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湖南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1:00:49   浏览:97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修改《湖南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修改《湖南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4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条例》的决定于2002年3月29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29日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湖南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表示地区的“地”字。

  二、删去第三十四条。

  本决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二届第21号)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64年12月12日第一三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刘少奇
1964年12月1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议

(1964年12月12日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三五次会议决议:批准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1964年12月12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三五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章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五节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是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中,各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和人员。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人民公社、大跃进三面红旗,领导各民族人民艰苦奋斗,奋发图强,共同建设社会主义。
  第六条 自治县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人民必须团结互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由。
  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举行会议和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第二章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所属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人民公社社员代表大会)选举。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依照选举法规定办理。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代表连选得连任。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在自治县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法律、法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根据宪法规定的权限,结合自治县的特点,制定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贵州省人民委员会转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三)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四)规划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公共事业、优抚工作和救济工作;
  (五)依照法律规定的自治县的财政权限,审查和批准预算和决算;
  (六)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决定组织自治县的公安部队;
  (七)选举自治县县长、副县长和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委员;
  (八)选举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听取和审查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和自治县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所属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人民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乡、镇人民委员会(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三)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十四)保障各民族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和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有权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召集。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两次。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如果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由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和主席团,自治县人民委员会,都可以提出议案。议案由主席团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或者交付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和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的人选,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合提名或者单独提名。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和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员、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向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或者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工作部门提出的质问,经过主席团提交受质问的机关。受质问的机关必须在会议中负责答复。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非经主席团同意不受逮捕或者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必须立即报请主席团批准。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自治县根据需要给以往返的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和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宣传法律、法令和政策,协助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推行工作,并且向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有权随时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的撤换必须由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且报告自治县人民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不能担任代表职务的时候,由原选举单位补选。
  第三章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即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服从国务院。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受贵州省人民委员会的直接领导。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贵州省人民委员会负责并且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接受贵州省人民委员会派出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长一人,副县长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三十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其组成人员连选得连任。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在自治县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法律、法令,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并且审查这些决议和命令的实施情况;
  (二)主持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四)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委员会(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五)停止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人民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的执行;
  (六)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乡、镇人民委员会(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命令和指示;
  (七)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八)执行国家经济计划;
  (九)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财政,执行预算;
  (十)巩固集体经济,发展农业、林业、畜牧业、副业、渔业、手工业生产以及水利事业和合作事业;
  (十一)管理市场,管理与发展地方国营工商业,领导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十二)管理税收工作;
  (十三)管理与发展交通运输和公共事业;
  (十四)管理与发展文化、教育、卫生事业;
  (十五)管理优抚、救济和社会福利工作;
  (十六)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管理自治县的公安部队;
  (十七)管理兵役工作和民兵工作;
  (十八)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十九)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
  (二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会议每月举行一次,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临时举行。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和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县长主持自治县人民委员会会议和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县长为处理日常工作,可以召开行政会议。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按照需要设立民政、人事劳动、公安、农林、水电、粮食、工交、计划、统计、财政、税务、商业、文教、卫生等局、科或者委员会,并且设立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 各局、科、委员会分别设局长、科长、主任,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职。局长、科长、主任主持本部门的工作。办公室设主任,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职。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按照需要设立区公所。区公所是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派出机关,在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委员会(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工作部门和区公所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报请贵州省人民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工作部门,受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并且受上级人民委员会主管部门的领导。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设立在自治县内不属于自治县管理的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进行工作,并且监督它们遵守和执行法律、法令和政策,但是无权干涉它们的业务。
  第四十条 自治县人民委员会按照实际需要和可能,拟定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人员编制,报请贵州省人民委员会核准。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报请贵州省人民委员会转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预案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政府


文政发〔2005〕23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预案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文山州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文山州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预案

