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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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1992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请在审理专利纠纷案件中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注:此解答制发后,发现部分条款还需作进一步修改,故未将此文件发出。经有关庭研究修改后,又报经我院审判委员会1992年12月29日第561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仍用原文号下发。)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关于专利权属纠纷案件的受理问题
专利权属纠纷案件,是指在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之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就谁应当是真正的专利权人所发生的确权纠纷案件。这类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的开放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
人民法院对专利权属纠纷案件经过审理,判决变更专利权属的,应当将判决书副本抄送中国专利局;当事人凭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变更著录项目。
二、关于在发明专利申请日至公布日期间,是否给予专利保护的问题
在发明专利申请日至公布日期间,专利法对提出专利申请的技术未规定给予保护。在此期间,他人将独立研制出的与申请专利的技术相同的发明付诸实施或者转让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专利申请公布以后,继续使用该项技术的,依据专利法规定,则应支付适当的费用。
三、关于专利侵权诉讼因侵权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而中止审理的问题
在人民法院审理专利侵权案件中,经常发生侵权人利用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故意拖延诉讼,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为了有效地依法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侵权损害的扩大,特规定如下:
(一)人民法院受理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后,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应当通知被告如欲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须在答辩期间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
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专利权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在裁定中止诉讼的同时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
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未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而在其后的审理过程中提出无效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二)人民法院受理的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四、关于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问题
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应当贯彻公正原则,使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专利侵权的损失赔偿额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一)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
计算方法是:因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使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即为专利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二)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
计算方法是:侵权人从每件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即为侵权人所得的全部利润。
(三)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对于上述三种计算方法,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的不同情况选择适用。
当事人双方商定用其他计算方法计算损失赔偿额的,只要是公平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
五、关于专利管理机关已经受理尚未调处完结的案件,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
当事人一方向专利管理机关请求调处,专利管理机关已经立案并向另一方发出答辩通知书,而另一方拒绝答辩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案件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另一方接到专利管理机关的答辩通知书后作了实质性答辩,在专利管理机关调处过程中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专利管理机关调处过程中,当事人双方都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告知其向专利管理机关办理撤回请求调处手续。
六、关于对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应当向何地何级法院起诉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案件的管辖规定,如果做出处理决定的专利管理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专利案件有管辖权,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专利管理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做出处理决定的专利管理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专利案件无管辖权,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专利管理机关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有关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七、关于经专利管理机关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专利纠纷案件,当事人一方反悔的,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
专利纠纷案件经专利管理机关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在调解书送达前或送达后当事人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八、关于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申请强制执行问题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对专利案件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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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困难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单建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困难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单建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百政办发〔2008〕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困难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单建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百色市困难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单建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根据劳动保障部有关文件及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关于妥善解决我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发〔2003〕47号)和《关于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桂劳社发〔2007〕19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辖区内的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含中、区直驻百色市企业单位)按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建统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第三条 国有困难企业的认定按照桂劳社发〔2007〕19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可以按照桂劳社发〔2007〕197号文件的规定,单独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建统筹)的困难企业按月为所有职工和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待遇。

第六条 困难企业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率为4%左右(市直本级按4%缴纳),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根据本统筹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参保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建立个人帐户。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单建统筹)实行先缴费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企业缴清应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第八条 按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建统筹)的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必须同时参加大病救助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征缴。

第九条 企业参保时,必须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为每位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直至达到规定的实际缴费年限为止。

第十条 参保后退休的参保人员,未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的,企业须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为其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直至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为止。

第十一条 企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困难的,可以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缓缴期间参保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待缴清应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按规定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建统筹)的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帐结合人员(以下称统帐人员)享受同等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第十三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建统筹)的参保人员,经当地最高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患有本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列入慢性病种管理范围的慢性病的,与统帐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 尿毒症、恶性肿瘤患者在门诊进行透析、放疗化疗,以及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的,经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其所需的费用,与统帐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定之事宜,参照本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08年5月1日起试行

关于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黄菊副总理对煤矿安全问题重要批示报告(摘要)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安委办字〔2004〕27号
 
