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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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辽宁省鞍山市人大常委会


鞍山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2003年10月21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1月1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2004年1月19日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为防止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滥用职权、亵渎职守等破坏国家管理职能、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从源头抓起,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内部预防、专业预防和社会预防等形式,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等手段,对国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和不廉洁的行为进行预防。

第五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全社会共同参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和生产经营秩序。

第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措施,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案;

(二)建立健全人事、财务、物资等管理制度,加强对易发职务犯罪工作岗位的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三)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活动,总结推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验;

(四)将发现的本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情况及时报告监察、检察机关并协助查处;

(五)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其它职责。

第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接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第九条 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政务公开。行政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从事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公开行政职能、职责范围和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办事纪律以及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投诉途径和处理结果。

第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行使审判、检察职权中,应当依法实行审务、检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遵守诉讼程序,严格办案纪律,建立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实行厂务公开,向本企业职工公开企业的重大问题、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应当实行办事公开,公开其职责范围、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办事纪律以及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途径和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对重大公务活动、重点工程建设、大宗商品贸易、重大公共项目开发投资和土地审批等进行专项预防监督。

第十四条 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共投资建设、国有资产管理、人事任免、预算外收入和各种资金管理以及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招标投标活动等,建立相应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对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在履行侦查、监管职责中,应当规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加强对高层管理人员以及人事、财务、采购、销售等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国有企业进行改组改制、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配等重大经济活动,应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和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八条 金融证券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决策制度、授权授信制度和审批制约机制,加强重大业务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稽查。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财务与物资管理制度。

有关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审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工程投资预算决算的编制、合同签订、款项支付、工程质量监督验收等环节,应建立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

第二十条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本单位的管理目标;负责人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报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民有权对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对违法违纪和涉嫌职务犯罪情况进行检举。

有关单位对公民的检举不得拒绝、推诿,应当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规定移送有关单位。

任何人不得对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检举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基本情况和检举行为的,受理检举单位应当为其保密。

第二十三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十四条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和执行各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的;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主管部门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发现本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涉嫌职务犯罪情况不及时报告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泄露检举人情况或者检举行为的;

(四)对检举人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的检举拒绝、推诿或者不按规定移送的,由主管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由于预防职务犯罪措施不当,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从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人员,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等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4年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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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交通部 公安部 发展改革委 质检总局 等


