国务院外事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分别负责解释。



1993年6月29日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重申注意诉讼时效和执行时效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重申注意诉讼时效和执行时效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自总行《关于依法清收贷款,注意诉讼时效的通知》下发后,各行依法收贷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维护了本行权益,创造了一些经验,但这项工作开展不尽平衡,也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是一些行对于诉讼时效和执行时效的法律意义认识不足,导致一些贷款的不必要损失。因此,
希望各行在清收贷款时注意诉讼时效和执行时效。
一、关于诉讼时效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两年。其法律意义是,银行发现其债权的权益受到侵犯后(如已知贷款逾期),两年内如不主张自己的权利(催收贷款或办理展期等),就会引起借款合同所确立的借贷法律关系的消灭,即债权债务的消灭,银行的权益(即请求法
院保护债权的权利)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民法通则》还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限重新计算(从中断时起两年)。因此,各行应结合清贷工作,区别不同情况对已经逾期的贷款可采取三种措施:(一)以书面
形式发送“贷款催收通知单”,以此来主张自己的权利,或要求借款单位出具书面还款的承诺;(二)对符合展期条件的贷款,抓紧办理展期手续,由此而改变逾期贷款的性质;(三)有必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于已经逾期两年以上的贷款,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建立催收贷款备忘录。将过去曾经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企业催收贷款的行为记录在案;(二)同借款单位协商,专门就还款的问题另签一份协议;(三)重新办理财产抵押或找保证人;(四)对虽已逾期两年以上,但由于曾经
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企业催收,从而未超过诉讼有效期的贷款,必要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关于执行时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个人的为一年;双方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为六个月。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因此
,一旦判决生效,银行作为胜诉方,应及时催收贷款,如果确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应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990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