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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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贡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自府办发〔2009〕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自贡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自贡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包括承包者取得的土地(不含林地,下同)承包经营权和经营者在依法取得的土地上购置资产的流转。
第三条 承包人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使用关系的基础上,尊重农民的自主权,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流转双方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 乡镇应明确承担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的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承包、流转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村级成立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小组,负责辖区内土地承包的指导、管理、监督和土地承包流转纠纷的调解工作。

第二章 流转当事人

第九条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所承包的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的土地。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十一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村和乡镇土地承包(流转)管理机构及土地流转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
第十三条 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应当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采取公示等形式告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租赁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书面同意。
第十六条 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土地的,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第三章 流转方式

第十七条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入股、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十八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原承包关系不变,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九条 承包方采取互换方式将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转让。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动消失。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第二十一条 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变更后,仍可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入股、转让或者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方式再次流转。

第四章 流转合同

第二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5份,流转双方各执1份,发包方、乡镇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机构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机构各存档1份。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面积、坐落、四至和质量等级;
(三)流转方式;
(四)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的方式;
(十)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十一)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由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农业厅统一制定的文本格式统一印制。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向乡镇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机构申请合同鉴证或公证机构公证。

第五章 流转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的要求,发包方应当及时办理,并报村和乡镇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承包方转让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村和乡镇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机构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乡镇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对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在合同的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的,要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及时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第二十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组和乡镇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机构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区(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章 土地流转费管理及风险保障

第三十一条 为保障流转土地农民的权益不受侵害,我市行政区域内流转土地推行预付土地流转费制度。
第三十二条 土地流转费以黄谷计算,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以当地粮食部门的挂牌中等价格换算成现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对流转的土地可向业主收取一定的风险保证金,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机构专户储存并与业主共同管理,合同到期如无纠纷,如数退还风险保证金本金及利息。县级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机构可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因强迫或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视其情况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
第三十六条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第三十七条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根据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八条 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第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份,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在股份合作期间,入股方不得擅自退股。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
第四十条 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贡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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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民事案件由于法律规定的审判期限相对较长,且初次延长审限的权限在本级法院,审判人员对及时审理民事案件在参与社会管理中所起的作用认识不足,对均衡结案缺乏自觉性,对超审限的现象放任,致使很多民事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结案。导致不能均衡结案的原因,除了“前松后紧”的思维定势,年终人为控制立案等人为因素,以及部分法院案多人少(包括行政人员多审判人员少)的客观情况以外,还有以下几种:一是没有均衡立案,二是没有均衡排期;三是任意延期;四是庭前准备不充分,导致一案多次开庭,影响审判效率;五是案卷移交不及时。

关键词:民事案件 均衡结案 审判

刑事和行政案件,由于法律规定的审判期限短,加之延长审限的权限不在本级法院,所以绝大多数案件都能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结案。而民事案件由于法律规定的审判期限相对较长,且初次延长审限的权限在本级法院,所以审判人员对及时审理民事案件在参与社会管理中所起的作用认识不足,对均衡结案缺乏自觉性,对超审限的现象放任,致使很多民事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结案,还有很多案件虽然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结案但实际审理天数接近审限,与案件本身的疑难程度不成正比。由于没有将均衡结案常态化,法院往往在年终将至时突出结案,从而陷入“年初放松、年底拼命”的惯圈。正所谓“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悲”,时间仓促致使审判质量下降、调解率下降,上诉、信访案件数量上升,影响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导致不能均衡结案的原因,除了“前松后紧”的思维定势,年终人为控制立案等人为因素,以及部分法院案多人少(包括行政人员多审判人员少)的客观情况以外,还有以下几种:一是没有均衡立案,二是没有均衡排期;三是任意延期;四是庭前准备不充分,导致一案多次开庭,影响审判效率;五是案卷移交不及时。

一、立案不均衡

集中不予立案势必导致后面的突击立案,甚至导致年终的结案率低下。如果始终保持均衡结案,根本不用担心年终达不到结案率。除了“前松后紧”的思维定势,年终人为控制立案等因素外,还有一种影响均衡立案的因素就是人情因素。在审判阶段要杜绝人情案,在立案、排期阶段也要杜绝人情案。如果根据当事人的说情,将某个案件尽早立案、尽早排期开庭甚至插队排期,而将某个案件拖延立案、延迟排期开庭。个别案件需要冷处理的,一来不具有普通性,不影响大局;二来属于办案艺术,不宜枉加指责,但应当注意掌握必要的限度,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领导对立案工作不宜下达过多宏观指令,使立案人员陷入立与不立的两难境地。

