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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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09〕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洛阳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统计局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162号令)及建设部、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工作。
第五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六条 实物配租分配对象
家庭人均月收入及住房面积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城市居民低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且已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实物配租。
(一)家庭成员(父母、子女)中有两套(处)以上住房的;
(二)已有继承房屋尚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实物配租的情形。
第七条 实物配租标准
一个家庭原则上配租一套廉租住房。配租面积标准为:一人户家庭20平方米,二人户家庭35平方米,三人户以上家庭50平方米。配租标准面积内,执行政府制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超出部分执行市场平均租金。
实施实物配租的廉租家庭不再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
第八条 廉租住房的申请程序
1. 申请。符合配租条件的廉租保障家庭应推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廉租住房管理部门领取《洛阳市廉租住房配租审批表》,按审批表内容如实填写;
2. 审核。申请人填好审批表后,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收入与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同时将申请人的申报情况在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经审核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并盖章;
区房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分别签署意见并加章:
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收到上述审核的申请后,会同民政、国土、住房办等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查:
对申请人家庭中有农业户籍人口的,由市国土局对农业人口在集体土地上的住房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在7日内审查完毕,并在审批表中注明,签署意见并盖章;
市民政局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低保情况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
市住房办对申请人家庭及成员参加房改、集资建房情况进行审查,在7日内审查完毕,签署意见并盖章。
3. 审批。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在部门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基本情况、住房情况、收入状况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申请人,进入轮候配租登记。在轮候期间,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的应重新进行核实,并根据变化的情况,作出变更登记或者取消配租资格。
经审查不符条件的,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家庭或申请人。
4. 公示。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优先配租原则,按顺序将申请家庭名单报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财政、监察等部门联合对优先配租家庭进行认定。
认定的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名单在《洛阳晚报》公示,公示期为15日。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给予配租。配租房源不足时抽签确定,配租结果在《洛阳晚报》公布。
第九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行优先配租和抽签制度。
低保家庭优先于低收入家庭,在房源不足时抽签确定。
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优先于其他困难家庭,在房源不足时抽签确定。
无房家庭优先于有房家庭,在房源不足时抽签确定。
抽签过程及结果由公证机构公证。
第十条 选房。符合条件配租家庭应到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领取《选房人员推荐表》,推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代表选房。安排选房的家庭拒绝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实物配租保障,由后续家庭依次递补。放弃选房的家庭两年内不予实物配租,选房后放弃所选房屋的三年内不予实物配租。放弃选房的转为发放租赁补贴保障。
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优先选房,其他家庭抽签确定。
第十一条 签约。实物配租保障家庭选房入住前,须与廉租住房产权人或管理人签订《洛阳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租金标准、期限、方式缴纳租金。
第十二条 退出
实物配租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取消其配租资格,收回廉租住房,并依法追究责任。
1. 申请人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骗取配租资格的;
2. 改变廉租住房性质,将廉租住房转租、转借或变相转租、转借的;
3.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4. 连续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
5. 未通过年度审核或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十三条 已取得实物配租住房的承租户,因条件变化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必须在3个月内退出廉租住房。
第十四条 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廉租住房租金收取、房屋维修养护及物业管理工作,确保使用人正常使用。管理部门管理费用从收取的廉租住房租金中解决。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产权属国家所有。
第十六条 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和其它审核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违规违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县(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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