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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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摘录)

中共中央、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摘录)
中共中央、国务院


指示
计划生育工作,应以思想教育和鼓励为主。对于经过多次教育仍不按计划生育的,应实行必要的经济限制,进行奖励和限制的同时必须加强思想教育工作,使他们认识到计划生育的意义,增强计划生育的光荣感和责任感。
对独生子女及其家庭的奖励和照顾,各地已有一些可行的办法,如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国家职工中的独生子女母亲,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适当延长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并不影响其调资、晋级;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的地区和单位,对
独生子女家庭包产低一些,或多承包责任田。各地究竟采取哪种办法,数量以多少为宜,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予以实施。

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摘录)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
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1982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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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种类型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覃达艺


以下内容是笔者根据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等法律规定整理而成,供大家参考学习:

一、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8种情形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8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2情形:
10、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1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1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14、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15、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16、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17、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18、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9、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20、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2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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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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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江门市卫生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府办[2004]8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江门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   



江门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江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转发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江机编[2004]14号)和《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04]15号)精神,保留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是主管卫生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保健品、化妆品的安全监管、行政执法职能交给新组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能交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转变的职能

要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快职能转变,从直接管理医疗卫生机构转向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依法管理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医疗市场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等,以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身体健康。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卫生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地方卫生事业发展的战略目标、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区域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市区合理配置卫生资源管理。

(三)拟订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健康教育工作规划、规范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的实施。

(四)拟订妇幼卫生(含母婴保健)工作规划、规范和政策措施,贯彻执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准入制度,综合管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

(五)推动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发展;拟订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指导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

(六)拟订重大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

(七)研究医疗机构改革政策,拟订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规范卫生技术人员职业道德,贯彻落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准入制度、医疗质量标准,协同管理卫生医疗服务价格和规范服务行为。

(八)拟订医学科研和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重大医药卫生科研攻关,组织推广医学科研成果的普及应用,组织管理医疗卫生技术准入。

(九)依法监督管理血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组织协调全市无偿献血。

(十)拟订卫生人才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组织实施卫生机构编制标准。

(十一)依法监督管理传染病、职业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组织实施食品质量管理规范并负责认证工作。

(十二)依法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反恐、核电站与核辐射事故以及其他重大意外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处理;组织调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自然灾害中的伤病员实施紧急处置,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蔓延;培训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指导各市区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和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伤病员救治工作。

(十三)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推动中医药现代化建设。

(十四)组织对外及对港澳台的医疗卫生合作交流和卫生援外工作。

(十五)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六)负责市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按规定管理市直各部门有关干部医疗保健工作。

(十七)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卫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卫生局设8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综合性政策调研,拟订卫生工作重大政策,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政务、事务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秘档案、机要保密、行政后勤、基建、新闻宣传、信息信访、对外交流、保卫等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挂监察科牌子)

拟订卫生人才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认定;负责局机关公务员管理;负责局机关和市直医疗卫生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老干部和卫生专家管理工作及市直医疗单位领导干部考核、任免;负责市直医疗卫生单位人员出国赴港澳报批。负责局机关并指导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做好纪检、监察工作;做好局机关和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指导全市卫生系统开展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受理有关违反党纪、政纪和职业道德的控告和申诉。抓政治思想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局机关及指导市直医疗卫生单位的党务工作、统战、工、青、妇和计划生育等工作。

(三)规划财务科

拟订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区域卫生规划和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管理、安排市直卫生系统卫生事业经费,指导基层卫生机构的改造建设;协同管理医疗卫生服务价格;审批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负责市直医疗卫生单位财务监督和内部审计;监管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负责卫生信息化和卫生统计工作。负责组织全市药品招标采购工作。

(四)医教科(挂中医科、红十字会办公室牌子)

拟订卫生科技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省、市医学科研项目、医学专科建设和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组织医疗卫生技术准入、负责组织实施医学毕业后教育、继续医学教育和在职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制订高、中等医学教育规划。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拟订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的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制订并实施医疗护理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负责医疗机构的医疗护理服务质量及医院感染控制管理工作;依法监督管理采供血机构,负责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管理;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的准入管理及护士注册工作;负责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处理和核准医疗广告内容;负责市直机关干部的保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中医工作的政策和拟订中医事业发展的目标、规划。负责农村卫生工作、社区卫生服务和老区建设等工作。承担我市红十字会日常工作。

(五)卫生监督与法制科

拟订普法计划,指导卫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负责执法责任制建设和对卫生执法进行监督;负责局机关有关法律事务;负责拟订卫生执法监督工作的有关工作规范;依法监管传染病、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和食品、环境、放射、学校、职业卫生工作;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协调和承担有关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

(六)疾控妇幼科

拟订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寄生虫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规划和基层防保组织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预防用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疾病监测、疫情报告及其信息系统规划、建设和管理;组建全市监测和预警系统;拟订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和妇幼卫生(含母婴保健)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操作常规和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和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实施,监督和指导农村卫生服务和业务工作;组织实施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准入与监管;综合管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计划生育技术的卫生标准,监督医疗保健机构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负责拟定妇幼卫生厅三级服务网络建设。

(七)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拟订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督促各地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措施和议案;协调农村合作医疗的关系和问题;指导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

负责组建全市检测和预警系统,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拟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反恐、核电站与核辐射事故医疗卫生应急预案,组织预案培训和演练;培训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指导各市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市应对其他经常性突发时间的预防救治工作。

四、挂靠单位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正科级)

拟订全市爱国卫生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城乡社区卫生管理,监督爱国卫生效果评价,负责健康教育,实施农村改水、改厕和除四害工作。

五、人员编制

市卫生局机关行政编制35名(含爱卫办5名),事业编制8名(含红十字会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 名,正副科长(主任)18名(含爱卫办正副主任2名),调研员或助理调研员1名,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9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