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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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工商人字[2004]第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在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刻,中央如开了全国人才工作会议。这是一次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的重要会议,是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的重要举措。胡锦涛、温家宝和曾庆红同志的重要讲话,《中内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和战略高度,确立了新世纪新阶段人才工作的基本思路和宏观布局,明确了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指导方针、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对进一步强强人才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人才问题是关系党和国家事发展的关键问题,也是关系工商行政管理事业改革发展的关键问题。学习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总局党组关于把2004年作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年和诚信建设推进年的要求,紧密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好会议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任务,推进工作,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为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的改革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一、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人才工作,深刻认识中央关于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工商行政管理人才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中央领导同志在全国人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是新世纪新阶段党和政府大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宣言书,是大力推进人才工作的动员令,是大力开发和集聚人才资源的纲领性文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以强烈的责任感和崇高的使命感,把学习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摆上重要工作日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要把学习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与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结合起来,与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起来。要牢牢把握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人才工作这一根本要求,深该认识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重大意义,加深对中央关于人才工人的指导方针、原则要求和目标任务的理解和把握,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对人才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上来;要坚决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人才优势是最大优势、人人都可以成才和以人为本的观念,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把促进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的改革发展中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工商行政管理人才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定不移地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建设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开创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新局面。

二、紧紧抓住培养、吸引和用好人才三个关键环节,认真研究制定加强人才工作的具体措施,努力建设一支为民、务实、清廉的工商行政管理人才队伍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结合实际,把人才工作认真研究好、谋划好、部署好。要在党组统一领导下,全面调查本部门人才关况,深入思考事关人才工作的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问题,紧紧抓住培养、吸旨和用好人才这三个关键环节,认真分析本部门人才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抓紧制定和完善本部门人才工作规划,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工作思路和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具体措施办法。当前,特别要注意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大规模培养干部的要求,坚持以人才资源能建设为核心,大力加强人才培养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工商行管理系统“十五”教育培训规划,进一步加大教育培训工作力度,用五年时间把县处级以上干部基本轮训一遍。努力构建人人享有学习和成才机会的学习型工商生政管理机关。要以学习能力、实践能力的培养为重点,不断提高队伍的法律素养和依法行政水平,突出抓好《行政许可法》的培训。继续加强干部专业技能、知识更新和综合素质培训,逐步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所岗位资格证书制度的全面实施。研究探索赔人才资源能力建设标准,改革教育培训机制、内容和方法,研究分类分层培训的指导性方案,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是以思想政治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为核心,大力加强领导人才队伍建设。要以理论武装和实践锻炼为重点,加强各级工商局领导班子和领导人才建设,大力提高领导干部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总揽全局的能力,努力使各级领导干部了解国情,对人民群众有感情,善于从全局看总是和处理问题,增强把握全局、驾驭各种复杂局面的能力,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努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领导人才队伍。

三是坚持改革创新,努力形成科学的人才评价和使用机制。要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具体实际,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政绩观和人才观,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科学的人才评价机制。要进一步深化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改进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办法,加大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的力度,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建立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导向,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分施展才能的选人用人制。要完善分配激励机制,建立规范有效的人才奖励制度。

四是加大吸人才工作力度,进一步优化人才队伍结构。坚持按需引进、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方针,在编制定额内,坚持逢进必考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严格标准和程序,积极吸收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在职人员以及军队转业干部进入工商行政管理人才队伍。做好引进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和国外智力工作。鼓励人才安心基层工作,促进人才结构调整,优化人才资源配置和合理分布。

五是以推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深化各类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事业单位人才是工商行政管理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进一步推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促进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规范按需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酬、合同管理等管理环节,逐步做到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

六是以转变队伍作风、树立良好形象为重点,推进信用工商建设。坚持抓认识、抓制度、抓自律、抓治理、抓查处,重点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以权谋私、执法腐败和违反干部人事纪律的问题,确保用好权、管好钱、选好人。坚决执行“六项禁令”,进一步整顿队伍作风,严格规范执法,形成勤政为民、踏实肯干的浓厚风气,树立公正、廉洁、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

三、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对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努力开创工商行政管理人才工作新局面