要杜绝这一点,本人认为首要的就是严格规范立案程序,加强立案阶段的群众监督和检察监督。立案部门应当在诉讼法规定的立案审查期内决定立案或者不予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事人送达不予受理裁定书。对于这个问题,其实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已经解决,接下来要做的就是严格依法办事。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应当在第一次收到立案材料之日向当事人出具收到立案材料的凭证,以此作为立案审查的起至时间依据,逾期则当事人有权向上级法院反映或者请求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

二、排期不均衡、分流不科学

均衡排期也就是均衡分案。均衡排期首要的讲求及时性。对此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一)立案庭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先行调解,但应当以一次为限。如果一方无调解意向或者一次调解不能达成协议,应当及时排期开庭,并将先行调解中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分歧向主审法官进行说明,或制作书面说明随案移送,不应久调不开庭,甚至为了庭前调解而延期开庭。立案庭必须给审判阶段留足充足的审限审理和调处案件。实践中有的案件在交给承办人手中时已接近审限尾声,甚至已超审限。这种现象危害极大,必须杜绝。

(二)建立健全案件繁简分流和速裁工作机制,加大简易程序适用力度,缩短办案周期。简易程序能够有效缩短办案周期,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要充分发挥简易程序的积极作用,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执行法律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规定。派出的法庭基本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如果能占到多半数以上,就不难做到均衡结案。严格规范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化的途径,避免简易程序普通审现象的发生。

对复杂案件及简易案件实行单列分案制度,要避免某些法官集中审理简易案件、某些法官集中审理复杂案件的现象,亦或者将一个复杂案件按照两个简易案件对待,合理安排各个法官的工作量。避免给集中审理复杂案件的法官造成的巨大的办案压力和消极情绪。

三、案件延期随意性太大

一年365天,去掉10天的法定节假日和104天的双假日,只有251天的工作时间(这还不包括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定节假日),再关掉集中学习的时间,实际工作时间就更少。加上民事诉讼法规定必须给当事人一定时间的答辩期,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无形中又损失了诸多天数。所以案件一旦排期后,不宜轻易延期。

实践中延期的情况有:1.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因病、参加葬礼等事宜申请延期,符合人之常情的,又能提供正规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病危病亡通知书等证明的,可以准许。不能提供证明的,不予准许。2.律师申请。代理律师以代理的其它案件在其他法院开庭,即案件冲突为由申请延期。对此应不予准许。3.需要调查、提交新的证据,通知新的证人、鉴定人到庭而申请延期。对此应审查根据现有的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能否查明案件事实,如果能够查明,即无需同意该申请。

四、庭前准备不充分

庭前准备不充分,就可能使本可以一次开庭审理终结的案件用两次甚至多次开庭审理,延长了审理周期,影响了审判效率。庭前准备工作既有审判庭的责任,又有立案庭的责任,而尤以立案庭为重。这项工作涉及到庭室之间的配合,配合默契,则事半功倍。如果配合不默契,甚至互相掣肘,则事倍功半。根据本人的经验,立案庭和审判庭在立案审查、排期、庭前准备阶段应当共同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通知当事人到庭应当尽量用书面方式,用非书面方式要留好证据。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和简易转普通的案件,不能用简便方式传唤。由于法官不能自己证明自己已经完成了上述程序,故应当书面方式,对于电话通知的应当采用电话录音予以固定,对于留置送达的必须有所在单位、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邻居等见证签名,或者录像。否则在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由于不能证明业已合法送达开庭传票,必须重新传唤,而不能适用缺席审理或者按撤诉处理方式结案,否则即为错案。

(二)由于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因此,在立案审查时,如果已知原告自行申请司法鉴定的,应当责令其提交鉴定意见书复印件,并将鉴定意见书复印件与起诉书副本一并送达被告,以送达笔录等书面形式明确告知被告若申请鉴定人出庭必须在开庭前几日内提起书面申请并预交相关费用,逾期不再受理该申请。这样做即可避免因当事人当庭提出申请而延期审理。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的,也应当在再次开庭前先向当事人送达鉴定意见书,同时做出上述告知。

(三)离婚案件中原告要求分割财产的,应当责令原告在起诉状后附财产清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应当责令原告在起诉状后附赔偿清单,赔偿清单应明确各项赔偿费用的计算标准和方式。为什么呢?这是因为附件是起诉状的一部分,如果没有向对方当事人送达清单,就是送达起诉状不完整,对方当庭提出答辩期要求是合理的。如果没有清单或者清单上仍然只有笼统的数据,则一来浪费庭审时间,可能导致当日安排的庭审时间内不能审理结束;二来在他人代书且无代理人出庭的情况下,原告可能无法当庭做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使得庭审无法进行。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本人认为,对于上述案件,如果原告给提出一个笼统的数字而没有附注计算标准和方式,可视为诉讼请求不具体,不符合起诉条件。

