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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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搞好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维护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局评估中心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督本级政府管辖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并指导全国国有资产评估的工作。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由其授权的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督本级政府管辖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并指导下级国有资产评估
工作。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的资格审查,并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三条 凡持有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审计事务所等机构(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机构)或者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均具有承担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资格,并
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
第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才有资格申请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1.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2.具有一定的评估工作经验。
3.配备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各类评估专业人员,其中建筑工程技术人员、机器设备工程讲述人员、会计经济管理人员,视不同情况,分别不少于二至五人。在以上评估人员中,具有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应占有一定的比例(工程技术人员、物价经济管理人员可外聘一部分
兼职)。
第五条 凡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要求,欲从事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机构,在征得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申请时需提交如下文件资料:
1.申明承办资产评估工作的理由报告书,并附送“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资格审定申请表”(格式见附表)。
2.评估人员名单,并注明在评估人员中有关专职和外聘兼职的情况。同时,附送评估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3.资产评估机构的组织章程方案。
4.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原发照机关批准的复印件。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到要求承办资产评估工作的单位的报告书等资料后,应于两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对经审查合格批准同意的,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统一编号,供发证机关申领。
第七条 已成立并经登记的资产评估机构,须在本办法下达后三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并从领取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凡持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并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注明“资产评估”的,即可对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凡未领到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而又确实具有评估能力的,其经营范围中应注明“资产评估(不含国有资产)”字样。对国有资产与非国有资产进行联营、合资的企业,其
资产评估,应由按本办法第四、第五条规定,领取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机构进行评估。
第八条 各资产评估机构在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时,应自觉遵守以下工作规则: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和制度。
2.坚持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3.应在委托单位的委托书中商定的期限内完成有关评估工作。资产评估报告的报送范围,应明确保密限制,不允许因失密造成对委托单位的损害,原则上控制在委托单位、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
4.在资产评估中,对委托者提供的所有有关资料、情况,也应当严格保守秘密,并承担法律责任。
5.接受任务的经办人,如与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向评估机构申明情况,实行回避。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有权要求回避。
6.在资产评估中,发现委托者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反映。
7.各类资产评估人员应定期参加专业培训。
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在结束评估工作后,应及时向委托者提交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书应由具备资格并直接从事该项资产评估工作的各类专业评估人员亲笔签署,资产评估机构加盖公章方可生效。
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应明确以下内容:
1.资产评估的原因,评估工作的依据,以及作价的原则方法。
2.明确评估的时间、地点及被评估资产的范围。
3.资产评估的结果及评估后的企业资产负债情况。
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5.附件。包括:(1)各类资产评估明细表(主要内容有:资产名称、规格、数量、购进时间、原值、净值、重置完全价值、新旧程度、重置折余价值等)。(2)资产评估后的资产增减值情况说明。
第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严重失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重新评估或由委托者另选评估机构评估。原评估费用由该评估机构负担,由于时间延误所造成的委托者经济损失,委托者有权依照行政仲裁或法律程序要求赔偿。资产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情
节严重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给予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处理,并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资格审定申请表(略)



1990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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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公检法部门罚没收入管理和保证办案经费的通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公检法部门罚没收入管理和保证办案经费的通知》的通知

