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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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决定》业经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省人民政府第六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二○一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省 长 王宪魁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五款修改为:“交通运输、水利、通讯、民航、卫生、人防、宗教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第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安全生产费用专项存款凭证;”

三、第七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所需费用不得低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安全生产费用确定后,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一次性划拨到中标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专项资金账户。

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应当按照省有关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检查现场评价,未经安全检查现场评价的建设工程不得记取安全生产费用。

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款专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施工单位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按照省有关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扣除挪用部分”

四、第十三条修改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安装和拆卸人员、管理人员、指挥和司索人员以及混凝土搅拌机操作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在第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施工单位承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按照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围挡、施工机具、材料以及建筑垃圾等的清理工作,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六、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施工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工会和公安部门报告”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顺序和个别文字作了调整。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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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乡村旅游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乡村旅游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湘西自治州乡村旅游管理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湘西自治州乡村旅游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村旅游管理,规范乡村旅游服务,提高乡村旅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湘西自治州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乡村旅游是以乡村地域及与农事和农家相关的风土、风物、风俗、风景组合而成的乡村特色旅游资源为吸引物,吸引旅游者前往休闲、游憩、观光、体验及餐饮、住宿的旅游活动。乡村旅游景点是指能够提供开展乡村旅游活动的空间地域,具备相应旅游服务功能、组织机构和旅游服务设施的旅游点。

  第三条 对乡村旅游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制度。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乡村旅游的总体规划和行业管理。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旅游的详细规划和日常行业管理。其它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管理工作。州、县市分别设立乡村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对乡村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进行分级评定和复核。

  第四条 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乡村旅游开发、乡村旅游经营、乡村旅游管理和乡村旅游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乡村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

  第五条 开发乡村旅游,应当依照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尊重当地群众意愿、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开发建设乡村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湘西自治州旅游业总体发展规划和所在县市旅游业发展详细规划要求,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和旅游资源保护,避免盲目、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

  第七条 开发乡村旅游,应当突出民族特色,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应深度挖掘民族文化内涵,营造浓郁的民族氛围,提升乡村旅游的核心竞争力。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内开发建设乡村旅游项目应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章 乡村旅游经营基本条件

  第八条 资源条件

  (一)具有浓郁的乡土风情和田园风光,生态环境保持良好;

  (二)民居建筑体现民族特色、传统风貌,对不协调建筑进行改造整治;

  (三)有地方乡土特色和体现民俗民风的文艺表演等旅游项目;

  (四)有以农、林、牧、渔等为基础的农业产业,能提供以无公害农产品为原料的具有农家特色的菜肴;

  (五)乡村旅游点服务员应统一着民族生活服装,使用民族语言;

  (六)有体现民族建筑特色的门票站和游客服务中心,有专用停车场和旅游星级厕所。

  第九条 从业资格

  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下列手续和证照:

  (一)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税务登记证;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七)卫生许可证;

  (八)排污申报许可证;

  (九)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十)其他需要行政许可的证照。

  第十条 环境条件

  (一)选址应符合当地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符合所在乡镇总体规划;

  (二)区域内生态环境良好,区域周围500m范围内无污染源;

  (三)区域内环境整洁,有垃圾回收处理设施,无摆摊设点、乱堆乱放现象;

  (四)进行改水、改厕、改厨和绿化、美化、亮化等环境卫生建设。

  第十一条 安全条件

  (一)可进入性好,应有公路、水路到达,并能保证交通工具的通行安全,主要路口应有明显的指路标识;

  (二)建筑物结构坚固,安全设施完好有效;

  (三)供电系统保护装置和电气设备完好、安全;

  (四)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五)远离地质灾害和其他危险区域,无安全隐患,在可能发生危险的地点设置警示标志;

  (六)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措施。

  第十二条 服务设施

  (一)有开展游乐活动的固定场所和娱乐设施,接待区域的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

  (二)餐饮场所卫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餐厅位置合理、采光通风良好,地面硬化防滑并易于清洗,其面积及桌、椅、餐具应满足接待能力要求。厨房配有防蚊、防蝇、防鼠设施,配有冷冻、冷藏、消毒等设备。

  第四章 星级乡村旅游景点申报与审定

  第十三条 鼓励有条件的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申报星级乡村旅游景点。星级乡村旅游景点的报审按申请、初审、验收、审定、发证等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申请。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星级乡村旅游景点申请,经批准后,再向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湘西自治州星级乡村旅游景点申请审定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根据《报告书》的要求进行自评,然后向所在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预审申请,申请时须提交《报告书》及自评情况,同时附有关文字、图片等资料。

  第十五条 初审。星级乡村旅游景点的初审由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提出的预审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评定委员会进行初审;初审应在乡村旅游经营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对《报告书》中所有项目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及时向初审对象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其整改;初审合格后进行公示。公示后,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向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申请时须提交《报告书》及初审情况,同时附有关文字、图片等资料。

