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第一次工作会议纪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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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第一次工作会议纪要》的函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第一次工作会议纪要》的函



建质安函[2004]9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2004年9月1日,建设部召开了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第一次工作会议,现将《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第一次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第一次工作会议纪要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

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第一次工作会议纪要

  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第一次工作会议于2004年9月1日在宁波市召开。参加会议的有全国各省市建设主管部门的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及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会议由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曲琦处长主持,建设部质量安全司副司长尚春明,安全处副处长姚天玮出席会议并讲了话。

  会议首先宣读了《关于公布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名单的通知》(建办质[2004]50号)和《关于建立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和印发〈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工作办法〉的通知》(建办质[2004]32号)。

  安全处副处长姚天玮就建立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的目的、意见及主要工作职责和内容作了讲话。姚处长指出:建立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国各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对策、措施,指导、促进建筑安全工作的制度化与规范化,进一步加强信息通报和工作协调,对于推进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必将起到良好的作用。姚处长着重强调了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的六项工作职责:(1)收集、整理、传递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重要信息;(2)分析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反馈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动态;(3)督促本地区建筑安全事故快报、事故处罚等情况上报工作;(4)提出改进本地区或者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5)按时参加联络员会议,并向会议通报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6)向所在单位领导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措施。姚处长最后要求各地联络员严格遵守工作制度,认真履行上述职责,发挥好安全生产的宣传员、信息员、服务员和督导员的作用。

  会议对联络员制度和如何进一步发挥联络员作用进行了座谈,大家畅所欲言,各抒已见,一致认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要勇于探索,制度是保证,创新是关键。建立联络员制度不仅是质量安全司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上的创新,而且对于全国各地建立政府“纵向到底”的安全监管网络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保证了安全生产信息的及时沟通,有利于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要照章办事,一定要按文件规定的会议制度严格执行,不论是临时会议还是年度会议,联络员一定要参加,不能随意请假,保证会议的质量;要恪尽职守,建立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是抓好安全生产的有效抓手,要充分运用这一制度,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要与时惧进,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环境、形势、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适应不断变化的建筑业形势。

  尚春明副司长作了总结讲话,尚司长指出安全生产是一个系统工程,系统的正常有效运行,有赖于信息交流的畅通,联络员制度就是为了确保安全系统信息交通的畅通,因此联络员工作很重要,一定要保证联络员工作职责的落实。由于联络员制度刚刚建立,还缺乏经验,这就要求大家共同探索,使联络员的职能更具体、更明确,以便发挥更大的作用。会上大家反映的一些问题,尤其是部门之间的协调,涉及到体制、机制的问题。建设部已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经过多次协商,做了大量的工作,并达成了初步意见,建设部将一如既往地为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共同做好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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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议案办法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议案办法

(2006年1月14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决定: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议案,采用电子无线表决的方式,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如电子表决器发生障碍,改为举手表决的方式,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与俄罗斯联邦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合作议定书(一九九二至一九九三年)

中国文化部 俄罗斯联邦文化和旅游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与俄罗斯联邦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合作议定书(一九九二至一九九三年)


(签订日期1992年6月12日  生效日期1992年6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与俄罗斯联邦文化和旅游部(以下简称“双方”)本着进一步发展中俄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文化合作的愿望,特制定本议定书:

  第一条 双方支持和鼓励相互参加在中国和俄罗斯举办的国际性的文化艺术节、比赛和研讨会。

  第二条 在本议定书有效期间内,在互惠和非外汇的基础上,俄方派出,中方接待,
  一九九二年:
  --国家模范《小白桦》舞蹈团,七十人(辽宁省接待);
  --新西伯利亚模范歌舞剧院芭蕾舞演员组,二十人。
  中方派出,俄方接待:
  --北京北方昆曲剧院,四十五人;
  --辽宁芭蕾舞团参加克拉斯诺亚尔斯克国际音乐节,不超过五十五人;
  --四川歌舞剧院,不超过三十二人。
  一九九三年项目另行商定。
  双方互换艺术团体时应本着对等原则充分协商,妥善安排接待工作。
  --派遣方支付艺术团往返国际旅费及道具行李运费;
  --接待方负担艺术团的食宿、国内交通、文化活动费用;安排翻译陪同;必要时提供医疗服务;按当地接待外宾的标准,安排设备齐全的旅馆;演出日增加必要的饮食;
  --接待方负担道具的国内运输及其保险费,做好艺术团的广告和节目单的制作及与演出有关的组织工作,并负担其费用,提供符合演出要求的场地;
  --接待方发给被接待成员零用费。

