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饶市建设项目一站式联合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
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饶市建设项目一站式联合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饶府字〔2008〕89号
市政府有关单位:
《上饶市建设项目“一站式”联合收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六日
上饶市建设项目“一站式”联合收费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建设项目收费工作,防止规费收入流失,提高办事效率,创造高效、便捷、公开、公正的办事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收费的各项规费计算以及收费标准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有效批准文件规定为准,各部门应如实提供准确的项目名称、收费标准和依据。
第三条 联合收费成员单位均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证大厅设置联合办理收费事项窗口。
第四条 凡在市本级管辖范围内涉及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资金)均纳入建设项目“一站式”联合收费(以下简称联合收费)范围。
第五条 各项费用的核定。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证大厅设置联合收费专项核定窗口,统一核定建设项目的各项收费种类和具体金额,统一负责对联合收费收缴情况的核定,统一发出费用收缴情况通知书。费用核定采用电子审核系统,所有收费事项和应缴费用一次性由电子审核系统自动核定生成,并转相关窗口、业主认定。核定窗口人员由市财政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共同派出,市财政局监管,日常工作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对于减免事项,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联合收费所涉及的规费统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内的缴费银行缴纳,并开据财政专用电子票据。
第七条 联合收费项目分为四类。
第一类为按规定施工前必须缴纳的规费,包括: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土地登记费、白蚁防治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防雷装置检测检验费。
第二类为在施工前应预缴纳的规费,包括:垃圾处理费等。
第三类为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规费,包括:水土流失防治费、建筑噪声排污费。
第四类为建设工程竣工应收缴的规费,包括: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第八条 联合收费分两次进行。
第一次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缴清或足额预收第一类和第二类规费。
第二次在建设项目完成后,根据平时监控的记录和综合验收的结果,一是缴纳第三类和第四类规费,二是对项目实际完成工作量与项目规划设计的工作量进行核定,产生的差额部分的规费进行补差和退缴并对预缴费用进行决算。
规划部门权属证明办理部门及相关许可部门在办理和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产权证明及其它建设项目许可时应查验《建设项目规费(开工前)收缴核定表》,对未缴清费用的不予办理。
第九条 建设项目在完成相关许可程序,建筑方案及施工图纸经规划部门审定后,方可进入联合收费流程。
第十条 联合收费的有关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算方法、政策性减免标准、法定减免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内容要在专项窗口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联合收费工作按“一表制”方式进行,分别制作《建设项目规费(开工前)收缴核定表》和《建设项目规费(竣工后)收缴清算核定表》。具体操作如下:
一、建设项目规费(开工前)收缴程序:
(一)缴费人完成建设项目前期相关许可后带齐各相关证件、审核表、规划部门审定的图纸、计算依据等材料到核定窗口核定费用。
(二)核定窗口根据业主提供的有效资料,打印出《建设项目规费(开工前)收缴核定表》,按程序流转到各相关窗口审核,并经缴费人确认。缴费人对某项收费有异议的,由核定窗口召集相关窗口共同会审,并作好核实解释工作。
(三)缴费人持《建设项目规费(开工前)收缴核定表》到相关窗口开出缴款通知书到缴费银行缴费。
(四)缴费后缴费人凭缴费凭证(财政电子票据)到核定窗口核定缴费结果,经核定窗口核实并在《建设项目规费(开工前)收缴核定表》中费用收缴结果栏签署确定意见加盖核定公章后,到规划部门办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二、建设项目规费(竣工后)收(补)缴及清算:
(一)建设项目完成后,缴费人将相关验收结果文件和材料递交到核定窗口,核定窗口根据提供的有效资料由专用管理软件自动生成《建设项目规费(竣工后)收缴清算核定表》,并按程序流转到相关窗口审核,再由缴费人确认。缴费人对某项收费有异议的,由专项窗口召集相关窗口共同会审,并作好核实解释工作。
(二)缴费人持《建设项目规费(竣工后)收缴清算核定表》到相关业务窗口领取了缴款通知书后再到缴费银行进行缴费。
(三)缴费人凭缴费凭证(财政电子票据)到核定窗口核定缴费结果,经核定窗口核实并在《建设项目规费(竣工后)收缴清算核定表》中费用收缴结果栏签署确定意见加盖核定公章后,持《建设项目规费(竣工后)收缴清算核定表》办理产权权属及其它不动产权属证明。
没有特殊情况,应在接到业主提供的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二条 行政监察机关应加强对联合收费实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联合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违法违纪的必须严厉查处。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1、建设项目一站式联合收费事项一览表
2、建设项目规费(开工前)收缴核定表
3、建设项目规费(竣工后)补缴核定表
附1:
建设项目一站式联合收费事项一览表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建设局
1
工程定额测定费
非住宅2‰,住宅按建设工作量1.4‰
赣计收费字[2002]726号
2
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
工程造价5‰;工程造价1‰(质监站)
赣价行字[1996]8号
赣财综字[1996]139号
3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住房:1.8‰;住房以外按工程造价3.5‰
赣府发[1986]18号
赣府发[1998]63号
赣计收费字[2002]391号
经贸委
4
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8元/㎡