(四)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可能用半天时间不能完成庭审的话,应安排在上午开庭。如果安排在下午开庭,当天庭审不能结束,必然延期。立案庭不好把握的,可以和审判庭沟通。

(五)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或诉讼指南,如果当事人是文盲或者文化程度不高,考虑对重要内容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口头告知。通常出现的情况是,有的当事人连最起码的法庭举证责任都不懂,明明有证据却不知道开庭时带证据到庭,或者只带复印件不带原件。此种情况下,如果简单地以无证据支持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当事人必然上诉,上诉后提交了证据,必然改判。否则,只有延期开庭。

(六)遗漏当事人或错列当事人,该追加当事人的没有追加,该变更当事人的没有变更。这个问题即使在审判阶段被发现也因为受答辩期的限制而不能如期开庭。所以在受理案件时,至迟在排期开庭前应当将该追加或变更的当事人追加或变更、送达到位。常见的追加、变更当事人的情形如下:1.受害人死亡的侵权案件,只有部分近亲属提起诉讼的;2.存在共有人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只有部分共有人提起诉讼的;3.继承案件,只有部分继承人提起诉讼的;4.存在多个侵权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只起诉部分侵权人的;5.诉讼事项为自然人独资的公司法人行为,未以公司名义起诉而以法定代表人的名义起诉的;或者未以公司为被告起诉而以法定代表人为被告起诉的。等等。对于上述情况,应当及时释明。释明后,及时追加、变更。

五、案卷移交不及时规范

做好一审、二审和再审案卷移交工作,明确移交期限,统一移交方式,落实移交责任,解决案卷移交难的问题。建立案件审理期限定期通报制度。对违反诉讼法规定,超过审理期限或者违反本规定的情况进行通报。建立审理期限届满前的催办制度。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0]29号)。按照这一规定,改变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内立案。立案机构应当在决定立案的三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审判庭。下级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调卷通知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全部案卷和证据移送,至迟不超过十日。等等。

六、解决问题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华通讯社所属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华通讯社所属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0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新华通讯社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考虑到新华社承担的社会政治职能及其经济核算的特殊性,根据有关税收规定,现将新华通讯社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华通讯社所属42家事业单位和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2003年度由新华通讯社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新华通讯社所属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新华通讯社所属汇总纳税单位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九月三日

附件:

新华通讯社所属汇总纳税单位名单

序号 单位名称 所在地
1 新华通讯社参考新闻编辑部 北京西城
2 新华通讯社国内新闻编辑部(新华社机要发行处) 北京西城
3 《瞭望》周刊社 北京西城
4 《半月谈》杂志社 北京西城
5 《经济参考报》社 北京西城
6 新华通讯社新闻摄影编辑部 北京西城
7 中国经济信息社 北京西城
8 《环球》杂志社 北京西城
9 《中国记者》杂志社 北京西城
10 新华出版社 北京西城
11 新华每日电讯社 北京西城
12 新华通讯社北京分社 北京东城
13 新华通讯社西藏分社 西藏拉萨
14 新华通讯社新疆分社 新疆乌鲁木齐
15 新华通讯社青海分社 青海西宁
16 新华通讯社宁夏分社 宁夏银川
17 新华通讯社河南分社 河南郑州
18 新华通讯社天津分社 天津和平区
19 新华通讯社河北分社 河北石家庄
20 新华通讯社山西分社 山西太原
21 新华通讯社吉林分社 吉林长春
22 新华通讯社黑龙江分社 黑龙江哈尔滨
23 新华通讯社安徽分社 安徽合肥
24 新华通讯社福建分社 福建福州
25 新华通讯社江西分社 江西南昌
26 新华通讯社湖南分社 湖南长沙
27 新华通讯社广西分社 广西南宁
28 新华通讯社四川分社 四川成都
29 新华通讯社陕西分社 陕西西安
30 新华通讯社内蒙古分社 内蒙古呼和浩特
31 新华通讯社云南分社 云南昆明
32 新华通讯社贵州分社 贵州贵阳
33 新华通讯社甘肃分社 甘肃兰州
34 新华通讯社重庆分社 重庆江北区
35 新华通讯社辽宁分社 辽宁沈阳
36 新华通讯社上海分社 上海徐汇区
37 新华通讯社江苏分社 江苏南京
38 新华通讯社浙江分社 浙江杭州
39 新华通讯社山东分社 山东济南
40 新华通讯社广东分社 广东广州
41 新华通讯社海南分社 海南海口
42 新华通讯社湖北分社 湖北武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