关于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黄菊副总理对煤矿安全问题重要批示报告(摘要)的通知

  今年上半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的乡镇煤矿集中监察执法表明,湘、黔、滇、川、渝五省(市)重点产煤地区乡镇煤矿安全生产问题仍然突出,国务院办公厅《专报信息》第1259期反映了该情况,黄菊副总理就此批示五省(市)政府负责同志: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务必持之以恒,不可松懈。

  重庆市人民政府根据黄菊副总理的批示精神,针对《专报信息》第1259期反映的问题,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认真分析了全市煤炭生产秩序和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提出了下一步的工作[BF]措施,并向国务院呈报了专题报告。黄菊副总理再次批示:重庆市关于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的六点措施意见很好,请务必抓好落实;国有煤矿安全改造仍需继续加强。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黄菊副总理对煤矿安全问题重要批示的报告》(摘要)转发给你们,供借鉴。各地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认真分析本地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动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继续深化,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黄菊副总理对煤矿安全问题重要批示的报告(摘要)





  一、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煤矿点多面广规模小。全市40个县级行政区域,产煤区县34个,全市现有各类煤矿1463个,设计能力3849万吨/年。其中:市级国有矿27个,设计能力971万吨/年;区县国有矿49个,设计能力322万吨/年;乡镇煤矿1387个,设计能力2556万吨/年。2003年生产原煤2430万吨,我市煤炭生产除了满足市内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所需外,还向市外四川、两湖、两广、上海等省区调出每年约600万吨。

  自然灾害和安全隐患突出。重庆地区煤层薄、倾角大、构造复杂、赋存条件差,水、火(煤层自燃)、瓦斯(瓦斯突出、瓦斯爆炸)、顶板、煤尘(煤尘爆炸)“五大灾害”齐全,是原煤炭部确定的全国6个煤矿事故多发重灾区之一。

  煤矿安全生产总体趋于稳定。市委、市府高度重视我市煤矿安全工作,黄镇东书记多次就煤矿安全工作作出批示,王鸿举市长主持的季度安全专题会每次都要研究煤矿安全问题,部署重点工作。市政府对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基础条件、煤矿应急救援体系和监管体系的建设、各级安全责任制的建立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规定,加之国家对国有重点煤矿的安全项目投入了上亿元资金,使我市煤矿的安全生产基础条件有较大的改善,防灾、抗灾能力有所提高,煤矿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并逐步趋于好转。今年1-6月,全市煤炭产量同比增长18.94%,同比死亡人数减少11人,下降5.88%,没有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恶性事故。但是,煤矿安全整治特别是乡镇煤矿事故防范任务仍很艰巨,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

  二、我市煤矿安全主要工作及存在的问题

  国办《专报信息》对乡镇煤矿安全指出的主要问题,我市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其中指出的6个基础方面的问题,我市有的已经基本解决,有的正在解决。为了提高煤矿安全生产能力,切实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我市近年来对煤矿安全整治抓了以下工作。

  (一)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

  2001年以来,市政府相继出台了渝办发〔2001〕117号、渝府发〔2002〕66号、渝办发〔2004〕146号文件,我市依法关闭了3000多个非法小煤窑,整顿验收了1400多个小煤矿,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打击非法开采的责任,始终保持了高压态势。全市90%的产煤区县杜绝了非法开采,防止了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逐步规范。

  (二)开展以“一反双控”为重点的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5号令,结合我市煤矿实际,市政府制定了渝府发〔2002〕66号文件,提出了小煤矿近期必须达到的20条标准和要求,在全市煤矿中开展了“一反双控”(反私控滥采、控制顶板事故和瓦期事故)专项整治工作。经过近两年的整治,乡镇煤矿第一次进行了瓦斯等级鉴定、实测矿图,改善了通风运输系统,突出矿井全部安装了瓦斯监控系统等,使乡镇煤矿的安全生产基础条件有所改善,解决了国办《专报信息》所指出的部分问题,并陆续关闭了69个没有达到标准的乡镇煤矿。

