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农业政策法规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业部政法司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农业政策法规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办政【2009】2号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的部署,围绕农业部党组2009年中心工作,我部制定了《2009年农业政策法规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日
附件:
农办政〔2009〕2号.ceb
http://www.agri.gov.cn/govpublic/CYZCFGS/200903/P020090302513814916781.ceb
农办政2号附件.doc
附件:
2009年农业政策法规工作要点
紧密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要求,认真落实部党组的工作部署,以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的目标,不断加强农业政策法规工作,努力为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政策法制保障。
一、深入研究重大理论问题
(一)组织开展农业产业稳定发展问题研究。立足国内保障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供给,在深入研究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问题的基础上,着力研究调动地方抓粮积极性问题。密切关注油料、棉花、生猪等产业发展的新情况新变化,及时提出推动各产业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高度关注外商经营农产品和外资并购境内涉农企业问题,及时提出保护农业产业安全的对策措施。
(二)组织开展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问题研究。深入研究如何实现“两个转变”问题,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按照既要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又要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还要保证经营者效益的思路,密切关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地方经验,探讨有关法律法规问题,确保经营制度的稳定。
(三)组织开展农民增收问题研究。紧紧抓住当前扩大内需特别是农村内需的重要契机,深入研究通过制度创新和调整分配格局、有效刺激农民收入增长、逐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途径和办法。
(四)组织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问题研究。密切跟踪关注农民工就业形势变化,研究如何创造良好环境,引导农民有序外出就业;研究如何通过发展县域经济、振兴乡镇企业和中小企业,扩大农村基础建设规模,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强化农民工培训等多种方式,促进农民充分就业。研究提出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的政策建议,不断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五)组织开展农业组织化问题研究。加大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问题的调研力度,为及时研究制定和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提供有效公共服务和创造法制环境,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六)组织开展统筹城乡产业发展问题研究。引导资源要素在城乡、工农之间合理配置是统筹城乡产业发展的重点难点,要在原有研究的基础上,着重研究统筹城乡产业发展问题,及时提出通过财政贴息、以奖代补等形式引导城市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生产要素流向农村的有效途径,推动城乡各产业有机联系、协调发展,促进城乡产业合理分工、优势互补、联动发展的对策措施。
(七)组织开展加强农业法制建设问题研究。深入开展出台政策与制定法律关系问题研究、推进农业执法体制机制创新有效途径问题研究。围绕农业法制建设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和重点、难点问题,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食品安全法关系、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和涉农外资并购法律制度研究。
二、推动强农惠农政策贯彻落实
(七)推动完善和落实强农惠农政策。及时开展中央1号文件贯彻落实情况调研,了解各地相关配套政策和基层干部群众对文件精神的反映,促进各项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针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农业的影响,从稳定主要农产品价格、平衡产业链上各经济主体利益关系的角度,研究粮食、棉花、油料、生猪等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探索多形式、多渠道加大农业产业支持保护力度的有效途径和可行办法。密切跟踪农业农村经济的运行情况,调研农业产业发展和农村经济运行的新情况、新矛盾和新问题,总结各地的好做法、好模式和好经验,研究提出2010年农业农村经济的政策建议。
(八)积极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通知》精神,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大力支持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多渠道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保障农民工就业。开展农民外出就业监测调查,充实调查内容,完善指标体系,提出上半年和全年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状况统计分析报告。加强农民工流动的临时性监测分析,及时反映农民工就业状况,发现并反映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新特点、新情况和新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九)积极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深入分析宏观形势变化对农民增收的影响,系统总结农民增收的特点和经验,探索促进农民增收的规律,推动建立农民持续增收的长效机制。协调部内司局落实中央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措施,广泛开辟农民增收渠道。研究起草《国务院关于研究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促进农民稳定增收报告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总结各地在促进农民增收特别是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影响、促进农民增收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宣传各地农民增收的典型案例。继续开展农民收入监测分析,上半年分析农民现金收入、年底分析对农民人均纯收入,提高时效性,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十)推动农村金融和农业保险发展。围绕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开展深化农村金融改革调查研究,总结各地在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推进农村金融组织创新等方面的成功实践,研究分析问题,力争在加强金融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和现代农业发展、强化各类金融机构支农责任和确定支农贷款比例等方面取得进展。参与农业保险条例立法相关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推动农业保险立法进程。系统总结各地在推进农业保险工作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机制和发展模式的政策措施。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逐步建立完善农业保险体系。完成农业部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推进农业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总结各地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做法与经验,开展城乡一体化理论研究,探索统筹城乡规划、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劳动就业等方面的办法与途径,提出建立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的政策建议。参与农村综合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农民工社会保障等工作,加强跟踪研究,及时提出保障改革顺利进行的政策建议。发挥体制改革综合部门作用,统筹协调部内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完善、农技推广体系、兽医管理体制和农垦管理体制改革,加强与国务院综合改革部门的协调配合,力争将农业部门各项改革纳入国家总体改革规划中,取得相关政策支持。