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交通部 公安部 发展改革委 质检总局
安全监管局 工商总局 法制办
(2004年4月30日)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解决货运机动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在全国开展货运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宗旨,按照“广泛宣传,统一行动;多方合作,依法严管;把住源头,经济调节;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要求,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综合治理,坚决打击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保护并鼓励合法道路运输行为,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治理工作的原则和目标
(一)治理工作的原则
一是路面专项治理与源头长效治理相结合;二是部门协作与区域联动相结合;三是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结合;四是治理力度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结合;五是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六是宣传先行和稳步推进相结合。
(二)治理工作的目标
总体目标:建立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持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阶段性目标:一是用1年时间对车辆的超限超载、“大吨小标”、非法改装问题进行集中治理,力争使车辆超限超载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车辆核定吨位失实的现象得到纠正;二是通过3年左右时间的综合治理,力争使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基本杜绝,道路运输行为规范,运价合理,逐步建立起开放、公平、健康的道路运输市场。
三、治理工作的内容与时间要求
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情况复杂,需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协调行动,采取综合措施,实行标本兼治。
(一)广泛开展宣传活动
从2004年5月中旬起,用1个月时间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宣传活动。围绕超限超载的危害、治理的意义与目的、治理标准与措施和工作安排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主要内容,多形式、多层次地开展宣传工作,使超限超载的危害性家喻户晓,政策措施众所周知,特别是让人民群众知道经过1个月的宣传期后,要在全国范围内对超限超载车辆依法实行治理,从而形成强大舆论氛围。
一是强化新闻媒体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和互联网等各种新闻媒体进行系列宣传和报道,宣传国家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政策和步骤,车辆装载的有关规定和法律责任;同时,邀请有关专家就超限超载的危害性发表文章,并开展讨论。
二是强化路面宣传。各地区要印刷和发放宣传材料,悬挂宣传横幅,编辑工作简报,特别是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在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必要的限载交通标志,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警示教育。
三是开展必要的走访宣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在正式开展治理工作前,走访本地区一些重要的煤、电等厂矿、生产企业和大型运输企业,召开座谈会宣传有关治理政策,并帮助企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全面清理整顿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行为
1.从2004年5月中旬起,由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和公安部在全国集中开展在用“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工作,并力争在年内完成。各级发展改革、交通、公安部门要互相配合,分别在汽车生产、发牌和使用环节把好关,并为“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提供便利条件。在《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正式实施以前,在用“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暂按以下步骤和要求进行:
一是由发展改革委商交通部、公安部研究提出“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的要求、具体车型和相关技术参数,并由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发出公告。
二是由“大吨小标”车辆的车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标准吨位。
三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大吨小标”车型和相关的技术参数,更正车辆的核定载质量,免费换发车辆行驶证。如机动车档案中收存合格证的,还应当对合格证进行更正。
四是对“大吨小标”恢复标准吨位的车辆,各级交通部门对其以前应缴纳养路费等规费的吨位差额部分不再予以追缴。
五是在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期间,对在公路上行驶的未恢复的“大吨小标”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要责令其限期恢复;在年检时发现未恢复的,强制更正核定载质量。
2.由质检总局牵头,对2004年4月1日发布的《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进行宣传。各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特别是各汽车生产厂家要严格按照上述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车辆的生产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车辆“大吨小标”现象。
3.从2004年5月中旬起,由工商总局会同交通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质检总局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顿,特别是对一些重点地区要采取联合行动进行集中整治,以规范车辆改装秩序和行为。各地区也要按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对本地区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顿。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要按照无证经营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对擅自改装的车主依法予以处罚。
(三)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从2004年6月10日起,利用1年时间,由各级交通、公安部门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1.加强协作与配合。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按照“加强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共同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在集中开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期间,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交通、公安部门的执法人员要加强协作与配合,具备条件的路段要尽可能在同一场地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综合治理。不具备共同治理条件的路段,交通、公安部门执法人员要依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部署,防止失管失控。要依法设置固定或临时检查站点,选择、配备必要的称重设备、卸载机具和卸载场地,采取固定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和卸载。严禁以目测或凭经验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判定。同时,要安排专项经费,以确保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严格执行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期间,所有车辆在装载时,既不能超过下列第①至⑤种情形规定的超限标准,又不能超过下列第⑥种情形规定的超载标准。
