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9:17:07   浏览:96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南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河南省政府办公厅 省军区司令部


河南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省政府办公厅 省军区司令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及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兵工作的关键是保证兵员质量,为加强部队建设输送合格兵员,为保持部队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省军区、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兼本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内的兵役工作。
第四条 征兵期间,省、市、地、县成立征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承办征兵工作事宜。征兵办公室主任由各级兵役机在领导担任。
第五条 县以上征兵办公室应设秘书行政组、政审宣教组、体格检查组、后勤保障组。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秘书行政组以人武部军事科为主,民政、财政等部门派人参加,由军事科科长兼任组长,负责计划工作,兵员划拨,掌握工作进度,拟制文书,档案管理,办公室的印章使用,
财务开支,协调各组之间和接兵部队的工作;政审宣教组由公安部门和兵役机关政工部门抽人组成,公安部门派人任组长,负责征兵工作的宣传教育,对应征青年的政治审查和因政治问题退兵的复核、接收落户工作,负责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体格检查组以卫生部门为主,由卫生
部门派人任组长,负责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抽查和身体原因退兵的复查工作;后勤保障组以人武部办公室或后勤科为主,由办公室或后勤科负责同志任组长,负责新兵的被装发放、安全运输及各项保障。
第六条 县以上兵役机关要建立健全征兵工作档案,征兵工作中的一切文电材料、上级指示,新兵花名册等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一律编号入档,纳入动员资料。兵役登记中的应征公民登记表和预征对象登记表由县(市、区)兵役机关入档保存,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武部保存兵役登记、
预征对象花名册。
第七条 征兵工作分为准备、实施、总结三个阶段。从兵役登记开始至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规定的征兵开始时间以前为准备阶段,开始征集至新兵登车完毕为实施阶段,新兵登车后四十五天为总结阶段。
第八条 各级政府和兵役机关应把征兵的宣传教育纳入全民国防教育之中,经常对广大适龄青年进行深入的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端正入伍动机,增强他们的国防观念和依法服兵役的自觉性。

第二章 准 备
第九条 兵役登记
1、县(市、区)兵役机关应在每年征兵前按照省政府、省军区的统一要求,组织基层单位对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2、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根据上级兵役机关的安排,设立兵役登记站。
3、兵役登记站应对参加登记的公民进行初步审查,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缓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报县(市、区)兵役机关审批。批准为应征公民的要填写应征公民登记表。
4、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当年应征对象按照新兵征集条件进行政治初审和体格初查,体格初查的项目主要是身长、体重、血压、视力、色觉,并进行文化初审和病历调查,按照上级规定的人数比例,择优确定预征对象,经县(市、区)兵役机关批准后,填写预征对象登记表,由县(市
、区)兵役机关发给预征对象通知书。征兵时凭预征对象通知进站体检。
第十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武部要加强对预征对象的管理教育,及时掌握预征对象的政治、身体变化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报县(市、区)兵役机关批准后进行调换。

