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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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接苏州市国家税务局报送的《关于给予苏州工业园区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苏国税发〔1995〕30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苏州工业园区的税收优惠政策。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发建设苏州工业园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4〕9号)(以下简称批复)的规定,在苏州工业园区从事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及配套设施等交通、能源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苏州工业园区以外,苏州市内从事上述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在报经我局批准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按照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在苏州市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可依照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免征、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在苏州工业园区从事铁路、公路、电站及配套设施等交通、能源和基础
设施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定期减免所得税的优惠,但个别规模巨大,情况特殊的项目,需要给予更多税收优惠待遇的,可根据批复第三条的规定精神,另行报批。
三、负责苏州工业园区开发建设的中新合资开发公司主要从事园区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可按设立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有关税收待遇。


(截至1995年8月)


一、经济特区:5个(23个市、县)
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厦门市、海南省(海口市、三亚市、通什、琼海市、琼山、文昌、安定、万宁、屯昌、澄迈、儋县、临高、保亭、乐东、东方、昌江、白沙、琼中、陵水县)
二、上海浦东新区:1个
三、经济技术开发区:32个
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上海闵行、虹桥、漕河泾、宁波、温州、萧山、福州、广州、南沙、大亚湾、湛江、昆山、营口、威海、融侨、山东、沈阳、哈尔滨、长春、杭州、武汉、重庆、芜湖、北京、乌鲁木齐
四、沿海开放地区:277个
(一)沿海开放城市:(14个)
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南通、连云港、上海、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北海(含防城港区)
(二)沿海经济开放区:(260个市、县)
辽宁省:(23个市、县)
沈阳市
大连市的瓦房店市、庄河市、普兰店市
丹东市 东沟、凤城满族自治县
营口市 盖州市、大石桥市
盘锦市 大洼、盘山县
锦州市 兴城市、锦县
鞍山市 海城市
辽阳市 辽阳、灯塔县
锦西市 绥中县
河北省:(14个市、县)
秦皇岛市的昌黎、抚宁、卢龙县
唐山市 丰南、滦南、乐亭、唐海、滦县
沧州市 沧县、青县、黄骅市、海兴县(沧州地区)
天津市:(5个县)
武清、宁河、宝坻、静海、蓟县
山东省:(31个市、县)
济南市
青岛市的胶州、胶南、莱西、即墨、平度市
烟台市的莱阳、龙口、招远、蓬莱、莱州市、牟平、海阳、栖霞县
威海市 文登、荣成市、乳山县
潍坊市 诸城、青州市、昌邑、安丘、昌乐、寿光、高密、五蓬县
淄博市 桓台县
日照市
东营市
江苏省:(47个市、县)
南京市 江宁、六合、江浦县
连云港市的东海、灌云、赣榆县
南通市的通州市、启东市、如皋市、海门、如东、海安县
苏州市 常熟市、张家港市、吴江市、昆山市、太仓、吴县
无锡市 江阴市、宜兴市、锡山市
常州市 溧阳市、武进、金坛市
镇江市 丹阳市、丹徒、扬中、句容县
扬州市 泰州市、仪征市、泰兴市、江都、靖江市、邗江、泰县
盐城市 东台市、大丰、响水、射阳、滨海县
浙江省:(34个市、县)
宁波市的余姚市、慈溪市、奉化市、宁海、象山、鄞县
温州市的瑞安市、东清、平阳、苟南、永嘉县
杭州市 萧山市、余杭、富阳、监安、桐庐县
湖州市 德清、长兴县
绍兴市 上虞市、绍兴、嵊县
嘉兴市 海宁、平湖市、海盐、嘉善、桐乡县
舟山市
椒江、临海、黄岩市(台州地区)
福建省:(37个市、县)
福州市的福清市、闽候、长乐、连江、平潭、闽清、罗源、永泰县
漳州市 诏安、云霄、南靖、长泰、平和、华安、龙海、漳浦、东山县
泉州市 晋江、石狮市、惠安、南安、永春、安溪、德化县
莆田市 莆田、仙游县
厦门市的同安县
宁德、福安市、福鼎、霞浦县(宁德地区)
三明市
龙岩市
南平市
广东省:(57个市、县)
珠海市的斗门县
汕头市的澄海、潮阳、南澳县
广州市的番禺市、从化、增城、花县
潮州市 饶平、潮安县
佛山市 南海、顺德市、高明、三水县
江门市 新会、台山市、鹤山、恩平、开平县
湛江市的廉江、遂溪、海康、徐闻、吴川县
肇庆市 高要、四会、广宁县
惠州市 惠阳、博罗、惠东县
茂名市 电白、化州县
汕尾市 陆丰、海丰、陆河县
阳江市 阳西、阳春、阳东县
揭阳市 揭东、揭西、普宁、惠来
中山市
东莞市
清远市
韶关市
河源市
梅州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6个市、县)
北海市的合浦县
梧州市 苍梧县
玉林市(玉林地区)
钦州市、防城县(钦州地区)
上海市:(6个县)
南汇、奉贤、松江、金山、青浦、崇明
(三)南镇扬地区:(3个市)
南京、镇江、扬州
五、省会(首府)城市及沿江开放城市:25个
(一)省会(首府)开放城市:(18市)
石家庄、南宁、哈尔滨、长春、呼和浩特、乌鲁木齐、昆明、郑州、太原、西安、兰州、西安、银川、贵阳、合肥、南昌、长沙、成都
(二)沿江开放城市:(6市)
芜湖、九江、岳阳、重庆、武汉、黄石
(三)北京市:(1市)
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52个
北京、武汉、南京、沈阳、天津、西安、成都、威海、中山、长春、哈尔滨、长沙、福州、广州、合肥、重庆、杭州、桂林、郑州、兰州、石家庄、济南、上海漕河泾、大连、深圳、厦门、海南、苏州、无锡、常州、佛山、惠州、珠海、青岛、潍坊、淄博、昆明、贵阳、南昌、太原、
南宁、乌鲁木齐、包头、襄樊、株洲、洛阳、大庆、宝鸡、吉林、绵阳、保定、鞍山
七、沿边开放城、镇:13个市、县、镇
黑河、绥芬河、珲春、满洲里、二连浩特、伊宁、塔城、博乐、凭祥、畹町市、河口市、瑞丽县、东兴镇
八、国家旅游度假区:11个
大连金石滩、青岛石老人、太湖、杭州之江、上海横沙岛、福建武夷山、湄州岛、广州南湖、北海银滩、昆明滇池、三亚牙龙湾
九、保税区:13个
深圳福田、沙头角、汕头、厦门、海口、大连、天津、青岛、张家港、外高桥、宁波、福州、广州
十、台商投资区:4个
厦门:(3个)
杏林、海沧、集美
福州:(1个)
马尾
十一、苏州工业园区:1个



