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地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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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土地登记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土地登记办法

1996年3月21日河北省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1996年3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权属管理,健全土地登记制度,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他项权利的设定、变更、终止,必须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第三条 依照本办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土地登记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第五条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进行。
第六条 土地登记的程序是:
(一)登记申请;
(二)地籍调查;
(三)权属审核;
(四)注册、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五)颁发、换发或者吊销土地证书。
第七条 土地登记的申请人必须是土地权利人。土地权利人是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土地使用权是共有的,由共有人分别申请。
第八条 申请土地登记,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
代理人代为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应当向土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证、认证。
第九条 申请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向土地所在地辖区市或者县(市、区)土地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法人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三)土地权属证明;
(四)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
(五)按照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对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土地,申请人应当分别向土地所在地辖区市或者县(市、区)土地登记机关提交前款规定的资料,申请进行土地登记。
第十条 在土地登记过程中发生土地权属争议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后再行登记。
第十一条 以出让、划拨、租赁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依法缴清有关费用后三十日内,持批准文件、缴费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进行土地登记。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合同和其他有关资料,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进行土地他项权利登记;
(一)抵押土地使用权的;
(二)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设定其他土地他项权利的。
第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依法以出售、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当事人各方应当在转让合同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三十日内,持合同和有关证明文件,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进行土地变更登记。其中房屋已经建成的,当事人各方应当在房屋所有权
变更登记后十五日内,持合同和有关证明文件,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进行土地变更登记。
因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当事人各方应当在土地合同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持合同和批准文件,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进行土地变更登记。
依法继承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利的,继承人应当在合法继承权确定后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进行土地变更登记。
因交换、调整土地发生土地权属变更的,当事人各方应当在交换、调整协议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持协议和批准文件,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进行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已经登记的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时,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变更申请批准后三十日内,持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进行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土地权利人更改名称(姓名)、地址的,应当在更改后三十日内,持有关资料,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进行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集体土地被依法征用时,土地登记机关凭批准文件直接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时,土地登记机关凭批准文件直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国有土地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原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期满之日前十五日内,持原土地证书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土地他项权利终止,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他项权利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他项权利注销登记。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原土地权利人应当持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权利注销登记。
土地权利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土地登记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人、抵押权人和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出让或者转让合同等有关资料,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进行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和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土地登记机关应当在下列期限内对土地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
(一)申请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设定或者变更登记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进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或者变更登记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
(二)申请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注销登记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土地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九条 土地登记机关在受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设定登记申请后,应当进行地籍调查,经审核确认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应当进行注册登记,并颁发土地证书。
土地登记机关受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申请后,经审核确认符合规定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并换发或者吊销土地证书。
土地登记机关受理土地他项权利的设定、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申请后,经审核确认符合规定的,应当进行注册、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并颁发、换发或者吊销土地证书。
第二十条 土地登记机关发现错登或者漏登的,应当办理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进行更正登记。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土地注册登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土地登记机关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并吊销其土地证书。
第二十二条 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者未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土地登记的,其土地使用权不予保护。土地登记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补办土地登记手续;逾期仍未补办的,按非法占地处理。
第二十三条 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出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土地登记的,按非法转让土地处理。
第二十四条 抵押土地使用权或者出租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土地登记的,其抵押合同、租赁合同无效。
第二十五条 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登记费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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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扬求真务实精神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的若干规定

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关于发扬求真务实精神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的若干规定



(2004年3月11日)


  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对推进党委和政府的各项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在全市党员干部中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促进各级领导干部转变工作作风,市委、市政府重申并制定以下规定:

  一、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各级领导干部的公务活动
  1.各级领导干部参加公务活动,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力求简化、节俭,坚决杜绝铺张浪费,克服形式主义。

  2.严格控制动用警力、警车。各种活动和会议确需动用警力和警车的,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除重大活动、会议外,各级领导干部出行,一律不准警车开道,不准封道;各级领导干部的工作用车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3.各级领导干部参加公务活动,要严格遵守活动的时间。活动主办部门不准因领导迟到而拖延活动开始时间,或随意更改活动程序和内容。

