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6〕182号
关于印发《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六大电力集团公司:
为做好“十一五”期间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加强对二氧化硫总量分配工作的指导,现将《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认真做好二氧化硫总量的分解落实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十一五”二氧化硫削减目标。
附件: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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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为控制全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防治区域和城市二氧
化硫污染,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环
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
总量分配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制定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二)本意见适用于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二氧化硫总量分
配和环保部门对排污企业的二氧化硫总量分配。
(三)各行政区域二氧化硫总量包括电力和非电力两部分。
电力二氧化硫总量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本意见
规定的绩效要求直接分配到电力企业;非电力二氧化硫总量由各
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意见的要求逐级进行分配。
(四)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二氧化硫总量指标之和
不得突破国家下达的总量指标(见附表),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分配的二氧化硫总量指标之和不得突破上一级下达的总量
指标,不得保留指标。
(五)按照本意见分配给企业的二氧化硫总量指标为年度允
许排污总量。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时,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不得超过
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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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力二氧化硫总量指标分配
(六)电力二氧化硫总量分配的范围包括2005 年底前运行的
以煤、油和煤矸石等为主要燃料单机装机容量(含)6MW 以上机组
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核准并在“十一五”期间投产运行的燃
煤发电机组(含热电联产、企业自备发电机组)。
2005 年底前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明确要求关闭的火电机
组不予分配二氧化硫总量指标。
(七)发电机组二氧化硫总量指标,按照所在的区域和时段,
采取统一规定的绩效方法进行分配。火电机组二氧化硫总量指标
分配绩效值见表1。
表1 火电机组二氧化硫总量指标分配绩效值表注
时 段 分 区 2010 年排放绩效值GPS(克/度电)
东部地区
其中北京、天津、上海和江苏
4.5
2.0
中部地区 5.0
西南地区 7.5
第Ⅰ时段机组
西北地区 6.0
东部地区 1.6
中部地区 3.0
西南地区 5.0
第Ⅱ时段机组
西北地区 5.0
东部地区 0.7
中部地区 1.0
西南地区 2.2
第Ⅲ时段机组
西北地区 1.5
注: 1、表中所列排放绩效值G 仅为以煤为主要燃料的发电机组的取值,燃油机组要在表中相应值
的基础上乘以0.85 计算得出。
2、燃烧煤矸石、褐煤等低热值燃料(入炉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低于12550 千焦/千克)的
发电机组,排放绩效值为表中规定值的1.2 倍。
3、机组时段按照《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规定的时段划分。
4、东部地区为北京、天津、辽宁、河北、山东、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和海南;中
部地区为黑龙江、吉林、山西、河南、湖北、湖南、安徽、江西;西南地区为重庆、四川、