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财综字[2002]55号
5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水泥生产企业1元/吨;水利、桥梁、道路等3元/吨,房屋建设等1.5元/吨
财综字[2002]23号
省政府88号令
赣财综字[2003]12号
水利局
6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1元/㎡
江西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水土流失防治费收费准和使用
管理办法
7
水土流失防治费
1、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按生产建设占地面积1元/㎡;对损坏水土保持工程及其它水土保持设施的按其恢复同等标准的造价收取。
2、对造成水土流失,自己不治理或无力治理的:弃土、弃石、弃渣(一次性)2元/㎡;烧砖10元/㎡;烧瓦5元/㎡;烧制水泥1元/吨;萤石矿1.5元/吨;烧制石灰0.5元/吨;铜400元/吨;采石1元/吨;锡300元/吨;煤炭1元/吨;铁矿3元/吨;硫铁矿2.5元/吨;钨200元/吨;金1元/克;氧化混合稀土2000元/吨。
土管局
8
土地登记费
1、机关团体用地2000㎡以下200元/宗,每超过500㎡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2、企业用地1000㎡以下100元/宗,每超过500㎡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个人住房用地100㎡以下13元/宗,每超过50㎡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国土(籍)字第93号
赣价费字[2000]第8号
房管局
9
白蚁防治费
白蚁预防费:钢混结构:1.5元/㎡
砖木结构:2.5元/㎡
砖混结构:2.5元/㎡
白蚁灭治费:4~5元/㎡
赣价房字[1999]第1号;
赣财综字[1999]第31号
气象局
10
防雷装置检测检验费
2.1元/㎡
赣财综字[2000]66号;
饶费价字[2008]30号
城管局
11
垃圾处理费
按建筑面积7元/㎡
饶府办发[2003]105号
省政府备案
人防办
12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地面总建筑面积54元/㎡
饶价费字[2007]26号
2008年1月1日
起执行
规划局
13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27元/平米
赣府发[93]13号文
环保局
14
建筑噪声排污费
商住楼6.57元/㎡
厂房13.27元/㎡
国务院第369号令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31号令
附2:
建设项目规费(开工前)收缴核定表
编号: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建设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建设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地址
项目规模(万元)
建设占地面积(m2)
申报日期
建设项目一站式预算收费计算基数明细
预算建筑总面积(m2)
砖混结构面积
框架结构面积
框剪结构面积
商业用房面积
住宅用房面积
自建人防工程面积
地下室面积
物管用房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
其他建筑面积
预算建筑工程总造价(元)
商业用房造价
住宅用房造价
自建人防工程造价
地下室造价
物业用房造价
其他建筑造价
公用建筑造价
防雷装置检测验收点
一站式收费项目核算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应收(预缴)金额
收费金额
审核(签章)
建设局
1
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
经贸委
1
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2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土管局
1
土地登记费
房管局
1
白蚁防治费
气象局
1
防雷装置检测检验费
城管局
1
垃圾处理费
人防办
1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规划局
1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水利局
1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应收总金额
实收总金额
(大写)
实收合计
(大写)¥
结果
经核对,上述收费事项已全部缴清。
申办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复核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此表由一站式收费窗口统一保管、存档,便于检查核算经费。
附3:
建设项目规费(竣工后)补缴核定表
编号: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建设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建设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地址
项目规模(万元)
建设占地面积(m2)
申报日期
建设项目一站式预算收费计算基数明细
决算建筑总面积(m2)
砖混结构面积
框架结构面积
框剪结构面积
商业用房面积
住宅用房面积
自建人防工程面积
地下室面积
物管用房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
其他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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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兵预备役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规定
北京市政府、北京卫戍区
北京市民兵预备役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规定
市政府、北京卫戍区
第一条 为保证完成本市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根据,《北京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民兵、预备役工作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北京卫戍区主管。
区、县和乡、镇以及街道人民武装部负责本地区的民兵、预备役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和部门、系统的人民武装部或者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本部门和本系统的民兵、预备役工作。
第三条 本市的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由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下达。