大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必须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这是人才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根本保证。各级工商局党组要在地方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把人才工作作为一项重大而紧迫在战略任务,切实抓紧抓好。一是要建立“一把手”抓“第一资源‘的工作责任制,把人才工作纳入各级工商局领导班子工作目标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树立强烈的人才意识,善于发现人才、培养人才、集聚人才、服务人才,做到知人善任、唯政协委员是举、广纳群贤。要建立健全人才工作领导机构和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和制度,努力构建党组统一领导,人事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广泛参与的人才工作新格局。二是要搞好人格工作的统筹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创新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增强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要不断加大对人才工作的投入力度,安排队必要的资金用于人才培养和紧缺人才引进等任务。大力加强舆论宣传,为人人竞相成才和充分施展才能创造良好的环境。三是要加大督促检查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评估、同总结。对全国人才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要结合本部门实际进行具体分解,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严格考核。在督促检查中,及时发现和解决贯彻落实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分类指导。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形成用事业造就人才、用环境凝聚人才、用机制激励人才、用法制保障人才的良好氛围,把全系统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人才保证。

四、继续深化和拓展树公道正派的人事干部形象集中学习教育活动,加强人事干部队伍自身建设,为工商行政管理人才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各级工商局干部人事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工作部门,承担着在党组领导下把干部选准、把班子配强、把队伍建设好的具体职责。人事干部队伍必须是一去素质较高、作风优良、值得信赖的队伍。要坚持示懈地抓好人事部门的自身建设,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来务精湛、工作出色的人事干部队伍。一是要按照中组部的要求,深化和拓展树公道正派的人事干部形象集中学习教育活动。要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按照“对己清正、对人公正、对内严格、对外平等”的要求,牢固树立公道正派的理念,把公道正派作为一种思想作风、人格力量、政治品质来追求,作为人事干部的立身之本、为人之道、处事之基来坚持。切实解决影响公道正派的问题,建立保持公道正派的长效机制。二是要加强学习培训,全面提升人事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要努力学习和掌握人事人才理论,用科学的人才观指导实践。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进一步开拓思路、转变方式,认真研究解决影响和制约人才工作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促进人才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三是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强调查研究,转变工作作风。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率。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总结典型经验,解决实际问题。努力练就识才的慧眼,掌握用才的艺术,千方百计做好发现、培养和凝聚人才的工作,主动关心人才,爱护人才,支持人才干事业,形成人心其才、才尽其用、用当其时和人才辈出的局面,努力把各级工商局人事部门建设成为干部之家、人才之家。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学习贯彻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的情况,请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

二00四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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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令第104号






  《天津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6月19日经市人民
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天津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天津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防止畜禽疫病和有毒有害
物质残留对人体的危害,防止畜禽养殖污染,促进畜禽养殖业协
调、有序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畜禽养殖区域规划布局、畜禽养殖等活
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能正常繁殖三代以
上的、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家养陆生动物,包括猪、牛、羊、马、
驴、驼、骡、鹿、兔、犬、鸡、鸭、鹅、火鸡、鸽、鹌鹑、鹧鸪、
山鸡、驼鸟、貂、狐以及蜂、蚕等动物。
  国家和本市对伴侣动物、观赏动物、竞技动物、实验动物等
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管理工作的领
导,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逐步实现畜禽的集约化生产、标准化
饲养、规范化管理、产业化经营。
  第四条 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畜禽养殖管理工作。
  相关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场的布局
以及畜禽饲养、疫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实施监督
管理。
  第五条 本市鼓励开展畜禽养殖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推
进畜牧业科技进步。
           第二章  规划布局