1990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将财政部1990年8月13日(90)财预字第79号《关于加强公、检、法部门罚没收入管理和保证办案经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明年起,法院业务经费将在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中单列。现结合法院实际,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法院在编报1990年度决算时,应将正常的人员经费、行政费、办公费、业务费(其中:办案费)分开计算,分别填入决算,为编报1991年度支出预算打下基础。编制1991年度办案费预算时,应参照今年实际支出数(包括因经费不足用当事人的钱办案的金额数以及应收未收案件所需办案费金额数等合并匡算),按实际需要数进行编报。
二、由于年初难以估算正确,在执行年度预算中,应根据实际需要按季编制追加预算,报财政部门核拨。
三、根据79号文件规定,遇有特殊或重大案件,开支数额较大,如“严打”、大型公判大会,耗费巨大的疑难案件等,办案经费确实不足时,应据实向同级财政专项申请,追加支出预算。
四、为了改善基本的办案条件,需逐步配置的交通、通讯、文秘、办公现代化等设备,各级人民法院应在年初预算中专项申请,列入业务设备购置科目中,不要混入办案经费中开支。
五、各高级人民法院、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从1991年起,应将所辖法院的决算报表和下年度支出预算报表及时汇总上报我院司法行政厅。
六、各级人民法院在各项经费的使用过程中,要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开支范围掌握使用,不得违纪、乱支。要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对违纪、乱支的除严肃查处直接经办人外,还应追究领导人的责任。
在贯彻落实财政部(90)财预字第79号文件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院司法行政厅反映。

附:财政部关于加强公检法部门罚没收入管理和保证办案经费的通知 (90)财预字第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罚没财物管理,并保证公、检、法部门办案经费的需要,财政部于1986年和1987年先后制发了《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与《关于核拨公检法等政法机关办案费用补助两点规定的通知》。几年来,大部分地方能够坚持罚没收支两条线,在做好罚没收入收缴入库的同时,认真安排好办案经费的核拨工作,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解决公检法部门的办案经费,支持他们执法办案发挥了很大作用。总的情况是好的,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和部门无视国家财政法规,擅自截留、挪用应缴罚没收入;有的或明或暗地采取办案经费补助与罚没收入挂钩的做法,多交多补,少交少补,不交不补;有的甚至实行办案经费补助直接从罚没收入中退库的办法;个别地方还下达罚没收入指标,实行定额上缴,超收分成。这些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一些单位乱罚款,有的单位出现了“以罚代刑”现象。不仅不利于严肃执法办案,也腐蚀了一些执法人员,影响了政法机关的声誉。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中发〔1990〕6号文件精神,纠正某些地方罚没收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支持公、检、法部门依法办案,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公、检、法部门对于罚没收入、赃款赃物的收缴和管理,要严格按照财政部(86)财预字第228号《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凡依法收缴的各项罚没款、赃款和罚没物资及赃物变价款,一律作为国家“罚没收入”或“追回赃款赃物变价收入”,如数上交财政,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对违反规定的,应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严肃处理,各级财政部门对于公检法部门所需的办案经费,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编列支出预算,予以核拨。要坚持罚没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实行办案经费与罚没收入彻底脱钩,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上交罚没收入中提留、退库或采取包干分成办法,凡已实行的要坚决纠正过来。
上述规定适用于各行政执法部门。
二、各级财政部门在年初安排预算时,要充分考虑到公、检、法部门的特殊情况,除安排正常的人员经费和行政费、办公费以外,还要安排一定数量的办案经费,专款专用。并根据地方财力情况和办案的实际需要,逐年有所增长、逐步解决公、检、法部门办案经费的困难。
三、由于年初预算难以准确核定公、检、法部门的办案经费数额,因此,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收入情况和公检法部门的办案经费需要,按季编制追加预算,严格审核拨补。
四、各级公、检、法部门对遇有特殊或重大案件,开支数额较大、办案经费确实不足时,可向同级财政专项申请追加支出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一次性专项拨款。
五、鉴于当前全国治安工作的需要,在近两年内,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实际拨付给公、检、法部门的办案经费,一般应不低于上年办案经费支出决算数。
六、公、检、法部门办案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1.侦缉调查费:包括侦破、调研、审理案件的差旅费、邮电费、现场勘验费、办案专业会议费等;
2.办案专用车、船的燃料费和修理费;
3.罚没或扣留物资的运输费和仓储费;
4.案件告发人接待费、奖励费和协助破案单位的奖励费;
5.其他办案开支:包括办案宣传费、资料印刷费和技术鉴定费,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办案费用等。
6.办案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开支和人员工资,严禁用于发放奖金;对查处重大案件有功人员的奖励金,应向财政部门申请专项拨款,不得在办案经费中开支;一般的交通、通讯等装备器材购置费应从年初预算中安排解决,大型购置费应专项申请预算,也不得在办案经费中开支。
七、各级公、检、法部门对财政核拨的办案经费,要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数额掌握使用,不得随意超支;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开支标准,防止敞口花钱。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挪用或浪费办案经费的,应予严肃处理。
以上规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并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既要加强罚没收入财务管理,又要保证公、检、法部门办案经费需要;即要解决乱罚款、“以罚代刑”的问题,又要严肃执法办案,防止出现失之过宽,该查不查,该罚不罚的现象。
1990年8月13日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经济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奖罚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陇政办发〔2007〕112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经济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奖罚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陇南市经济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奖罚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陇南市经济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奖罚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明确责任,抓好落实,确保各项经济社会发展任务全面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内容分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为经济工作目标管理总责任书。总责任书由市政府与各县(区)长签订;各县(区)政府为第一责任单位,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考核内容包括生产总值和15个方面17项专业责任书:

