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办法
建设部
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办法》的通知
建规[2003]4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三月十日
附件:
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对注册城市规划师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登记”,系指经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向具有批准权的注册登记机构申请,经注册登记机构审查、登记、批准,核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证件的行为。
只有经注册登记的人员,方能使用注册城市规划师的称谓。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的注册登记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注册机构)负责,其办事机构设在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城市规划师的注册登记初审工作,具体工作可指定一个注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注册机构)负责。
第四条 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只能在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政策法规研究制定,城市规划技术咨询及城市综合开发策划等其中一个单位,办理注册登记申请。
第五条 从事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符合注册登记条件,可申请领取《注册城市规划师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在城市规划编制、咨询等机构工作,符合注册登记条件,可申请领取《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
因工作变动,《登记证》与《注册证》可以进行变更转换。
第二章 初始注册登记
第六条 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的人员,在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三年内,经所在单位同意,均可申请初始注册登记。
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三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登记的人员,还需要达到继续教育标准。
第七条 申请初始注册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由国家注册机构统一制定的“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申请表”;
2、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
3、工作证或聘用合同;
第八条 申请初始注册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人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所在地的省级注册机构;
3、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人员的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公章后报国家注册机构;
4、国家注册机构对省级注册机构报送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申请材料加盖公章后返回省级注册机构1份存档。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核准注册登记,颁发《登记证》或《注册证》。对不予注册登记的人员,应说明理由。
第九条 申报注册登记的原始材料是注册登记审查的依据,由各省级注册机构负责保存和管理。注册登记档案包括注册登记人员的申请表、聘用合同或工作证明、继续教育证明等。
第十条 国家注册机构负责建立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的注册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将注册登记情况及时报国家人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注册城市规划师初始注册登记的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续期注册登记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师应当在注册登记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省级注册机构申请续期注册登记。
第十三条 申请续期注册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填写的由国家注册机构统一制定的注册城市规划师续期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在注册登记期内接受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城市规划继续教育证明;
3、工作证或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申请续期注册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续期注册登记申请并填写续期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其他续期注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所属省级注册机构;
3、省级注册机构对有关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续期注册登记条件人员的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公章后报国家注册机构审核,核发新的《登记证》或《注册证》。
4、国家注册机构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将续期注册申请表返回省级注册机构1份存档。
第十五条 续期注册登记的有效期限为三年,自准予续期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变更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 注册城市规划师转换工作单位,应由本人先提出申请变更注册登记。
第十七条 注册城市规划师在注册登记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变更注册登记。
1、在注册有效期内离、退休且所在单位不再聘用;
2、所在单位发生重大变化;
3、工作调动;
第十八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注册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填写由国家注册机构统一制定的注册城市规划师变更注册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调出单位同意并在变更注册登记申请表上加盖公章,报送所在地的省级注册机构;
3、调出单位的省级注册机构在变更注册登记申请表上加盖公章,交还申请人;
4、申请人向调入单位提交变更注册登记申请表;
5、调入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报送所在地的省级注册机构;
6、调入单位的省级注册机构在变更注册登记申请表上加盖公章,报送国家注册机构核准,并换发《登记证》或《注册证》。
7、国家注册机构将加盖公章后的变更注册申请表返回省级注册机构1份存档。
第十九条 本地区变更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填写注册城市规划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均表示同意,并在变更注册申请表上加盖公章,报送所在地的省级注册机构;
3、省级注册机构在变更注册申请表上加盖公章,报送国家注册机构核准,并换发《登记证》或《注册证》。
4、国家注册机构将加盖公章后的变更注册申请表返回省级注册机构1份存档。
第五章 撤消注册登记
第十九条 注册城市规划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注册机构撤消其注册登记,公告收回《登记证》或《注册证》。
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死亡或者失踪的;
4、脱离注册城市规划师业务连续两年以上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在城市规划工作中有严重过失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7、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撤消注册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撤消注册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1、聘用单位、当地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或者有关单位及个人提出建议;
2、省级注册机构或国家注册机构对报告的有关事实进行核实;
3、由原批准注册登记的注册机构将处理结果告知本人并进行批准撤消注册登记前的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告收回并核销《登记证》或《注册证》。
第二十二条 拟被撤消注册登记的人员在公示期间可以向国家注册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诉。
第二十三条 注册城市规划师自被核准撤消注册登记之日起,不得再称为注册城市规划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城市规划师来华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郑政〔2004〕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于2004年5月17日经郑州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总 则
一、为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形象,推进依法行政,使市政府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市政府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要增强全局意识,充分发挥市政府各部门的作用,保证政令畅通;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进取;要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究效率;要发扬和保持艰苦奋斗、不骄不躁的优良传统,尊重群众、关心群众、爱护群众、深入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清正廉洁,依法行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精简会议、文件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树立大局意识,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决策。
市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长出差(出访)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六、市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照分工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的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九、市政府组成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章、决定,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市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会议制度
十、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制度。
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列席范围为:市政府副秘书长,各县(市)区长,直属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在郑派出机构、垂直单位、金融、通信等单位主要负责人。邀请范围为: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民主党派、工商联领导同志各1人。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决定事项;
(二)通报市人大、市政协会议情况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三)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十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
(二)研究审议需要向省政府请示、报告或者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讨论和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和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讨论和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或市政府规章;
