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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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06〕3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苏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省政府、市政府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对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正确行使执法职权和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验的一种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第三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并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市级行政执法部门主管本部门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区域或者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拟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制度;

  (三)每年拟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内容、标准及考评细则;

  (四)组织有关部门对本级或本系统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五)对下级人民政府或者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执法案卷的质量情况;

  (七)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

  (八)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落实情况;

  (九)其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第七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把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行政执法部门的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相结合。

  第八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二)检查或者抽查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内容的有关台账资料及执法案卷;

  (三)现场检查行政执法情况;

  (四)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意见;

  (五)评议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评议考核方式。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每年制定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成绩纳入市政府年度工作考核范围,所占分值比例由本级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成绩在95分以上且位于前二十名的行政执法部门为优秀行政执法部门,由本级政府授予“行政执法优秀单位”称号,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成绩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被评为先进。

  第十二条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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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以下简称草案)对职务作品的规定做出了一些改动,由职务作品这一概念带来的系列问题值得探讨。

既然提到职务作品,就不得不同时谈一下法人作品。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是非常接近的概念,不但在司法实践中,即使在立法中也是如此。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很可能发生混淆。实际上,由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比较原则、模糊,两者易发生混淆的案例比较多。同时,我们一般所说的“法人作品”与其他国家的法人作品不同,我国的法人作品不仅包含狭义的法人作品,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作者,涵盖在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法人作品”中。

法人作品的问题在2001年制定著作权法的时候就已经发生过争议,焦点是:法人能不能成为作者。大陆法系中的大多数国家不承认由法律拟制出的法人可以成为作者,因为这些国家认为作品与自然人的人格相关,法人自然不能成为实际的作者;而英美法系大多承认法人可以成为作者,因为这些国家认为作品与人格无关,只是比较独立的财产权,法人理所应当可以成为作者。从划分上来看,中国应该属于大陆法系,中国的整个民法体系大多借鉴的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但是在制定著作权法的时候,迫于美国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重大压力,立法者本意是想融合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精神,但这导致我国的著作权法出现了许多逻辑上的问题,法人作品就是在这个背景下被设定出来的。直到现在,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也是用“视为作者”这样的词语,明显的,“视为”的意思是并非真正的、实质上的作者,只是一种立法技术上的变通手段。

这次著作权法的修改草案对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都进行了修改,从立法精神和技术层面上看,这种修改总体上还是有进步的,但是仍然有遗憾。

1、关于法人作品:修改草案第二稿第13条中明确了相关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以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其代表人名义发表”。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之间发生混淆的原因之一就在于法人作品的要件规定不明确,这次增加要件也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使法人作品的认定更加明确。
但是,组织职工撰写作品的同时,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职工发放职工工资的行为是否属于“投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其代表人以其名义发表作品,但是该行为构成侵犯职务作品作者署名权的情况如何处理?这些问题依然需要我们仔细考虑。

2、关于职务作品:修改草案第二稿第18条简化了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现行的著作权法对于职务作品的规定比较复杂,而且不符合国际惯例。著作权法草案的这种“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归个人,特殊情况例外”的修改使得判断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比较简单。
但首先,职工是个很过时的概念。如无特殊情况,借调人员、临时招聘人员、兼职人员都可算在“职工”范畴内。现在由于劳动形式多元化,这种情况一般会被理解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包括合同关系、临时招聘关系、劳务派遣或者借用关系等,比较模糊,让人难以掌握,不便操作。
其次,目前企业职工相比企业依然属于弱者地位,职工还很难取得与企业相同的谈判地位,这种规定很可能会导致职工的实际利益受损,因为几乎所有企业都会在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合同中加入约定著作权归属的条款,使得职务作品实际上变相成为了法人作品。

3、修改草案第二稿明确了“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属职务作品。以记者为例,专职新闻记者有工作任务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之外发表的其他文学作品一般不属于职务作品。
尽管专职记者的工作性质就是作相应的新闻报道,此类作品不管发表在本身就业的媒体,还是其他媒体;不管是工作任务范围之内,还是超额完成的任务,都应该算作职务作品。而专职新闻记者的其他文学作品,应视情况而定,如仍然在其工作范围之内,可能还是属于职务作品;但如果是与本职工作毫无关系、单位并不要求记者写的其他文学作品,则不该被界定为职务作品。
最后还是来简单谈谈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的区别:

1、体现意志不同。法人作品体现的是单位意志,职务作品体现的是个人意志。这里的意志体现与单位对个人创作的影响力不同,与审批也不同。如果是单位作品,一开始单位应该设定作品的主题、框架、方向乃至具体的用语,很多作品的这些要素是通过开会的方式决定的。即单位如果主张作为为法人作品,应该在创意来源、结构安排、材料取舍、思想表达等方面下功夫去证明,即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如何组织人员撰写并在整个过程中进行安排指导和总体把控、体现在作品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志如何贯彻作品创作始终的。
职务作品,虽然也可能体现单位的意志,但是这只是一种影响,而非直接的放到作品中去。比如记者的稿件,虽然是单位安排的任务,但是框架、语言风格、遣词造句总体上还是自己的意志为准。

2、发表名义不同。法人作品以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其代表人名义发表,职务作品以个人名义发表。

3、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不同。
其实这一点也是两者最重要的区别,即法人作品由法人、其他组织承担法律责任,职务作品由个人承担法律责任。通过权利应当和义务对等这种平实的理解,法人作品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视为作者”的权利,那么也理所应当地需承担法律责任。
(高文律师事务所 吴凡)

攀枝花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攀枝花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

  《攀枝花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8月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赵爱明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攀枝花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中实施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三条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的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廉租住房的管理部门。

  财政、民政、国土、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享受廉租住房的对象是未购买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且符合城镇最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家庭。

  第六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规定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规定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标准收取租金。

  本规定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核减。

  第七条实物配租的城镇廉租住房的来源

  (一)腾退并符合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标准的原有公有住房;

  (二)政府出资建设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三)政府出资购买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旧房为主;实物配租应当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八条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第九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贴资金;

  (三) 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 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拔方式供 应;政府应当在行政事业收费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按现行收费标准的1/5征收,按规定应收取服务费的,按低限收取;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购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第十一条廉租住房的建筑面积及标准原则上不超过60㎡,室内设施基本齐全。每户只能租住一处与居住人口相当的廉租住房。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第十二条租住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制度。

  申请人持最低家庭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等相关材料,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有关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经登记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对于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由产权单位予以租金核减。对于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已登记者的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经综合平衡后轮侯配租。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 消轮侯。

  第十四条经确定可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同意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由政府指定的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拔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经政府确定可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

  第十五条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廉租住房。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第十六条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金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十八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