一、项目建设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1、项目建设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2、招商引资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二、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目标管理责任书;

三、财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四、农业和农村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五、工业经济目标管理责任书;

六、城市建设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七、商贸流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八、旅游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九、公路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

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十一、国土资源与环境保护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1、国土资源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2、环境保护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十二、劳动与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十三、关注民生目标管理责任书;

十四、农村综合改革目标管理责任书;

十五、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二个层次为专业责任书。对总责任书中除生产总值以外的15个方面17项专业责任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与各县(区)分管县(区)长签订,各县(区)政府为第一责任单位,各县(区)分管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考核办法

1、经济工作目标管理总责任书的考核实行千分制,考核实得分1000分为完成任务,考核实得分1000分以下为没有完成任务。

2、生产总值和15个方面17项专业责任书一律折算成标准分,单项得分之和为总责任书得分。各专业责任书在经济工作目标管理总责任书中所占分值为:生产总值40分、项目建设100分(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两个分项责任书各50分)、固定资产投资90分、财政工作90分、农业和农村工作90分、工业经济90分、城市建设40分、商贸流通40分、旅游工作40分、公路建设40分、人口与计划生育90分、国土资源与环境保护80分(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两个分项责任书各40分)、劳动与社会保障40分、关注民生50分、农村综合改革40分、安全生产40分。

3、责任书中,生产总值、农民人均纯收入、农业增加值、财政收入、工业增加值、项目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招商引资等项目超额完成任务的,按超额比例计分,超额加分按超额绝对量、超额幅度和当年基数等因素计算,但不得超过标准分的30%。

第四条 考核责任

责任书考核,由市政府相关部门牵头进行考核。生产总值不单独签订责任书,由市统计局负责考核。

第五条 奖罚办法

1、经年终考核,人口与计划生育、农民减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四项工作中有一项被否决的县(区),在经济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中取消评奖资格。

2、凡获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县(区)或在县(区)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全市经验交流现场会的,每次在县(区)专项责任书计分中加5分,受到通报批评扣5分;凡获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县(区)或在县(区)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全省经验交流现场会的,每次在县(区)专项责任书计分中加10分,受到通报批评扣10分。表彰奖励、现场经验交流(通报批评)加(扣)分,必须与责任书考核内容相关,并以正式文件为准,不相关的不纳入加(扣)分。

3、经年终考核,总责任书中有三项得分为零的县(区)在全市通报批评,县(区)委书记、县(区)长向市委、政府作检讨。

4、经年终考核,专业责任书某一项没有完成任务的县(区),在全市通报批评,县(区)委分管领导和县(区)政府副县(区)长向县(区)委、县(区)政府作检讨。

5、总责任书分一、二、三等奖,按实得分排名,一等奖奖励10万元,二等奖奖励8万元,三等奖奖励6万元。专业责任书除人口与计划生育以省计生委考核奖励等级名次为准外,其余按实得分奖励前五名,分三等奖,第一名为一等奖,二、三名为二等奖,四、五名为三等奖;奖金除财政增收奖和固定资产投资外,其余按等次分别奖励10000元、8000元、6000元。