第三章 实 施
第十一条 征兵期间,各级征兵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上情下达,联络畅通。
第十二条 各级征兵办公室要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省军区当年的征兵命令和上级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拟制征兵命令及有关电文,印制各类表册。
第十三条 兵员征集区域划分的原则是:一个部队三年内不得在一个县(市、区)重复征集;一个乡、镇(街道办事处)不得由三个以上部队插花征集;专业技术兵要按省专业技术兵储备规划,本着就近联片,便于集中的原则进行分拨;条件兵要以保证质量完成任务为前提确定分布面。
第十四条 县以上征兵领导小组要及时召开征兵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精神,明确任务,部署工作,提出要求,制定措施。
第十五条 各级征兵办公室要抓好政审、体检队伍的业务培训,使之熟悉有关政策规定,掌握标准,熟悉方法。
第十六条 各级征兵办公室要依照兵员分拨计划,按时编报新兵被装调拨计划和铁路公路运输计划。
第十七条 接兵人员到达后,各级征兵办公室要热情接待,协助安排食宿,介绍兵员分拨情况及当地有关规定和风俗民情,提出注意事项,在保证兵员质量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好征接双方关系。
第十八条 县(市、区)征兵办公室依据当前的征兵任务数量按1:3左右的原则确定体检人数。对预征对象进行排队编号,并将进站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通知预征对象本人,作好体检准备。
第十九条 县(市、区)要选择条件较好的医院承包体检工作。
第二十条 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一九八三年五月《关于应征公民体格检查工作方法》的要求,组建好体检站,设正副站长具体负责。
第二十一条 组织好预征对象体检,进站前要对受检青年进行思想教育,交待注意事项,要维持好体检站秩序。体检实行单项淘汰,淘汰人员一般不予复检。
第二十二条 组织好体检合格人员的抽查和复抽。普通兵由县(市、区)进行抽查,抽查人数不得少于本县(市、区)征兵人数的1/3;经抽查,发现不合格人数超过10%的,应全部进行复查;潜艇人员体格复查,由市地统一组织进行;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和空降兵由县(市、区)组织复
查。
第二十三条 对体检合格人员要进行严格的政治审查,按国防部下发的《应征公民入伍审查表》认真填写。乡、镇(街道办事处)对体检合格青年进行政审,查清其有无劣迹,提出审查意见;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政审组对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审查意见进行复审,并通过公安、审查站
、收容所、工商、税务等部门进行横向联审,写出复审结论,并由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四条 要坚持集体审定新兵制度。定兵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负责,定兵会议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负责人主持,征兵办公室各组组长,接兵部队负责人和民政部门派往征兵办公室的干部参加。按体检、政审、文化三方面择优定兵,要充分听取接兵部队的意见,对征接双方
意见分歧较大的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条件为准绳,从确保新兵质量出发,坚持原则,坚持标准,坚持条件,坚决按规定办事。定兵工作应在新兵起运前十天完成。
第二十五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张榜公布定兵名单,让群众监督把关,对群众反映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核实处理。严防异地公民和不符合条件而改动年龄、假造文化程度的公民入伍。严防“后门兵”“关系兵”入全。
第二十六条 定兵后,县(市、区)征兵办公室要统一组织,与接兵部队一起对所定新兵逐个进行走访调查,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调整,走访时间为五至七天。
第二十七条 在新兵起运前三至五天将《入伍通知书》发到新兵手中,以保证新兵有充分的准备时间。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应根据各接兵部队新兵的起运时间,提前两天发放新兵被装。
第二十九条 新兵交接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负责,在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向接兵部队统一交接。县(市、区)统一编造《新兵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交部队,一份由县(市、区)兵役机关保存;交接双方应按《新兵花名册》当面点交清楚,并在《新兵花名册》上由县(市、区)征兵
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和接兵部队负责人签名盖章;新兵的档案材料和组织介绍信等一切手续一律在新兵起运前一天交接完毕。
第三十条 组织好新兵运输。铁路运输计划下达后,各市、地征兵办公室要按各部队的起运时间,及时编造好公路运输计划,并会同交通运输部门检查车辆准备、开进道路情况,对司乘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乘车演示,严格控制车速,公路运输时间要留有余地,保证新兵提前两小时到达
火车登车点。各级征兵办公室要认真组织好欢送,协助接兵部队搞好新兵运输,确保新兵安全登车,严防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第四章 总 结
第三十一条 新兵运输完毕后,县(市、区)征兵办公室要统一组织人员,进行征兵政策大检查,对违法违纪的人和事,要严肃处理。发现新兵中有不合格者,应立即派人到部队带回。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兵役机关在处理退兵中,要坚决执行国防部一九八九年二月颁发的《关于认真做好退兵工作的通知》,对部队退回的新兵在到达原征集县(市、区)之日起十五日内处理完毕,凡符合退兵条件且手续完备,均应接收,不得借故拒收。
第三十三条 各级征兵办公室,要扎扎实实搞好征兵工作总结,肯定成绩,查找问题,对在征兵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有问题的,涉及到哪个部门,哪个部门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按时上报征兵工作总结和体检、政审等单项总结,认真填写上报《兵员数量统计表》、《征兵工作情况统计表》、《专业技术兵储备基地征集数量表》、《退兵统计表》和上级指定的有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上述工作在新兵登车后四十五天内完成。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与国家当年征兵命令相抵触的,以当年征兵命令为准。
第三十七条 对征兵工作先进单位的评定,各市、地征兵办公室要严格按照省征兵办公室下发的《征兵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条件》执行。先进市地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军区司令部给予表彰和奖励,先进县(市、区)由市政府、地区行署和军分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对违犯征兵政策影响兵员质量,造成严重后果者,要按《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有关惩处条款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征兵工作中,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营私舞弊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由公安、监察、纪检部门负责处罚。情节较轻者,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征兵经费由省财政厅给予保障,不足部分从地方各级财政解决,列入兵役征集科目。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授权省征兵办公室负责解释。




1990年11月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关于改变报告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改变报告制度的通知

1958年11月7日,国务院

鉴于国家管理体制改进后的工作情况,现在决定将一九五五年六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所属各部门工作报告制度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制度的规定》予以废止.
今后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应当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将本部门认为需要向国务院报告的工作总结、工作部署和重要事件,随时报告国务院.各部门自行发布的或者和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重要决议、命令、指示、通报,也都应当在发布的同时抄送国务院.
今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应当在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以后,报送国务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自行发布的或者和同级党委联合发布的重要的决议、命令、指示、通报等,在发布时应同时抄送国务院.