① 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② 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
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③ 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④ 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⑤ 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⑥ 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
核定载质量的。
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期间,要严格按照上述标准认定和纠正超限超载车辆。其中交通部门主要负责第①至⑤种情形,公安部门主要负责第⑥种情形。交通部门在实施卸载、处罚并纠正违法行为后,要在开具给当事人的法律文书上记载卸载车号、时间以及卸载前、后载质量,所载货物的名称及保全价值,当事人应签字确认。
3.坚持卸载,依法管理,避免重复处罚。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必须坚持卸载与处罚相结合,对于车辆第1次超限超载且能主动卸载的,要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不收取公路补偿费,但应在车主道路运输证的附页上进行超限超载违章登记,并将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的情况抄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车辆超限超载超过2次(含2次)的,除实施卸载和登记外,交通部门还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对单车处以每次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对单车每次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其中超载30%以上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还可同时对车辆所属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将超限超载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等情况抄告当地交通部门,按照本方案有关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规定予以处理。
实施卸载一般由交通、公安部门的执法人员告知车主或者司机自行卸载。需要提供协助卸载和保管货物的,相关的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此外,各级交通部门还可根据卸载货物的种类为卸载货物提供不超过3天的免费保管时间,并将货物有关保管事项书面告知当事人。卸载货物超过保管期限经通知仍不运走的,按规定变卖,扣除相关费用后,通知当事人领取。逾期不领取的,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
4.突出重点,统一行动。为确保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减少其对群众生产和日常生活的影响,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期间,一是要分阶段推进治理工作。在集中治理工作全面开展的第1个月,要以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超限超载车辆为重点,各地针对车货总重不超过20吨的车辆暂时不予卸载处罚。从2004年7月10日起,对所有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二是要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车辆。对重量不超的不可解体物品和冰箱、彩电、汽车等规则尺寸物品的运输车辆,不予卸载;对蔬菜瓜果等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油汽等化学危险品专用运输车辆,原则上不实施卸载措施。对上述情况都要实行现场告诫、登记,并将违章情况通报车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处理,并加强管理,控制超限超载;对于超限超载登记超过3次的,由车籍所在地交通部门取消其经营性运输从业资格。
(四)采取经济手段,调节车辆超限超载的利益关系
从2004年5月中旬起,力争在1-2年时间内由交通部和发展改革委共同出台相关政策,对车辆通行费和公路养路费的收费标准和征收方式进行调整和完善,并提出具体的政策措施,用经济杠杆调节车辆超限超载的利益关系。
一是尽快研究提出完善和调整车辆通行费征收计量标准的指导意见,制定收费标准的计算方法和收费系数,对多轴大型车辆适当给予收费优惠。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也要按照这一要求,合理确定本地区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适当降低多轴大型车辆收费标准,建立和完善车辆通行费标准确定的听证制度,并推进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进程,以减少营运性车辆的运输成本。
二是尽快修改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使用办法。对现行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和计量方式进行调整和完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解决车辆“大吨小标”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按照车辆行驶证核定吨位收取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实现车辆出厂标定吨位、行驶证核定吨位、车辆缴费计量吨位的统一。
从2004年6月10日起,在国家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新政策未出台之前,各地区要暂按车辆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量征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后,按照恢复吨位后的行驶证核定吨位计量征收;对于车货总质量超过55吨的重型车辆,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计量吨位暂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车辆超限标准(即车货总质量)扣除车辆自重后的吨位来征费计量。已实行规费包交的车辆,各级交通部门要按要求退还多征部分费用,以确保交通规费征收标准与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一致性。
三是指导计重收费试点工作,总结经验,适时在一些重点地区或重点路段逐步推广。己经实行计重收费的路段,在集中治理期间应在本实施方案确定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范围内,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五)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从2004年5月中旬起用1-2年左右的时间,由交通、发展改革、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对全国道路运输市场进行全面整顿。
一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优化运输结构的措施,鼓励厢式货车、专用罐体货车的发展与更新,通过市场机制提高营运性运输车辆的市场准入条件,促进运输企业规模化发展,调整运力和车型结构。
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清理整顿本地区的道路运输收费,取消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减轻运输经营者的负担。
三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本地区的货运代理机构进行全面调查摸底,规范无车承运人的经营行为和收费标准,用现代物流理论,提升道路货运的组织化程度和技术,创新货运组织方式,促进道路货运企业发展现代物流,实现运输供需信息在货主与车主之间的直接、快速交流,减少运输收益在中间环节的流失,提高运输业主的效益。
