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民兵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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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民兵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民兵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民兵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03年11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省 长 黄智权
二○○三年十二月九日





(2003年11月7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12月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公布)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赣发[2002]6号)的部署,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已全面铺开。为配合全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现决定对《江西省〈民兵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民兵应急分队采取赋予任务的办法,在基干民兵组织中落实。原则上设区市建营,编3至4个连;县建连,编3至4个排。编制员额与基干民兵分队现行编制一致,并落实20%的预备数。”

二、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民兵武器装备的调动,按照管辖范围,在县范围内的,由县人民武装部批准,报军分区主管部门备案;在设区市范围内的,由军分区批准,报省军区主管部门备案;在本省范围内的,由省军区批准;调出民兵系统或调出本省的,报总参谋部批准。经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确定配发民兵武器装备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或要求上交武器装备。企业事业单位搬迁,所配发的民兵武器装备一般不得带走,确需带走时,必须按照上述调动的审批权限批准后,由迁出和迁入所在地的县人民武装部办理交接手续。”

三、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农村的民兵和民兵干部在参加军事训练期间,其误工补贴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解决,标准按照当地同等劳力的收入水平确定,当年兑现。企业事业单位的参训民兵和民兵干部在参加军事训练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岗位工资和奖金,原有的福利待遇不变,其伙食补助和往返差旅费由原单位按规定报销。城市民兵教育训练经费和大项活动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解决,不足部分实行社会统筹解决。乡(镇)民兵预备役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解决;街道民兵预备役工作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予以解决。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民兵工作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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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盘锦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意见反馈卡规范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盘锦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盘锦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意见反馈卡规范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盘质监察字〔2005〕13号


机关各科(室)、县(区)局、稽查队:

为了加强系统行业作风建设,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行为,倾听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建议与要求,鉴于前两年行政执法意见反馈卡运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盘锦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意见反馈卡规范管理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五年三月十五日


盘锦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执法意见反馈卡规范管理考核办法

为了加强系统行业作风建设,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行为,倾听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建议与要求,鉴于前两年行政执法意见反馈卡运作的情况,结合本系统实际,特制定《盘锦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意见反馈卡管理考核办法》。

一、行政执法意见反馈卡

1、《行政执法意见反馈卡》返回率的60%为基本数;

2、《行政执法意见反馈卡》的返回率每提高一个百分点,给所在单位加0.5分;

3、《行政执法意见反馈卡》的返回率每减少一个百分点,给所在单位减掉0.5分;

4、《行政执法意见反馈卡》的基数,以本单位行政执法立案和现场处罚案件60%的总和为基数;

5、《行政执法意见反馈卡》的基数,以各执法单位每半年与年末上报市局法规科执法案件统计表与《罚没款收据》为准。

二、行政执法意见反馈卡回执

1、《行政执法意见反馈卡回执》返回率为100%;

2、《行政执法意见反馈卡回执》返回率每减少一个百分点,给所在单位减掉0.5分;

3、《行政执法意见反馈卡回执》各执法单位每一个月送交市局监察科一次;

4、《行政执法意见反馈卡回执》若出现与行政相对人的实际电话号码不相符的(拆机、换号的除外),每一件次减掉所在单位2分;

5、《行政执法意见反馈卡回执》无行政执法人员签名的,每一件次给所在单位减掉1分;

6、《行政执法意见反馈卡回执》少一名行政执法人员签名的,每一件次给所在单位减掉0.5分;

三、几点要求

1、各行政执法单位一把手要负全责,分管领导一定要配合一把手完成好《行政执法意见反馈卡》和《行政执法意见反馈卡回执》的发放与收缴工作;

2、各执法单位必须如实上报行政执法立案和现场处罚案件的数量;

3、各单位要及时上报《行政执法意见反馈卡回执》;

4、《行政执法意见反馈卡》与《行政执法意见反馈卡回执》的累计分数,记入各执法单位年终目标考核总分。



关于加强处方药广告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国家工商局


关于加强处方药广告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国家工商局

 
国药管市[20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国自2000年1月1日起已正式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这是我国药品监督管理模式的一项重大改革。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广告宣传是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按照实施药品分类管理“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注重实效、不断完善”的方针,根据目前我国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总体步骤和非处方药遴选工作的进展情况,为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有效,现公布第一批停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的处方药,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明确的必须凭医生处方才能在社会药店销售、购买和使用的粉针剂类、大输液类和已经正式发文明确的其他品种以及抗生素类的处方药,自2001年2月1日起停止受理和审查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的申请。上述品种广告只能在医药专业媒介发布。(医药专业媒介名单另行公布)

二、上述品种已经取得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核发的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内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的,在本期合同期限内(以合同文本签署的日期为准)可继续发布,但最终时限不得超过2001年4月1日。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的法定机关,应依法认真履行职能,严格广告审查标准和程序,做到守土有责。非法律授权部门不得进行药品广告内容的审查和签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严格按本通知要求的时限,做好对处方药广告审查工作的政策调整,加强对药品广告审查工作的管理,及时检查辖区媒介处方药广告发布情况,发现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要及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违法药品广告的监督查处,对未经广告审查机关批准或擅自更改批准内容发布药品广告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处理。

六、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各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