DNA和蛋白质并不作为生物信息技术而被保护


“生物信息技术发明”与“生物技术发明”只有一词之差,其含义却是千差万别。 近日读到一篇有关利用知识产权保护生物信息技术的文章(《生物信息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初探》)[1],文章主要对“生物信息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很多有益的见解。不过,有一个问题,感觉似乎有必要进行一下梳理。

那篇文章的第二部分(国外对生物信息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基因与蛋白质序列和结构”、“生物信息数据库”和“生物信息技术软件和硬件”三个部分被作为了生物信息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

把“生物信息数据库”和“生物信息技术软件和硬件”纳入“生物信息技术”的范围内来寻求知识产权保护,应该可以从深度上扩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扩大相关研究的覆盖面。但其保护还必须细化到“数据库”、“软件”和“硬件”等细节上。而这些又都已经被现有的知识产权研究所涵括,例如数据库和软件的专利保护等。文章中也明确表示了这一观点。

不过,把“基因与蛋白质序列和结构”放入“生物信息技术”的框架内来考虑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似乎有些欠妥。因为“基因序列”与“蛋白质结构”并不能作为“生物信息技术”来看待,尽管它们都蕴藏和表示了大量的“生物信息”。

为了对这此进行详细的说明,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生物信息技术,看看生物信息学包括些什么内容。

什么是生物信息学?
生物信息学[2] (Bioinformatics),又称为生物资讯学,它利用应用数学、信息学、统计学和计算机科学的方法研究生物学的问题。目前的生物信息学基本上只是分子生物学与信息技术的结合体。它的研究对象和材料就是各类生物学数据,其研究工具是计算机及相关软件。研究方法包括对生物学数据的搜索(收集和筛选)、处理(编辑、整理、管理和显示)及利用(计算和模拟)。目前的主要研究方向有:序列对比、基因识别、基因重组、蛋白质结构预测、基因表达、蛋白质反应的预测,以及建立进化论模型。生物信息学要处理的典型问题包括:重组在散弹法DNA测序中被打散的DNA序列、从蛋白质的氨基酸序列预测蛋白质结构、利用mRNA微阵列或质谱仪的数据检验基因调控的假说。


DNA和蛋白质并不作为生物信息技术而被保护

简单来讲,生物信息学就是通过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等方法对海量的生物学信息进行研究,并从中提取有用的咨讯。例如:对DNA进行测序,并且针对其序列进行研究,分析其序列与功能之间的关系等。

但这里必须加以区分的是:被测定的DNA序列,本身并不属于生物信息技术的范畴,也不属于生物信息学的发明。生物信息学只是人们使用的一种手段,通过这种手段,人们揭示了DNA遗传密码的排列顺序。而DNA的序列是本来就存在的,并不是利用生物信息学手段创造出来的。 DNA虽然属于一种生物信息,但它不是一种技术。不能作为生物信息技术进行知识产权保护。而有关DNA属于发明还是发现的争论也正是出于这样的原因。基因专利的问题并不是在“生物信息技术”的层面来进行发展的。
蛋白质结构的情况也一样,其结构是本来就已经存在的(人工创造出的新蛋白质除外),只是人们借助生物信息学等科学方法预测和揭示了它的一级、二级乃至三级和四级结构后,才被知晓的。 由此不难看出 ,生物信息学在这当中扮演的就是一种方法或工具的角色。如果把这种方法或工具进一步地划分,它又以数学计算方法、统计学方法、计算机软件分析等形式被体现出来。

所以,如果要用知识产权保护生物信息学涉及的技术,不应当把DNA序列和蛋白质结构包括进去。(以上只是笔者个人的一些看法,错误与偏漏之处敬请指正。)

作者:武卓敏
原载于:生物技术知识产权C.O.M.平台
(www.bioipr.com)
转载本文请参照原载网站的著作权声明

[1]参见:《生物信息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初探》,http://www.privatelaw.com.cn/new2004/shtml/20070108-224416.htm

[2]本文中的生物信息学定义和内容根据维基百科的英文、德文及繁体中文内容整理得出,偏漏之处敬请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