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08年稻谷和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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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08年稻谷和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等


关于公布2008年稻谷和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发改电[2008]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农业厅(局)、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引导农民合理调整种植结构,促进粮食生产发展,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经报请国务院批准,2008年在稻谷、小麦主产区继续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并适当提高2008年生产的稻谷和小麦最低收购价水平。其中,每50公斤早籼稻(三等,下同)由70元提高到75元;中晚籼稻由72元提高到76元;粳稻由75元提高到79元;白小麦由72元提高到75元;红小麦由69元提高到70元;混合麦由69元提高到70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农 业 部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八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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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文化部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文社文发[201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财政局,国家图书馆、文化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建设管理中心:

  构建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开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四位一体的社会主义建设新局面、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重要任务。公共数字文化建设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环境下文化建设的新平台、新阵地,是利用信息技术拓展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和传播范围的重要途径,对于消除数字鸿沟,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具有重要意义。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公共数字文化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精神和灵魂,是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的强大力量。文化建设是我国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是我国“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做出一系列关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文化事业投入大幅增长,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发展迅速,一批重点文化工程取得丰硕成果,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正在形成。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下,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已进入整体推进、科学发展、全面提升的新时期新阶段,面临重要的战略发展机遇。

  在数字化、信息化、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深刻认识并准确把握国内外形势新变化新特点,结合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将信息技术、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等现代科学技术和传播手段应用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是适应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和战略选择。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具有辐射面广、传播速度快、资源广泛共享等特点,有利于解决当前制约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文化部、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了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以下简称“文化共享工程”)、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和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并取得积极进展,为“十二五”时期的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奠定了基础。但同时也必须看到,当前公共数字文化建设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在制度设计、资源整合、服务机制建设等诸多方面均有待加强。

  进一步加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是加快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使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保障,让人民共享文化发展成果的需要;是深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创新文化发展体制机制,增强文化发展活力与动力的需要;是维护文化安全,积极抢占网络文化阵地,把握信息技术环境下文化发展主导权的需要;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全面提高人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需要。各地文化厅(局)、财政厅(局)要高度重视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工作,将其纳入当地政府文化发展规划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强领导,科学规划,加大投入,完善机制,全面推进公共数字文化建设。

  二、明确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建设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以重点公共数字文化惠民工程为抓手,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以资源建设为重点,以打造基于新媒体的服务新业态为目标,努力满足信息化环境下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充分发挥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在传承先进文化、传播科学知识、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建设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突出公益性,维护和保障广大公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原则,发挥重点公共数字文化惠民工程的整体优势;坚持需求主导、服务为先的原则,了解群众对公共数字文化的需求,建设丰富适用的数字资源,加强公共数字文化的惠民服务;坚持规范建设,科学管理的原则,发挥先进信息技术和标准规范在公共数字文化建设中的基础作用;坚持共建共享、开放共赢的原则,加强合作共建,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开创互利共赢的局面。

  (三)目标任务。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包括数字化平台、数字化资源、数字化服务等基本内容,以制度体系、网络体系、资源体系、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为着力点,构建海量分级分布式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库群,建成内容丰富、技术先进、覆盖城乡、传播快捷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体系,为广大群众提供丰富便捷的数字文化服务,切实保障信息技术环境下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重点实施文化共享工程、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和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三大公共数字文化惠民工程,在此基础上,广泛动员各方面力量,逐步拓展范围,带动数字美术馆、数字文化馆、数字博物馆、数字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建设,大力整合汇聚非物质文化遗产、国有艺术院团、民间文艺社团等方面的数字化资源,不断丰富和加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从而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拓展公共文化服务阵地,整合公共文化服务资源,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手段,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三、实施重点公共数字文化惠民工程

  “十二五”时期,重点实施文化共享工程、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和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加强统筹,协调发展,提升三大公共数字文化惠民工程的整体效能。三大公共数字文化惠民工程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基础性工程,是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途径,是改善城乡基层群众文化服务的创新工程。文化共享工程实施多年,初步构建起覆盖城乡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网络,初步实现了优秀文化信息资源的全民共享;数字图书馆建设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在数字资源、技术与标准规范方面成果显著,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服务资源保障与技术、标准支撑;公共电子阅览室作为基层服务窗口,是汇聚共享工程、数字图书馆及互联网海量信息资源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终端。三大惠民工程既有内在联系又各有侧重,在组织实施上,应统一规划,统筹兼顾;在技术平台和网络建设上,应做好协调,不重复建设;在资源建设上,应各有侧重,突出特色;在标准规范上,应统一规则,相互兼容。三大惠民工程互为支撑,互相促进,形成合力,共同在公共数字文化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一)文化共享工程

