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企业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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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企业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办法

财政部


粮食企业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办法
财政部



为了促进经济体制改革,调动粮食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控制国家财政补贴,特制订粮食企业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办法。
一、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的原则
粮食企业在经营平价粮油过程中,因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而发生的亏损,视为政策性亏损,由财政部门给予定额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要有利于正确贯彻党和国家的粮油工作方针、政策;有利于合理组织粮油的购、销、调、存;有利于搞活经济,增强企业活力;有利于企业加强经
济核算,打破企业吃国家“大锅饭”、职工吃企业“大锅饭”的局面,正确体现国家、企业、职工三者的利益。
政策性亏损补贴定额,应该先进合理,使企业在补贴以后经过努力,能够有所盈利。
二、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的范围
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的范围主要包括:(1)按照国家计划经营平价粮油的合理的商品流通费和一九七九年以前粮油购销价格倒挂的价差;(2)营业外支出中的编外和长期病假人员工资,离休干部经费支出等;(3)国家储备粮油和供应军用粮油发生的费用。
凡未纳入国家统一计划的粮油、超计划销售的粮油和经营议价粮油(包括平价转议价)发生的商品流通费及其他开支,因安排不当造成二次集运开支的费用,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不善增加的开支,均不属于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的范围。
三、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的方法
1.粮食财务体制在省级财政管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补贴定额和补贴方法由省级财政部门商同省级粮食部门对下核定;或者先由省级财政部门对省级粮食部门核定,再由省级粮食部门对地、县粮食部门逐级核定下达。粮食财务体制在市、县级财政管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其补贴定额和补贴方法,由市、县级财政部门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后报上一级财政部门核定。
2.政策性亏损补贴的定额,按上年或前3年平均的粮食企业经营平价粮油净亏损(毛利、税金、商品流通费、营业外收支净额等相抵后的净额,或者加上粮油调拨经营费提高后增加的收支净额),剔除不合理的开支,加上增亏或减亏新因素后核定。定额补贴后实行利润留成或利改税
的,在补贴定额中可按规定核给合理利润。
3.政策性亏损补贴的定额,可以按粮油销售、储存量核定,也可以按粮油经营量(包括收购、销售、调出、调入、出口、平均库存)核定,还可以采取其他办法核定,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补贴定额原则上一定几年不变。
由于市、县的具体情况差别较大,核定的定额也应有所差别。市、县对基层粮食企业(粮管所、粮库、粮店、中转站等),则应依照企业的不同类型和经营业务特点,分类核定补贴定额。
四、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的手续、盈亏处理与财政结算
1.实行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以后,补贴款原则上当月拨补。具体拨补办法是:一月中旬,财政部门预拨全年粮食企业亏损补贴预算的十二分之一给粮食企业;一月份结束后,县级粮食部门或企业编制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申报表(表式由省级财政部门设计),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在
二月份退库拨补,或逐级上报地(市)与省级粮食部门,再由省级粮食部门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在二月份退库拨补,以后月份均按上月实际应补贴数拨补,年终清算,多退少补。
2.实行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以后,企业经营平价粮油实现的利润,可以单独实行利润留成,但应逐步与本企业经营议价粮油实现的利润和附营业务利润统算,实行留成,并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利改税办法。企业的留成或税后留利,大部分用于生产,小部分用于集体福利与奖金。职工
奖金的发放,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3.政策性亏损的定额补贴款,按照原来粮食财务的预算级次列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财政拨补的定额补贴款和财政所得的补贴后利润分成收入,均在“粮食企业亏损补贴”预算科目反映。
实行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以后,对一九七九年粮油统购价格提高以后的补贴,财政部门仍在“粮油价差补贴”支出科目反映;如果有将粮油价差补贴纳入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范围内的,财政部门也应将此项补贴款列入“粮油价差补贴”支出科目处理。
4.实行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以后,中央财政下拨的粮食超储存费用补贴(每斤2分2厘)的70%到80%(余下的20%到30%,由财政部门掌握用于仓库和网点建设)和国家储备粮油费用补贴(当前是由商业部拨给省级粮食部门),均应作为地方财政定额补贴的资金来源,粮
食企业不再将上述补贴款冲抵平价粮油亏损。
5.实行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以后,原企业基金办法停止执行。
6.实行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以后,粮食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后再报上级主管部门。
五、本办法从一九八七年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实行财政分成体制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补贴定额和利改税方案要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经财政部门批准试行批零差和利改税的城市粮店,不执行本办法。



198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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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复函



国办函〔2000〕85号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你委《关于调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请示》(学位〔2000〕56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教育部副部长周远清不再担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职务。

  二、教育部副部长吕福源担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

  三、增补中共中央党校副校长郑必坚、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院长江泽慧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

国务院办公厅

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关于在水利工程中进一步推广应用土工合成材料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技术[1999]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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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水利工程中进一步推广应用土工合成材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当前,全国各地遵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全面掀起了灾后重建、整治江湖、兴修水利的大规模水利建设新高潮,推广应用土工合成材料是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了在水利工程中进一步推广应用土工合成材料,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土工合成材料在国外已广泛应用于水利工程。实践证明,由于它具有防渗、反滤、防护、加筋等多种功能,对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有积极作用。我国生产的土工合成材料产品,在数量、品种和质量上基本能满足市场需求,为水利工程应用提供了可靠的保证。各部门要改变传统观念,从设计抓起,认真研究、优化采用土工合成材料的工程方案,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积极推广应用土工合成材料。

  当前,高标准建设大江大河干堤是灾后水利建设的当务之急,各地水利部门要高度重视土工合成材料的推广应用,特别是在堤防工程堤身及基础的防渗、堤防及岸坡的保护,以及节水灌溉渠道、水池的防渗等方面要结合实际重点推广。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土工合成材料推广应用协调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严格执行技术规范,加强施工技术指导。水利工程应用土工合成材料,要严格按照最近颁布的有关技术规范,精心组织设计,确保设计质量。要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严格设计审批程序,严把设计质量关,对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坚决不予审批,消灭“边勘测、边设计、边施工”工程。选择土工合成材料产品,要按照设计要求,在国家经贸委公布的重点生产企业中招标订货,严格选用,并加强材料性能测试,坚决杜绝使用不合格产品。施工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同时加强施工现场指导,按照施工规范,严格施工工艺和操作程序。

  三、严格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要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要打破地方、部门和行业保护,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工程施工队伍必须经过严格的资质审查,杜绝转包和无序分包现象。要建立严格的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监督。要强化质量责任制,每个应用项目都要明确项目责任人,以及设计、监理、施工等具体责任人,并在现场挂牌公示。要建立项目档案,做到施工有记录、检测有资料,并以此作为工程验收的重要依据。发现质量问题要立即处理,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

  四、搞好典型引导,抓好示范工程。水利部将组织有关省水利部门,重点抓一批应用土工合成材料的示范工程,首先在长江干堤重要堤段进行。这些示范工程,必须有甲级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建设监理。水利部门要加强质量监督检查,加大质量事故和劣质工程的查处力度。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选择适宜工程作为示范,重点抓好,并做好示范工程的运行监测、技术总结和经验交流,使土工合成材料在水利工程中的应用扎扎实实地推广开来。(完)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