为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预防和除治松材线虫病,确保文山州林业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及国务院、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文山州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应急预案。
本预案所提的松材线虫病是指通过调运疫木及制品远距离传播和通过媒介昆虫携带松材线虫侵染松树,松树感病后40天即可死亡的一种毁灭性病害。我州松林资源丰富,处于全省预防松材线虫病的前沿,松材线虫病一旦传入我州,我州191万亩松林将面临毁灭性的灾害,全州的木材及其制品的交易将受限制,这将严重影响全州经济的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本预案规定,做好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所需经费、物资、设备、技术等储备,按年度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松材线虫病发生时,各级人民政府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遵循“防止病原扩散到无病区;在病区内进行防治,最大限度地降低树木死亡率”的防治原则,做到统一指挥,协调配合。积极采取划定疫区、隔离区、预防区和控制疫情传播蔓延等紧急措施,尽快尽早地控制和扑灭疫情。
一、组织机构和部门职责
(一)组织机构
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分部门负责。州、县、乡三级成立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领导小组,组长由各级政府主管领导担任,发改委、林业、财政、交通、邮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武警、公安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根据疫情发生、发展趋势,组织召开定期和不定期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的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和作出重大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疫情信息的收集、统计、上报等日常工作。各级领导小组在上级领导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指挥组织本地区的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
(二)部门职责
林业部门职责:负责做好日常的检疫和监测预报工作,随时掌握疫情动态,积极开展松材线虫病的预防和除治工作,调集森防检疫和防治技术人员开展疫情调查和控制工作。一旦发现松材线虫病,要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的评估,并划定疫区、重点预防区和预防区,提出封锁建议,组织对疫区内的松树进行清除病源、疫木处理、防治媒介昆虫或病原线虫等工作。疫区内的所有松树一律不准运出疫区。对重点预防区和预防区内的松树及其产品生产、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建立紧急防治松材线虫病物资储备库,储备农药、器械等;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组织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发改委职责:负责安排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计划。
财政部门职责:负责所需救灾资金的筹集、拨付。
交通运输部门职责:负责运输车辆的调集,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严禁运输、携带疫木。
邮政部门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好疫区的邮寄工作,防止疫木制品通过邮寄方式流出疫区。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职责:负责出入境松木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并及时向当地执行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武警、公安等部门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系统的紧急疫情处理工作。
二、预防措施
在日常工作中,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并落实各项措施,防止疫情的传入、发生和蔓延。在预防区和重点预防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检疫和监测工作,每年认真做好两次松材线虫病普查工作,掌握疫情动态,做好应急准备,积极有效开展松材线虫病的监测和预防工作,使辖区内松林处于安全保护状态,保护好辖区内的森林资源。
周边地区或国家一旦发生疫情,相邻各县人民政府要立即采取防范措施,于交通路口设置卡点,禁止疫区松科植物及其产品进入我州境内,对过往车辆、人员进行严格检查,同时建立重点预防区,对向内纵深10公里的松林进行紧急喷药,防止媒介昆虫松褐天牛携带病原线虫传入我州。
三、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松树松针叶陆续变为黄绿、黄褐、红褐色,整株迅速萎蔫、枯死, 并且松树针叶在颜色变化过程内不脱落,木质部有蓝变现象(树干横截面呈放射状蓝色条纹或全部变蓝)等情况后,应及时向当地林业检疫机构报告,检疫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派检疫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松材线虫病的,应在3天内将情况逐级报到省级林业检疫机构。经确认后,应立即报同级人民政府,并在一周内报国家林业局。
四、疫情确认
松材线虫病疫情严格按程序认定:
 (一)林业检疫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中、高等技术专业职称的检疫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检疫,得出初步检疫结果;
(二)对怀疑为松材线虫病疫情的,及时采集样本送省级林业检疫机构实验室进行进一步检疫,可确认为疑似松材线虫病;
(三)对疑似松材线虫病,由省级林业检疫机构派专人送国家林业局指定的实验室做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
(四)疫情的最终确诊和公布权在国家林业局。
五、预案启动
