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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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
省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加快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高科学技术水平,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规定:
一、进一步放宽对科技人员政策,充分发挥他们在促进技术进步中的骨干作用
1、科研单位可有计划地组织科技人员创办、领办、承包、租赁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或到农村进行有偿服务和经济技术承包。对有组织选派出去的科技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下同),工作一年后,可允许一名具备招工条件的子女经考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为合同制工人
。家属符合“农转非”规定的,可优先办理手续。承包、领办、创办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不足,经银行核准可优先贷款。在基层工作两年以上,对发展生产力作出贡献的,返回原单位后保留被聘或相应职务。
2、重视从工人、农民及其他劳动者中选拔和培养各种技术人才,引导和鼓励工人、农民和各行各业中有志者,自学成才。对有培养前途的,可通过岗位职务培训和选送到高等院校及电大、函大、业大、职大、夜大学习,提高技艺水平。逐步在企业中实行工人技师职务制度。进一步完
善乡镇企业的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根据乡镇企业的特点,制定各系列技术职务评聘标准。要切实加强对群众性技术革新、技术发明活动中各项成果的评价和推广应用工作,对成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3、在重视发挥本省人才作用的同时,积极引进省外人才,包括有特殊技艺的能工巧匠。对省外人才来我省工作的,实行下列优惠政策:(一)以受聘兼职、技术咨询和转让、承包、合作开发等形式来我省合作者,聘金至少高出原工资一倍,数额不限。(二)我省急需的人才,调入后
即予以解决住房;聘评技术职务不受指标限制;已工作的配偶可随调,未就业的可照顾就业,还可解决一名符合条件的子女就业;配偶和十五周岁(在学者十八周岁)以下的子女属农村户口的,可转为城镇户口;全家迁入可适当发给安家补助费。(三)有重大贡献者,由各级政府授予荣誉
称号,晋升一至三级工资;凡能使受援企业纯利润增加五万元以上的,除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分成外,可再提取增加额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凡能帮助受援企业创省优、部优、国优产品的,除按规定奖励外,根据获奖产品的经济效益给予重奖。本省人才做出同省外人才相同贡献的,也可享
受同样的待遇。(四)对自愿调往我省山区、老区、贫困地区和集体、乡镇企业工作的,采取比以上各条更优惠的政策。(五)毕业研究生到我省工作,满编、超编的高等院校、其他事业单位和各大中型企业,允许超编接收。
4、分配到区、乡(镇)、村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到职即享受定级工资待遇。本科、专科、中专毕业生工作分别满一年、二年、三年,并保证继续在当地工作五年以上者,可解决直系亲属一人“农转非”。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工作满十五年的科技人员,到十七个贫困县连续工作五年以上,其子女高中毕业考省属院校,其录取分数可比考生所在地最低控制分数降低二十分。考生家长所在单位和在贫困县工作单位应同时出具证明,由考生所在学校验证,经当地教育部门核准,提供
给录取院校。当地劳动部门招工时,上述科技人员未就业子女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招工一人。
二、鼓励科研机构引入竞争机制,积极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
5、实行所长负责制的科研机构要进一步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把承包指标作为所长任期目标的重要考核内容。承包期一般为四年。所长离任时要进行经济审计。
6、科研机构承包经营的主要内容,一是包经济社会效益,着重考核科研机构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二是包科学技术水平,着重考核成果获奖率、专利获准率,以及成果和专利在生产中曲应用率;三是包技术进步的后劲,着重考核人才培养、项目储备及科研设施的建设。
7、承包指标完成情况同工资总额或奖励福利基金接钩。接钩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科研事业费完全自给的科研机构,实行“核定收支,目标承包,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浮动挂钩”的办法。在切实保证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其纯收入由单位自主分配和使用。奖金税起征点放宽为人均六个月基本工资。单位有权自费对贡献突出的职工奖励晋级,年奖励晋级面不超过
百分之三。
(二)科研事业费部分自给的科研机构,实行“核定收支,定额补助或补助递减包干,超支短收不补,节支超收全留”的办法。奖励福利基金比例与事业费减拨进度挂钩,凡全面完成承包任务,其事业费在一九八六年基数上,递减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含百分之三十),奖金限额为人均
五个月基本工资,年奖励晋级面为百分之一;递减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奖金限额为人均五个半月基本工资,年奖励晋级面为百分之二;递减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奖金限额为人均六个月基本工资,年奖励晋级面为百分之三。
(三)科研事业费包干的科研机构,实行“预算包干,节余留用,超支不补,收入全留”的办法,也可以实行“单项经费包干”和“工资总额包干”的办法。全面完成承包任务的,全年发放奖金限额为人均四个半月基本工资。创收的纯收入不超过本单位当年事业费百分之二十五的,全
部留给本单位,超过百分之二十五的,超过部分,一半用于冲抵下一年度的事业费拨款,一半留给本单位。冲抵幅度达到第二种挂钩方式规定的,可按照第二种挂钩方式发放工资、奖金和调整年奖励晋级面。
8、在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过程中,要统筹兼顾,搞好收益的合理分配。对承担国家重点积研任务的科技人员,在确保任务完成前提下,允许从课题承包经费结余中,提取百分之三十,作为课题承包节约奖金。
三、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以多种形式长入经济,发展积研生产经营实体 。
