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水资源管理办法(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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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水资源管理办法(2004年)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 43 号

《关于修改〈西安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4日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孙清云

2004年8月15日



(2002年11月1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市人民政府2004年8月15日《关于修改〈西安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陕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以及包括地热水、矿泉水在内的各种类型的地下水。
第四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发利用水资源。
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必须做到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有效保护,厉行节约,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服务。
第六条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区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市辖县及阎良区、长安区、临潼区的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管理。
第七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在水资源综合考察和评价的基础上,按流域或区域编制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全市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及浐河、灞河、沣河、黑河、涝河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区县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其他河流或区域的综合规划由区县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专业规划,由市、区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的原则。工业用水应采取重复利用的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将重复用水纳入用水计划。农业用水,应努力发展节水灌溉,提高灌溉水的利用系数。生活等用水,应推广节水器具,抑制跑、冒、滴、漏,推行中水利用。对地下热水,应加强用水计划管理,通过超计划用水加价收取水资源费的办法促进节约使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水资源,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兴建开发利用水资源工程,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在跨区县的河道和区县界河两岸外侧一公里范围内,未经有关各方面达成协议或者市水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单方面修建和批准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等工程。
第十条 对地表水的开发利用,应充分考虑上下游、左右岸等各种利益关系,兼顾城乡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和环境用水。
第十一条 对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应采补平衡,首先考虑环境保护,防止地质灾害发生和扩大。在地下水超采区,应严格控制开采,保护地下水资源。在没有回灌措施的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应封停单位自备井,严禁取水。
第十二条 对深层地下热水的开发,应严格限量,加强监督管理。在临潼骊山风景区,不得再扩大地下热水取水量;在市区二环路以内,严格控制地热水的开发;在其他区域开发利用地下热水,也应严格按照科学的规划布井,防止井间取水相互影响。严禁地下热水与可饮用地下水混采,防止污染水源。
第十三条 跨区县的河道水量分配方案和水工程的水量调配方案,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对直接从河流、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具体办法按国务院及省、市取水许可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水或者增加取水量的,必须向水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和申请。取水许可预申请经水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项目审批单位方可审批立项。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水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用水户的取水量进行限制、调整或停止取水:
(一)自然原因使水源供水能力减少;
(二) 社会总的取水量增加,且无法在近期内另获取新的水源;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开采地下水发生地面沉降;
(四)因生产原因发生用水变化;
(五)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七条 直接取用地表水以及包括地热水、矿泉水在内的各种类型的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取水量向水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水资源费。
按国家规定免于或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免收水资源费。
征收的水资源费由财政列收列支,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发生的水事纠纷,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请求市、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
对市、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水事纠纷时采取的临时处置措施,当事人必须服从。水事纠纷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区县之间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九条 严禁一切破坏和污染水源的行为。对城乡居民生活用水,水源地应设立饮用水保护区。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溶洞等向地下排放污水。禁止用污水进行回灌。
直接向河流或水库、渠道等水工程内排污的,其排污口的设置、扩建、改建,排污单位在向环保部门申报前,必须经水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并承担堤防等水工程维护管理费用。
利用已建设施直接向河流或水工程内排污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水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登记,由水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其排放量。
