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无线电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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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无线电管理若干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无线电管理若干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在我省省级国家行政和事业编制内的所有单位。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从事无线电业务的,均应遵守《条例》、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
第三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无线电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或者指定职能机构履行无线电管理职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业务上接受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指导。其机构的设置和负责人员的任免,应当报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条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法履行无线电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无线电管理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结合实际情况拟定本单位、本系统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经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核后施行;
(三)负责履行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授权或委托行使的职责;
(四)具体负责办理本单位、本系统无线电台、站、网的设置申请手续;
(五)根据需要参与无线电台站和频率的协调工作;
(六)负责对本单位、本系统无线电台操作和使用的管理与监督;
(七)负责督促和办理本单位、本系统无线电管理费的缴纳工作。
第六条 根据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无线电业务的具体情况及管理工作的需要,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授权或委托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无线电管理机构行使部分无线电管理职权。授权或委托应当以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正式文件的形式下达。
第七条 省直各单位无线电管理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方可得到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或委托:
(一)认真执行国家和本省无线电管理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服从国家和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管理的统一领导;
(二)有健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
(三)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措施严密;
(四)管理人员业务技术素质良好,有较强的管理能力;
(五)具有必要的管理设施和技术设备。
第八条 省直各单位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条例》和本规定,并在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授权或委托的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遇有超越自己职权范围的情况或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请示报告。
第九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无线电管理机构,超越《条例》和本规定以及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授权或委托的权限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第十条 省直各单位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工作,并按照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要求,报送统计资料报表和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 对在无线电管理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对违反《条例》和本规定的行为,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或建议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必要时也可撤销对其授权或委托。
第十三条 无线电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驻豫单位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执行本规定。



1995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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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


(2002年6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46号令发布 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牛羊屠宰管理,保证牛羊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牛羊屠宰及牛羊产品加工、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牛羊产品是指牛羊在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内脏、骨、头、蹄、尾等。

第四条自治区对牛羊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商品流通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牛羊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农牧、工商、公安、卫生、民族事务、环保、物价、建设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牛羊屠宰及牛羊产品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由自治区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牧、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拟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应当距离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500米以外,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30米之内不得有厕所、垃圾场、污水沟等污染源。

(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上下水设施,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内脏处理间以及牛羊屠宰设备;有更衣室、消毒及防蝇、防鼠设施。

(四)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五)有经自治区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或兼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六)有必要的肉品品质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

(七)有牛羊及牛羊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八)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第八条凡冠有清真标识的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牛羊必须遵守本自治区有关清真食品的管理规定,不得屠宰、加工非清真畜类产品。

冠有清真标识牌的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及销售点,应当依照本自治区有关清真食品的管理规定,办理清真食品经营许可手续。

第九条设立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级以上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会同农牧、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并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确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

定点屠宰标志牌由自治区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十条牛羊屠宰的检疫及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牛羊屠宰的卫生检验及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符合自治区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要求的规模养殖场和大型肉类批发市场,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办定点屠宰厂(场)。

除家庭自宰自食外,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屠宰牛羊。

第十二条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牛羊,应当经牛羊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具有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屠宰现场屠宰的牛羊按照动物检疫规程依法进行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牛羊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并对牛羊产品加盖验讫印章或加封检疫合格标志。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牛羊产品,不得出厂(场)。

第十三条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必须与牛羊屠宰同步进行,并对肉品品质检验结果及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牛羊产品,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检验合格验讫标志,放行出厂(场);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牛羊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由厂(场)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牛羊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第十四条牛羊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对牛羊和牛羊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运输牛羊产品必须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专用运载工具。

第十五条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可以收购屠宰,也可以提供代宰服务,代宰加工服务费用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销售或及时出厂的牛羊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第十七条进入市场销售的牛羊肉产品,必须同时具备检疫合格标志、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销售清真牛羊肉产品的,还应当具有清真标志。

餐饮业、集体伙食单位和从事牛羊产品加工的单位、个人,不得购进、加工非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牛羊产品。

第十八条牛羊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时,可以采取感观检查、取样化验、查阅资料、询问、查验证件等方式。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碍、拒绝检查。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民族事务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清真食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牛羊的,由县级以上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由县级以上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的牛羊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牛羊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牛羊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牛羊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下的罚款。

市场销售的牛羊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肉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由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对牛羊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屠宰活动,没收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牛羊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动物防疫监督、工商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负有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第20号(第一批共计110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第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部分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第一批共计110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等11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1),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事项负责监督实施、解释,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修改、废止。

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等61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2),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解释、修改。

三、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核批准外资银行驻华代表处展期申请的通知》等38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3),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1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监督实施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共计11件)



01中国人民银行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银发〔2002〕388号

02中国人民银行转发《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搞好已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银发〔2003〕67号

03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93号

0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号

05关于下发《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17号

06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的通知银发〔1997〕245号

07关于商业银行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经营风险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430号

