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海合会谴责以色列袭击人道主义船只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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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海合会谴责以色列袭击人道主义船只的声明

中国 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


中国与海合会发表声明谴责以色列袭击人道主义船只


  2010年6月4日,中国与海合会首届战略对话部长级会议在京发表声明。全文如下:

关于以色列袭击人道主义船只的声明

  2010年6月4日,在北京举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成员国首届战略对话部长级会议上,与会部长讨论了以色列2010年5月31日袭击“马尔马拉”号人道主义船只的事件。

  与会部长强烈谴责以色列在公海发动袭击和使用暴力。

  与会部长对死难者家属表示慰问,对土耳其政府和人民和有关其他国家表示声援。

  与会部长呼吁根据安理会有关决议、特别是1860号决议解除对加沙巴勒斯坦人民的封锁。

  巴以间接谈判已经启动,中东和平进程进入了一个敏感时期。以色列在此时发动暴力袭击,再次为和平进程设置障碍。

  与会部长呼吁继续通过各种方式向加沙运送食品、药品、建材等人道主义物资。

  与会部长呼吁联合国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担负起责任,对此次袭击进行国际调查,以实现公正,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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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十省、区颁发团员证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十省、区颁发团员证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组织部:

  现将《十省、区颁发团员证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你们。有关省级团委组织部,要按照《纪要》提出的要求,切实做好本单位边远贫困地区颁发团员证工作。对于缓期实行团员证制度的农牧区基层单位,要按照《纪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划定,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团中央组织部备案。

 

十省、区颁发团员证工作座谈会纪要
  一九九一年七月五日至七日,团中央组织部在内蒙古协峰市召开了"十省、区颁发团员证工作座谈会"。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十省、区团委组织部和部分边远贫困地区颁发团员证试点县团委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会议总结交流了边远贫困地区颁发团员证工作情况和经验,分析了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从实际出发,讨论制订了在团十三大前基本完成边远贫困地区颁发团员证工作的具体措施。团中央组织部部长姜大明且会讲了话。

  会议认为,在贯彻团十二大决议实行团员证制度工作中,一些边远贫困地区团组织,把实行团员证制度作为团的建设与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在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狠抓落实,较好地完成了集中颁证阶段工作任务,有的省、区的颁证面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去年以来,一些边远省、区团组织,结合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开展颁证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这些工作对于确保团员证制度在全团的顺利实行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目前,全团已有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基层团组织完成了颁证工作,有五千多万团员已领了团员证。

  会议对边远贫困地区下一步实行团员证制度工作提出了意见。会议指出,去年团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提出,到团的十三大前要在全团范围内建立起以团员证为媒介的新的团员管理制度,这是全团实行团员证制度的总目标。鉴于边远贫困地区经济文化发展与其它地区的差异,根据团十二大关于实行团员证制度的决议的有关精神,边远贫困地区下一步实行团员证制度工作将分三个层次进行:

  第一,已经完成颁发团员证工作任务的地区和单位,要及时把工作重点转到建立和巩固团员证管理制度上来。[这些地区团的领导机关和基层团组织,要依据团中央颁发的《团员证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团员证管理实施细则,并认真执行。要以年度团籍注册为核心,以严密团员管理为重点,发挥团员证的基本功能,努力建立起新的团员管理机制。

  第二,基本具备颁证条件但尚未颁证的地区和单位,要克服困难,创造条件,抓紧进行颁证工作。边远贫困地区面积较大的省、区团委组织部,要把做好边远贫困地区的颁证工作,作为团十三大前基层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在工作安排上,要把颁证工作与党的中心工作和团的自身建设的主要任务结合起来进行。当前,要抓住有利机,结合各地开展的农村社会主义教育、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基层团组织"双合格"建设和团员轮训开展颁证工作,确保颁证工作任务的落实,边远贫困地区的颁证工作,要认真执行团中央组织部在前一段提出的关于颁证工种的各项具体要求,不能草率从事,要从各地的实际出发,以取得好的工作成效为最终目的,防止走过场。边远贫困地区颁证工所需各项经费,主要靠当地团组织开动脑筋,,因地制宜,多形式,多渠道地筹集解决。团中央将对这些地区的颁证工作给予一定的资助。各有关省和地、州、盟团委应采取相应措施,帮助边远贫困地区团组织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第三,少数尚不具备颁证条件的单位,经过认真划定后,在团十三大前可缓期颁证。

  1.缓期颁证的范围限于边远贫困的农牧区。

  2.缓期颁证以乡、镇团委为单位。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划定为缓期颁斑点单位;(1)地广人稀,交通极为有便;(2)经济发展十分落后,群众的温问题尚未解决;(3)基本上全民信教,团组织长期松散瘫痪。

  4.划定缓期颁证单位程序:(1)由团县委调查摸底写出报告;(2)由地、州、盟团委汇总审核;(3)由省政府级团委批准,报团中央组织部备案。省级团委报团中央组织部的报告,应注明缓期颁证乡镇团委数和缓期颁证团员的准确数字。上报时间为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会议还讨论了团中央对边远贫困地区颁证工作的资助问题。由中国青少年读物发行总公司向边远贫困地区团组织无偿提供六十万本团员证,一万册《团员证管理手册》。另向内蒙古、西藏、新疆三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各提供一万元,用于制作两种对照文版的团员证,此次资助共计二十五万元。会议要求以上各项资助应用于省级以上的贫困县,原则上不允许向基层团组织和团员收取费用。