三、推进农业立法进程
(十二)继续完善农业法律法规。围绕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继续配合立法机关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的审议工作,加快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制修订进程,争取年内出台;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兽医器械管理条例制修订的调研工作,争取形成比较成熟的草案。适应新形势下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需要,配合立法机关研究修改农业法律和行政法规。围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出台6件规章。
(十三)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指导。引导、支持地方研究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效提升。
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十四)加快推进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认真落实《农业部关于全面加强农业执法扎实推进综合执法的意见》(农政发[2008]2号)要求,扎实推进农业综合执法。通过开展督导活动,推动各地采取切实措施,努力实现“三年内在全国农业县(市、区)全部实行综合执法”的目标。研究制定《2009-2013年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规划》,积极争取有关部门项目支持。继续安排一定数量的县市开展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示范,提高综合执法规范化水平。与部内有关司局共同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对农业执法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十五)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和管理。举办两期全国农业行政执法培训班,继续开展执法培训试点工作,不断提高农业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和办案能力。落实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认真做好部内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的审验和发放工作。研究制定《农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和《农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
(十六)强化执法监督。进一步做好部本级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听证工作,继续在农业系统组织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不断规范执法行为。研究制定《农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认定标准》,规范农业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研究制定《农业行政复议工作规定》。
(十七)做好农业法制宣传工作。推进《农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实施,确保农业系统“五五”普法取得实效。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两周年为契机,大力开展普法活动。
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
(十八)加强学习创新能力建设。不断学习新知识、新理论,提高理论和业务素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深入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促进工作思路拓展开阔,努力提高服务农村改革与发展的能力水平。
(十九)加强调查研究能力建设。深入分析宏观经济形势,深入基层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增强对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特点与规律的认识与运用,特别是要对农业农村基本情况、基本数据、基本问题、基本思路有准确的把握,提高解决新问题、新矛盾的前瞻性、针对性和科学性,提高服务农业农村工作大局的能力。
(二十)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依法行政是对政府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推动农业政策法规工作的基本准则。要提高法制工作能力,树立依法行政观念,要善于把握时机,使行之有效的政策和管理规范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加快配套制度建设的步伐。
(二十一)加强统筹协调能力建设。农业政策法规工作涉及面广,要善于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形成推动工作的合力。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关系,提高对外交往和统筹协调能力,善于借用外脑,建立健全内外部互动配合机制,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合力,做好各项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2006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发[2006]4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2006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2006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吉林省2006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对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责任,确保就业和社会保障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八次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部署,抓住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的历史机遇,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面的责任机制,以人为本,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狠抓落实,促进2006年全省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目标任务
全面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千方百计扩大就业,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重点抓好就业和再就业、劳动关系、培训鉴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金保工程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9个方面35项工作。
(一)就业和再就业方面(9项):
1.创造城镇就业岗位数量,其中:政府出资购买公益性岗位规划落实数量。2.城镇新增就业人数。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其中: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人数。4.城镇登记失业率。5.创业促就业成功项目数量。6.财政就业专项补助资金。7.劳务输出人数,其中:(1)省外输出人数;(2)吉林保安进北京人数;(3)境外就业人数。8.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当年新到位金额。9.小额担保贷款当年新发放金额。
(二)劳动关系方面(2项):
10.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其中:私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11.农民工工资当期支付率。
(三)培训鉴定方面(5项):
12.下岗失业人员技能培训人数。13.下岗失业人员培训后就业率。14.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培训人数及创业成功率。15.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数,其中: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高技能人才人数。16.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实训基地建成率。
(四)养老保险方面(5项):
17.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其中:(1)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参保人数;(2)实际缴费人数占参保人数的比例。18.基本养老保险费当期征缴额。19.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率。20.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率,其中:社区管理率。21.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按季到位率。