  第十六条 验收。星级乡村旅游景点的验收由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评定委员会开展验收工作。验收组应对《报告书》中的所有项目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工作结束后,验收组应及时将验收情况向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验收对象反馈,并向州旅游产业领导小组提交验收报告。

  第十七条 审定。星级乡村旅游景点的审定由州旅游产业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验收工作结束后,州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应根据验收组对申报星级乡村旅游景点的验收情况,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集中进行审查核定。

  第十八条  发证。经过州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审定的乡村旅游景点,正式命名为“湘西自治州星级乡村旅游景点”,并颁发标牌和证书,每年集中命名一次,并进行公布。

  第五章  管理和处罚

  第十九条 对乡村旅游景点实行综合管理,由州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公安、工商、安监、卫生、物价、民委、环保、国土资源、住建、规划、消防、税务、质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乡村旅游相关经营项目进行综合执法检查。

  第二十条  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应使用物价部门审核的门票和税务部门审核的发票。同时,公示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及收费文号。

  第二十一条 从事乡村旅游经营管理和服务的人员应参加相应的岗位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实行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对星级乡村旅游景点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复核一次,三年重新评定。

  第二十三条  对评为三星级以上的乡村旅游景点,将其确定为重点保护特色村寨,州直相关部门优先安排项目资金,进行产业扶持,帮助其改善基础设施。

  第二十四条 旅游者在乡村旅游景点消费期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所在县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当场处理的,应当场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者。

  第二十五条 星级乡村旅游景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取消乡村旅游星级等级;构成违法违规的,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盲目开发,违规经营,造成资源破坏的;

  (二)将餐饮、运输、表演和门票捆绑销售,采取高额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乡村旅游市场秩序的;

  (三)拉客宰客,打虚假广告,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四)严重损害行业形象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关于印发《化工企业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与参考工资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化工部