  第三条 双方促进造型艺术领域合作,在互惠的基础上分别在对方国家举办以下展览:
  一九九二年:
  --俄方派遣“列宾及其同期画家作品展”,随展二人,三十天;
  --中方派出《中国工艺美术艺术展》,随展二人,三十天。
  布展的条件和地点将另行商定。
  双方还可商定邀请对方代表团参加展览的开幕式。
  一九九三年项目另行商定。
  在互换展览时:
  --派出方支付展品的往返国际运输费、保险费、广告用展品照片和包装材料制作的费用,并提供展品目录;
  --接待方支付展览的组织工作、广告制作、拆装、展品装拆及国内运输等费用,保证展品安全并提供展览场地;
  --派出方负担随展人员及参加展览开幕式代表团成员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上述人员在本国活动期间的食宿、国内交通、文化活动费用;安排翻译陪同;必要时提供医疗服务,并按对等原则发给零用费。
  --双方互换展览的其他未尽事宜将由两国有关部门另行协商。

  第四条 双方支持两国音乐、戏剧和文学组织之间的直接合作。为此目的,双方准备:
  --加强对新的音乐、戏剧和文学作品的信息交流及音乐、戏剧演出情况的交流;
  --在互惠的基础上,邀请导演、指挥、芭蕾舞编导和舞美人员共同排演音乐和戏剧作品。

  第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业余民间艺术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具体事宜将另行商议。

  第六条 在本议定书有效期间,双方将邀请文化艺术专家、专业人员和活动家代表团互访。
  各方代表团总人数每年不超过十人,为期不超过十天。
  在互换代表团时:
  --派出方支付其往返国际旅费;
  --接待方支付食宿、支付国内交通、文化活动费用,安排翻译陪同,必要时提供医疗服务,并按对等原则发给零用费。

  第七条 双方促进两国博物馆之间的直接合作:
  敦煌科研所         国立埃尔米塔日博物馆
  中国革命博物馆       革命博物馆(莫斯科)
  中国历史博物馆       国立历史博物馆(莫斯科)
  当代中国文学博物馆(北京) 国立文学博物馆(莫斯科)

  诸博物馆准备交换:
  --展览、科研成果目录、陈列平面图及其他材料。
  --专家参加科学研讨会,共同参加科研工作。

  第八条 双方促进两国文化学校(戏剧、音乐、艺术院校)的直接合作:
  中央音乐学院(北京) 国立柴可夫斯基莫斯科(音乐学院)
  北京舞蹈学院     莫斯科模范舞蹈学校
  中央戏剧学院(北京) 俄罗斯戏剧艺术学院(莫斯科)
  上海音乐学院     国立圣彼得堡里姆斯基-科尔萨科夫音乐学院
  上海戏剧学院     国立圣彼得堡切尔卡索夫戏剧音乐电影学院
  上海舞蹈学校     瓦加诺娃俄罗斯芭蕾舞学院
  沈阳音乐学院     俄罗斯音乐学院(莫斯科)
  成都民间舞蹈学校   国立莫依谢耶夫模范民间舞蹈团学校(莫斯科)

  诸院校每年将交换:
  --教师,进行短期或长期的讲学、开研讨会和咨询;
  --教科书,教学法和学术资料及大学生成果展。

  第九条 双方支持俄罗斯和中国图书馆的直接合作:
  北京图书馆    国立俄罗斯图书馆(莫斯科)
  上海图书馆    俄罗斯国家图书馆(圣彼得堡)
  诸图书馆将:
  --交换图书馆事业和图书馆学方面的文献,参考资料和学术著作;
  --交换专家,讨论有关图书馆事业及图书保存等迫切问题。

  第十条 双方促进中国北方省、自治区同毗邻的俄罗斯边疆区、州之间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边境文化交流与合作关系。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二日在北京签字,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俄罗斯联邦文化和旅游部
    代      表        代     表
      陈昌本           叶·希多罗夫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