 


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行政执法责任书检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行政执法责任书检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行政执法责任书检查考核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司法 行政执法 办法 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行政执法责任书检查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为西部大开发和加入WTO营造优良的法制环境,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1997]第73号令)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1]35号)要求,结合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内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州直属县市、州直各行政执法部门。
第三条 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是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自治州直属县市和州直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的行政事业单位均为考核对象。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
(一)依法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和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合法有效实施,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高;
(二)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新政发[2000]48号)的要求,设立法制机构、行政复议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正式开展工作,将法制工作和行政复议经费纳入预算。
(三)行政执法领导机构健全、专人负责,单位每年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法制工作。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督促、有落实。
(四)行政执法人员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
(五)完成上级下达的《法规汇编》征订任务,组织开展多种形式法制宣传教育和学法用法活动。
(六)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规范执法主体,明确职权执法、授权执法和委托执法资格。
(七)强化执法责任,完善配套措施,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岗位责任制、监督检查制、罚缴分离制、错案追究制等各项制度。
(八)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单位负责人责任明确,执法人员职权清楚;层层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形成一级抓一级的格局。
(九)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行政执法人员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单位按计划、按比例分期、分批完成执法人员培训任务。行政执法岗位上无非正式工作人员。
(十)执法人员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文明执法,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行政处罚程序合法,施用法律适当。办案、审查、决定相分离,落实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
(十一)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无超越、滥施或放弃行政执法权行为,无违法案件。
(十二)行政应诉无败诉案件,行政复议无撤销案件,对错案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十三)法律文书(案卷)制作合法、规范。
(十四)各种行政违法案件及时依法查处,无以收代罚现象,各种违章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和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一切合法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落实和办理。
(十五)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经常性的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检查和案卷评查活动。
(十六)按时上报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
(十七)按规定及时申领、年审行政执法证件。
(十八)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认真履行行政监督职责,及时查处和纠正执法人员违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五条 检查评比方法
(一)年度评议考核由州人民政府组织,由州法制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依据自治州各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和本考核办法进行检查。
(二)考核采取听、看、查、问的方式,实行百分制综合考评,分不合格、基本达标、达标、优秀四个档次。
第六条 表彰奖励
(一)根据年度行政执法检查综合考评分数,分别按档次进行表彰奖励。考评总分达到90分以上为行政执法优秀单位;总分达到80分至89分的为行政执法达标单位;总分达到60分至79分的为行政执法基本达标单位;总分在60分以下的为行政执法不合格单位。
(二)考评为行政执法优秀单位的由州人民政府通报表彰并给予奖励。其中设:
一等奖:县(市)一名,州直两名;
二等奖:县(市)二名,州直四名。
(三)年度考核获一等奖的单位同时评为行政执法先进单位,予以表彰。
第七条 行政执法单位年度评议考核与单位目标责任制结合,行政执法基本达标单位和不合格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先进集体,单位第一责任人不得评选先进。行政执法不合格单位由州人民政府发出行政执法不合格单位通知书,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1月后实施。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行政执法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1]3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建设,严格行政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与直属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责任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依法行政要求

州直属县市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重点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提高执法水平,抓好政府法制机构和法制队伍建设,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加强政府法制建设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要求,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行政复议机构得到明显加强,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各县市、州人民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积极开展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经常性召开法制工作会议,做到有计划、有安排。将法制工作和行政复议经费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认真完成上级下达的《法制汇编》征订任务。
三、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行政执法单位执法主体资格明确,层层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单位负责人责任明确,执法人员职权清楚。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清理执法依据,规范执法主体,界定执法职责,明确责任目标。严格上岗培训制度,执法人员考试、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并按规定申领执法证件,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按照国家规定坚决清退在执法岗位上的临时工、合同工。行政执法人员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文明执法,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无违法、违纪行为。行政执法部门按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处罚程序合法,施用法律适当,办案、审查、决定相分离。法律文书(案卷)制作合法、规范、整洁。行政执法部门落实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落实错案追究制,严肃查处违法违纪人员。各种行政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章行为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一切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落实和办理。
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领导重视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行政领导按规定申领《执法监督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抽查,开展案卷评查活动,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并作为执法单位和公务员政绩考核重要内容。
五、有下列情形者追究领导责任:

(1)为了本县市、本部门利益做出违法决定的;
(2)行政执法错案,给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3)因执法监督检查不力,行政执法人员出现违法乱纪现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
(4)对本县市、本部门发生的违法行为不制止或隐匿不反映的;
(5)违反国家规定,仍然继续在行政执法岗位上使用临时工、合同工的。
六、 本责任书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授权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实施。

七、本责任书每2年签订一次,2年进行一次综合考评。

八、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由州人民政府和签订责任书单位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