199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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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批准复旦大学等11个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通知

人事部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批准复旦大学等11个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通知
人事部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



根据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第四届专家组有关专家的意见,经研究决定,批准复旦大学等11个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见附件)。
请你们加强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领导,建立工作程序,严格按照博士后工作的有关规定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附件:

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所在单位名单
-------------------------------
| 单 位 |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一级学科) |
|------------|----------------|
|复旦大学 |力学 |
|------------|----------------|
|上海社会科学院 |理论经济学 |
|------------|----------------|
|首都师范大学 |历史学 |
|------------|----------------|
|湖南大学 |数学 |
|------------|----------------|
|上海大学 |数学 |
|------------|----------------|
|北京师范大学 |系统科学 |
|------------|----------------|
|长春光学精密机械学院 |光学工程 |
|------------|----------------|
|山东大学 |材料科学与工程 |
|------------|----------------|
|重庆建筑大学 |建筑学 |
|------------|----------------|
|北京林业大学 |生物学 |
|------------|----------------|
|白求恩医科大学 |临床医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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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4月21日
在物权法时代,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给法院民事执行工作带来了一定影响。下面笔者从司法实践者的角度,通过房产案例对预告登记后的不动产在法院执行工作中的处理进行探析。

案情:甲、乙、丙、丁四人存在以下关系,甲欠乙200万元,丙欠丁100万元,甲将自有商品房F一套转让给丙,价格为360万元,已支付首期款120万元,并已办理预告登记。甲、丙二人欠款到期均无力还债,先后被乙、丁分别诉至法院请求强制执行商品房F抵债。本案中,对商品房F可否作为被执行人甲或丙的执行标的存在不同意见。有意见认为,F不能作为甲的执行标的,因为F已办理了预告登记,但可以作为丙的执行标的。也有意见认为,F不能作为丙的执行标的,因为F仍然属于甲所有,丙并未取得所有权,相反,F可以作为甲的执行标的。

在此,笔者抛开案件的其他情节不论,仅就以预告登记后的商品房F为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分别为商品房的预告登记义务人甲和预告登记权利人丙的执行情况进行探析。

第一种情况:被执行人为商品房F的预告登记义务人甲。

由于被执行人是预告登记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对于已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即使已办理了预告登记,也并未改变房产的权属,只是使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处分权受到特定限制。预告登记权利人也没有取得实际的物权,其享有的仍然是一种债权。因此,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已办理了预告登记的房产进行查封,为下一步执行做准备。但是,此时,法院仍然不能对商品房F采取进行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理由依据是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即“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既然该商品房F已办理了预告登记,就必须给预告登记权利人丙在规定的期间内的选择权利,否则,物权法关于预告登记的规定就如同虚设。同时,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之规定,一旦期间截止,丙未取得正式物权登记,则法院即可采取拍卖、变卖等具有实质处分性的执行措施,以实现乙的债权。当然,在丙行使预告登记权期间,法院可责令丙将剩余房款向法院支付或提存,以保障乙的债权,否则,法院可以追究丙的责任。据此,丙如完成了正式登记,则法院对该不动产终止执行。

在此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对于未办理登记但善意且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房产的第三人所购买的被执行人的房产,人民法院不应查封,这属例外情况。

第二种情况:被执行人为商品房F的预告登记权利人丙。

预告登记权利人丙对商品房F只是拥有物权化的债权,并未实际取得物权,还不是房产的所有者,所以法院不能直接执行以预告登记权利人丙为被执行人的预告登记后的商品房F。但是,预告登记权利人对预告登记后的不动产享有被物权化的请求权,如无特殊情况,预告登记权利人即为预告登记不动产将来的所有人。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5条第(三)项规定,对于“被执行人购买的……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预查封。虽然该规定未明确其他不动产可否预查封,但笔者认为,无论从该条还是从预告登记的法理上而言,预告登记后的不动产在预告登记权利人为被执行人时,都是可以预查封的。当不动产权属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到预告登记权利人名下时,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预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查封期限仍从预查封之日起开始计算。之后,法院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下一步执行措施。

对于预告登记因预告登记失效等原因被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撤销的情况,执行法院则应解除预查封,不得对该不动产继续强制执行。但是,在预查封期间,即使预告登记权利人丧失对本债权权利的处分,也应无权主动申请撤销预告登记。此时,应由申请执行人丁做出选择,由执行法院来具体处理。

综上所述,对于预告登记后的不动产的执行,需要根据被执行人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义务人等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