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1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件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监管办字[2001]27号
关于印发2001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局机关各司(室),经济运行中心,通讯信息中心,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
现将局2001年立法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法规主办单位要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成立起草工作小组,明确专人负责,并于4月25日前将立法工作负责人及起草工作小组人员名单报送局政策法规司。起草工作中的问题,由政策法规司进行协调。
联系人:张文杰 邬燕云
电话:64216329,64217766—26419。
二00一年四月十七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1年立法计划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行政法规
《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
三、部门规章
政策法规司主办:
l、《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暂行办法》
2、《煤矿安全规程》(中国煤炭工业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协办)
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规工作规定》
4、《安全生产新闻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办公室(财务司)主办:
5、《煤矿安全监察罚没款收入管理暂行规定》
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信访处理办法》
信息与技术装备保障司主办:
7、《煤矿安全监察专用设备管理办法》
8、《安全生产信息管理规定》(经济运行中心、通讯信息中心、安全科学
技术研究中心协办)
9、《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规定》(监察一司、监察二司协办)
10、《安全生产有关社会中介组织资格认证管理规定》
11、《安全生产设备监测检验管理办法》
12、《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费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察一司主办:
13、《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监察二司、监管一司、监管二司、
监管三司协办)
14、《煤矿救护工作规定》(监察二司协办)
15、《煤矿职业危害监督检查规定》(监察二司协办)
煤矿安全监察二司主办:
16、《乡镇煤矿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评估办法》
17、《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第二批)》(监察一司协办)
安全监督管理一司主办:
18、《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评价办法》(监管二司协办)
19、《煤层气开采安全管理规定》(监察一司协办)
20、《矿山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监察一司、监察二司协办)
2l、《尾矿库闭库安全规定》
安全监督管理二司主办:
22、《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监察一司、监察二司、监管一司、
监管三司协办)
23、《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定》(含《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禁令》)
24、《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实施细则》
25、《工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评价管理办法》(监管三司协办)
26、《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规定》(监管三司协办)
27、《商厦公共娱乐场所安全检查工作规则》
安全监督管理三司主办:
28、《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29、《公路运输严禁超高、超限、超载营运的规定》(与有关部委联合发布)
人事培训司主办:
30、《企业职工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有关司室协办)
31、《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规定》
32、《安全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司室协办)
33、《矿长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办法》(监察一司、监察二司、监管一司协办)
34、《煤矿安全监察培训管理办法》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政发[2005]135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乌兰察布市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乌兰察布市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加强本市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管理,确保蒙汉两种文字的平等地位,促进蒙古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学习使用制度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乌兰察布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乌兰察布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下列社会市面用文必须蒙汉两种文字并用:
(一)单位名称、报刊名称、公章、文件头、牌匾、证件、奖状、锦旗及印有单位名称的信封、信纸;
(二)大型会议和重大活动的主题讲话、报告、会标、条幅、横幅、座签等;
(三)车站站名、时刻表、交通标记、机动车辆车门上的单位名称;
(四)街道名称、市标、路标、店牌、门牌、公共场所的设施名称、界牌;
(五)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布告、标语;
(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七)宣传栏、广告、商品标价、装璜、各类表册、本地产品说明书、商标等;
(八)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其它社会市面用字。
第四条 市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工作的规划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范围,配合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社会市面并用的蒙汉两种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用字,并按下列规定书写、制作、挂放:
(一)横写的蒙古文在上、汉文在下,或者蒙古文在前、汉文在后;
(二)竖写的蒙古文在左、汉文在右;
(三)环形写的从左向右,蒙古文在外环、汉文在内环 ,或者蒙古文在左半环、汉文在右半环;
(四)蒙汉两种文字的字号规格必须相等,制作的材质要同一;
(五)蒙汉两种文字分别写在两块匾上的,蒙文牌匾挂在左边,汉文牌匾挂在右边,或者蒙文牌匾挂在上边、汉文牌匾挂在下边。名人题字(词)的各类牌匾也要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并按上述规定排列。
第六条 刻制公章时,未经当地蒙古语文工作部门审定译定,公安部门不予办理批准手续;各级电视台对那些没有规范使用蒙汉文的社会市面活动画面,不予以宣传报道;工商行政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必须认真把好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没有蒙汉两种文字或书写不规范的机动车辆不予年检;印刷厂家对没有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文件字头、信封、信纸、奖状、证书等不得予以印刷。
第七条 社会市面并用的蒙汉两种文字要规范、无误,并保持字迹完整清晰。
第八条 用蒙汉两种并用文字从事翻译、书写、印刷、制作的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经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审核批准并发给资格证书,方可从业。
第九条 市级机关发往各旗的应发往苏木镇的文件,都必须译发蒙文,并做到蒙汉并发。市级单位发往各旗并需要传达到苏木镇的文件并发率不低于95%。
第十条 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通晓蒙古语文的领导干部和专兼职专业翻译人员。对学习使用蒙古语言文字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各部门录用选拔国家公务员和聘用工作人员及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等各类考试,必须提供蒙古文试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蒙汉兼通的人员。
第十二条 市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在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擅自从事社会市面蒙文翻译、书写、制作的,当地蒙古语言工作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乌兰察布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5月10日原乌署办发布的《乌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全盟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工作的通知》(乌署办发〔2000〕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