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统计部门1996年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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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统计部门1996年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等 管


关于做好统计部门1996年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统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西安统计学院、四川统计学校: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委托国家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农业部、中国气象局等中央部门办理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资事发〔1996〕2号)要求,从1996年1月1日开始,国家统计局将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产权登记,并向
单位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鉴于统计部门资金形成渠道的特殊情况,现将统计部门有关产权登记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部门产权登记的对象是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实行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的范围是各级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及社会团体,以及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集体性质事业单位和其他需进行产权登记的单位。
二、向单位颁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工作自1996年1月1日开始,5月5日结束。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时间,保质保量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发至单位,不得遗漏。
三、统计部门的产权登记,原则上以1993年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的数据做参考,以1995年年终决算为依据,价值量要按资金渠道分别反映产权所属,实物量以房产证及土地证注明的所属方登记,但如果是两种资金渠道形成的房屋、土地或者其他固定资产要以附注的形式
详细说明各占投资的比例数额。
四、鉴于统计部门资金、资产的形成一直是两种渠道,情况比较特殊,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国家统计局共同协商,原则上允许一个单位颁发两个《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但一定要从严掌握。具体发证办法是:
(1)国家统计局直属的事业单位(包括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西安统计学院、四川统计学校)的资金、资产由国家统计局汇总,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定发证。
(2)各级统计局凡是由国家统计局拨款形成的各项资金、资产由国家统计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汇总,并按照国资事发〔1996〕2号文件规定的委托权限予以审定发证。
(3)各级统计局凡是由地方拨款形成的各项资金、资产由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局审定发证。



199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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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利用举报预防职务犯罪

孟繁旺 宋孟君

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关键在于监督。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从本质上讲是权利的滥用,不受监督的权利必然导致腐败,要治理腐败、预防职务犯罪就必须有效监督权力,制约权力。下面笔者仅就举报在监督、制约职务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略抒己见。
一、举报工作网络已广泛建立,形成了对职务犯罪的监督体系。
在我国,监督有多种形式,群众监督是其中的一种重要形式,是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重要形式,可以有效制约权利,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但是,群众监督并不能自发地实现监督的最终目的,还必须通过专门机关的监督才能真正发挥作用。检察机关的举报中心就是检察机关接待来信来访,办理控告、举报等案件的一项职能工作,是检察机关依靠群众实施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的检察业务,是检察机关联系群众的“桥梁”,是监督、发现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渠道。举报在同职务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逐渐发展和成熟起来,现在已经形成了集宣传、受理、管理、查处、反馈、保护 、奖励为一体的完备的工作体制,构建起覆盖全国的举报工作网络,形成了对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体系。
为动员和依靠社会一切可以动员 和依靠的力量,我们各级检察机关都广泛建立起纵横交错的、立体化的预防网络体系,形成了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
二、实现举报网络与预防网络的链接,形成社会化大预防的格局。
举报网络与预防网络以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为共同目标,决定了两者必然是相互协调,是“兼容”的,能够相互促进、相互补充。所以,如果能够将两个网络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举报网络与预防网络的有效链接,无疑会对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产生巨大的推动。
如何实现举报网络与预防网络的链接呢?这种链接是网络体系的链接,更是网络功能的链接,后者尤其重要。网络体系的链接主要是相互之间的工作协作与配合,是对社会资源的共享与运用,网络功能的链接牵涉到更多的内容:
(一)通过举报网络和预防网络开展宣传更容易形成规模,不仅能够推动举报宣传,充分发动群众进行举报,有力地推进举报工作,而且可以迅速增大预防工作的影响面。2002年举报宣传周的主题即“预防职务犯罪,需要您的参与”,活动产生了良好的效果。
(二)预防工作中必然会接到相当数量的罪案举报,这将为举报部门和自侦部门提供新的案源。
(三)举报工作作为监督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有力手段,在预防职务犯罪中发挥了很好的监督作用。
三、举报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作用
实践中,举报在预防职务犯罪中有许多独到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作用。
人民群众是反腐败斗争的中坚力量和依靠力量,惩治职务犯罪必须走群众路线,充分依靠群众参与和支持。通过举报宣传可以宣传惩治职务犯罪的意义和重要性,,宣传中央反腐败和惩治职务犯罪的政策,传播法律知识和举报常识,通报大案要案查处情况,介绍同犯罪作斗争的方式、方法,强化群众的监督和参与意识,可以鼓励群众踊跃举报,热心支持和参与反腐败,积极监督和预防职务犯罪。
(二)获取和初查罪案线索,督促对举报案件的查处,强化监督作用。
举报中心是检察机关对外联系的“窗口”,是人民群众与专门机关进行交流、沟通的有效渠道。单位和个人通过举报,检举揭发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行为,检察机关受理、审查和调查线索,为侦查部门提供大量高质量的罪案线索。举报中心依靠公民提供罪案线索,通过调查揭露犯罪。在特定情况下,举报部门直接立案侦查举报案件,具有快速反应的特点,从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查处职务犯罪的力度。同时,举报工作还可以通过转办、协办,跟踪监督,来有效监督和促进职务犯罪的查处,从而真正使得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落到实处。
(三)通过动态监督,有效预防职务犯罪。
举报案件线索是反映职务犯罪发案情况的“晴雨计”,通过分析一些单位和部门罪案线索的多少和发案数量,可以发现该单位和部门职务犯罪状况和发展趋势,有利于及早采取预防措施,未“亡羊”而“补牢”。通过研究考察一定时期举报案件线索的升降,还可以判断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效果,有利于及时调整反腐败和职务犯罪的工作对策。
(四)对职务犯罪的威慑作用。
一个巨大的举报网络,可以形成一个社会监控体系,将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置于人民群众和专门机关的联合监督之下,从而有效遏制、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犯罪分子做贼心虚,就会经常感觉到无数双“眼睛”的监视,这样,就会迫使一部分正在犯罪的人因惧怕举报查处而中止犯罪,或者驱使一些犯罪嫌疑人主动自首,坦白交代犯罪问题,并且可以遏止企图犯罪而尚未踏上犯罪道路的犯罪分子,使他们悬崖勒马,不敢以身试法。