(五)失业保险方面(3项):
22.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3.失业保险费征缴金额(含清欠)。24.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率。
(六)医疗保险方面(2项):
25.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其中:城镇居民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人数。26.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
(七)工伤保险方面(2项):
27.参加工伤保险人数,其中:高风险企业参保率。28.工伤保险缴费率。
(八)金保工程方面(3项):
29.基金管理合规率。30.省市联网达标率。31.市级数据中心基础建设达标率。
(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方面(4项):
32.符合低保条件城市困难居民应保尽保、分类施保率。33.市(州)、县财政城市低保资金最低预算到位率。34.城市低保资金社会化发放率。35.街道(镇)、社区城市低保工作信息化建设达标率。
三、责任期限
自2006年1月1日始,至2006年12月31日止。
四、考评方法
考评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市(州)政府落实2006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情况,由省政府负责考评,采取省考评督查组集中考评与省直相关业务部门日常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县(市、区)政府落实目标责任制情况,由市(州)政府负责考评。目标责任制实行半年初评,年终总评。半年初评情况进行通报,年终总评采取将各类指标实际完成情况与日常工作情况加权评分的办法进行综合平衡后排序,并予以通报表彰。具体考评时,对能够量化的指标,进行定量考评;对难以量化的指标,进行综合评定。考评工作采取深入基层、查阅表册账卡、召开座谈会、抽样调查、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
五、奖惩办法
2006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不再设立综合先进单位,只对9个方面单项工作进行考评,并依次排序,评出单项工作先进单位,具体奖励名额根据年终考评情况确定,并分档予以表彰奖励;对在实际工作中开拓创新意识强、效果显著的地区和单位,给予表彰奖励(设立创新工作先进单位)。对目标责任制贯彻落实不力,目标任务完成不好,或由此引发频繁集体、越级上访和突发性事件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组织领导
2006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仍然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省政府与各市(州)政府签订目标责任状,各市(州)政府与所属县(市、区)政府签订目标责任状,并分级组织落实。全省目标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由省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负责,省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2006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组织实施工作的领导。同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公司等要各负其责,通力合作,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附件:吉林省2006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指标解释
一、政府出资购买公益性岗位规划落实数量:指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工作的意见》(吉政办发〔2005〕45号)明确的开发重点和开发规划,落实政府出资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数量。
二、财政就业专项补助资金:指按照2005年度省财政下达各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最低预算建议数完成情况。主要用于支持就业、解决并轨遗留问题和补充失业保险。
三、境外就业:指本地劳动力通过各种合法渠道,包括通过劳动保障部和商务部批准的中介机构到国(境)外就业的总称。
四、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当年新到位金额:指到报告期末各级财政安排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当年新拨付到担保基金专用账户的金额(不含2005年末以前已拨付到位的担保基金额)。
五、小额担保贷款当年新发放金额:指到报告期末经办银行当年实际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不含2005年末以前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金额)。
六、劳动合同签订率:指报告期实际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占应签订劳动合同人数的比。计算公式为:
劳动合同签订率=实际签订劳动合同人数/应签订劳动合同人数×100%
七、农民工工资当期支付率:指农民工工资当期实发数与应发数的比率。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农民工工资应按月足额支付,建筑业不能按月支付,最长不能超过2个月。计算公式为: 农民工工资当期支付率=农民工工资实发数/农民工工资应发数×100%
八、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实训基地建成率:指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实训基地实际建成数与应建数的比率。按规定,2006年全省每个市(州)、县(市、区)都应建立(或改、扩建)一个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实训基地。计算公式为: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实训基地建成率=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实训基地实建个数/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实训基地应建个数×100%
九、城镇居民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指凡是未参加或没能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及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城镇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城镇居民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等,以企业、团体或家庭为单位参加住院统筹的医疗保险。
十、社保基金管理合规率:指基金合规金额与基金全部金额的比率。(一)基金: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和城市低保资金。(二)违规金额:指违反基金管理规定使用的各项资金数额。计算公式为:
基金管理合规率=(全部基金总额-违规金额)/全部基金总额×100%
十一、省市联网达标率:指各市州与省联网实际完成情况占应联网达标情况的比率。其达标标准为:2006年底,完成省市联网,并实际应用,能够开展养老保险数据监测、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数据的整理、上传工作。计算公式为:
省市联网达标率=已完成省市联网情况/应完成省市联网情况×100%
十二、市级数据中心基础建设达标率:指市级数据中心基础建设完成情况与应完成情况的比率。(一)建设原则: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软件应用,建立全市统一信息网络平台,支持社会保险和劳动力市场信息两大业务系统。(二)建设标准:建立符合国家标准的机房,设备满足目前业务及扩展需要,承载本级数据中心的各项职能。(三)组织保障:有专门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或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数据中心的建立和运行维护。(四)数据中心应建设成为本级唯一的一个中心节点,承担对上对下的网络连接和数据传输功能。计算公式为:
市级数据中心基础建设达标率=市级数据中心基础建设完成情况/市级数据中心基础建设应完成情况×100%
十三、市(州)、县(市、区)财政城市低保资金最低预算到位率:指市(州)、县(市、区)财政实际列入并到位的低保资金与年初计划列入的低保资金比率。计算公式为:
最低预算到位率=市(州)、县(市、区)财政实际列入并到位的低保资金/市(州)、县(市、区)财政年初计划列入的低保资金×100%
十四、城市低保资金社会化发放率:指实际通过金融机构向低保对象发放的资金与全部低保资金总额(国家、省级低保补助资金及地方列支的低保资金)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社会化发放率=通过金融机构发放的低保资金/低保资金总额×100%
十五、街道(镇)、社区城市低保工作信息化建设达标率:指街道(镇)、社区配备有低保工作专用微机并实现与省、市(州)、县(市、区)的网络连接,达标率的计算公式为:
信息化建设达标率=实现网络连接的街道(镇)、社区个数/全部街道(镇)、社区个数×100%
注:其他指标解释见2004年、2005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