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统计局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1:35:49   浏览:97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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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统计局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信息产业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统计局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信息产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信息产业厅(局、办)、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外汇管理局、统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特派员办事处,机电商会: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鼓励我国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努力开拓两个市场,促进软件出口,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软件出口有关政策
(一)软件出口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通关或网上传输方式向境外出口软件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包括:
1、软件技术的转让或许可;
2、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3、信息数据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数据开发、储存和联网的时间序列、数据处理,制表及按时间(即小时)计算的数据处理服务、代人连续管理有关设备、硬件咨询、软件安装,按客户要求设计、开发和编制程序系统、维修计算机和边缘设备,以及其他软件加工服务;
4、随设备出口等其它形式的软件出口。
(二)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人民币)的软件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
(三)软件出口企业可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中小企业和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扩大软件出口和开拓国际市场。
(四)凡需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的软件出口企业,可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认证费用资助。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和CMM的认证费用资助,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
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0〕467号)执行。
(五)软件出口纳入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范围,并享受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同时,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应提供出口信用保险。
(六)软件出口企业的软件产品出口后,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可按征税率办理退税。
(七)软件出口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凭有关单证直接到银行办理结汇和入帐。对于经出口收汇考核确认为荣誉企业的中资软件自营出口企业,均可开立外汇结算帐户,限额为企业上年出口总额的15%。对于年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资本金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中
资软件自营出口企业,仍按《关于允许中资企业保留一定限额外汇收入通知》(银发〔1997〕402号)执行。
(八)符合条件的软件自营出口企业可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申请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二、软件出口管理
(一)为落实国家有关软件出口的各项政策措施,结合软件出口的特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信息产业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在中国电子商务中心的MOFTEC网站上设立专门的《软件出口合同在线登记管理中心》,对软件出口合同
实现在线登记管理。
(二)软件出口企业在对外签定软件出口合同后,须在《软件出口合同在线登记管理中心》上履行合同的登记手续,为国家各管理部门对软件出口的协调管理和落实国家有关软件出口政策提供核查依据。
(三)在国家扶持的软件园区内为承接国外客户软件设计与服务而建立研究开发中心时,海关对用于仿真用户环境的进口设备按暂时进口货物办理海关手续。
(四)国家禁止出口、限制出口的计算机技术和属于国家秘密技术范畴的计算机技术,按《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和《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国家统计局、信息产业部和海关总署对软件出口进行统计、分析,并纳入国家有关统计。
(六)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和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共同负责协调和维护软件出口的经营秩序。
(七)自觉地遵守国家规定的软件出口企业,可享受国家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投融资、税收、产业政策、进出口等优惠政策。对虚报软件出口业务、不办理在线登记、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或经软件协会年审不合格的软件出口企业,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触犯国家法规规定的,将追
究有关责任。
(八)对通过网络直接传输出口的软件的进出境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特此通知



200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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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运输一口价实施办法

铁道部


集装箱运输一口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增加价格透明度,规范收费行为,满足货主需要,开拓铁路集装箱运输市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装箱运输一口价(简称集装箱一口价,下同)是指集装箱自进发站货场至出到站货场铁路运输全过程各项价格的总和,包括门到门运输取空箱、还空箱的站内装卸作业,专用线取送车作业,港站作业的费用和经铁道部确认的集资货场、转场货场费用。集装箱一口价按发到站分箱型列明于《集装箱运输一口价表》(式样见附件)中。
第三条 集装箱一口价中包括铁路基本运价、建设基金、新路新价均摊运费、电气化附加费、特殊运价、杂费等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运价和收费,但不包括下列费用:
1.要求保价运输的保价费用;
2.快运费;
3.委托铁路装掏箱的装掏箱综合作业费;
4.专用线装卸作业的费用;
5.集装箱在到站超过免费暂存期间产生的费用;
6.托运人或收货人责任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 下列运输不适用集装箱一口价,仍按一般计费规定计费:
1.集装箱国际铁路联运;
2.集装箱危险品运输(可按普通货物条件运输的除外);
3.冷藏、罐式、板架等专用集装箱运输。
第五条 铁路集装箱运输除第四条情况外,均实行集装箱一口价。车站应在集装箱营业场所公布本办法和本站的集装箱运输一口价表。
第六条 实行一口价的集装箱暂不办理在货物中途站或到站提出的运输变更。
第七条 集装箱一口价由铁路发站使用货票向托运人一次收取,货票记事栏内注明“一口价”,对托运人和收货人,一口价内所有费用不再另开其他收费票证。除一口价和第三条的费用外,发、到站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包括延伸服务费)。
第八条 使用计算机制票的车站,货票费别栏填写“集装箱运费”,集装箱一口价内的各项费用不再分列;尚未使用计算机制票的车站,集装箱一口价内属运输收入的款项、铁路建设基金、铁道部规定核收的代收款应分行填列,一口价内上述以外费用按发站、到站汇总填列“发站其他费用”和“到站费用”。
第九条 发送车站每日结帐时,将集装箱一口价收入按运输进款全额报缴铁路分局(不设铁路分局的为铁路局,下同),按进款明细项目编制票证整理报告(财收--4)。使用计算机制票的车站需按票号顺序将每票进款明细清单随票上报。财收--4和进款明细清单同时抄送分局集装箱中心(公司)。分局收入部门将集装箱一口价中的属发送的运输收入、铁路建设基金、铁道部规定核收的代收款按规定进行核算、报缴;将集装箱一口价中的“发站其他费用”和“到站费用”每五日转该分局集装箱中心(公司)。
第十条 车站发生的属“发站其他费用”和“到站费用”中的费用,按规定填开有关单证,由各分局集装箱中心(公司)按实际发生垫付或缴拨。
第十一条 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建立全路集装箱一口价清算系统,制定具体清算办法,对“发站其他费用”和“到站费用”及时、准确进行统计、清算。
第十二条 车站必须向社会直接营业,由托运人或收货人选择直接到车站办理或委托代理人办理铁路托运或取货手续,选择门到门运输或在货场规定地点自理装箱或掏箱,允许托运人或收货人使用自有运力进行门到门运输。经确认的转场货场和集资货场除在集装箱一口价内增加必要的转场和货场费用外,均按铁路货场办理。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强制门到门运输或转场、强制托运人或收货人通过其他环节办理铁路托运或取货手续、在价外收取其他费用的,托运人或收货人有权拒绝支付,并可投诉。对铁路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铁道部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集装箱运输一口价表的编制和维护,委托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进行。发、到站增减和价格变动,由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测算,并与相关铁路局、分局核对,经铁道部运输局确认后对集装箱运输一口价表进行补充或修改。各铁路局负责集装箱制票软件和货票审核软件相应的修改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集装箱运输一口价表另发。