  4.各级领导干部因公外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接送。市领导分管部门的人员,一律不准到机场、车站接送。

  5.各级领导干部到基层调研、检查工作或到公共场所参加公务活动,不准影响基层单位、企业和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基层单位一律不准迎送,不准组织群众欢迎,不准悬挂欢迎标语,不准安排职工加班,不准安排领导题词。

  6.各级领导干部到基层调研或检查工作,要尽量减少陪同人员和车辆,一般不予宣传报道。

  7.各级领导干部到基层调研或检查工作,在城区内的,原则上不在基层就餐;到远郊和各县(市)的,要按规定用工作餐,不准到经营性饭店就餐,不准超标准接待,不准基层单位领导陪餐。

  二、严格控制各种检查、评比和庆典活动
  8.除上级有明确要求和明文规定的,各单位、各部门不准以各种名义和借口举办各类检查、评比活动。确需举办的,要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批准;坚持“谁主办、谁出钱”的原则,不准以任何名义向企事业单位摊派费用;要尽量缩小规模,缩短时间,减轻基层和企业负担。

  9.一般的庆典活动,不安排市领导出席;除教师节、“六一”儿童节有关活动外,其他庆典活动一律不准组织少年儿童献花献辞。所有的庆典活动一律不准向参加活动的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高档礼品。

  三、严格控制各种会议
  10.严格会议审批程序。各部门、各单位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须提前10天向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提出申请,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会议一律不准召开。

  11.严格控制会议数量。无明确目的、无实质性内容或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一律不开;内容相近的会议要合并召开。各部委办局以及各类非常设机构召开的系统内部的工作会议,一律不准以市委、市政府的名义召开。

  12.控制会议时间。除市党代会、市委全会、市纪委全会、人代会、政协全会以外,其他会议原则上不超过一天。

  13.控制会议规格和规模。除市党代会、市委全会、市委工作会议、市纪委全会和重要的全市党政领导干部大会外,不安排市级领导班子负责同志同时出席会议。

  除全市性重大会议外,一般不安排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出席会议;按照“谁分管、谁出席”的原则,由分管领导出席会议。一般的会议不要求区、县(市)和市直部门主要领导参加。

  14.改革会议方式。凡是能以电报、电话、文件或新闻媒体等方式解决问题的,不再召开会议。需传达和部署到基层的工作,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避免层层开会。

  四、大力精简各类文件和领导讲话
  15.避免重复行文。上级已发到基层的和公开见报的文件,不再转发。会议上已印发的领导讲话,不再发文。除市党代会、市委全会、市政府全体会议、市纪委全会及其他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重要会议上的市领导讲话外,其他各种讲话一律不发文件;确需印发的,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哈尔滨通报》、《政府工作》或由主办单位印发。

  16.杜绝不必要的行文。各部门通过会议、电话可以解决的事项、布置的工作,不再发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上报的工作总结、调查报告等,对全局工作指导意义不大的,不予转发;没有具体贯彻措施的、“照抄照转”类的文件,不予转发;表彰奖励事项原则上不发文件,确需公示和周知的,通过新闻媒体发布。
  17.精简领导讲话和会议材料。除市党代会、市委全会、市纪委全会外,其他会议原则上只安排一位市领导讲话;各部委办局承办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只安排分管市领导讲话。要精简各类会议材料,严格控制翻印上级会议文件。

  18.严格控制讲话、发言和汇报时间。重要会议的领导讲话时间一般不超过90分钟,一般会议的领导讲话时间不超过60分钟;交流性的会议,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汇报类的会议,每个议题的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20分钟;专题协调性会议,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尽量缩短会议时间。

  五、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9.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发扬求真务实精神,以身作则,当好表率,自觉遵守有关规定。