四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组织力量,集中打击货运“黑车”、“假军车”,规范运输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同时,出台鼓励道路货运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运输业主守法、诚信、规范地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两方面的调节作用,确保运输价格处于合理的水平。
五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部门要建立货运经营企业和营业性货运驾驶员信誉档案,实行违章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登记、抄告和公告制度。对于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登记,以及执法部门抄送来的车辆超限超载信息,要及时予以公告。同一车辆公告超过2次,或者同一运输企业公告超限超载营运货车超过该企业营运货车总数5%的,要降低该企业的资质等级,取消违法驾驶员的营业性运输从业资格。
四、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在全国开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为抓好这项治理工作,在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框架内,由交通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质检总局、安全监管局、工商总局、法制办等部门组成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指导并组织各地的治理工作。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也要充分认识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超限超载治理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进行专题部署,并成立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的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抓好各项治理工作的落实。
(二)进度安排
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从2004年5月中旬开始,力争用1年时间完成,治理工作总体上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2004年5月中旬至2004年6月10日,为宣传和准备阶段。主要是集中进行宣传,同时启动“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工作和经济调节措施的制定,在此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完成治理超限超载站点及称重设备、卸货场地等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从2004年6月10日至2005年2月28日,为集中治理阶段。从6月10日9时起,各地区交通、公安部门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同时开展集中治理。继续清理整顿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启动经济调节措施,整顿道路运输市场。为确保全国治理工作协调、顺利开展,全国治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将定期组织工作组,赴各地进行明查暗访,及时了解和处理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阶段从2005年3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为总结和长效治理阶段。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理工作进行抽查验收,召开会议对全国治理情况进行总结。同时就全国治理工作情况向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和国务院提交总结报告,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从第三阶段起,路面治理工作由集中治理转为日常治理,由各地区按规定持续开展工作。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要按照要求,继续抓好经济调节、道路运输市场整顿的后续工作,确保长效治理的成效。此外,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总结治理工作的基础上,抓紧制订、修改有关公路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将治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巩固治理成果。
(三)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各地区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要处理好治理工作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开展超限超载治理的根本目的是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道路运输环境,促进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不能因为治理而影响和制约经济发展。二是要处理好部门之间的关系。超限超载治理涉及部门多,治理难度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做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贯彻和落实。三是要处理好与车主、货主的关系。治理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法制意识和服务意识。通过治理,创造良好的运输环境,使运价趋向合理,运输成本降低,让车主和货主能够获得合理的运输经济效益。四是处理好执法与管理的关系。不能单纯以治代管或者罚款了事,要规范收费行为,严禁在治理工作中违反规定乱收费。要积极探索采取法律的和经济的手段,堵疏结合,防止一治就死、一放就乱。
2.加强信息通报与沟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期间,要实行值班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指定一名联络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各部门之间也要明确联系人,加强各地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对治理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运输价格变化情况、干线公路上的货车流量情况、煤粮油等国家重要物资的运输情况和价格波动情况等,要及时收集、分析、研究和解决,并定期向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对于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和省级人民政府,问题涉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还应在第一时间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以便及时妥善解决,避免事态扩大。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要向社会公开本地区超限超载治理机构的监督和咨询电话,接受群众和舆论的监督。
3.建立应急机制,及时处理突发性事件。在超限超载集中治理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针对可能发生的运输紧张、聚众闹事等突发性事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好充分准备,建立灵活的应急机制。在日常治理期间,各地区、各部门也要采取相应措施,鼓励和引导运输业主按照国家规定合理、规范地从事道路运输,特别是要组织骨干运输企业,合理调度运力,确保治理期间物资的正常运输。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打击借机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加强对有关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各级公安部门要安排适当警力,维护公路交通、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科技“四个一批”项目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科技“四个一批”项目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