  第六条 本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
和适度养殖区。
  第七条 禁止养殖区是指外环线以内地区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第八条 控制养殖区是指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东丽区、
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行政区域内禁止养殖区域以外的区域。
  第九条 适度养殖区是指武清区、宝坻区、蓟县、宁河县、
静海县行政区域内禁止养殖区域以外的区域。 
  第十条 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适度养殖区的具体范围
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畜禽养殖区域时,应当听取有关部门、行
业协会、专业团体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一条 禁止养殖区内不得饲养畜禽。
  控制养殖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
小型畜禽养殖场,已有的小型畜禽养殖场应当逐步关闭;符合环
保和动物防疫条件的,鼓励其过渡为大中型养殖场。
  适度养殖区可以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鼓励发展畜
禽适度规模生产。
  第十二条 禁止养殖区和控制养殖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和有
关部门应当对畜禽养殖发展进行帮助、引导,合理调整产业结
构。
  因政策调整确需关闭的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予
以关闭,并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评估和补偿标准由市畜牧兽医管
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养殖管理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我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和国
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十四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备
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防疫合格证;
  (二)养殖场名称、养殖地址、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三)饲养的畜禽品种、数量、来源;
  (四)养殖场区位图、平面布局图、建筑面积,生产、防疫
以及粪便、废水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情况;
  (五)养殖场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数量、学历、技术职称;
  (六)生产管理、畜禽防疫制度。
  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材料进行审
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给畜禽标识代码,不符合要求的,书面
通知畜禽养殖场。畜禽标识代码管理办法由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
制定并公布。
  第十五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
的单位、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生产经营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由市畜
牧兽医管理部门审核,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父母代以上的种畜禽场、种畜站,由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审
核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单纯从事种畜禽经营、卵孵化和配种业务的,由所在区县畜
牧兽医管理部门审核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报市畜牧兽
医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从事畜禽养殖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畜禽饲养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人畜共患
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畜禽饲养工作; 
  (二)禁止水禽与旱禽、家禽与家畜混养;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七条 农户利用房前屋后空地零星饲养的畜禽应当进行
圈养,并接受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十八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畜禽养殖技术标
准进行饲养,严格执行相关生产技术标准,建立完善质量控制措
施,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
  市畜牧兽医、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畜禽养殖
相关的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畜禽养殖
批次建立养殖档案。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不得伪造,并保
留两年以上。
  第二十条 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应当按照国家规
定,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抛弃、销售和加工病、
死畜禽。
  第二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
规定的排放标准。
  畜禽养殖场应当设置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粪便堆放场所,实
行无害化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畜禽粪便的散落、溢流。
  畜禽养殖场不得向水体等环境直接排放畜禽粪便、污水等污
染物。
  第二十二条 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应当按照国家和
我市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做好畜禽疫病的防治工作。
  对于国家和我市规定强制免疫的疫病,应当做好免疫工作,
并对免疫后的畜禽加施免疫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和收
购未经强制免疫和未加施免疫标识的畜禽。
  第二十三条 外埠的畜禽及畜禽产品进入我市和经我市过境
的,须经本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检查消毒站所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查
证验物和防疫消毒。合格的予以放行,不合格的依照有关规定处
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禁止养殖区内设立养殖场或者在控制养殖区
内新建小型养殖场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或限期
迁移,拒不关闭和迁移的,强制拆除饲养设施。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水禽
与旱禽、家禽与家畜混养的,由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
拒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未对散养畜禽实
行圈养的,由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的,对所饲养的畜禽予以没收,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抛弃、销售、加
工病死畜禽的,由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销售和收购未
经强制免疫或者未加施免疫标识畜禽的,由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
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外埠畜禽及其
产品未经本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检查消毒站所检查和防疫消毒的,
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予以扣留,并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
款。
  扣留的畜禽和畜禽产品经过检测,合格的予以放行,不合格
的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畜牧兽医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
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作出规定的,
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是指养殖规模
在存栏量为300头以上的猪、100头以上的牛、200只以上的羊、1
万只以上的禽类的养殖场及其他相当规模的养殖场;小型养殖场
是指上述标准以下的养殖场。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实施。