08关于印发《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438号

0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2号

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74号

11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67号



附件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实施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共计61件)



01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发〔1994〕186号

02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银发〔1994〕198号

03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城市商业银行股东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办发〔2000〕246号

04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3号

05关于取消银行分支机构外汇营运资金限制的通知 银发〔2000〕9号

0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准入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173号

07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办发〔2000〕192号

0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股份制商业银行新设分行审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2〕244号

09关于城市合作银行变更名称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1998〕94号

10关于印发《外资银行外部审计指导意见》的通知 银发〔1999〕157号

11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8号

1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监管指引》的通知 银发〔2001〕257号

1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过程中股东资格审查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1〕423号

1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1〕148号

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2〕128号

16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7号

17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工作有关法律问题的通知 银办发〔2002〕169号

18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4〕132号

19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7〕369号

20关于印发《关于县(市)城市信用合作社归口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的具体意见》的通知 银发〔1999〕168号

21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的通知 银发〔1997〕390号

22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本)》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章程(范本)》的通知 银发〔1997〕474号

23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8〕165号

24关于印发《关于组建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的试点工作方案》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银发〔1999〕210号

25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 银发〔2000〕21号

26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地方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办发〔2001〕357号

27关于严格控制农村信用社员工增长的通知 银发〔1998〕164号

28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的通知 银发〔1998〕524号

29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1〕278号

3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等若干会计财务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2〕356号

31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101号

32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银发〔2000〕27号

33关于剥离不良贷款相应的表内应收利息处置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0〕145号

34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1号

3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的通知 银发〔2001〕431号

36关于建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银发〔2000〕380号

37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00〕120号

38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指标报表填报说明和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报告书的通知 银发〔1997〕549号

39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6号

4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2〕330号

41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的通知 银发〔1999〕31号

42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6〕403号

43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9号

44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发〔2000〕344号

45关于印发《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的通知 银办发〔2000〕170号

46关于印发《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0〕303号

47关于明确呆滞贷款划分标准的通知 银发〔2000〕363号

48关于执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银发〔2000〕359号

4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 银发〔2001〕416号

5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通知 银发〔2002〕98号

5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和有关工作的通知 银发〔2002〕355号

5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申请从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2〕371号

53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现场稽核规程(试行)》的通知 银发〔1997〕497号

5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现场检查操作程序》的通知 银发〔2000〕222号

55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银行会计内部控制和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银发〔1997〕318号

56关于印发《对金融机构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等问题定性的说明》的通知 银发〔1998〕273号

57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合并会计报表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0〕172号

58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1999〕41号

59关于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度的通知银发〔1999〕10号

60关于发布《实施〈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银行呆、坏帐准备金核销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7〕410号

61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的通知 银发〔2000〕398号



附件3



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共计38件)



0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授权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核批准外资银行驻华代表处展期申请的通知 银发〔2001〕402号

0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2〕22号

03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8〕1号

0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规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银发〔1998〕272号

05关于不得将城市郊区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并入城市合作银行的通知 银发〔1996〕261号

06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年检暂行办法》和开展1997年度农村信用合作社年检工作的通知 银发〔1997〕532号

07关于印发《加强联社建设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银发〔1998〕163号

08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市(地)联社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银发〔2000〕264号

09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的通知 银发〔1999〕140号

10关于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施非现场检查的通知 银发〔1996〕315号

11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社部分变更事项审批问题的通知 银办发〔2000〕292号

12关于印发《加强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银发〔1998〕184号

13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非现场监管基本工作程序》的通知 银发〔1998〕556号

14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责任的通知 银发〔1998〕357号

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发〔2001〕296号

16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程序 银发〔1992〕265号

17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6〕463号

18关于印发《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4〕143号

19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7〕491号

20关于修改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的通知 银发〔1998〕528号

21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分类指导和处置意见》的通知 银发〔1999〕366号

22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9〕245号

23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进加强信贷管理和服务支持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银发〔1998〕446号

24关于《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跨行交易收费条款补充规定的通知 银发〔2000〕72号

2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卡跨行交易收费及分配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1〕144号

26关于发布《关于对各级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的通知(98)汇管函字第048号

27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境外外币信托存款业务的若干规定(87)汇管字第763号

28关于办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外汇业务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办发〔2000〕83号

29关于印发《外资银行并表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 银办发〔2000〕263号

30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设立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 银办发〔2000〕358号

31关于印发《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197号

32关于银行工作人员不得在企业或经济实体任(兼)职的通知 银发〔1999〕391号

3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审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补充通知 银办发〔2001〕53号

3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资本充足率计算口径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1〕74号

35关于印发《外国银行撤销在华营业性分支机构操作指引》的通知 银发〔1999〕138号

36关于当前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1998〕427号

37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3号

38关于实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0〕2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