  (三)积极构建煤矿应急救援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

  2004年以来,一是按照王鸿举市长的要求,我市依托市属天府矿务局的救护大队,加快建设应急救援中心,为全市煤矿和井工开采的非煤矿山提供水灾、火灾和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事故的应急救援。二是市政府投资建设的煤矿GPRS安全监控平台已经基本建成,经过了中间验收,网络终端建设费用也基本落实,214个高瓦斯矿井的瓦斯监控系统(有移动信号覆盖的矿井)今年内将实现全市联网。三是在区县建立起了16个安全技术服务站,为没有条件配备专业人员的乡镇小煤矿提供安全技术服务。

  (四)大力开展质量标准化和人才培训工作

  近年来,我市矿井质量标准化建设全面铺开。每个矿井都制定了规划,签订了3年达标的承诺。市里重点抓的46个示范矿井大部分将在2004年三季度验收。启动了人才技术培训工作。首先,为了提高煤矿安全管理和技术水平,市煤炭、安监部门针对区县煤管部门和乡镇分管领导开展培训,已于2004年5月完成了第一期培训,参培人员114人;其次,培养煤矿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工中专班已招了4个班,共有195人参加学习。3年后要使每一个合法的乡镇煤矿都至少有1名中专以上专业学历的人从事煤矿管理;再次,拟开办职工夜校向从业人员普及煤矿安全实用技术,正在编印《矿工必读》,印发到每个矿工人手一册。

  (五)扶持做强市级国有重点煤矿企业

  我市南桐、天府、松藻、永荣、中梁山5个市级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原部属矿务局),近几年在国家大力支持下实施了政策性破产和局部破产,解决了计划经济遗留的欠账,市里积极承接了企业的社会职能。同时国家还投入国债资金1.2亿元用于重点煤矿“一通三防”安全项目,我市在2003年也出台政策,把市属煤矿企业的维简费从吨煤10.5元提高到16.5元,加大了对煤矿安全的投入,煤矿的主扇风机、瓦斯监控系统、瓦斯抽放系统得到了更新改造。在矿井总数减少情况下,安全事故大幅度减少,而煤炭产量没有减,担负起重庆主要火电厂、钢厂70%以上的煤炭供应。2004年8月1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在市属煤矿企业基础上组建重庆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方案,推动重点煤炭工业协调发展,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我市煤矿安全状况虽然有所好转,但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没有根本扭转,安全生产事故占的比例较大。

  一是个别地区非法开采。近年来,我市经济持续发展,特别是电煤需求量大幅度增加,刺激了煤炭生产,为了牟取经济利益,一些地区合法矿井超能力生产和非法开采现象有所抬头。目前我市少数边远区县(奉节、开县、巫山、秀山)存在非法开采、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的现象,部分乡镇甚至还十分突出。其原因是存在有“重发展轻安全”的思想,没有充分认识非法开采的危害性,打击非法开采的态度不坚决、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处罚不过硬,特别是没有做到持之以恒。

  二是乡镇小煤矿采煤方法落后,顶板事故居高不下。我市煤矿多在山区,浅表均有煤层出露,但煤层薄,缺乏建规模矿井的资源条件,大多数小煤矿都是从“煤窑”演化改造而来,甚至非常差。2001年以前,多数乡镇小煤矿连电都没有,生产设施和采煤方法与原始的煤窑没有多大区别。经过2001年以来的几次整顿,矿井基本实现了机械通风,设立了两个出口,配备了瓦斯检定器、放炮器、防爆矿灯,消灭了大巷爬行,与原始的矿井相比有了明显进步。但采煤方法(指开拓布局、落煤工艺、支护材料和方式等)仍然落后,达不到国家要求的标准,因此时常发生顶板事故。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市政府决定,用3年时间基本改善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和落后的采煤方法,煤矿安全状况实现稳定好转,煤炭产量逐年上升。到2006年煤矿死亡人数比2003年降低30%,即降到300人以内。最近,市政府专题研究了煤矿安全整治工作,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安全整改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黄菊副总理在国办《专报信息》第1259期上的重要批示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从市到区县、乡镇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实行年度控制目标考核。继续深入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对问题限期整改,跟踪督办,并举一反三,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