关于印发《新闻出版署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印发《新闻出版署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10月14日,新闻出版署

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新闻出版署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印刷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署。

新闻出版署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对事业单位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的管理体制,为加强我署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事业资产)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事业资产,是指由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事业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
第三条 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对资产进行合理配置,使之充分、有效地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和监督。

第二章 事业单位职责
第五条 各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
二、负责资产的帐、卡管理;
三、负责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五、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以及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进行论证,履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七、向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 产权登记
第六条 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事业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
第七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事业单位,不论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必须经主管部门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领取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第八条 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撤消产权登记。
一、设立产权登记,适用于新成立的事业单位。该单位应在主管部门批准正式成立后三十日内,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批准设立的文件;
(二)国有资产总额及来源证明;
(三)已办理的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
(四)其它文件、资料。
二、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和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变动等情况。该单位应在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持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和有关文件、资料,到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手续,换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三、撤消产权登记,适用于撤消、被合并后终止活动的事业单位。该单位应在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到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撤消产权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批准撤消的文件;
(二)终止财务决算报告及编制说明;
(三)资产清查报告书;
(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达的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
(五)资产处置请示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的批复文件;
(六)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七)其它文件、资料。
四、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由事业单位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年度检查表,并提交本单位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国有资产增减变动审批文件及其它有关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核验。
第九条 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
三、单位负责人;
四、预算管理形式;
五、主管部门;
六、单位资产总额;
七、国有资产总额;
八、负债总额
九、其它。
第十条 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程序:
一、单位持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申领或换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并填写有关栏目;
二、将填好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到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审定手续。
四、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审查合格的事业单位,办理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事宜,依据审定的设立情况予以核发,依据审定的变动情况予以换发,依据审定的撤消情况予以收回,依据年度检查情况签署产权登记检查意见。
第十一条 各事业单位应妥善保管本单位产权登记证、表,建立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档案。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应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经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协商后可将其进行调剂处置。拒绝调剂处置的单位,主管部门有权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

第五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十五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事业发展计划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事业单位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十六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十七条 以下资产不得转作经营性使用:
一、国家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
三、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
第十八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程序:
一、单位申报。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可行性论证,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
办理申报手续时,须提交以下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
(一)向主管部门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
(四)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出借的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五)拟投出资产的清单;
(六)近期财务报表;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事业单位)》;
(八)其它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核实资产,并出具下列文件、材料:
(一)对申请报告的批复;
(二)法人代表任命书;
(三)对申报单位所提供文件、材料的审查意见;
(四)其它需要出具的文件、材料。
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根据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材料,审批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行为,出具批复文件。
第十九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在经过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该单位占有、使用这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二十条 对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以实际转作经营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按季(年)度收取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并承担该部分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对转作经营的资产要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一、专项登记。建立转作经营资产的台帐,如实登记和反映转作经营资产的数量、价值、投资形式、投入单位的名称等;
二、专项考核。建立经营性资产管理考核的指标体系,对投出资产的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对在申办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及个人将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用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使用,不履行报批手续的单位,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和年检,按违反财经纪律进行处理,并收缴其投出方的资产及所得收益。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企业,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管条例》实施监管。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调出,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权、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指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必须严格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价在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各单位审批处置;
二、单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2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报主管部门审批;
三、单价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仪器设备及所有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均须报主管部门审核,并由主管部门上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在处置权限以外的资产时,应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填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二、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三、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
四、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五、提交单位领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事业单位)》。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无偿调出、报废、报损资产,可凭核准部门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
事业单位出售资产,须对该资产进行评估,申报单位凭不低于《批复书》所列经核准部门确认的“评估底价”的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均为国家所有,由单位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为加强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各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国有资产档案管理制度,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国有资产档案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档案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经审定的各类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二、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单位设立、变更、终止的文件;
三、国有资本金数额及来源证明;
四、单位章程副本;
五、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的单位年度财务决算和报告书;
六、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书;
七、经有关部门审核的单位终止财务决算及财产清查报告书;
八、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单位名称、住址、法人代表等文件或上述事项变更后的批件;
九、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
十、产权登记汇总表、总结报告及载有上述信息的计算机软件;
十一、境外国有资产产权证明;
十二、境外以个人名义持有国有资产的声明书等明确产权归国有的法律文件;
十三、对外投资的依据,在合资、合作、联营过程中的审批文件、协议、合同、章程、资金(资产)划拨的原始凭据(影印件);
十四、对外投资的分析报告及投资效益的回收记录;
十五、国有资产管理所需要的其它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实行档案专人负责制,并按照产权管理,投资管理,合资、合作、联营管理,出售、报损、报废管理等不同管理形式分别进行归档。

第八章 资产报告制度及实施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对所占用的资产,要严格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按期做出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四条 事业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追究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未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制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五条 各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主管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新闻出版署计划财务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