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应以民事侵权向法院起诉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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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应以民事侵权向法院起诉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应以民事侵权向法院起诉的批复
1991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省《关于人民政府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做出处理决定后,一方当事人不服而又不向法院起诉,也不执行,期满后对方当事人可否以侵权案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及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应以民事侵权案向法院起诉,可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执行,该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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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宣传标语规范设置管理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府办〔2005〕8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宣传标语规范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配合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保证我市市容环境的整洁美观,进一步规范我市宣传标语、横幅、看板等宣传广告的设置、悬挂、张贴等管理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文明办、市城管办制定的《厦门市宣传标语规范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四月四日

厦门市宣传标语规范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各类宣传标语设置,创建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厦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及《厦门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宣传标语主要是指各类宣传标语、宣传横幅、交通安全设施上设置的宣传看板、宣传气球等。

  第三条 除了国家、省重要检查及市委市政府主办承办的重大活动外,严禁任何单位在市政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公共绿化带、跨街人行天桥等设置宣传标语和广告。

  第四条 宣传标语发布者应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设置宣传标语,承办者需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宣传标语管理承诺书。在市政设施上设置宣传标语,由市、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公共绿化带上设置宣传标语,由市、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交通安全设施上设置宣传标语,由市、区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同时其承办者需向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报备。

  第五条 设置、张贴、悬挂宣传标语期限为十五天,期满后设置者应自行及时拆除清理。

  第六条 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或未报备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超过期限未自行拆除的宣传标语,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所产生的费用由宣传标语承办者承担。

  第七条 市、区城管办负责检查监督宣传标语的规范设置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脱敏凝胶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脱敏凝胶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3]3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我局陆续收到一些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对部分产品进行分类界定的请示。现将这些产品的分类界定通知如下:

  一、脱敏凝胶:用于牙体脱敏。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二、碳纤定位床板及背部插板:用于CT及加速器诊断及治疗时病人的支撑和固定。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三、冰点渗透压仪:用于测量人体体液的渗透压值。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四、锉疮治疗笔:用于治疗人体面部锉疮。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五、脑磁图系统: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六、全自动康复治疗仪器: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七、胃癌检测仪(不含光敏剂):该仪器发出的紫外光通过光导纤维输出管路照射患者胃内的光敏剂,检测荧光强度,达到诊断胃癌的作用。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八、一次性使用冷冻管、培养皿、试管、培养板:供医院化验室使用。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九、术前肢体消毒抬升小车: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临床检验用样品处理器: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一、可调式摇摆称:用于显示血袋中收集血液的净体积。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二、宫颈癌筛选试剂盒(5%醋酸):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三、切片石蜡:用于人体组织切片。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四、起搏器程控仪:用于对起搏器进行体外查询和程控。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五、水疗设备:通过水流的冲击按摩,达到身体放松的作用。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六、静态平衡训练系统:用于对身体重心的平衡能力有缺陷的病人进行平衡训练,以达到稳定身体重心的目的。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七、超声图文网络工作站: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八、输液用空气净化设备:用于净化进入输液瓶的空气。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九、干扰检查用试剂盒:用于医院生化分析仪及生化试剂干扰性能进行检验和评估的试剂。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调配菌悬液用缓冲液: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一、生化试验用加样吸头: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二、微需氧发生袋/剂:用于产生微需氧环境,进行细菌培养。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三、二氧化碳发生袋/剂:用于产生二氧化碳环境,进行细菌培养。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四、厌氧发生袋/剂:用于产生厌氧环境,进行细菌培养。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五、一次性加样试管:用于生化试验加样。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六、矿物油:用于细菌鉴定板条产生微需氧环境。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七、无菌接种环:用于接种标本。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八、厌氧指示条:用于指示环境中有无氧气存在。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九、磁性搅拌棒:用于试验中搅拌反应物。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三十、化学清洗液:用于清洗试验仪器。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三十一、样品杯:用于装试剂和样品。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上述凡界定为医疗器械的产品,从2004年6月1日起执行调整的类别。

  特此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