第六条 考核机构及主办部门

市政府成立全市经济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综合考核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全市经济工作目标管理年终综合考核和兑现奖罚。

1、总责任书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统计局主办。

2、总责任书中专业责任书分别由各主管部门牵头考核,涉及的考核指标及内容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汇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确定。

3、专业责任书牵头考核部门分别是:项目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由市发改委、市招商局考核,固定资产投资目标管理责任书由市发改委考核,财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和农村综合改革目标管理责任书由市财政局考核,农业和农村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由市扶贫办牵头考核,工业经济目标管理责任书由市经委考核,城市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由市建设局考核,商贸流通目标管理责任书由市商务局考核,旅游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由市旅游局考核,公路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由市交通局考核,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由市人口委考核,国土资源与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由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考核,劳动与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考核,关注民生目标管理责任书由市民政局牵头考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由市安监局考核。

附件:1、陇南市项目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

2、陇南市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

3、陇南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

4、陇南市财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

5、陇南市农业和农村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

6、陇南市工业经济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

7、陇南市城市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

8、陇南市商贸流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

9、陇南市旅游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

10、陇南市公路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

11、陇南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

12、陇南市国土资源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

13、陇南市环境保护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

14、陇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

15、陇南市关注民生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

16、陇南市农村综合改革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

17、陇南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









陇南市项目建设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以项目建设为纲,突出“一纲九目”的发展重点,充分调动各县(区)抓项目的积极性,切实把项目建设目标责任制落到实处,保证全市经济健康、稳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建设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及争取国家投资的考核。

第二章 考核任务的确定

第三条 考核的项目是指在本县(区)内当年在建的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包括50万元)的所有建设项目。按建设性质分为续建项目(上一年度未竣工,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建设的项目)、新开工建设项目。按资金来源分为国家投资项目、自有资金建设项目。争取国家投资专指争取到国家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所有投资。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充分摸清各县(区)当年计划建设项目底子的基础上,经过衔接提出当年建设项目计划。在掌握国家投资政策和投资方向的前提下,对各县(区)近年来争取国家投资情况进行分析,提出各县(区)争取国家投资的计划,提交市政府有关会议讨论确定后,作为考核当年各县(区)项目建设目标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 在每年全市经济工作会议上由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建设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三章 考核指标、考核办法

第六条 考核指标设定为五项,即:建设项目总个数,当年新开工建设项目个数,建设项目投资完成额,争取国家投资额、“五个一”工作机制落实情况。

建设项目总个数是指在各县(区)辖区内当年在建,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包括50万元)的所有建设项目数。

当年新开工建设项目个数是指各县(区)在本年度内新开工的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包括50万元)的建设项目数。

建设项目投资完成额是指在各县(区)辖区内当年在建,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包括50万元)的所有建设项目当年累计完成投资额。

争取国家投资额是指各县(区)争取到中央或省级预算内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所有投资数。

“五个一”工作机制落实情况是指“一个项目确定一个领导挂帅,建立一套工作机制,确定一个法人代表,制定一套工作方案,完善一套考核办法”。

第七条 建设项目总个数、当年新开工建设项目个数、建设项目投资完成额均以市统计局数据为准。争取国家投资额、“五个一”工作机制落实情况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过核实汇总确定。

第八条 考核采用计算分值的办法进行,五项指标确定总分值为100分。其中:建设项目的总个数15分,当年新开工建设项目个数20分,建设项目完成投资30分,争取国家投资30分、“五个一”工作机制落实情况5分。