9、科研机构可以和企业联合经营,可以互相承包、租赁、参股、兼并,或进入企业、企业集团,或发展成科研型企业等;可以充分利用中心城市、智力密集区的优势,面向国际市场,创办或联办多种形式的分所、公司、企业、企业集团;也可以在沿海开放地区设立窗口,或直接在国
外布点,建立各种独资、合资机构,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和新技术产业的形成。智力密集的省辖市,应积极创造条件试办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并研究制定相应扶持政策。
10、由科研机构兴办的科研生产经营实体,其收入免交能交基金和所得税,三年内免征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自筹资金兴办科研生产经营设施免交建筑税。科研机构同十七个贫困县联合兴办科技扶贫经济实体,免交各种税、费五年。自一九八八年起,科研机构出口创汇以一九八
七年为基数,新增部分三年内全额留成,用作单位的发展基金,自主使用。科研机构与企业联合创汇,按先分后税的原则处理,科研机构所得,享受上述待遇。
11、鼓励创办民办科技机构,发挥其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及技工贸、技农贸一体化等运行机制方面的优势,逐步改变科研机构所有制的单一模式,形成国家、集体、个人一起兴办科技事业的新局面。民办科技机构在承包科研课题、进行技术服务和申请科研成果奖励、银
行贷款等方面,与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具有同等地位。
四、充分发挥厂办科研机构的作用,强化企业的技术开发能力
12、企业要把新产品投产率、产值率、利税率和技术改造、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产品更新率、产品质量、降低消耗等技术进步指标纳入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企业上等级的考核指标体系,考核不合格,企业不得升级。
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应建立健全技术开发机构,或吸收科研、设计单位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新组建的企业集团,如果没有科研、设计单位参加,本身也没有技术开发机构,主管部门一般不予批准。
13、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实行厂长领导下的所长负责制。所长可以与厂长签订承包合同,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所长有人、财、物方面的指挥权和调配权。在完成本企业任务的前提下,有组织地面向社会承接各种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任务。允许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独立核算,其科技人员
的工资、奖金和福利不低于生产岗位职工的待遇。可以从对外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的纯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奖励直接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此项费用不计入本单位的奖金总额。
14、企业科技机构人员工资和购置单台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可摊入企业生产成本;五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分三至五年摊入成本。其他所需资金,可从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等自有资金以及新产品的减免税款、上级
拨给的科技三项费用、对外转让科技成果、提供技术服务、销售小批量产品所得收入中列支,也可向银行申请贷款解决。
15、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中的科技机构,技术性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开发的新产品按规定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在自己的试验车间里生产小批量产品实现的利润,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免所得税。用自筹资金兴建科研设施,免征建筑税。
五、改革现行农村技术开发服务机构的运行机制,发展以科技为支柱的农村商品经济
16、现有农村技术开发服务机构,应发展成独立的技术经济实体,根据当地产前、产中、产后的需要,通过有偿技术服务、技术经济承包和经营与技术服务有关的农用生产资料等业务,改变单纯依赖政府拨款的状况,逐步形成自我发展能力。
17、加快农村区乡科委的建设,把决策、管理、开发、经营、培训、服务等多方面的功能协调起来,形成新的农村科技管理体系。大力发展农村各种专业合作组织、技术协会、科普协会以及村办、联户办、户办等各种形式的民间科技组织。鼓励农民通过集资、入股等方式,兴办各种
所有制的农业技术服务组织或技术经济实体。
六、重视科技工作,增加科技投入
18、“七五”期间省和地方财政应按照科技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预算支出的增长率的原则,逐步增加对科技的投入,科技三项费用应占财政支出的百分之一,科研事业费财政拨款的增长率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率的百分之五以上。
19、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要管好用活科技经费。科技三项费用、科研基本建设投资、科研事业费等各种科技经费,须按“择优投放、择优扶持”的原则使用,并通过建立发展基金、匹配投资、招标、经费有偿回收等形式,提高科技投资效益,以保证科技和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
20、各级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开辟和疏通科技信贷渠道,增加科技信贷额度。贷款贴息可由科技部门从科技发展基金中列支。要鼓励和支持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联合创办科技信贷和投资机构。经营效益好的科研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多种方式向社会集资。贷款和投资办法
,由科技主管部门与金融机构研究制定。
2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各部门驻皖科研设计单位,可依照本规定执行。过去本省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198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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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中国涉外经济法》