第二十一条 在进行勘探、采矿、兴建地下工程或其他活动时,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污染和破坏水源。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枯竭或者地面塌陷对其他单位或个人生活、生产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疏出排干的符合水质标准的地下水,应加以利用。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可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具体规定的,对非经营活动,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虽属经营活动而无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30000元以下罚款:
(一) 擅自修建水工程取水的;
(二)非法转让水资源开发使用权的;
(三)违反取水规定或擅自改变取水目的的;
(四)严重超采地下水又不服从水行政管理部门封停或限量开采规定的;
(五)不按规定安装量水设施或缴纳水资源费的;
(六)用非法手段获得取水权或侵犯他人取水权的;
(七)擅自在河流、水库、渠道、排水沟内设置或改变排污口的,以及利用渗井、废旧井、渗坑、裂隙或溶洞向地下排放污水和用污水进行回灌的。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5日起施行。1997年颁布的《西安市地下热水资源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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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深度管理系列之一
文/闫凤翥 冀港律师事务所主任
律师事务所专业化建设势在必行,根据司法部安排,全国律师机构正在进行专业化建设,专业化律师所建设正处于起步阶段,随着市场导向作用的影响,不久的将来全国将有80%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成为专业化律师机构,新一轮专业市场竞争即将开始。现在已经成为专业化的律师机构应当如何发展,如何挑战市场竞争?本文就专业化律师所深度管理提出新的命题---专业品牌化。
一、专业品牌化管理的基本概念
专业品牌化是指律师事务所将律所某一专业进行品牌化建设和管理,用来区别与律师所同行之间不同的专业象征或组合。
律师所某一专业可能是律师所的单一专业也可能是律师所内某一专业团队律师创建的专业,比较好理解。 品牌化问题很多专业律所或律所内的专业团队忽视了建设和管理。当专业核心律师流动或停业该专业在这个律所就会消失。因此,律师所专业品牌化建设和管理是律师所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源泉,也是律师所管理的内涵。
品牌从本质上讲体现着律所专业的素质、信誉和形象,品牌代表一种视觉的、感性的和文化的形象,它是承诺、信誉,是律师所的灵魂。其实质是一个律师所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良性循环所形成的第三态资产,因此,品牌建设和管理的过程也是资本积累的过程。对于律师所的管理成本而言是增值性投入,值得投资。
专业品牌化标志着律师所某一专业的技能与质量、信誉和形象,是赢取市场竞争的法宝,也是专业发展的潜力所在。专业品牌化是律师所社会地位的反映。专业品牌是在专业创建、发展过程中逐渐积淀下来的凝结在专业品名中的社会认可度。
二、专业品牌化管理的基本方法和程序
若要全面理解品牌专业的概念,不能仅仅把专业品牌化看成是专业间相互区分的标志,也不能单纯把专业品牌化看成是专业建设。从它的内涵来看,专业个性、专业文化和专业信誉是品牌专业的重要内涵,它包括了四个层面:属性识别功能、信息沟通功能、安全承诺功能和价值实现功能。这四种功能是依次递进的,前一种功能的实现是后一种功能实现的前提,后一种功能的实现又涵盖了前一种功能。因此,专业品牌化的建设和管理应依次递进。
第一步: 制定专业品牌识别手册
专业品牌化德建设和管理首要任务是制定律师所专业品牌识别手册,将各种专业品牌符号组合成一个有机系统。专业品牌要在准确定位的前提下确定专业品名。专业品牌的属性识别必须进行系统的规划和设计,以形成鲜明有力的识别系统,这是专业品牌化的第一步。
第二步:有效传播专业品牌信息
专业品牌化建设和管理还要有效地进行专业品牌与委托人以及全社会的信息沟通。信息沟通是向委托人传递律师所专业品牌的相关信息。没有有效的传播专业品牌信息,就不可能与委托人建立起长久稳定的关系。所以,律师所要大力进行专业品牌化的各种途径的信息传播和和最新动态信息。在传播专业信息之前做好品牌知识产权的保护,及时注册有关商标。
第三步:提供优质的专业法律服务
律师所的专业品牌服务的基本生命力在于律师所专业品牌最大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以最小的投入换取最大的利益。专业品牌如果不能满足委托人的需求,不能简洁、高效的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那么它就不会存在于委托人心里。因此,专业品牌的最终目的是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简洁的法律服务,律师所与委托人建立长久的、稳定的客户关系,博得他们对专业品牌的偏好和忠诚。
第四步:律师所获得专业品牌价值
律师所专业品牌的价值体现在它能提供给委托人比一般专业或非专业律师所更多的价值和利益。对委托人来说委托专业品牌律师所既可以降低委托人委托事项的成本和风险。对律师所来说,专业品牌价值体现在让委托人愿意支付更多的律师费,提高专业代理的最终价值,使专业品牌形成竞争优势,有利于专业品牌的拓展。
三、专业品牌化标准
专业品牌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律师所专业品牌化的标准从以下四个指标确定:专业品牌的重量、专业品牌的长度、专业品牌的宽度和专业品牌的深度。
专业品牌的重量反映律师所的专业品牌业务的市场占有率、影响力;专业品牌的长度是指时间效应,即从现在到未来的延伸状况;品牌专业的宽度是指委托人的涵盖面有多广,是一个省、还是全国,还是本市或一个地区; 专业品牌的深度指的是律师所与委托人的关系,品牌专业到底对委托人的影响有多大,这个关系是否稳定,等等。
四、专业品牌化建设和管理应注意的问题
律师所专业品牌化建设和管理最大的障碍就是组织运作不清楚。合伙人或专业带头律师忙于专业业务的处理,无暇顾及专业品牌化建设,有的律师所合伙人之间处于单独核算的管理状态。因此,首先要明确专业品牌的受益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确定明确的责任机构和建设管理目标、达标的具体标准。不要简单地交给一个律师或者一个合伙人去进行。责任机构是专业品牌化的最高权利部门,负责专业品牌化运作的一切事情。其次,要注意制定专业品牌化运作办法和专业品牌化运作流程。要编写专业品牌识别手册,同时要建立专业人才培养机制,制定服务标准和管理流程。最后,注意整合所有的传播渠道和工具。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否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径行制裁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否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径行制裁等问题的批复

1990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1990)经呈字第1号《关于人民法院在第二审中发现需要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民事制裁时应由哪一审法院作出决定等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应予依法制裁而原审人民法院未予制裁的,可以径行予以民事制裁。
二、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民事制裁决定而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该上级人民法院无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均应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
三、人民法院复议期间,被制裁人请求撤回复议申请的,经过审查,应当采取通知的形式准予撤回申请或者驳回其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