贵州、云南、广西和西藏;西北地区为内蒙古、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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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Ⅰ和Ⅱ时段机组,根据机组的分区选用表1 中对应的
排放绩效值;用机组的装机容量乘以平均发电小时数(5500h),
再乘以排放绩效值,得到该机组的二氧化硫总量指标,计算公式
为:
= × 5500× ×10−3 i i i M CAP GPS (1)
式中: i M 为第i 个机组的二氧化硫总量指标,吨/年;
i CAP 为第i 个机组的装机容量,兆瓦(MW);
i GPS 为第i 个机组的排放绩效值,克/度电。
热电联产机组的供热部分折算成发电量参与分配,用等效发
电量D 表示。计算公式为:
= × 0.278 × 0.3 i i D H (2)
式中: i D 为第i 个机组供热量折算的等效发电量,千瓦时;
i H 为第i 个机组供热量,兆焦。
热电联产机组总量指标为设计发电量和等效发电量之和乘以
排放绩效值确定,计算公式为:
= ( × 5500 + /1000) × ×10−3 i i i i M CAP D GPS (3)
式中:符号同上。
(九)“十一五”期间建成投产的Ⅲ时段机组,分配的总量
为以采取先进生产工艺或脱硫措施后实际排放量,原则上分配总
量对应的绩效值不得超过表1 中规定的数值。已批复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的Ⅲ时段机组要求采取脱硫措施的I 或Ⅱ时段机组,I 或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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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段机组总量指标在(八)的基础上等量(Ⅲ时段机组总量指标)
扣减。
(十)已获得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十一五”期间未建
成投产的煤电机组和今后申报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新、改、
扩建常规煤电机组(除热电站供热部分、煤矸石和垃圾焚烧机组
外),总量指标为采取先进生产工艺或脱硫措施后预测排放量,
但必须从具有总量余额指标(按绩效值核定值与2010 年实际排放
量之差)的Ⅰ或Ⅱ时段机组获取,并明确具体来源。总量余额指
标可以跨行政区域调剂或交易。
I 或Ⅱ时段机组总量余额指标的使用另行规定。
(十一)已经颁布或“十一五”期间实施地方火电厂或锅炉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制定更加严
格的绩效值,绩效值不得超过表1 规定的数值。
(十二)同一电厂所有机组的总量指标之和为该电厂的二氧
化硫排放总量指标。
Σ=
=
n
i
i M M
1 (4)
式中: M 为电厂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吨/年;
i M 为该电厂第i 个机组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吨/年;
n 为该电厂机组个数。
三、非电力二氧化硫总量控制指标
(十三)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考辖区内市(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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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年空气二氧化硫年均浓度,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分配非电力
二氧化硫总量指标。
(十四)空气二氧化硫年均浓度等于或低于0.06mg/m3 的市
(地、州),非电力二氧化硫总量指标为2005 年环境统计的实际
排放量或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适合本辖区分配方法分配
确定的值。
(十五)空气二氧化硫年均浓度高于0.06mg/m3 的城市(地、
州),二氧化硫总量指标为下列方法之一确定的值。
(1)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适合本辖区分配方法;
(2)按2005 年二氧化硫年均浓度达0.06mg/m3 的浓度削减率,
削减2005 年环境统计的实际排放量;
(3)大气二氧化硫环境容量核定值。
(十六)市(地、州)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分配辖区
内主要非电力排污企业(除常规电厂、热电站和自备电厂外)的
二氧化硫总量指标时,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分配的总量指
标,制订适合于本市(地、州)的分配方法。
原则上,若空气二氧化硫年均浓度等于或低于0.06mg/m3,达
到或低于排放标准的重点工业污染源二氧化硫总量指标按2005 年
实际排放量分配,计算公式为:
= × × ×10−6 i i i i M C V h (5)
式中: i M 为第i 个排放口的二氧化硫排放量指标,吨/年;
