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3:25:21   浏览:93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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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155号

1996-09-09国家税务总局

  为有利于各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正确理解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严格执行税法和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现就各地提出的有关增值税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二、对福利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申报,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得按“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给企业。
  三、对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予以抵扣。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管道运输费用,可以根据套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按10%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五、免税货物恢复征税后,其免税期间外购的货物,一律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恢复征税后收到的该项货物免税期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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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
分院:
1999年7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9〕261号),同年8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下发了《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9〕285号)。封闭贷款是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政策向特定企业发放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贷款,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使封闭贷款达到预期目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不得对债务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先予执行。
二、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时,不得执行被执行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中的款项。
三、如果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将其他款项打入封闭贷款结算专户的,人民法院可以仅就所打入的款项采取执行措施。
四、如果债权人从债务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中扣取了老的贷款和欠息,或者扣收老的欠税及各种费用,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按照《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债务人属于外经贸企业的,则按照《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院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4月24日 证监发字[1997]172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

经我会证监发字[1997]171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 423

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

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

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

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 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

发行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 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送至

我会。未按时上报发行情况反馈表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