  20.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把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为党风巡视检查的重要内容,督促各级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并对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定期检查通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体育总局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体育总局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教育部、体育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体育总局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教育部、体育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 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的决定》(国发〔1999〕2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1号)的精神,为优化体育
教育资源,统筹培养运动员、教练员、体育师资,进一步提高运动员科学文化素质,有利于教育、训练、科研的结合,现对体育总局所属学校的管理体制调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方案
除北京体育大学继续由体育总局直接管理,并将其重点建设成为综合性、高水平的教育、训练、科研“三结合”基地外,从2001年起,上海体育学院、武汉体育学院、西安体育学院、成都体育学院、沈阳体育学院(以下简称5所体育学院)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
管理体制;采取地方体育部门与教育部门共管,以体育部门为主的管理方式,如需调整上述管理方式,须商体育总局。
二、实施办法
(一)5所体育学院的国有资产、人员编制、劳动工资管理等均由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并由地方政府统筹进行必要的布局结构调整。
5所体育学院的教育事业费,原则上由财政部按照2000年度财政拨款数扣除一次性专款后,再上浮15%,作为划转地方2001年的经费指标。实际划转经费基数不低于2001年已下达体育总局的指标数(正常经费部分)。
5所体育学院所需基建投资,根据《国家计委、教育部关于核定管理体制调整院校年度基建投资(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计社会〔2000〕287号)要求进行核定,原则上按照每所体育学院前5年(1996-200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年平均数,结合建设项目和每所体
育学院发展的实际情况,由体育总局与国家计委协商后确定投资基数,继续由中央支持一段时间后再转由地方政府负责。同时,由国家计委按建设项目给予5所体育学院一定额度的一次性专项补助。
(二)5所体育学院要继续为国家的体育事业发展服务,努力为本地区培养人才。对一些体育特色比较强的专业或专业点,应实行跨省(直辖市)或面向全国招生,如需调整须经教育部和体育总局批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体育总局对上述专业或专业点的建设继续给予适当支持。
5所体育学院的研究生和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5所体育学院的建设与发展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5所体育学院享有本地区政府出台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的各项优惠政策。为进一步发挥5所体育学院在培养特殊体育人才、提高优秀运动员科学文化素质等方面的作用,有关省(直辖市)
要积极支持体育学院进行教育、训练、科研“三结合”办学模式的探索。
体育总局对5所体育学院的专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信息沟通、扶持特色专业等方面,在政策上继续给予指导、关心和支持。5所体育学院要继续承担并完成好体育总局有关训练、竞赛、科学研究、教练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运动员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任务,继续享受国家关于优
秀运动员免试入学的有关政策。
(四)5所体育学院附属竞技体校(以下简称竞技体校)一并划转地方管理,业务工作接受体育总局指导,继续作为体育总局优秀运动员训练和后备人才培养基地。由财政部根据2001年度竞技体校学生编制数和人均经费标准,核定经费划转指标。人均经费标准在2000年度人均
经费数(2000年度财政拨款数扣除一次性经费和后备力量专项经费除以6所竞技体校学生总数)的基础上,每人每天增加6元(按360天计算)。由体育总局根据各竞技体校过去的成绩和国家今后的任务,在总编制不变的基础上重新调整确定2001年度各竞技体校学生编制数。后
备力量专款继续由体育总局统一管理。有关省(直辖市)要积极鼓励和支持竞技体校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办共建,不断提高训练水平和办学质量,更好地完成国家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任务。如需调整项目布局须商体育总局。
5所体育学院已经分别承担的各项国家任务要继续按照原来的安排执行,体育总局可以根据执行情况和实际需要作出调整。
(五)5所体育学院2000年度的决算工作仍由体育总局负责。
三、组织实施和步骤
5所体育学院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体育总局组织实施。
(一)体育总局要指定办事机构或专门人员与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完成调整任务。要认真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等各项工作,保证学校平稳过渡。
(二)由体育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共同负责完成5所体育学院事业费、基建投资等有关资金划转或核拨工作。
体育总局和有关省(直辖市)共同做好学校的人事、档案、资产等交接工作。
(三)为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5所体育学院的财务状况按照国办发〔2000〕11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办理。
(四)工作进度:2001年3月底前继续做好有关方面的协调工作,在制定工作方案并做好有关准备工作的基础上,2001年4月份进入实施阶段,并完成资金划转或核定工作,6月底前完成5所体育学院管理体制的调整工作。
本实施意见中的具体问题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2001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