(三)讨论制定市政府工作计划和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
(四)分析形势,通报情况,研究部署工作;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根据需要请与议题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和县(市)区长列席。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十三、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确定市政府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全市性重大活动需要统筹协调安排的事项;
(二)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讨论和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请示的涉及全局的重要事项。
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根据需要,可以请市政府副秘书长和与议题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县(市)区长列席。
市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
十四、市政府专题会议。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市长委托,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处理市政府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和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请示的有关事项。
市政府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发《郑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
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会议纪要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主管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签发。
十六、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包括电视电话会议)。市政府及其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大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其主要任务是:部署涉及全市性的重要专项工作。
十七、市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由政府秘书长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主要任务是:对需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或市政府规章,需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但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进行协调。
十八、会议议题的审核。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市长审定。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有关部门要在会前征求意见,或由市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协调一致后提交。
凡属副市长、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职责权限范围内的事项,或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安排市政府会议研究。
十九、市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催办、督查,及时向市政府汇报。落实情况要作为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年终考核的内容。
二十、切实压缩会议数量、规模和经费。提倡开短会、小会。部署一般工作,原则上要开电视电话会。
二十一、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在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时,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必须出席会议。主要负责人因参加省重要会议、活动,或因出差、出访、生病、休假等原因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
二十二、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市政府全体会议作公开报道,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直接关系群众利益或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时作公开报道。市政府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正确、全面地做好政府宣传工作。
公文审批制度
二十三、审批公文,应当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河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处理,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
二十五、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二十六、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署。
以市政府名义制发公文,属分管业务范围的由主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全局工作的由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公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
制发规范性文件须经市政府法制局审核把关。
二十七、切实精简公文。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要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紧急公文限时办理,确保公文传递及时、准确。
二十八、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签发,严格按程序报送,实行网上运行,不得直接报市政府领导。
二十九、请示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部门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经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送市政府。部门间意见如有分歧,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一并报送。
三十、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普发性公文,要在《郑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上公布;市政府各部门发布的公文,要在本部门设立的网页上公布。
内事活动制度
三十一、市政府领导应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全市中心工作和重大问题。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厅商市委办公厅协调安排,实行统一报批。
三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均应事先书面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出审核意见报批。市政府领导参加内事活动应轻车简从,减少陪同。
三十三、减少一般性事务活动。各部门举办的表彰会、研讨会、报告会,各县(市)区、各单位举办的开业、奠基、剪彩、节庆等应酬等活动,一般不安排市政府领导出席。对邀请市政府领导签发贺信、题词和为出版物作序,一般不予安排。
外事活动制度
三十四、市政府领导出访,须经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同意。市政府副秘书长,各县(市)区、直属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行政正职领导出访,经主管副市长同意后,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和市长审批。
三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对外友好往来方面的活动,需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的,应书面报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不得直接给市政府领导发送参加外事活动的请柬。
调查研究制度
三十六、市政府领导每年至少用2个月时间,通过深入基层和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开展调研;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每年下基层调研的时间要保证3个月以上。要认真制定调研计划,选定重点课题,撰写1篇对推动全市工作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报告。
三十七、注重调研成果的转化。要把调查研究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凡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决策之前都要进行调查研究。对重要调研成果要纳入政府决策进行落实。
三十八、改进调研方法和手段,注意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充分利用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提高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
督查和考核制度
三十九、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行督查工作制度。市政府办公厅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决策落实。
四十、进一步完善督查网络,完善督查制度。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对政府决策事项要认真办理,确保落实,及时汇报。
四十一、对市政府部门实行督查考核制度。市政府每年要对市政府部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市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办理情况进行全面的督查考核,奖优罚劣。
请假报告制度
四十二、市长离郑出差(出访),应当事前向省政府和市委报告。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离郑出差(出访)、休假,经市长批准后,应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市政府办公厅。出差(出访)、休假回郑后,应向市长报告有关情况。
四十三、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政府各部门主任、局长以及各县(市)区长离郑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前向主管副市长、市长请假。经批准同意后,应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报市政府办公厅。外出回郑后,应告知市政府办公厅。
廉政制度
四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坚决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职权范围内应该解决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违规办事、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带头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不准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和礼品;不准利用职权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为配偶、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和程序干预各类市场经营活动。
四十六、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从严治政,严格管理。要从体制、机制和法制入手,防止、监督和查处各类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使各级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切实做到廉洁、勤政、务实、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