朱奇武
编者按:

本文作者为我国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这篇评论,是作者生前的最后一篇文章(作者1995年6月20日完成本文,1995年6月23日因病逝世)。今天,本刊发表朱奇武先生的这篇绝笔之作以?怀念。
我很高兴获悉深圳大学副教授沈木珠同志出版了她38万字的著作--《中国涉外经济法》,这在研究中外经济关系方面又增加了一支强劲的生力军
。我在拜读之余,谨写几点意见,作为评议,以资鼓励和互勉。

首先,我感觉在近十年之内,沈木珠同志撰写和出版了五部书:《中国涉外经济法概论》、《海商法新论》、《中国对外贸易法律》、《涉外经济法理论与实务》和《中国涉外经济法》,还发表了一批论文,可谓硕果累累,充分说明她在科研、教学战线上,不辞劳苦,奋力拼搏,这在市场经济十分发达的深圳,显得更加难能可贵。但从另一方面看,也只有在涉外经济如此发达的深圳,才能促使作者取得如此辉煌的成果。

其次,木珠同志抓住中外关系中最重要的规律,适应国家和社会的需要,与时代同步前进。这就是说,她在当前中外经济大循环中,抓住最关键的环节--中国涉外经济法,在科研、教学战线上默默耕耘,获得惊人的成就。一般来说,近几十年来,国际关系的重点已从政治、外交逐渐转到经济、贸易方面来,所以,我们加强了国际经济和涉外经济法的研究。不过,国际经济法和涉外经济法虽然紧密相连,但有重要区别,它们虽然都以不同的国籍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作为主体,它们都调整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以及它们都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但是,它们的性质、法律地位,以及发生的作用是不同的。其一,中国涉外经济调整的是中国的对外经济贸易关系,而不是一般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属于国内法性质。其二,中国涉外经济法适用的是中国对外贸易法、中国涉外投资法,以及因参加和承认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不是一般国家之间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其三,中国涉外经济法的宗旨和目的是保证和促进中国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与国际经济法是不大相同的。就以近几年来发生的中外经济关系的问题来说,美国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中美谈判和达成知识产权的协议,中国要求复关和参加世界贸易组织等,可以清楚地看到中国涉外经济法的必要性、重要性和迫切性,而我们在这方面的研究,却是多么不够,多么薄弱!

再次,木珠同志在她的著作中全面地、系统地论述了中国涉外经济法,这包括着中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国对外贸易法、中国涉外投资企业法、中国涉外技术转让法、中国涉外货物运输、保险法、海关法、商检法、涉外税法、外汇管理法、涉外经济仲裁法及诉讼等,可以说,在中国涉外经济法的领域中,应有者尽有,且论述令人折服。即使在目录上没有的特区经济法,但实际上在讲全国性的法律制度中和有关章节中,都结合着讲到了;同样在目录上没有的商品检验法,她在讲对外贸易法中也结合着作了介绍。中国涉外经济法的性质和范围非常广泛而复杂,没有一个庞大的涉外经济法律体系,不仅不能把所有的重要内容包罗进去,而且要贯彻执行,付诸实施,就难乎为技了。比如办理进出口贸易而不懂运输保险,就不能把货物装运船上,送给买主;如果不懂外汇,也不能支付货款,清算债务。木珠同志著作的体系独具特色,
不仅系统、完整,而且轻重分明、详略得当。

