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劳动部关于切实加强保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0:11:25   浏览:93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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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劳动部关于切实加强保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劳动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劳动部关于切实加强保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通知
外经贸部、劳动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的迅速发展,外派劳务数量不断增加,我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也时有发生,有的甚至危及其生命安全,极大地损害了我劳务人员的经济利益和人格尊严。这些问题的发生,除了雇主方面的原因外,也暴露出我少数外派劳务企业片面追求经
济效益,忽视保护劳工合法权益的严重倾向。有的企业为了达到同雇主达成协议的目的,签订合同时不敢坚持保护我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必要条款。当雇主严重侵害劳务人员权益时,有的企业不敢据理与对方进行严正交涉,对受害劳务人员搪塞了事;有的企业甚至与雇主串通,蒙骗我劳务
人员,签订假合同,侵害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为了切实加强保护我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不使其利益受到损害,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派劳务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外派劳务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外派劳务企业与境外雇主签订的劳务合作合同,必须对劳务人员的工作地点、职业工种、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保险待遇、生活条件、交通、劳动纪律、劳动争议处理、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合同变更及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及需要双方协商的事项
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其中工资不得低于我国外派劳务协调机构规定的最低标准或当地同类工种的最低工资标准。对女工和特殊工种须有相应的特殊劳动保护条款。外派劳务的主要情况,要及时报告我有关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
三、外派劳务企业应充分利用劳务输入国和地区劳动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劳工权益的条款,争取和保护我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外派劳务企业在输出海员渔工劳务时,必须在合同中规定雇主应定期向派出单位通报我派出海员渔工所在的船名和作业海域。外派劳务企业据此通知我有关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以便其协助处理损害我海员渔工利益的事件或其他突发事件。
五、我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外派劳务企业应根据劳务合作合同规定与境外雇主进行交涉,及时解决。如经协商不能解决,按劳务合作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处理。在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时未选择适用法律的,按工程所在地和劳务实施地的法律或国际惯例处理。有关情况
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外派劳务企业在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必须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以上请转发各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企业按照执行。



199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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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制度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制度的通知

文政发〔2009〕53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现将《文山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五月一日

  

文山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政务公开,提高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的透明度和公开度,健全行政决策机制,促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文山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工作遵循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服务社会公众的原则,及时通报政府工作中的重要情况,为领导决策服务,为部门和基层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确保政令畅通和政府重大决策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工作。州政府秘书长是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工作的总负责人。
  州直各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工作,并明确一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内容主要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国家机关及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作出的事关文山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指示中需要通报的事项。
(二)州人民政府作出的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州委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工作决定,对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影响重大、涉及政府工作全局的重大决定、重大经济政策、重要工作部署。
(三)全州经济社会运行情况和重大建设项目情况。
(四)《政府工作报告》和州人民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情况。
(五)州直各部门及有关行业作出的对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涉及面广的重要决策、规定和重要工作情况。
(六)州人民政府领导工作中需要向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领导和离退休副厅级以上干部报告的事项。
(七)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领导和离退休副厅级以上干部需要了解和关注的事项。
(八)其他需要通报的事项。
  第五条 政府重大决策通报一般采用会议通报、书面通报和向社会公开通报的方式。
  第六条 州人民政府通过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等,及时通报政府的有关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情况。
  第七条 州人民政府每年年中和年末分别召开一次情况通报会,通报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政府有关重大决策。通报会的组织工作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
  根据通报内容,通报会请州直部门负责人,州政府法律顾问,有关单位领导参加;邀请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和州法院、州检察院、文山军分区领导,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负责人,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离退休厅级干部)参加。
  第八条 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重大决策专题通报会,由州人民政府有关领导进行通报。
  第九条 州人民政府每年在起草《政府工作报告》过程中,结合召开《政府工作报告》协商会和征求意见座谈会的形式,向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领导,部分州级老领导,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负责人,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州属大中型企业,省驻文单位,部分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通报政府年度工作情况和下年度政府工作的基本思路、主要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并征求对政府工作的意见。
  第十条 州直各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重大决策通报工作的要求,及时向州政府办公室书面报送部门重大决策及工作措施的信息。
  第十一条 州政府办公室编印《决策通报》,作为书面通报政府重大决策的主要方式。
  根据需要,政府重大决策也可以通过州政府办公室编印的《信息专报》、《文山政务信息》、《文山政报》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州政府重大决策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通报。
  州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政府重大决策向社会公开通报工作,按照州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通过新闻发布会、背景吹风会、记者招待会、通报会和印发新闻稿等形式,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以政府新闻发言人的名义向社会公开通报政府重大决策的有关内容。
  州政府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协助做好政府重大决策的网上信息发布工作。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工商企业从事临时经营暂行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工商企业从事临时经营暂行规定
上海市政府


规定
第一条 为了有利于本市工商企业转变经营机制,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除外,以下称工商企业),均可依照本规定从事临时经营。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临时经营,是指工商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在一定期限内超出原登记的经营范围所从事的经营行为。
第四条 凡工商企业需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申请临时经营:
(一)经营本市工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
(二)经营本市所需的外地农副产品;
(三)出售因产品结构调整而无法使用的原材料;
(四)经销、代销本市其他工商企业的滞销或积压商品;
(五)出售被兼并后的工商企业的库存物资和商品;
(六)出售从债务人处获得的用于抵偿债务但无法自用的原材料或商品;
(七)从事有利于工商企业合法生产经营的其他活动的。
第五条 凡需要从事临时经营的工商企业,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并填报工商企业临时经营登记审批表(经营属于抵偿债务的物品,应附法院裁判文书或双方协议书以及清单),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发给临时经营证明。
临时经营国家专营专控商品的工商企业,须征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专营专控商品的项目,由市登记主管机关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确定。
确需对临时经营非专营专控商品进行限制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市登记主管机关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
有关主管部门、登记主管机关对工商企业上报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应分别在五日内办妥审批手续。
工商企业取得临时经营证明后,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临时经营证明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如有特殊情况可按原审批程序申请延期。
第七条 工商企业的临时经营活动终止后,应在三十日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缴销临时经营证明;逾期未缴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处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的罚款。
第八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按本规定对临时经营严格审查,加强管理,并做好回访等服务工作。
第九条 办理临时经营登记的手续费,按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