区、县人民政府和预备役师团将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下达的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逐级下达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
第四条 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人民武装部除按国家规定的有关职责外,还具有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民兵、预备役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统筹安排本地区民兵、预备役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本地区的民兵、预备役任务;
(三)制定本地区民兵、预备役工作规范和要求;
(四)为民兵、预备役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给予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
(五)决定、批准或者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建议奖惩。
第五条 部门、系统具有下列职责:
(一)支持、推动所属各单位开展民兵、预备役工作;
(二)指导、协调、督促所属单位完成上级下达的民兵、预备役任务。
第六条 单位具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和巩固民兵、预备役部队组织,配齐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按时进行年度整顿,适时开展活动;
(二)开展民兵、预备役部队政治思想工作,按规定落实政治教育内容和时间,使受教育面达到90%以上;
(三)把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等活动所需的人员、时间、经费,纳入劳动、人事、财务管理计划,保证军事训练任务的完成,做到不重训、不漏训;
(四)按规定建立武器库(室)并配齐看管人员,按要求管理、维修武器装备,达到无丢失、无损坏、无锈蚀、无霉烂、无事故;
(五)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担负战备执勤,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本单位正常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六)进行预备役军官、士兵和动员物资、器材的登记,落实战时动员有关准备工作;
(七)发动民兵、预备役人员带头发展生产,完成急难险重任务;
(八)战时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军参战,保卫生产,保护群众,支援前线,完成兵员、物资和车船等动员任务。
第七条 本市民兵、预备役工作实行达标考核制度。具体达标标准和考核办法,由北京卫戌区根据上级军事机关的要求制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系统及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民兵、预备役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把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人员,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第九条 凡认真执行本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部门、系统、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给予表彰奖励;对做出特殊贡献的人员,由上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按批准权限,给予记功、晋级或者授予荣誉称号:
(一)落实民兵、预备役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绩突出的;
(二)在民兵、预备役部队组织建设、军事训练、政治教育、武器装备管理、执行勤务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民兵、预备役工作的主管负责人和分管责任人,在民兵、预备役工作中尽职尽责,做出优异成绩的;
(四)保护或者抢救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有功的;
(五)在民兵、预备役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十条 对没有完成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的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由上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行政首长给予行政处分。
对没有完成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系统,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行政首长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凡未达到本地区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民兵、预备役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目标的单位,不得评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和享受其他奖励及荣誉。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武装部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单位主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当地人民武装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按每逾期1日100元至200元处以罚款,对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主管负
责人和直按责任人按每逾期*日10元至20元处以罚款,直至其改正:
(一)依法应当建立人民武装部和民兵、预备役部队组织而拒绝建立的;
(二)擅自撤销、合并人民武装部或者取消民兵、预备役部队组织的;
(三)不按规定配齐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干部的;
(四)拒绝按受和无故不完成民兵、预备役部队教育、训练任务的;
(五)不按规定修建武器库(室)的;
(六)不按标准配齐武器看管人员的;
(七)武器装备管理制度不落实,造成武器装备锈蚀、损坏、霉烂的。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或者疏于管理而发生武器装备丢失、损坏、被盗等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当地人民武装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至10万元罚款;对责任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既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