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量化分级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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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量化分级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量化分级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340号


卫生部关于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量化分级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了推动公共场所规范化管理,提高公共场所监督管理工作水平,在总结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量化分级工作的基础上,我部决定在部分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量化分级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通过试点工作,强化公共场所的量化管理,探索一套针对各类公共场所切实可行的量化分级管理方案,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长效机制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信用体系,有效利用卫生监督资源,提高卫生监督管理水平和效能,同时增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守法和自律意识。
二、工作要求
(一)试点地区自愿参加;
(二)试点工作应当遵循量化评价、分级监督、动态管理以及公开透明的原则;
(三)量化分级管理不是创优、评先活动,不宜采取挂牌形式。量化分级管理情况可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以促进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信用体系建设;
(四)开展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应与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突出工作重点,提高工作效率;
(五)制定的试点工作方案应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符合现行的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六)各试点地区通过试点工作,认真总结、研究,为完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法规提出意见与建议。
三、试点地区的确定及工作时间安排试点地区以地市级为单位,第一批试点地区拟定10个。申请开展试点工作的地区应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将申报材料传真至我部监督司(截至日期为9月30日),经我部审核确认后按统一方案开展试点工作。申报材料内容主要包括:
(一)试点地区公共场所基本情况;
(二)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人员等基本情况;
(三)近年来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所取得的成绩;
(四)对于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量化分级工作思路;
(五)省厅意见。试点工作自2005年9月开始,2006年12月前结束。在开展试点工作中我部将适时组织研讨交流和总结推广。
联系人:贺青华、许宁
联系电话:010-68792397、68792401
传真:68792400
附件:《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量化分级试点工作方案》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探索新时期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模式,提高卫生监督工作效率,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长效机制,增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守法和自律意识,改善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有效开展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试点,总结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经验,提出旅店业等各类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的指导意见,探索一套切实可行的量化分级管理方案,建立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制度,从而达到合理配置卫生监督资源,科学监督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卫生监督水平和效能的目的。
二、工作原则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是根据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情况将其分级,确定相应的监督检查频率。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工作原则如下:
(一)量化评价的原则。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法律法规及规范,采用危险性评估原则,考虑影响公共场所安全的因素及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制定量化标准,综合评价经营单位的风险度和信誉度级别。
(二)分级监督的原则。根据经营单位的风险度和信誉度级别,确定监督频率。
(三)动态管理的原则。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对确定级别的经营单位实施动态管理。视风险度评估情况,及时调整其级别,实施相应的监管。
(四)公开透明的原则。及时公开评价标准、方法和经营单位的量化定级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作步骤
(一) 制定方案
各试点地区,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试点的区域和公共场所类别,建立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
(二)确定标准
1、制定量化评分表。根据每一监督项目权重确定分值。
2、分级依据。根据标化总分,确定级别,分别做出优秀、良好、合格的审查结论。
(1)得分为90分以上者,评为优秀,核定为A级;
(2)得分为70~89者,评为良好,核定为B级;
(3)得分为60~69者,评为合格,核定为C级;
(4)得分低于60者,评为差。
关键项目(带※号的项目)只要一项不合格者,评定为差。
3、监督频率。
(1)审查结论为优秀(A级)的,为低度风险、高信誉度,实施简化监督,每年一次;
(2)审查结论为良好(B级)的,为中度风险、一般信誉度,实施常规监督,每年二次;
(3)审查结论为合格(C级)的,为高度风险、低信誉度,实施强化监督,每年三次以上。
(4)审查结论为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卫生许可证。
(三)组织实施。建立工作程序,培训卫生监督员,广泛宣传动员,全面组织实施。
(四)协作调研。卫生部成立协作组,到试点地区和单位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综合评估。试点单位,对原试点方案、方法的可行性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并及时上报。
(六)总结交流。卫生部根据各地区的试点工作经验,形成量化分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推广实施。