建设项目总个数、当年新开工建设项目个数的分值计算:市上采用年终将各县(区)数据一次性统计出来,确定此指标中最高的县(区)取得此指标的最高分值(满分),然后用最高分值县(区)的数据和分值,推算其它县(区)的分值。

建设项目投资完成额分值的计算:完成年度计划的县(区)取得该项分值的基本分,即30分,为了比较切合实际的考核,按照近年来各县(区)建设项目及投资情况,将九县(区)划分为四类:一类为文县;二类武都区、成县;三类为礼县、西和县、徽县、康县、宕昌县;四类为两当县。一类县每超额完成投资一个百分点加分1.5分;二类县(区)每超额完成投资一个百分点加分1分;三类县每超额完成投资一个百分点加分0.5分;四类县每超额完成投资一个百分点加分0.2分。完不成项目投资任务的县(区)按上述办法倒扣相应分值。

争取国家投资分值计算:完成年度计划的县(区)取得该项分值的基本分,即30分,超额争取部分,每增加1000万元,加0.5分,完不成项目投资任务的县(区)按上述办法倒扣相应分值。

“五个一”工作机制落实情况考核,采取查阅所有资料的方法进行综合考评,考核结果依次分优、好、较好、一般四个档次,分值分别为5、4、3、2。

加扣分值不得超过总分的15%。所有数据和分值均保留2位小数。

第四章 奖 惩

第九条 按照上述考核办法获得的实际分值的排序进行奖罚。对考核成绩前五位的县(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差的最后两个县(区),由市政府通报批评。

第十条 对于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引以及在项目审计、稽查和检查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的县(区),取消进入前三名的资格,并不进行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陇南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为确保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一五”计划》的顺利实施,全面完成招商引资任务,促进全市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二、考核指标

市政府按年度下达的招商引资任务指标。

三、考核内容

(一)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指该年度实际利用外资,引进省外、市外实际到位资金。

(二)招商引资环境情况  

1、实行领导挂牌服务制度落实情况。

  2、市、县(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3、招商引资舆论宣传情况。

  4、投资环境改善情况。

  5、投诉纠纷处理情况。

(三)招商引资基础工作

1、招商引资项目库建设。每年新增招商项目情况。

2、开展招商活动。参加市上组织的招商引资节会情况,组织小分队进行招商情况。

3、项目跟踪服务情况。指市上当年在谈、签约、执行项目和往年签约本期执行项目的跟踪服务情况。

4、财政保障情况。指市、县(区)级财政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前期专项基金,招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实际拨款情况。

5、招商引资项目统计报表上报情况。指及时、准确上报招商引资项目各种报表情况。  四、考核计分

(一)招商引资目标任务60分。完成任务得满分。超额任务10%奖1分,以此类推。没完成任务的,按同等分值扣减,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二)招商引资环境20分:

1、实行领导挂牌服务得2分,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得2分,反之,每项扣2分。

2、落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得2分,落实县(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得2分,反之,每项扣2分。

3、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无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无吃拿卡要;无随意检查;无外商投诉案件得4分。反之,每件扣1分。

4、设立举报投诉机构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得2分,投诉案件有着落得2分。反之,每项扣2分。

5、利用当地媒体开展招商引资宣传活动得2分,开展网上招商得2分,反之,每项扣2分。

(三)招商引资基础工作20分

1、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得2分。完成新增项目任务得2分。反之,每项扣2分。

2、按要求参加市上组织的招商引资活动得2分,自己组织招商节会或组织小分队招商得2分。反之,每项扣2分。

3、对重大节会签约项目实行跟踪服务得2分,督促检查项目落实得2分。反之,每项扣2分。

4、设立民间投资项目(招商引资项目)前期工作专项基金得2分,县(区)级财政拨招商引资专项工作经费得2分,反之,每项扣2分。

5、按要求上报招商引资统计报表得2分,及时反映招商工作动态得2分。反之,每项扣2分。统计报表不实的扣2分,

五、考核方式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市发改委、招商局、监察局等部门参加,组成考核小组,采取听取项目业主汇报,查看相关资料等形式,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晋职升级的依据。