附件:
集装箱运输一口价表(式样)
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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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 1吨箱 | 5吨箱 |10吨箱 |20英尺箱|40英尺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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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自|自|铁|自|自|铁|自|自|铁|自|自|铁|自|自|
| |路|备|备|路|备|备|路|备|备|路|备|备|路|备|备|
| |重|重|空|重|重|空|重|重|空|重|重|空|重|重|空|
|站|箱|箱|箱|箱|箱|箱|箱|箱|箱|箱|箱|箱|箱|箱|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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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具体一口价另行印发,工作用详表另发计算机软盘。



广电总局关于推动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推动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近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发出《广电总局关于推动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通知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精神,落实国家“十一五”规划中对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的要求,“十一五”期间,国家已向中、西部地区资助近6亿元的电影放映设备,共计1.7万多套;下发场次补贴资金近10亿元。目前全国已组建农村电影数字院线218条,有数字放映队28730支,加上目前正在下发的设备,今年将基本完成16毫米胶片放映向数字放映的过渡。

为确保国家下发的数字电影放映设备保值增值,确保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能够足额下发到放映员,确保在“十一五”末期全面实现一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的公益文化服务目标,使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过提取折旧费建立农村电影可持续发展资金。根据《全国“十一五”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建设规划的通知》(发改社会〔2007〕2080号)和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发〔2007〕52号)精神,国家资助的放映设备属于国有资产,各级电影主管部门对其具有监督、管理职能。农村电影数字院线公司接受政府委托,享有设备的经营使用权。为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实现保值增值,各地可通过提取数字电影放映设备折旧费建立农村电影发展资金,用于下一阶段数字电影放映设备的更新和改善。2009年广电总局政府招标采购的数字电影放映设备每套价格在2.65万元,各地可以此价格为折旧依据。折旧资金每场放映提取的数额、提取年限、使用方式和范围等事项由各地因地制宜制定。中影新农村数字电影放映公司下发的设备,也应制定相应的折旧制度。

二、加强对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的监督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135号)和《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发〔2008〕108号)的规定要求,明确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与发放渠道。场次补贴专项资金作为国家财政投入,不是按人拨款,而是按事拨款,养事不养人,用于直接补助农村电影的放映活动,要确保70%的费用用于放映员的劳务。各地要尝试通过给放映员建立银行账户,通过考核确定放映场次后,直接将放映补贴打入放映员银行卡的方式,以保证放映员的利益不受损。要建立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资金使用、发放、成效等方面进行检查,并公示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三、进一步提高农村电影数字院线公司的市场经营能力。各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企业经营、市场运作、政府购买、群众受惠”农村电影改革发展新思路的精神内涵,在指导农村电影数字院线公司做好公益放映服务的同时,以促进农村电影市场繁荣发展为己任,不断增强企业自身活力,开发农村各类市场,以规范的服务赢得市场,真正使农村电影成为有价值的新的广告媒体,为农村电影的持续发展打下基础,建立农村电影的长效发展机制。

四、进一步创新管理方式,加强对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的组织领导。电影行政管理职能划转完成后,各地广电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的组织领导,建立灵活、高效的农村电影管理体制,在统筹规划、制定政策、信息发布、组织协调、提供服务、检查监督等方面引导农村电影健康有序发展。各地要充分利用广电优势,整合全省农村电影市场,利用GPS、GPRS和放映信息回传技术,建立以省为单位的监管平台,加强对农村电影放映情况的监督,确保电影放映数据真实有效。中国电影科研所要尽快制定GPS、GPRS用于农村电影监管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广电总局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要建立全国GPS、GPRS的统一接口,尽快完善放映信息回传技术,并及时开通全国电影行政管理部门信息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