四、工作进度
第一阶段:2005年10月前,制定工作方案和评分标准。
第二阶段:2006年8月前,完成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阶段:2006年9月前,完成评估总结工作。
五、保障措施
卫生部监督司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为试点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对试点工作实施质量控制;加强对试点工作的信息沟通,定期召开会议交流试点经验;卫生部对试点工作按项目管理提供部分经费补助。
试点地区所在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政策和经费方面给予支持。各试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具体承担本地区试点工作,广泛宣传和舆论引导,负责解决在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
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量化分级工作,必须以现行的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为依据,其它诸如价格、服务水平等因素不在考虑之列。
2、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工作要因地制宜,切实可行,并将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与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突出重点,全面实施。
3、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工作,是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模式的一种有益尝试,不能片面理解为创优、评先等活动。
4、量化分级管理级别的评定实行谁发证、谁管理、谁评定的原则,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不能搞层层审批,级级评审。
5、量化分级管理评定结果,可选择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不宜采取挂牌形式。

普通旅店(招待所)卫生量化分级评分表.doc
美容美发业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doc
洗浴(桑拿)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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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节能建筑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城市节能建筑管理办法



(2000年3月22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2000]31号文件公布 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节能建筑管理工作,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在建筑中的全面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建设部、农业部、国家土地局〈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大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城市区内节能建筑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节能建筑,是指采用粘土实心砖以外的各种新型墙体材料,按照国家建筑节能标准建设的住宅和其他民用建筑。
  第三条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负责全市节能建筑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大连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改办),负责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节能建筑,应当采用节能建筑设计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市节能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节能建筑发展规划,并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计委在下达节能建筑建设计划时,项目投资中应包括采用节能技术而增加的投资部分。
  第五条 节能建筑设计必须符合我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
  节能建筑设计图纸必须加盖“节能建筑设计专用章”。不加盖“节能建筑设计专用章”的工程项目,规划管理部门不予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具有节能建筑设计能力的建筑设计单位,经市墙改办审核认可后,可以使用市墙改办统一制作的“节能建筑设计专用章”。
  市墙改办应对使用“节能建筑设计专用章”的建筑设计单位的建筑设计图纸定期进行抽查,不合格率超过10%的,应收回“节能建筑设计专用章”。
  无“节能建筑设计专用章”的建筑设计单位应将节能建筑设计图纸和热工设计计算表报送市墙改办,经审核合格后,由市墙改办在设计图纸上加盖“节能建筑设计专用章”。
  第七条 节能建筑采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必须是经市建委统一认证并发给认证证书的产品。
  第八条 节能建筑施工过程中,市墙改办应根据工程进度对节能建筑设计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 新建节能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须向市墙改办申请节能建筑认定。经市墙改办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的检测,凡节能率达到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工程项目,可 认定为节能建筑并出据认定证明。
  第十条 经认定为节能建筑的工程项目,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住宅建设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执行零税率;
  (二)按比例返还墙改专项基金。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节能建筑交付使用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擅自更改原有结构。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节能建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保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编报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应严格按照《保险法》、《会计法》等法规和本通知的要求,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2004年年度报告的编报工作,确保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年度报告应采用质地优良的纸张制作,幅面为A4纸。封面应载明公司法定名称、“年度报告”字样以及报告期年份,并可以加上公司的外文名称以及公司的标志。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须在年度报告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自有资产和受托资产、不同委托人委托管理的资产应分开管理、分别核算。对接受保险公司委托投资的次级债募集资金、寿险公司委托投资的分红保险资金、投资连结保险资金、万能保险资金以及其他寿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分别进行投资和核算。
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编制受托资金来源与运用表和受托资金投资收益表,反映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管理资产的来源、运用及收益情况。如果同时接受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人的委托,还应当按不同委托人分别编制受托资金来源与运用表和受托资金投资收益表。
五、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编报2003年年度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财会〔2004〕59号)规定的统一格式填报财务报表,不得随意增减项目或变更项目名称和口径。
六、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须在2005年3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以下报告:
(一)年度报告、审计报告的纸质文本(一式两份);
(二)年度报告、审计报告的电子文本;
(三)所有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受托资金来源与运用表、受托资金投资收益表)的EXCEL格式文件(报表表样可从中国报监会网站www.circ.gov.cn下载)。
电子文本可用邮寄磁盘或发送电子邮件(ac_jgc@circ.gov.cn)的方式报送。
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报告的,应提前15天以书面申请的方式向我会请求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5天。
七、在报告年度内,实际经营期不超过3个月的新公司也应报送年度报告,但可以不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
八、本通知未明确规定的编报要求适用《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编报2003年年度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财会〔2004〕59号)的有关规定。
九、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会财务会计部反映。联系人:郭菁、栗利玲,联系电话:010-66506115。




二○○五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