六、奖惩

考核评比位居前五名的县(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没有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县(区),不得参加市政府综合考核评比,考评排在最后一位的,由市政府进行通报批评。

七、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陇南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 “抓项目促发展”的工作方针,切实落实投资目标责任制,确保完成市政府与省上签订的固定资产投资任务,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快速协调发展,参照省人民政府甘政发[2005]23号文件精神和《甘肃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考核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固定资产投资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

第二章 考核任务的确定

第三条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以省上下达全市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各县(区)近三年投资完成情况、各县(区)当年在建投资项目情况、城镇固定资产项目情况为依据进行编制。

第四条 各县(区)年度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市发改委提出建议意见,提交市政府有关会议讨论确定,并在全市经济工作会议上由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固定资产投资目标管理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作为考核当年各县(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任务的依据。

第三章 考核、奖惩办法

第五条 督查考核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半年初评,年底总评。考核工作由市发改委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全年完成数和引进市以外资金实际到位数、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数,以市统计局年终向社会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七条 考核包括六项指标,即:引进市以外资金实际到位占当地完成投资比重;投资增长率;投资目标完成率;县(区)完成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占当地完成投资比率;县(区)完成投资对全市完成投资贡献率;县(区)级财政给县(区)发改委投入的项目前期费用。

引进市以外资金实际到位占当地完成投资比重,是指各县(区)在国内外(不包括本市各县区间)以招商引资实际到位数和实际利用外商投资数占本县(区)当年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计算公式是,引进市以外资金实际到位占当地完成投资比重=(当年国内招商引资及利用外商投资实际到位数/当年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00%。

投资增长率,是反映年度投资规模和投资增长的指标,考核选择使用前三年平均投资作为基数来测算。计算公式是:投资增长率=[(当年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前三年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平均数)—1]×100%。

投资目标完成率,反映年度投资目标完成效果的指标。计算公式是,投资目标完成率=(当年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当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目标)×100%。

县(区)完成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占当地完成投资比率,是指各县(区)当年完成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在当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计算公式是,县(区)完成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占当地完成投资比率=(当年完成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当年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00%。

县(区)完成投资对全市完成投资贡献率,是指在县(区)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除去中央、省、市属工业企业投资后的县(区)自身完成投资与全市完成投资总额同口径的比值。计算公式是:县(区)完成投资对全市完成投资贡献率=[县(区)完成投资/全市完成投资总额]×100%。

县(区)级财政给县(区)发改委投入的项目前期费用,是指各县(区)财政通过自筹,当年拨入县(区)发改委,由县(区)发改委专项用于项目前期论证工作的费用。计算公式:县(区)级财政给县发改委投入的项目前期费用=县(区)级财政拨入县(区)发改委帐户的前期经费(以拨款凭证为准)—年终县(区)发改委专户帐余额(以凭证为准)。

第八条 分值的具体计算方法:六项指标按照权重确定分值为总分100分。其中:引进市以外资金实际到位占当地完成投资比重20分,投资增长率20分,投资目标完成率30分,县(区)完成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占当地完成投资比率15分,县(区)完成投资对全市完成投资贡献率10分,县(区)级财政投入的项目前期费用5分。各县(区)的投资增长率,县(区)完成投资对全市完成投资贡献率分值,投资目标完成率,引进市以外资金实际到位占当地完成投资比重,县(区)完成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占当地完成投资比率分值的计算:市上采用将每项指标各县(区)数据一次性计算出来,确定此指标中最高比率的县(区)取得此指标的最高分值(满分),然后用最高分值县(区)的比率和分值,计算其它县(区)的分值。县(区)级财政给县(区)发改委投入的项目前期费用分值的计算:市上确定投入项目前期费20万元为基数,达到20万元,得5分。达不到20万元的,每减少1万元,分值减少0.25分;超过20万元的,每增加1万元前期经费,分值增加0.25分。