汕头市区建筑立面管理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区建筑立面管理办法
汕头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汕头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和使用建筑物、构筑物均应符合建筑立面管理的要求,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委、市城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区城建局按规定权限负责本办法在其辖区内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应协同做好街坊或居住区内的建筑立面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筑立面设计管理
第四条 建筑立面设计应整洁美观,力求创新,符合城市环境和市容要求。
第五条 城市道路的沿街建筑,其锅炉房、配电房、水泵房、烟囱、垃圾道不得临路布置。
第六条 建筑物如天面设置冷水塔,应有遮挡设施,并与建筑立面相协调。
第七条 城市道路的沿街建筑,管道不得临街外露。市级公共建筑、高层建筑的管道不得外露。
第八条 城市道路的沿街建筑外墙装饰,应采用玻璃马赛克、面砖或新型的装饰材料,外墙窗户均采用铝合金玻璃窗。
第九条 建筑立面上安装空调机的规定:
1.城市道路沿街建筑、市级公共建筑、高层建筑(不含高层住宅)立面上不准安装窗式和分离体空调机。
2.高层住宅必须在保证建筑立面整洁美观的前提下,对各住户空调机的安放位置,进行统一设计、统一施工。
3.凡有条件的其它建筑也应按高层住宅的办法处理。
第十条 建筑立面安装窗罩、阳台罩的规定:
1.城市主干道沿街建筑、市级公共建筑、高层建筑立面的窗户、阳台只允许统一安装铝合金花格网,并不得超出外墙和阳台栏板。
2.城市次干道、支路沿街建筑立面上的窗户、阳台只允许统一安装铝合金花格网或钢花格罩,并不得超出外墙和阳台栏板。
3.街坊、居住区内的建筑立面上的窗户、阳台允许统一安装钢花格罩,窗花格罩不得挑出外墙,阳台花格罩不得超出栏板四十公分,不得在阳台栏板立面上设置斜撑,也不得在阳台罩上搭设任何形式的雨蓬。
4.凡允许安装窗罩、阳台罩的建筑物均应由设计部门在建筑物设计时连同窗罩、阳台罩统一进行设计;都必须以街坊、建筑群或整栋建筑物进行统一施工、统一投入使用。
5.凡有窗罩、阳台罩的住户,应在窗罩或阳台罩上至少安装一个供消防救护使用的可开启的铁门。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的沿街建筑裙楼和居住区内的裙楼平台上不准安装铁罩,不得搭设任何形式的顶盖。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沿街建筑的商业店面招牌、遮阳设施的规格尺寸和底层柱子装饰必须统一设计、统一施工,招牌和遮阳设施的上口不得超底层雨蓬或楼层高度。商业店面大于三个开间的,确需提高装饰标准的,应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章 建筑立面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交付使用的建筑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任意改变建筑立面的完整性,具体要求是:
1.不得堵塞或增设建筑立面上的窗户,也不得改变窗洞尺寸、形状和位置;
2.不得封闭或部分封闭建筑立面上的阳台、外走廊,平台等敞开式的空间;
3.不得在城市道路沿街建筑、市级公共建筑、高层建筑立面的外墙上开洞安装空调机、排气机等,也不得悬挂或附着分离体空调机;
4.不得堵塞建筑立面上的漏花窗和阳台栏杆;
5.不得在城市道路的沿街建筑立面上附加任何形式的雨蓬和遮阳设施。
第十四条 交付使用的建筑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已统一安装的窗罩、阳台罩的位置、构造和颜色。
第十五条 不准在建筑物的屋面、阳台、外走廊、裙楼平台上乱搭乱建。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沿街建筑的底层用户不得擅自改变门前人街道地坪标高(特别是商业店面不得以装饰为由提高店前的人行道标高),也不得将拉闸、折叠式的铁门安装在外墙或柱子的外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改变底层建筑的使用性质。

第四章 建筑立面管理的责任
第十七条 建筑设计单位必须根据本办法的基本原则和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并按设计深度要求提供建筑立面设计图低和有关说明。
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设计单位违反建筑立面设计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应严格把好规划设计报建关,凡不符合建筑立面设计管理要求或图纸内容不全的建筑设计方案和施工图一律予以即回,并责成其修改或补充至符合要求,方准报建。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单位必须按经审批的建筑立面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建设单位和个人也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修改设计。
第二十条 建筑物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时,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检查和监督施工单位按建筑立面设计图纸施工的情况,并把建筑立面施工质量、是否按图施工作为竣工验收和质量等级评定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建筑立面使用管理由城市建设管理监察部门负责。市建设管理监察部门负责市区主干道沿街建筑、市级公共建筑、高层建筑的立面管理。各区建设管理监察部门负责辖区其它建筑的立面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沿街建筑、市级公共建筑、高层建筑的外墙装饰用料和色彩方案应在主体工程完成前二个月内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审批。

第五章 建章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违章设计的处理。凡在建筑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报建时,设计单位违反建筑立面设计管理规定而又拒不纠正者,取消该项目的设计资格;建设单位和个人拒不执行建筑立面设计管理规定者,取消该项目的报建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违章施工的处理。凡不按建筑立面设计图纸施工的项目,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予评定质量等级,不准竣工验收,不准交付使用,并责令其返工。返工的一切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返工后该项目不准评为优良工程。
第二十五条 对违章使用的处理。对违反建筑立面使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建设管理监察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拆除违章设施和恢复原状,逾期拒不拆除的,应依法予以强行拆除,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凡按建筑面积计取设计费的项目、窗罩、阳台罩的设计费可按该分项造价的百分之一点五收取。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汕头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199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