  (二)编制安全生产规划,建立煤矿安全生产有效机制

  目前我市正在编制全市安全专题规划,煤矿安全在规划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全市安全生产规划编制完成后,将制定出煤矿安全工作近期目标和远期规划,市政府将研究出台配套政策和措施,保证规划的实施。总结我市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的煤矿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安全投入保障机制、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工培训机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安全技术服务体系等。

  (三)继续推进“三大体系”和“三大工程”建设

  煤矿应急救援体系。完善重庆市煤矿应急救援中心和奉节、开县、黔江3个片区救援分站。市政府最近安排的第一笔资金500万元已经到位,首批装备已完成采购招标,组建培训了救援队伍,即将形成战斗力。各区县(市)煤管部门、煤矿企业,也将采取多方筹资的办法,保证救援队的装备费用和日常经费,确保各地矿山救护队开展工作。

  煤矿安全监控体系。今年内对全市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瓦斯监测系统联网,实行远程24小时实时监控;研究成型主扇风机开停监控装置,今年争取把300个低瓦斯矿井的主扇风机开停纳入监控范围。

  安全技术服务体系。凡是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的乡镇煤矿,都要有安全技术服务站为其服务。 矿井质量标准化建设工程。市里重点抓的46个矿井质量标准化示范矿井在今年三季度开始检查验收,同时推进其他矿井的单项达标。

  技术人才培训工程。下半年继续举办区县煤管部门和乡镇分管领导培训班、煤矿安全技术职工中专班,扩大培训范围,提高培训实效。

  采煤方法改革工程。按年初制定的目标任务,狠抓检查落实,拟召开全市现场会进一步推进该项工作。

  (四)大力推进技术进步,提高小煤矿安全生产可靠性

  提高小煤矿突出矿井的防突技术。指导小煤矿学习和借鉴国有大矿先进的防突技术和工艺,督促购置必需的防突装备,今年要实现瓦斯抽放零的突破,并完善“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杜绝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

  大力推广金属支护。针对顶板事故居高不下的实际情况,大力推进乡镇煤矿的支护改革,市煤管与林业部门联合行动,采用样板(示范矿井)引路,切断木料支护退路的办法,有计划断掉小矿的坑木来源,推行安全可靠的金属支护,以此大幅度降低顶板事故。

  (五)进一步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

  1.我市各级政策将进一步保持打击非法矿井的高压态势,严防非法开采和已关闭矿井的死灰复燃。落实防范非法开采的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凡出现非法开采的地区,市政府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县级行政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非法开采导致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5号令、煤矿安全生产20条标准,制定工作目标和实施步骤,认真组织煤矿企业达标。对达不到矿井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矿井,一律停产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按达不到矿井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由煤炭管理部门依法吊销《煤矿生产许可证》。

  3.加强煤炭行业的宏观调控。各区县(自治县、市)不得擅自批准新建煤矿,从严控制新井建设,应重点立足现有矿井整合、重组、挖潜改造,以压缩矿点扩大规模的方式来满足需求。确需建设新矿井,必须依法进行,必须符合市、县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生产规范不得小于3万吨/年),从源头上控制安全事故。

  4.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严格煤矿安全生产准入条件,严把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关。凡未取得煤炭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一律不得从事煤炭生产。严格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的安全设备与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落实“三同时”的规定。严禁以基建、巷探等名义进行非法采煤生产活动。

  5.抓好煤矿汛期“三防”工作。市政府已对此项工作作了统一布置,要求煤矿在雨季和汛期对地面矸石山、井上下防洪设备、设施全面排查,开展排水能力评估,制订防、排水措施和灾害预防方案,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防止出现透水、淹井等重大安全事故。

  (六)加强社会监督

  各新闻媒体加大对煤矿安全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打击非法开采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群众举报和媒体披露有关无证矿井、死灰复燃矿井和重大事故隐患,认真组织调查处理,并进行通报。对重大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