所有增长幅度及计分数据均保留2位小数。

第九条 对考核成绩前五位的县(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投资计划任务完成差的最后两个县,由市政府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条 对于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以及在项目审计、稽查和检查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等问题而影响全市项目投资的县(区),将取消奖励资格。

陇南市财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明确工作责任,调动各级生财、聚财、理财积极性,促进全年财政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为全市经济工作责任书考核提供可靠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内容主要为当年大口径财政收入、县级财政收入完成情况;县乡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和救灾、扶贫、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到位情况;财政收支平衡目标实现;村干部报酬和乡镇公用经费落实情况。

第三条 财政目标实行百分制考核。其中:大口径财政收入和县级财政收入基准分值各30分;职工工资发放、救灾、扶贫、社会保障基准分值各5分,合计为20分;当年财政收支平衡目标基准分值为10分;村干部报酬和乡镇公用经费落实基准分值各5分,合计为10分。完成当年任务的得基准分值,在完成目标任务的前提下,按增长幅度在基准分值的30%以内核定奖励分值。

第四条 确保大口径财政收入和县级财政收入达到市上确定的增长目标,收入增幅要高于本县(区)GDP的增长幅度,年终完成大口径和县级两项收入任务的县区各得基准分值。超任务完成财政收入的县,按每超一个百分点奖励0.5分,分别核定大口径和县级收入奖励分值。

第五条 实现当年县乡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的县得基准分值,拖欠县乡职工工资的相应扣减分值。

第六条 救灾、扶贫、社保三项重点支出到位率分别达到100%的各得基准分值;到位率低于100%的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一分,至基准分扣完为至。

第七条 村干部报酬和乡镇公用经费按照省、市规定的标准足额落实的得基准分值,超额落实到位的按比例给予奖励分值,不能足额到位的按缺额比例扣减基准分。

第八条 确保当年收支平衡,消化累计赤字额高于上年。当年实现财政收支平衡目标,消化历年赤字额达到核定目标的得基准分值,超目标消化累计赤字额的县(区),按每超消化20万元给予1分奖励,超消化额不足20万元的按比例给予奖励分值。

第九条 设立财政收入增收奖,对当年大口径财政收入实现翻番的或首次过亿元或5亿元或10亿元的县(区),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大口径财政收入增幅超过全市平均增幅的县区,每超2个百分点奖励1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委、市政府直接奖励给受奖县(区)委、政府,不再通过财政结算办理。

第十条 市县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市级收入的征管,严格按分税制规定划解市级收入,市财政局按《陇南市财税收入增长分成及奖励办法》严格兑现增长分成。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原印发的《陇南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陇南地区财政“三保一挂”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陇署发[2003]12号)和原考核办法停止执行。









陇南市农业和农村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全市农村经济发展,确保市政府下达的农村工作年度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内容为市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农村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中下达的35项指标和任务。其中:农业增加值、粮食总产量和农民人均纯收入3项指标考核以市发改委下达正式计划为准,退耕还林面积、荒山造林面积、基本解决温饱人口和稳定解决温饱人口4项指标考核以省上下达正式计划为准,其他指标考核均以责任书中下达的指标为准。综合评价考核以责任书考核、领导小组成员评议确定为准。另外,在特色产业开发指标中,经济林果共有花椒、核桃、油橄榄、银杏、苹果、茶叶和蚕桑7种,农牧部门的指标包括其中的苹果、茶叶和蚕桑3种,林业部门的指标包括其中的花椒、核桃、油橄榄和银杏4种。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扶贫牵头,农牧局、林业局、水电局、劳务办、水保局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办法。除年底实行统一考核外,平时各部门要进行不定期的督促和检查。

