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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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名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调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名单的通知

国食药监保化[201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章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章程》,我局对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名单进行了调整,现予以公布。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名单
http://www.sda.gov.cn/gsyjbh1217/fj1.rar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名单
http://www.sda.gov.cn/gsyjbh1217/fj2.rar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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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暂行办法

湖南省岳阳市人大常委会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暂行办法

(2005年7月27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确保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结构的广泛性和合理性,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暂行办法。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辞去代表职务:
  (一)因组织安排,调离原选举单位或工作岗位,接任的工作岗位可不安排市人大代表的;
  (二)交叉兼任上级人大代表职务,现职工作无特殊需要的;
  (三)因身体健康原因,自认为不能继续履行代表职责、执行代表职务的;
  (四)原选举单位的多数代表或原提名的组织,认为其不宜继续任代表职务的。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按以下程序:
  (一)由党委或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部门向代表提出辞职建议;
  (二)代表本人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请求;
  (三)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依法审查并召开会议,表决通过接受代表辞职的决定;
  (四)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规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规定


(2001年10月31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人民政府经济工作的监督,促进本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的下列经济工作,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五年计划以及长远规划的编制、执行和调整;
  (二)重要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的立项和建设,国有资产的运营监管以及经济结构调整等重大经济事项;
  (三)其他重要经济工作。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员会)和其他有关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经济工作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年度计划草案和下列材料:
  (一)国家关于编制计划的原则和要求;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安排的说明;
  (三)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安排情况及其简要说明;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条 财经委员会负责年度计划草案的初步审查工作,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编制年度计划草案的指导方针是否符合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以及长远规划;
  (二)主要预期目标和指标是否从本市实际出发,是否符合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民经济的要求;
  (三)主要措施是否符合加强宏观调控,优化经济结构,安排好重点建设,切实改善人民生活,积极促进就业,做好社会保障工作等要求。
  第六条 财经委员会对年度计划草案初步审查后,提出初审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
  第七条 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对年度计划作部分调整时,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年度计划调整方案的议案,应当在当年9月30日以前提出。
  市计划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计划调整方案提交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财经委员会提出初审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第三季度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前,财经委员会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年度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做好准备。
  财经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经济运行情况的分析。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财经委员会提供有关经济运行的统计月报、专题报告、情况分析、工作简报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编制的五年计划以及长远规划草案,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二个月前,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对五年计划作部分调整时,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五年计划调整方案议案的提出,不得迟于第四年的第二季度。
  第十条 全市经济运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于重大经济事项和认为需要监督的重要经济工作,可以举行会议听取专项汇报,也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进行视察。必要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将调查结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十二条 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委托,有关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专题汇报。听取汇报后提出的意见、建议,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转交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经济工作监督中作出的决议、决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遵照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经济工作监督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研究办理,并在二个月内将办理的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区、县人民政府的经济工作监督,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0月15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