  文化共享工程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基础工程和重要平台,相继列入国家“十一五”规划和“十二五”规划。经过九年来的建设,文化共享工程已初步建成国家、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服务网络,包括1个国家中心、33个省级分中心、2867个县级支中心、22963个乡镇基层服务点,以及与全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和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合作共建的59.7万个基层服务点,数字资源建设总量达到108TB。 “十二五”时期,文化共享工程将进一步加大整合力度,建设“公共文化数字资源基础库群”,资源总量达到530TB;在城市社区、文化馆新建基层服务点,加强已建基层点的管理,发展完善覆盖城乡的服务网络,到“十二五”末达到基层服务点100万个,入户覆盖全国50%以上的家庭;利用“云计算”和“三网融合”技术,提升整个网络的服务能力与管理能力;大力推进进村入户,广泛开展惠民服务,实施以“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培养计划”为重点的网络培训;与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相结合,加快建设以公共图书馆、学校电子阅览室、社区文化活动中心为载体的未成年人公益性上网场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的精神文化需求。

  (二)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

  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的核心内容是建设覆盖全国的数字图书馆虚拟网、互联互通的数字图书馆系统平台和海量分布式数字资源库群,形成完整的数字图书馆标准规范体系,借助全媒体提供数字文化服务。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将进一步加强资源共享,扩大资源总量,形成规模效益,有效扩充全国各级公共图书馆的数字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将全面提升各级公共图书馆的文献保障水平和信息服务能力,拓展服务渠道,丰富服务手段;将推广我国在数字图书馆软硬件平台建设方面的成果,搭建标准化和开放性的数字图书馆系统;将为广大公众提供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个性化的数字图书馆服务,打造基于新媒体的图书馆服务新业态。到“十二五”末,全国各级公共图书馆可用数字资源量将得到较大、均衡的增长,工程数字资源总量达到10000TB,其中国家图书馆数字资源总量达到1000TB,与2010年底的480TB相比翻一番;每个省级数字图书馆可用数字资源量达100TB,每个市级数字图书馆可用数字资源量达30TB,每个县级数字图书馆可用数字资源量达4TB。工程的实施将整体提升我国各级图书馆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到“十二五”末,以互联网、移动通信网、广电网为通道,借助手机、数字电视、移动电视等新兴媒体,使数字图书馆的服务覆盖全国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新业态的形成。

  (三)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

  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网络文化权益为目标,以未成年人、老年人、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为重点服务对象,依托文化共享工程的服务网络和设施,以及文化共享工程、国家数字图书馆丰富的数字资源,与文化共享工程建设、乡镇文化站建设、街道(社区)文化中心(文化活动室)建设,以及中央文明办组织实施的“绿色电脑进西部活动”相结合,在城乡基层大力推进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努力构建内容安全、服务规范、环境良好、覆盖广泛的公益性互联网服务体系。实施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将为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提供公益性上网场所,吸引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活动;将进一步完善全国各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室)的软硬件设施,增强各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室)的数字文化服务能力,把更多适应人民群众需求的数字资源传送到社区、城镇和农村,活跃基层群众的文化生活,推进全社会的信息化。到“十二五”末,努力实现公共电子阅览室在全国乡镇、街道、社区的全覆盖。

  四、提高公共数字文化供给能力,创新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机制

  在实施重点公共数字文化惠民工程的基础上,全面加强公共数字文化的制度体系、网络体系、资源体系、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公共数字文化供给能力,创新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机制。

  (一)推进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制度设计,实现科学规划。开展专题调研,推进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的制度设计和机制研究,实现科学规划和全面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成立专家委员会,加强宏观研究工作,包括顶层设计、总体规划、技术创新、绩效评估等;积极开展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管理体制创新研究,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统筹兼顾、动态协调的原则,不断完善管理格局,创新管理机制,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探索并创建科学的运行机制,推进建立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分工、协调与合作;构建纵横联合的区域联动机制,加强协调合作,推动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的顺利实施。

  (二)发展完善公共数字文化设施网络,实现双向互动。依托各级公共图书馆、文化共享工程各级中心、公共电子阅览室以及文化馆(站、室)、社区文化中心等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发展完善公共数字文化设施网络;以文化共享工程的服务网络和数字图书馆的虚拟网为基础,构建覆盖城乡、便捷高效的数字文化服务网,将各类数字资源,包括电子图书、电子期刊、电子报纸、图片、音视频等,分发推送到基层,实现全国用户对资源的统一搜索和主动获取;在提供资源服务的同时,采集用户的个性化行为需求和数字资源使用信息,从而掌握舆情信息和文化需求,引导资源投放和服务侧重,形成双向互动的良性循环,保障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高效运行。