安监总厅科技〔2012〕142号


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有关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落实安全科技“四个一批”项目职责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2年10月15日



落实安全科技“四个一批”项目职责分工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工作的决定》(安监总科技〔2012〕119号)精神,确保安全科技“四个一批”项目取得实效,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科技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要求,对落实安全科技“四个一批”项目的职责进行了分工。具体分工如下:

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工作职责

(一)负责综合协调,统筹研究推动措施和办法,并积极配合相关司局做好推动工作。

(二)负责综合复核《安全生产科研攻关课题任务书》、《安全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方案》、《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实施方案》和《安全生产技术示范工程实施方案》,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领导审核后按程序报送科技部。

(三)统一组织攻关课题中期评估和验收。组织专家对攻关课题完成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材料报科技部。

(四)负责项目跟踪和进展情况材料汇总,并定期通报。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及时报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科技工作领导小组。

(五)统一组织并适时发布新的攻关课题、可转化的科技成果、推广的先进适用技术和技术示范工程项目。

二、项目主管单位(详见附件1)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所主管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安全生产科研攻关课题任务书》、《安全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方案》、《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实施方案》和《安全生产技术示范工程实施方案》(格式见附件),并进行初审。督促并落实项目承担单位相关配套条件,明确项目承担(实施)单位及人员责任。

(二)在项目执行中期,组织专家对项目的执行情况、组织管理、预期前景等进行评估监督,形成中期评估报告,并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中期评估报告中专家提出的意见进行改进和完善。

(三)每年年底对项目承担单位上报的执行情况报告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抄送规划科技司。

(四)组织专家进行项目的初步验收,形成验收报告。

(五)负责统计汇总、落实安全科技“四个一批”项目验收后的成果转化、推广、投入产出效果指标,形成工作报告,并抄送规划科技司。

附件:

1.第一批安全科技“四个一批”项目主管单位表
2.安全生产科研攻关课题任务书(格式)
3.安全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方案(格式)
4.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实施方案(格式)
5.安全生产技术示范工程实施方案(格式)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2/1016/181396/content_181396.htm




附件1

第一批安全科技“四个一批”项目主管单位表

一、一批安全生产科研攻关课题
序号 项目名称 主管单位 牵头单位 完成时限
(一)煤矿领域(共7项)
1 矿井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关键技术研究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中国煤科集团重庆研究院 2014年12月31日
2 煤矿水害隐患探查与防治关键技术研究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中国煤科集团西安研究院 2014年12月31日
3 煤矿采空区隐蔽火源井下探测技术研究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研究院 2014年12月31日
4 矿井顶板与地压灾害防治技术研究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中国矿业大学 2014年12月31日
5 中小煤矿机械化开采关键技术研究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31日
6 西南(贵州)地区中小煤矿防突技术体系研究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贵州省矿山安全科学研究院 2014年12月31日
7 矿山新型劳动保护装备研发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等 2014年12月31日
(二)非煤矿山领域(共5项)
8 金属矿山采空区探测及处理技术研究 监管一司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南大学、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2013年12月31日
9 深井开采岩爆与突出动力灾害监测预警关键技术研究 监管一司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长沙矿山研究院 2014年12月31日
10 金属矿山深井开采热害控制及岩移范围圈定方法研究 监管一司 中国恩菲工程技术公司、中南大学、长沙矿山研究院 2014年12月31日
11 超大型金属地下矿山运输、提升、充填安全技术及关键装备研究 监管一司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中冶京诚(秦皇岛)工程技术公司、北京科技大学、河北联合大学 2014年12月31日
12 南海深水油气钻井风险管理及应急关键技术研究 监管一司 中海油研究总院、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2014年12月31日
(三)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领域(共3项)
13 油罐区重大事故防范关键技术研究 监管三司 中石化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 2014年12月31日
14 化学品快速采样定性分析及特性检定技术研究 监管三司 上海化工研究院 2013年12月31日
15 化工园区事故预警与现场动态监测关键技术及装备开发 监管三司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2014年12月31日
(四)冶金等工贸企业领域(共1项)
16 冶金企业煤气危险区域监测监控与应急处置关键技术研究 监管四司 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
2015年12月31日
(五)职业卫生领域(共2项)
17 高毒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现场快速检测技术体系研究 职业健康司 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2013年12月31日
18 典型尘毒危害监控治理技术装备研究 职业健康司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2014年12月31日
(六)应急救援领域(共4项)
19 煤矿井下逃生及紧急避险技术与装备研制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中国煤科集团 2012年12月31日
20 煤矿快速救援关键技术与装备研发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中国煤科集团、北方交通重工集团等 2015年6月30日
21 重大矿山事故钻孔救援关键技术及配套装备应用研究 应急指挥中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 2014年12月31日
22 便携式煤矿救援探测机器人研究 应急指挥中心 中国煤科集团重庆研究院 2013年12月31日