发生松材线虫病疫情时,州级领导小组启动州级预案,按规定上报疫情,严格执行国家指挥机构的工作方案,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尽快扑灭疫情。同时,县级人民政府指挥机构启动县级预案,派员赴现场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疫情控制工作方案报州级领导小组。州级领导小组召集会议,决定启动预案和工作方案,县级组织落实和实施。
当松材线虫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最后对松林进行处理后,经过相应观察期,无新疫情发生,解除封锁后,预案结束。
 六、控制除治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辖区内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划定封锁范围,发布封锁令,清除病源、处理疫木、彻底消毒,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一)分析疫源
根据对疫区的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松材线虫病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松材及其产品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二)划定疫区、重点预防区、预防区划定疫区、重点预防区、预防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
1.将辖区内松林感染松材线虫病的县划为疫区;
2.将辖区内松林资源比较丰富,有重点风景名胜区的县划为重点预防区;
3.其它有松林资源的县划为预防区。
(三)采取的措施
遵循“防止病原扩散到无病区;在病区内进行防治,最大限度地降低树木死亡率”的防治原则,在发生松材线虫病疫区,采取果断措施,进行检疫封锁和有效除治。对采伐的山场、疫木运输、加工利用三个环节进行有效的监管和除害处理,彻底杜绝病死树及采伐剩余物流失,严防松材线虫病疫情扩散蔓延。
1.严格检疫封锁
在疫情发生区通往外地的所有道路上设立临时检疫检查点,杜绝所有的松属木材、枝桠等流往外界。
2.组建专业采伐、除害清理队伍
对发病的松林组织专业队伍对病死松木进行统一采伐和采伐山场的除害清理,并进行采伐机械使用、药物使用、除害清理等相关技能的培训。为保证采伐和除害处理的质量,培训工作骋请上级森防检疫单位专家作指导。
3.彻底清除病源
(1)单株伐除:对单株发生的疫情,采取单株伐除病木,并对其周围怀疑感染的松树作选择性伐除。
(2)小片皆伐:对疫点相对孤立,发病面积小,病死树数量较少的,采取小片皆伐,坚决清除,不留隐患。
(3)连片皆伐:对大面积发生,病死树数量大、死树率达10%以上的,实施全面皆伐。砍伐时先从外围开始,然后向核心区推进,逐步压缩疫点面积,最终全部清除。
4.采伐山场除害及疫木的处理与利用
(1)就地烧毁:一般无利用价值的病疫木,伐后就地选好地点,集中烧毁。
(2)伐桩处理:对砍伐的伐桩要采用柴油乳剂、天牛毙或其它杀线虫、杀天牛药物喷洒,消除病源和媒介昆虫。
(3)枝条处理:彻底清理采伐山场,所有的砍伐木的枝条及剩余物,一律在山场就近集中烧毁。
(4)对发生病害外围的松林,利用松材线虫病早期诊断技术进行监测。
(5)药物熏蒸、热烘、旋切等变性处理:为减少林农损失,推进疫木安全利用,对确有利用价值的木材可在采伐迹地就地进行药物熏蒸,或统一由专车指定专人押运至本州除害处理场、人造板厂统一进行相应除害处理,到厂后要严格疫木的管理,确定专人看管,坚决杜绝疫木流失,处理合格后的松材只能在本地使用。
5.采伐迹地更新
染病松林采伐后,对采伐迹地及时进行更新造林,造林树种可结合旅游、生态保护、水土保持进行选择。
(1)对成片皆伐迹地可因地制宜营造水土保持林、经济林、竹林等。
(2)单株采伐或零星小块皆伐的以及不适宜造林的零星小地块,实行补植、封山育林等措施。
(四)重点预防区、预防区应采取的措施
1.建立监测点,认真做好每年春秋两次松材线虫病的普查工作,掌握疫情动态,实行全面监测,杜绝松材线虫病传入。
2.认真开展对传媒昆虫松墨天牛进行诱杀,减少传播途径,对辖区内的松树进行喷药预防。
3.严格执行检疫,对调入辖区的松科植物及其产品进行严格复检,杜绝松材线虫病的传入。
(五)解除封锁
疫区内所有松科植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相应的观察期(一般为50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由林业检疫机构人员审验合格后,由当地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六)处理记录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七、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州、县两级松材线虫病防治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防治松材线虫病应急物资。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的区域。
1.州级重点储备防治用药、防治器械、封锁设施和设备。
2.松林面积较大的县、乡也要根据需要做好有关物品的储备。
(二)资金保障
松材线虫病防治应急所需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除治由国家给予合理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
(三)人员保障
1.州级设立松材线虫病鉴定专家组,专家组负责松材线虫病疫情现场鉴定、提出应急控制技术方案建议;
2.各级人民政府要组建松材线虫病防治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本级领导小组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的各项工作。应急处理预备队下设封锁组、宣传发动组、除治组、预防组、治安组、后勤保障组,各组组成及职能分工如下:
封锁组:由林业、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组成,负责疫区疫木的封锁。
宣传发动组:由政府、发改委、财政、公安、林业等部门组成,负责群众宣传和动员说服工作。
除治组:由政府、林业、公安、武警、交通、民政等部门组成,负责疫区内松材线虫病病源的除治、销毁、深埋等无害化处理工作。
预防组:由邮政、交通、林业等部门组成,负责隔离区和预防区内的松林监测和预防消毒工作。
治安组:由政府、公安、武警、林业等部门组成,负责各项工作的安全保护,维护疫区社会治安稳定。
后勤保障组:由政府、发改委、财政、交通、民政、林业等部门组成,负责应急物资的调供,处理善后事宜。
八、其他事项
(一)县级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本地区的松材线虫病防治预案。
(二)从事松科植物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执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采取的各项措施。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