第五条 《农村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按千分制考核。农业增加值和农民人均纯收入两项指标,按完成计划的比例计分,超额完成任务按超额当年基数绝对量和幅度计算加分,加分不得超过标准分的30%。其他指标,按完成计划的比例计分,超额完成计划任务的加分不得超过标准分的10%。

第六条 考核结果经分管领导审定后,对成绩居前五名的县(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陇南市工业经济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全市工业经济发展步伐,确保市政府年度下达的各项工业经济目标如期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经济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遵循客观公正、考核有据和鼓励先进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考核内容为市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工业经济目标管理责任书中的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

第四条 工业经济目标管理责任书共考核:市县属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销售收入、实现利税、实现利润和新发展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企业户数五大项指标。

第五条 工业经济目标管理责任书标准分为90分,工业增加值30分,销售收入15分,实现利税20分,实现利润15分,新发展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企业户数10分。对超额完成任务以及受到上级表彰的给予加分。

第六条 考核评分办法

工业增加值的考核评分:

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按实际完成比例计分。

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对超额幅度按比例加分,但超额幅度的加分最高不超过30分,加分超过30分的,以超额幅度最大的县(区)加30分为上限,其余按比例加分;对完成任务在5000万元以上的县(区),按基数每1000万元加0.1分;对超出计划净增的增加值,按全市净增的增加值平均分值加分。

销售收入、实现利税、实现利润和新发展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企业户数的考核评分:

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对超额幅度按比例加分,但最高加分不超过考核指标标准分的50%,加分超过标准分50%的,以超额幅度最大的县(区)加标准分的50%为上限,其余按比例加分。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按实际完成比例计分,考核指标出现负数的,该考核指标以零分计分。

第七条 工业经济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考核由市经委负责,以市统计局和市经委核定的全年数据为考核依据,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后进行奖惩。

第八条 对考核成绩前五名的县(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排名最后的县(区),予以通报批评。本年度工业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取消评奖资格。按照考核结果,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陇南市建设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城镇化进程,确保市政府各项城市建设工作目标如期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考核内容为市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城市建设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中的目标任务。

第三条 城市建设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7项指标:城镇化、县城详细规划、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用水普及率、人均道路面积、人均公园绿地,共40分。

第四条 考核办法。城镇化率标准分为8分;县城详细规划编制标准分为10分;廉租房标准分为5分;经济适用住房标准分为5分;人均道路面积标准分为4分;人均公园绿地标准分为4分。以上七项指标完成和超额完成任务的均计满分;没有完成任务的按比例计分,完成50%以下的不计分。

第五条 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各县(区)书面报告,组织专人复查审核,按评分标准评出考核分值,经集体研究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对考核成绩前五名的县(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陇南市商贸流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办法



为充分调动各县(区)政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流通企业的积极性,完成我市商贸流通工作目标,促进消费、扩大出口,实现商贸流通跨越式发展,现提出《陇南市商贸流通工作目标及考核办法》。

第一条 努力扩大对外贸易,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促进消费,扩大内需是全市各级政府及流通企业的共同责任。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商贸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目标任务完成。

第二条 市政府年初按照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消费水平的实际,确定全市年度外贸进出口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总目标和任务。市发改委、商务局根据各县(区)商贸流通发展实际,将目标任务分解下达给各县(区)政府,年终进行考核。

商贸流通工作考核目标内容为:

1、外贸进出口目标完成值(含绝对完成额和增长率);

2、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目标完成值;

3、为扩大外贸出口,促进消费采取的积极措施及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各项工作情况。

第三条 商贸流通工作目标考核总分值40分,外贸进出口目标完成值占25分,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完成值占10分,工作措施及项目建设占5分。目标任务按完成值占任务比例打分,未完成外贸进出口目标的按未完成部分在市财政对县(区)政府当年财政转移支付总额中直接扣除。

第四条 年底,由市政府组织力量对各区、县(市)及相关部门进行考核评比。对考核成绩前五名的县(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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