二、一批可转化的安全科技成果
序号 成果名称 主管单位 研发单位
(一)煤矿领域(共6项)
1 瓦斯煤尘爆炸自动抑爆装置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中国煤科集团重庆研究院、山西晋城兰花汉斯公司
2 瓦斯钻孔抽采钻进装备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中国煤科集团西安研究院、中国煤科集团重庆研究院
3 气体浓度检测传感器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中国煤科集团重庆研究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研究院、武汉理工大学、山东省科学院等
4 矿井地质构造精细探测装备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中国煤科集团西安研究院、中国煤科集团重庆研究院等
5 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控预警系统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中国煤科集团等
6 矿用人员定位管理系统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中国煤科集团等
(二)非煤矿山领域(共2项)
7 尾矿库风险分级与在线监测、预警装置 监管一司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等
8 矿井灾害监测与预警信息系统 监管一司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等
(三)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领域(共2项)
9 重大危险源监控关键技术装备 监管三司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等
10 烟花爆竹自动化生产装备 监管三司 醴陵天马花炮机械有限公司、浏阳市东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浏阳工业园浏河机械厂等
(四)冶金等工贸企业领域(共1项)
11 煤气防泄漏自动保护排水器 监管四司 秦皇岛莱特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五)职业卫生领域(共1项)
12 粉尘呼吸防护装备 职业健康司 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等
(六)应急救援领域(共1项)
13 矿用救灾指挥系统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研究院、中国煤科集团重庆研究院等
14 小型移动应急指挥系统 应急指挥中心 清华大学、北京辰安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等
15 煤矿隐患预警与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应急指挥中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

三、一批推广的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
序号 技术名称 主管单位 研发单位
(一)煤矿领域(共7项)
1 煤层瓦斯含量参数快速测定技术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中国煤科集团重庆研究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研究院等
2 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预测技术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中国煤科集团重庆研究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研究院、河南理工大学等
3 煤矿瓦斯高效抽采及煤层增透技术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晋城煤业集团、淮南矿业集团、淮北矿业集团、松藻煤电公司、郑州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煤科集团等
4 矿井水害快速治理技术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 煤矿顶板安全综合监测预警技术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6 矿井安全提升综合保障技术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中国矿业大学、徐州市工大三森科技有限公司
7 矿井通风安全保障技术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研究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
(二)非煤矿山领域(共2项)
8 尾矿库细粒尾砂模袋法筑坝技术 监管一司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9 高含硫气田勘探开发安全关键技术 监管一司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石油大学、西南石油大学等
(三)危险化学及烟花爆竹品领域(共2项)
10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保障关键技术 监管三司 北京化工大学
11 光气、二氧化碳、氯气等危化品快速监测预警技术 监管三司 重庆大学
(四)冶金等工贸企业领域(共1项)
12 高炉炉缸炉底侵蚀诊断与结构安全评估技术 监管四司 东北大学
(五)职业卫生领域(共1项)
13 粉尘浓度超限喷雾降尘技术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中国煤科集团重庆研究院等
(六)应急救援领域(共1项)
14 煤矿井下逃生及紧急避险技术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中国煤科集团、北京科技大学等