i C 为第i 个排放口的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克/标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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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V 为第i 个排放口烟气排放量,标立方米/小时;
i h 为第i 个排放口对应生产设施年运行小时数。
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按排放标准定额分配或按清洁生产审核值
分配,计算公式为:
= × × ×10−6 j j j j M C V h (6)
式中: j M 为第j 个排放口的二氧化硫排放量指标,吨/年;
j C 为第j 个排放口的二氧化硫排放标准,克/标立方米;
j V 为第j 个排放口烟气排放量,标立方米/小时;
j h 为第j 个排放口对应生产设施年运行小时数。
重点工业企业二氧化硫总量指标计算公式为:
Σ Σ
= =
= +
n
i
k
j
i j M M M
1 1 (7)
式中: M 为某重点工业企业二氧化硫总量指标,吨/年;
n 和k 分别为该重点工业企业达标和不达标污染源个数。
若空气二氧化硫年均浓度高于0.06mg/m3,重点工业污染源二
氧化硫总量指标在公式(6)和(7)基础上,按照空气质量达到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定额分配。达标排放污染源计算公式为:
= × × ×10−6 i i i i M C V h (8)
式中: i M 为第i 个排放口的二氧化硫排放量指标,吨/年;
i C 为第i 个排放口的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克/标立方米;
i V 为第i 个排放口烟气排放量,标立方米/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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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h 为第i 个排放口对应生产设施年运行小时数。
未达到排放标准计算公式为:
= 0.06 × × × ×10−6 j j j j C V h
C
M
城市 (9)
式中: j M 为第j 个排放口的二氧化硫排放量指标,吨/年;
城市C 为城市2005 年空气中二氧化硫年平均浓度,mg/m3;
j C 为第j 个排放口的二氧化硫排放标准,克/标立方米;
j V 为第j 个排放口烟气排放量,标立方米/小时;
j h 为第j 个排放口对应生产设施年运行小时数。
重点工业企业二氧化硫总量指标计算公式为:
Σ Σ
= =
= +
n
i
k
j
i j M M M
1 1 (10)
式中: M 为某重点工业企业二氧化硫总量指标,吨/年;
n 和k 分别为该重点工业企业达标和不达标污染源个数。
(十七)新建非电力项目二氧化硫总量指标为采取先进生产
工艺或治理措施后的预测排放量,但必须依据“增产不增排放量”
的原则,通过区域替代或其他污染源治理方式获取总量指标。总
量指标可在市(地、州)辖区内调剂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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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十一五”期间全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
2010 年分配(万吨)
省 份
2005 统计值
(万吨) 分配总量 其中:电力
2010 比2005
(%)
北 京 19.1 15.2 5.0 -20.4
天 津 26.5 24.0 13.1 -9.4
河 北 149.6 127.1 48.1 -15.0
山 西 151.6 130.4 59.3 -14.0
内蒙古 145.6 140.0 68.7 -3.8
辽 宁 119.7 105.3 37.2 -12.0
其中大连 11.89 10.11 6.41 -15.0
吉 林 38.2 36.4 18.2 -4.7
黑龙江 50.8 49.8 33.3 -2.0
上 海 51.3 38.0 13.4 -25.9
江 苏 137.3 112.6 55.0 -18.0
浙 江 86.0 73.1 41.9 -15.0
其中宁波 21.33 11.12 7.78 -47.9
安 徽 57.1 54.8 35.7 -4.0
福 建 46.1 42.4 17.3 -8.0
其中厦门 6.77 4.93 2.17 -27.2
江 西 61.3 57.0 19.9 -7.0
山 东 200.3 160.2 75.7 -20.0
其中青岛 15.54 11.45 4.86 -26.3
河 南 162.5 139.7 73.8 -14.0
湖 北 71.7 66.1 31.0 -7.8
湖 南 91.9 83.6 19.6 -9.0
广 东 129.4 110.0 55.4 -15.0
其中深圳 4.35 3.48 2.78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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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分配(万吨)
省 份
2005 统计值