  (三)加强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建设,实现共建共享。统筹规划文化共享工程与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的数字资源建设,调动各地积极性,拓展资源征集渠道,提高公共数字文化资源供给能力;建立群众对数字文化服务需求的反馈机制,突出精品,体现特色,适应群众文化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资源建设;注重建立资源之间的关联,实现数字资源的深层揭示与知识组织,以文本、动画、影像、音视频、在线讲座和在线展览等多种手段展现优秀文化资源,弘扬中华优秀文化;构建分级分布式公共文化资源库群和全国数字资源保障中心,在全国范围内形成有效的数字资源保障体系。

  (四)搭建集中统一的运行管理平台,实现规范管理。采取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的管理手段,确保公共数字文化体系的稳定运行和有效监管。搭建中央控制管理平台,实时采集各级各类终端的运行情况信息及用户的个性化需求信息,实现对各级服务站点和个人用户的精细化管理;构建公共数字文化安全管理平台,应用网络安全技术、网络安全设施,保障用户上网安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通过统一管理、专业化培训、标准化服务以及统一标识、树立品牌形象等管理及推广手段,扩大公共数字文化在社会上的影响力。

  (五)打造基于新媒体的服务新业态,实现创新发展。打造基于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移动通信网的跨网络、跨终端的服务新业态,通过服务模式创新、新技术与新媒体应用、系统平台搭建与推广等方式,建设基于互联网的综合服务系统、覆盖全国移动通信网的数字内容体系,借助新兴媒体,提供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个性化的数字文化服务,扩大公共文化服务的覆盖面和辐射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获取公共文化服务的普遍性和均等性。建设满足不同层次用户需要的开放式数字文化服务平台,使数字文化建设成果能够融入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与工作学习,为全民共享。

  (六)鼓励开放合作的数字文化建设新局面,实现互利共赢。在资源建设、技术平台建设等方面,加强与教育、科研等系统数字图书馆建设项目的合作共建、互联互通;吸引群众参与数字资源建设,探索、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数字文化建设,鼓励企业开发和推广弘扬民族精神、反映时代特点、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数字文化产品;鼓励企业以优惠条件参与公共数字文化建设,通过与电视媒体、网络媒体和通讯运营商的合作,拓展公共数字文化的服务渠道,同时扩大合作者的用户群体,开创互利共赢的局面;积极探索国际间文化交流与合作模式,进一步扩大中华文化的传播范围。

  五、加强领导,完善投入和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各地要高度重视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工作,将其纳入当地政府文化发展规划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规划,充分发挥文化共享工程、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三大数字文化惠民工程的整体优势,依托各级公共图书馆、文化共享工程各级中心、公共电子阅览室以及文化馆(站、室)、社区文化中心等公共文化基础设施,注重与教育、科研等系统的合作共建,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公共数字文化的建设。要重点做好资源建设,开展惠民服务,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参与和支持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的良好氛围,让群众充分享受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使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成果惠及更广泛的基层群众。

  (二)完善投入和保障机制。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三大公共数字文化惠民工程建设所需经费予以补助。各地要积极争取地方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确保地方财政资金足额按时到位,并做好经费管理和使用,使财政资金充分发挥效益。要研究制定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文化建设,逐步形成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多渠道筹资为辅的投入格局;加强对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有关政策法规的研究,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政策保障。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建立管理和考核机制,对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三)注重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建立人才培养机制,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提供人力资源基础。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文化单位积极性,通过分级培训的方式,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培养一支既具备较高技术素质和专业知识,又具备实际技能的人才队伍。国家图书馆和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建设管理中心要组织力量编制教材,面向省级图书馆和省级支中心开办骨干培训班;各地要组织好本地区的培训工作,重点建设一批爱岗敬业、善于管理服务设施和组织基层文化服务项目的专业队伍;要拓宽视野,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作为人才队伍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切实做好人才配置工作,以适应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工作的需要。

  各地文化厅(局)、财政厅(局)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加强调查研究,认真贯彻落实,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提高,积极探索新时代公共文化服务新方式,进一步加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为文化发展注入新的活力,繁荣和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文化部 财政部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监会令2013年第1号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12月2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主 席 项俊波

                         2013年1月6日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组织实施保险统计工作,加强保险统计监督管理,保障保险统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险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对保险业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为实施保险监管、促进保险业发展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保险统计工作应当遵循客观、科学、统一、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保险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国保险统计工作;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授权,负责监督和管理辖区内保险统计工作。

  保险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机构保险统计工作,管理本机构保险统计信息。

  第五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保险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统计是指下列活动:

  (一)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反映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情况的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施保险统计监督和管理;

  (二)保险机构依法对反映本机构经营管理情况的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并对本机构保险统计工作进行管理。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统计信息是指反映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情况的有关数据、报表、报告和文件,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统计资料。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九条 中国保监会履行下列统计工作职责:

  (一)制定保险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建立健全保险统计指标体系;

  (二)负责保险监管统计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维护、管理和升级,建立保险行业统计信息数据库;