四、一批安全生产技术示范工程
序号 示范名称 主管单位 实施单位
(一)煤矿领域(共7项)
1 矿井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关键技术示范工程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河南煤化集团、中平能化集团、重庆能投集团
2 地面钻孔抽采采动影响煤层及采空区瓦斯治理技术示范工程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淮南矿区、淮北矿区、神华宁煤集团
3 煤矿高瓦斯矿井零超限瓦斯治理技术示范工程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天地王坡煤业有限公司、陕西煤业化工集团
4 煤矿采空区高精度综合勘探及三维建模技术示范工程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5 煤矿水害隐患探查与防治示范工程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冀中能源集团
6 矿井顶板与地压灾害防治示范工程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7 矿井安全生产监管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神华集团、中煤能源集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
(二)非煤矿山领域(共4项)
8 采空区围岩变形支护结构风险监测预警示范工程 监管一司 中国五矿集团邯邢矿业有限公司
9 金属矿山井下安全避险系统建设示范工程 监管一司 湖北三鑫金铜股份公司
10 尾矿库安全预警系统示范工程 监管一司 江西铜业集团公司
11 地下金属矿山数字化建设示范工程 监管一司 首钢矿业公司、北京首云矿业公司
(三)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领域(共2项)
12 大型油罐区实时监测预警示范工程 监管三司 中国石化黄岛油库
13 烟花爆竹机械化生产示范工程 监管三司 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
(四)冶金等工贸企业领域(共1项)
14 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系统示范工程 监管四司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清华紫光公司等
(五)职业卫生领域(共1项)
15 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技术工艺及其装备示范 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六)应急救援领域(共1项)
16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平台示范工程 应急指挥中心 应急指挥中心、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局
(七)信息化领域(共2项)
17 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示范工程 规划科技司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
18 安全培训远程教育平台及管理系统示范工程 人事司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培训中心、燕山石化教育培训中心



附件2

安全生产科研攻关课题任务书
(格式)




课 题 名 称:
课题牵头单位:
课题参与单位:

课题起止日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编 制 日 期: 年 月 日







安全生产科研攻关课题信息表

课题承
担单位 名 称
通讯地址 邮 编
课题参
与单位 序号 单位名称



课题
负责人 姓 名 性 别
学 历 出生日期
职 称 电子邮箱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工作单位
经费
预算 万元,其中: 国家拨款 万元
自筹 万元



一、目标与任务



二、主要研究内容



三、考核指标
1.约束性指标(对完成课题任务具有关键性作用,按期必须保证完成的有关指标)
2.预期性指标(在完成约束性指标的基础上,双方约定的对完成课题任务具有重要意义,确有必要的其他导向性的相关任务指标)






四、课题年度计划、年度目标
(可按年度考核的计划、目标)





(以上各项可另附纸)

五、双方签章

课题承担单位(盖章):
课题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课题主管司局(中心)(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安全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方案
(格式)






科技成果名称:
项目牵头单位:
项目参与单位: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信息表

成果名称







息 单位名称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职务/职称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信箱 传真
项目联系人 姓名 职务/职称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传 真











主要目标
主要任务
考核指标
(300字以内)




一、国内外科技成果概况



二、主要技术指标


三、目标与任务
1.转化目标
2.主要任务


四、考核指标




五、应用前景




六、经济与社会效益分析



(以上各项可另附纸)


七、双方签章
项目牵头单位(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主管司局(中心)(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实施方案
(格式)






技 术名 称:
项目牵头单位:
项目参与单位:


联 系 人:
联 系电 话:




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推广项目信息表

成果名称







息 单位名称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职务/职称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信箱 传真
项目联系人 姓名 职务/职称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传 真











主要目标
主要任务
考核指标
(300字以内)




一、国内外技术概况



二、主要技术指标


三、主要任务
1.主要任务


四、考核指标




五、应用范围




六、经济与社会效益分析



(以上各项可另附纸)

七、双方签章
项目牵头单位(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主管司局(中心)(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安全生产技术示范工程实施方案
(格式)






示范工程名称:
项目实施单位:
项目参与单位: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安全生产技术示范工程项目信息表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息 单位名称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职务/职称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信箱 传真
项目联系人 姓名 职务/职称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传 真










经费
预算 万元,其中: 国家拨款 万元
自筹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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