(万吨) 分配总量 其中:电力
2010 比2005
(%)
广 西 102.3 92.2 21.0 -9.9
海 南 2.2 2.2 1.6 0.0
重 庆 83.7 73.7 17.6 -11.9
四 川 129.9 114.4 39.5 -11.9
贵 州 135.8 115.4 35.8 -15.0
云 南 52.2 50.1 25.3 -4.0
西 藏 0.2 0.2 0.1 0.0
陕 西 92.2 81.1 31.2 -12.0
甘 肃 56.3 56.3 19.0 0.0
青 海 12.4 12.4 6.2 0.0
宁 夏 34.3 31.1 16.2 -9.3
新 疆 51.9 51.9 16.6 0.0
其中建设兵团** 1.66 1.66 0.66 0.0
李凯强案:法律与道德舞台上的众生相
戚 谦
引 子
一个并不复杂的交通事故事实无法查证,牵涉“撞人”还是“救人”,是“碰瓷”还是“受害”等敏感争议问题,当事双方各执一词,加上被媒体冠以“郑州版‘彭宇案’”的推波助澜,倾向性报道又经国内众多报纸、电视和互联网转载后,立即引起轩然大波。一场“强奸”法律的道德审判就此拉开。。。。。
2010年3月22日,“李凯强案”二审在郑州市中院开庭,是河南省中级法院首次网上视频直播的案件,并在中国法院网同步庭审直播。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也赶来旁听,法院也第一次邀请由网友代表、媒体代表、专家学者等组成的评审团旁听并参与评议案件的审理。
同年9月14日,李凯强案二审判决结果公布,法院认为,因无法确定双方事故中的过错比例大小,依然按公平原则,法院判双方各负50%责任,只是赔偿总额降低。
至此,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李凯强案”终于尘埃落定。
■ 事故
撞人或救人,受害或碰瓷?当事双方对事故起因各执一词。事故真实现场存在悬疑,是否存在被移动可能?一方不服事故责任认定申请复核却被维持,但认定确实“发生交通事故”。
时间:2008年8月21日15时。
地点:郑州市河医立交桥转盘处。
人物:宋林,56岁; 李凯强,17岁。
事故起因各执一词
宋林70多岁的母亲因患胃癌在省肿瘤医院住院。宋林的表妹从老家来郑州看望舅妈后需返回老家教学,56岁的宋林去火车站买车票后,骑自行车去给亲戚送票,路过事发地。
郑州晚报报道说,当事人在接受郑州晚报采访时说法不一:
原告宋林:
突然有一个小伙子骑着电动车过来,车后座上还带着一个女的,违反禁行规定超速急行,他的车把狠狠地撞到了我的腰部,将我连人带车撞倒在地。她摔倒后,上身就压靠在车前轮上,将电动车车轮挤得紧靠柱子西北侧,当时电动车没法走了,“李凯强和同行的女的从车上下来后,女的将压在我腿上的自行车搬起,向西北推了有3米多远。”李凯强随后连拖带扯将她移向偏西北有2米多,又迅速驾驶电动车逃跑有10多米远,后被3个过路的给拦住了,李凯强才没有“逃走”。
“碰瓷?那天在现场说我碰瓷的,都是李凯强的亲戚。事发后,李凯强家人来了,还叫来亲属10余人,当众辱骂我。”
她对当天出警的警察“有意见”。她说,当天其实也有3位好心的过路人在帮她,还帮她拦住了逃跑的李凯强,其中一个好心人还喊来了附近的警察。但是,警察到现场后,既没当场做现场勘查,也没做她的笔录,更没有拍摄现场照片,没有绘制现场图,现场物证也没提取,甚至没有提取那三个过路目击证人的证词,“特别让我不理解的是,一个交警还叫李凯强打电话叫来他的父亲,导致李凯强出于报复动机,捏造事实,说我是碰瓷的。”
被告李凯强:
在立交桥西北角,突然听到“砰”的一声,我感觉后面有东西蹭上他的车了。我扭头一看,一辆自行车撞上我电动车的后轮,一位老太太坐在地上,嘴里“哎哟”着。“我毫不犹豫地过去扶她,可就要快扶她起来时,老太太一把抓住了我说‘你撞伤我的腰了’。”
事故真实现场存悬疑
据报道,宋林称,当她行驶到棉纺东路东南角设有路线牌及花池、高杆灯东4.8米处、柱子西与临近建设东路交叉路段中时,突然一个小伙子骑着电动车过来了,李凯强车后座上还带一女的,违反禁行规定超速急行,他的车把狠狠地撞到了她的腰部,将其连人带车撞倒在地,上身就压靠在车前轮上,将电动车车轮挤得紧靠柱子西北侧,当时电动车没法走了。李凯强和同行的女的从车上下来后,女的将压在我腿上的自行车搬起,向西北推了有3米多远。李凯强随后连拖带扯将她移向偏西北有2米多,又迅速驾驶电动车逃跑有10多米远,后被三个过路的给拦住了,李凯强才没有“逃走”。
宋林说:上述地点才是真实的事故地点(有记者现场录像的光盘证实)。
事故真实现场存在重大疑问?事故现场是否真的被移动过?
当事人报警后,如果现场存在,交警为什么不勘验现场,不拍摄现场照片,不绘制现场图,不提取当时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现场被破坏,又是谁破坏了事故现场,谁又该承担破坏事故现场的责任?
交警部门的责任呢?
所有媒体报道对此均未曾涉及。
对这份认定书,宋老太“有意见”。她曾对媒体表示,因为当天其实也有三位好心的过路人在帮她,还帮她拦住了逃跑的李凯强,其中一个好心人还喊来了附近的警察。但是,警察到现场后,既没当场做现场勘查,也没做她的笔录,更没有拍摄现场照片,没有绘制现场图,现场物证也没提取,甚至没有提取那三个过路目击证人的证词,“特别让我不理解的是,一个交警还叫李凯强打电话叫来他的父亲,导致李凯强出于报复动机,捏造事实,说我是碰瓷的。”
后来听闻,宋林的全部诉讼费和律师费均由交警部门支付。
不服责任认定申请复核被维持
郑州市公安局交警三大队第20083133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
交通事故调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