  (三)制定和实施保险统计工作规划,组织、协调、管理保险行业统计工作;

  (四)采集、审核、汇总、分析保险统计信息,编制保险业报表和统计分析报告,对外公布有关保险统计信息;

  (五)管理保险统计信息,维护保险行业统计信息数据库;

  (六)组织和实施保险行业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检查;

  (七)组织保险统计人员业务培训。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辖区内履行前款第(三)项至第(七)项职责。

  第十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设立统计部门,负责监督和归口管理保险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 保险机构开展下列统计工作:

  (一)管理本机构保险统计工作;

  (二)制定本机构保险统计制度;

  (三)收集、审核、汇总、编制本机构保险统计信息,依照规定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统计信息;

  (四)完成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

  (五)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管理系统;

  (六)组织本机构统计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和统计质量检查;

  (七)组织保险统计人员业务培训;

  (八)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规定的其他统计工作。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及其支公司以上分支机构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为保险统计负责人。

  保险统计负责人负责组织开展本机构的保险统计工作。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及其支公司以上分支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职能部门负责统计工作,设置统计岗位,并配备相应数量的统计人员。

  负责统计工作的职能部门为统计联系部门,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保险统计联系人。

  第十四条 保险统计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完成保险统计工作必需的专业知识。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指定或者变更保险统计负责人、保险统计联系人后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保险公司支公司以上分支机构应当在指定或者变更保险统计负责人、保险统计联系人后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章 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

  第十六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根据监管需要,对保险机构进行统计调查。统计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业务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人员配备和统计信息化建设等情况。

  第十七条 保险统计信息可以采用调查表、调查问卷、统计指标等形式,通过邮件、传真、网络等方式进行采集和报送。

  第十八条 保险统计年度为公历年度,即从每年的1月1日0时起至当年12月31日24时止。

  第十九条 保险统计信息的报送频度分为:月度快报、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年度决算报和不定期报。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改变保险统计信息的报送频度。

  第二十条 保险统计信息的报送时间为:月度快报为下月的前2个工作日内;月报为下月的前10日内;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分别为下一季度、下半年及次年的前12日内;年度决算报为次年的4月30日前。不定期报告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时间报送。

  月报、季报的报送时间,遇国庆、春节等法定长假可以顺延3日。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改变统计信息报送时间。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统计信息,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虚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信息,报送的统计信息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保险机构对其报送的统计信息的一致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机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依法收集、整理的统计信息,不得要求统计部门、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信息或者编造虚假统计信息。

  第二十三条 保险机构报送的统计信息应当由本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确认。

  保险机构报送的下级分支机构的统计信息,应当经下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确认。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相关统计信息与分支机构之间的共享。

  第二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现保险机构报送的统计信息存在错误的,有权责令改正并且要求其做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定期对保险市场和宏观经济金融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就其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等情况进行调查研究。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本机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相关报告。

  第四章 统计信息管理与公布

  第二十六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管理制度,规范统计信息的审核、整理、保存、查询、使用和公布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定期通过中国保监会网站公布全国保险行业的原保险保费收入、赔付支出和资产总额等统计信息。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定期公布辖区内保险行业的原保险保费收入、赔付支出和资产总额等统计信息。

  保险行业统计数据,以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公布的保险统计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本辖区以外未经公布的保险统计信息;

  (二)与前项保险统计信息比较分析的结果。

  第二十九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管理制度,规范统计信息的审核、签署、交接、报送、保存、查询、使用和披露等事项。

  统计信息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披露统计信息。

  保险机构披露统计信息不得损害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利益。

  第五章 统计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机构的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或者非现场方式。

  第三十二条 保险统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保险统计工作管理情况;

  (二)相关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和保险统计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统计岗位的设立及统计人员的配备情况;

  (四)统计信息的管理及披露情况;

  (五)统计信息质量;

  (六)统计信息系统完备性和安全性;

  (七)其他与统计工作相关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建立保险统计信息报送情况通报制度,对保险机构报送统计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及其数据质量等情况进行通报。

  第三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履行保险统计监督检查职责时,保险机构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调查表等资料。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保障保险统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保险机构定期对本机构统计工作进行检查和总结,并报送相关报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保险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口径等报送或者提供统计信息的;

  (二)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第三十七条 保险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予以处罚: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统计信息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八条 保险机构违反本规定,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除依法对该保险机构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统计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虚报、伪造、篡改保险统计信息的;

  (二)违反国家保密制度或者超越权限公布保险统计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统计管理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下列机构的保险统计工作,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没有其他规定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一)保险集团公司;

  (二)保险控股公司;

  (三)政策性保险公司;

  (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五)保险中介机构。

  第四十一条 境外保险公司分公司的保险统计工作,适用保险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前款规定制定的实施细则,应当在公布前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4年9月29日发布的《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保监会令〔2004〕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