第四,木珠同志在她的著作中发挥了精心研究,大胆阐述自己独立见解的特点。大家知道,本来写一本科学著作己属不易,而要在科学著作当中提出自己独到的见解,作为创新以贡献宝贵的意见,则尤为困难。现在学术界往往将涉外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混淆不清。木珠同志讲涉外经济法是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但是,她特别指出涉外经济法是与国际经济法不同的,它们调整的对象不同,它们的主体不完全相同,它们的法律性质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等等。这种在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分析,坚持正确论断,不仅需要付出艰苦的劳动,而且需要坚强的毅力和巨大的勇气。如关于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责任问题,中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她指出国际公约明确规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该包括利润损失在内。

此外,木珠同志在她的著作中不但讲述了中国涉外经济法的各种法律制度,而且理论联系实际,讨论了中国涉外经济法的许多实践情况,提出政策指导法律、法律规定实践的论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积极实行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政策,尽力扩大对外贸易,积极吸收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学习管理经验。1988年我国对外贸易总额为1030亿美元,在世界出口贸易总额中占第16位;1991年我国对外贸易总额在1357亿美元,在世界出口贸易总额中占第12位;1992年我国对外贸易总额达1656亿美元,在世界出口贸易总额中占第11位。这其中,涉外经济法是起了重要的作用。

总而言之,《中国涉外经济法》一书,全面、系统地讲述了中国涉外经济法的各种法制,内容充实,材料丰富,结构严谨,表述清楚,文字通畅,无疑是一本优秀的涉外经济法教科书,可以推荐为高等学校的统用教材。
1995年6月20日
(1997年7月23日 深圳商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将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修订施行,是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措施,对于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意义重大。《条例》针对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发生事故较多、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问题较为突出等薄弱环节,增设了有关使用安全的制度和措施。《条例》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范围、责任和要求,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更清晰,监管措施可操作性更强,对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与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更相适应,更有利于加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力度。《条例》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保障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

二、认真学习和广泛宣传《条例》,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单位)要把学习贯彻实施好《条例》作为今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将其纳入“六五”普法工作之中,列入本部门、本单位学习培训计划和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内容,为《条例》的贯彻实施打下坚实基础。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条例》,使社会各界及时了解、理解和支持《条例》,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三、正确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

新修订的《条例》在内容上作出了重大调整和补充,进一步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体责任,对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的职责予以明确和细化,加大了对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各单位要结合组织学习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编写的《〈条例〉释义》,重点把握以下内容。

(一)完善了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目录发布制度。《条例》根据联合国的危险化学品统一分类及标识制度全球协调系统(GHS)的要求,按照化学品的危害特性确定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及目录,更加科学明确,与国际接轨。同时,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发布要求。

(二)健全完善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以及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必须由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同时,与《港口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业产品许可证条例》进行了衔接。

(三)新设了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许可。针对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事故多发的情况,为从源头上进一步强化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条例》确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规定使用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该证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审核发放。

(四)完善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条例》将原由省、市两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的经营许可调整为由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下放了许可权限,降低了管理相对人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成本,体现了安全监管部门保障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管理相对人提供便民、高效服务的理念。

(五)完善了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评价制度。《条例》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相衔接。

(六)完善了危险化学品的内河运输规定。原《条例》规定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考虑到长江等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实际问题,新修订的《条例》作出适当调整,并作出了相应的严格管理规定。

(七)健全完善了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和鉴定制度。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同时规定,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由国务院安全监管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毒理特性进行鉴定。

(八)加大了非法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条例》在行政处罚上作出较大幅度的调整,重点加大了经济处罚的力度。同时,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衔接。

四、抓紧做好《条例》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一要抓紧制定修订有关配套规章制度。根据新修订的《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正在抓紧制定修订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制度。各省(区、市)安全监管部门也要根据新修订《条例》与原《条例》的变化,抓紧制定修订有关配套的制度。

二要做好《条例》的学习宣贯工作。新修订的《条例》对安全监管职责及行政许可进行了重大调整和补充,特别是增加了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的许可。各省(区、市)安全监管部门要通过开办多种形式的培训班、研讨班等途径,对市、县两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三要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认真学习贯彻《条例》。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单位作一次全面的排查梳理,对《条例》实施后所调整的对象、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单位,要早宣传、早告知、早服务,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单位认真学习贯彻《条例》,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和法定要求,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