关于印发《化工企业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与参考工资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1992年10月5日,化工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部直属企业:
根据劳动部劳薪字(1992)8号《关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劳薪字(1992)30号《关于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我部拟定了《化工企业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与参考工资标准的意见》,业经劳动部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改革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是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重要方面,对调动广大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生产发展,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有重要意义,各级化工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企业进行试点。岗位技能工资制是企业内部分配制度的主要形式,企业要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从实际出发,可以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也可以探索其它形式的基本工资制度。岗位劳动评价是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的基础,加强劳动定员定额和对职工严格考核是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前提,这些工作请认真做好。
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在指导化工企业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工作中,必须明确企业是内部分配的主体,试点要本着自主自愿的原则。岗位技能工资制是一种新的基本工资制度,不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在探索中,试点中切忌简单划一,强求一律,要鼓励企业在改革实践中不断完善。试点中要防止形式主义,防止单纯为提高职工工资水平搞改革,要在调整工资结构、理顺工资关系、建立新的工资运行机制上下功夫。坚持配套改革,保证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 化工企业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与参考工资标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中关于国营企业要“逐步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为主要形式的内部分配制度”的决定,根据劳动部《关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劳薪字〔1992〕8号和《关于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劳薪字〔1992〕30号)的精神,结合化工行业的特点,提出以下意见。
一、岗位技能工资制是化工企业内部基本工资制度的主要形式,由技能工资、岗位(职务)工资两个单元构成,这是国家确认的职工基本工资。
(一)技能工资。是根据不同岗位、职位、职务对劳动技能的要求,同时兼顾职工所具备的劳动技能水平而确定的工资。
1、工人的技能工资。分技术工人岗位和非技术工人岗位两大类。
技术工人岗位分为初级技工、中级技工、高级技工(包括技师、高级技师)三大类,共二十三级。其中,一至六级对应初级工,七至十三级对应中级工,十四至十八级对应高级工,十七至二十一及对应技师,二十一至二十三级对应高级技师。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技术工人各岗位(工种)的技能工资等级线(技能工资等级的起止点),由企业在部颁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规定范围内自行划定。
非技术工人岗位(指普通工、熟练工等)的技能工资等级线最高可延伸到中级技工的技能工资档次内。
2、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技能工资。分为初级管理(专业技术)人员、中级管理(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专业技术)人员三大类,共三十三级。止点工资等级三十三级,适用于企业规模很大、工作责任繁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厂长(经理)。其余大中型化工企业厂长止点工资等级应低于三十三级安排。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止点工资等级,以略低于各类管理人员正职为原则。各级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工资等级线,均由企业自行划定。
(二)岗位(职务)工资。是根据岗位劳动评价,合理划分岗位的劳动差别而确定的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应随职工岗位(职务)的变化而调整。
1、化工企业的岗位劳动评价包括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四个要素。岗位劳动评价以企业为主,行业提出指导意见,供企业参考。化工企业具体的岗位(职务)类别,行业不作统一划分,由企业根据岗位的相对价值和从有利于组织生产出发,自行划分。
2、在一定的岗位工资总量前提下,岗位类别多,岗位之间工资差距小;岗位类别少,岗位之间工资差距大。化工企业工人岗位类别数,一般不宜少于五类,最多十类。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类别,按职务或职位划分,岗位类别数一般不宜少于七类,最多十四类。
3、化工行业为特殊劳动条件而建立的化工有毒有害岗位津贴,包括在岗位工资单元内。当前试点中,职工岗位工资可按岗位劳动评价的岗位类别,附加岗位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来处理。
4、岗位(职务)工资是实行一岗一薪制,还是实行一岗多薪制,由企业自行规定。不论一岗一薪或一岗多薪,都要贯彻岗变薪变的原则。一岗多薪制要建立其相应的运行机制,并避免与技能工资的运行相混淆或重复。
(三)化工企业除基本工资单元外,应根据量力而行的原则和实际需要设置辅助工资单元。辅助工资是在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基本工资以外,以各种形式发给职工的其他工资性收入。
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参考工资标准
1、化工行业设三种参考工资标准。凡是以甲、乙级有毒有害作业为主的化工企业和井下采掘作业为主的化学矿山企业,是国家最艰苦行业,实行第一类参考工资标准;以丙、丁级有毒有害作业为主的化工企业,露天采掘作业为主的化学矿山企业,化工施工企业,以及化工机械企业等是国家较艰苦行业,实行第二类参考工资标准;化工商业企业实行第三类参考工资标准。
2、化工企业工人上岗的起点工资(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一类为90元,其中少数在国民经济中占重要地位、经济效益好、目前工资水平较高的一类企业,为95元。二、三类为85元(六类工资区,下同)。工人(包括技师、高级技师)最高工资标准,一类为380元,二类为360元,三类为340元。
3、化工企业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最低岗位技能工资标准,一类为90元,其中少数在国民经济中占重要地位、经济效益好、目前工资水平较高的一类企业,为95元。二、三类为85元。最高工资标准,大中型企业的厂长可掌握在最低工资标准的5-6倍之内。目前工资水平较低,效益工资较少的企业应按低于这一水平安排。
4、技能工资的等级和档次设置,可根据需要采取纵横结合的形式。即工人及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纵向右按初级、中级、高级设若干级,各级横向可设若干档次,并规定相应工资标准,一级多薪。按技术等级考试考核成绩择优纵向升级,根据企业劳动考核规定横向晋档。
5、岗位工资和技能工资的比重,由企业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根据化工企业的情况,岗位工资的比重一般不应低于30%。随着岗位技能工资制的运行,应逐步增加岗位工资的比重。岗位工资和技能工资各等级(类别、档次、序列)的工资标准,由企业在规定的最低、最高工资标准范围内,自行拟定。
三、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实施和运行
1、化工企业由现行等级工资制向岗位技能工资制过渡时,要坚持平稳过渡的原则,着力解决现行工资等级与技术等级脱节问题,要注意避免照搬现行等级工资作为技能工资的倾向。在保证绝大多数职工的工资不降低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好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向艰苦岗位和技术高、责任重的岗位适当倾斜,使其通过改革能较多地增加工资。要量力而行,改革力度和企业资金负担能力要相一致,增资可一步到位也可分步到位。
2、企业由现行工资制度过渡到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办法,由企业自行决定。可先定技能工资后定岗位工资,或先定岗位工资再定技能工资。具备条件的企业,也可以直接按职工技能考试和上岗考核结果,重新确定职工的技能工资和岗位工资。
3、合理确定化工企业的基本工资总量(包括基本工资基数和新增量)。首先核定企业的现有标准工资,然后加上国家规定的物价补贴。按劳动部试行方案规定,在核定化工企业基本工资基数时,应包括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其次要合理核定企业的基本工资新增量,一般掌握在人均每月10-15元的范围内。核定时应根据试点企业的经济效益情况,资金负担能力,现行工资水平等情况区别对等,不搞一刀切。
4、建立基本工资增量机制。根据劳动部试行方案提出的使职工的基本工资占工资总额的比重逐步达到75%左右的精神,今后在企业各年度可使用新增效益工资总量中,核定一定比例,作为基本工资增量,以保持基本工资在工资总额中的合理比例。企业在使用基本工资增量时,既可用于正常考核晋级,也可以用于提高岗位、技能工资标准。
5、建立正常的职工考核增资制度。企业在国家规定提取的新增基本工资总额内,对考试考核合格、提拔晋升的职工增加基本工资,切实把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结合起来。随着劳动条件、劳动强度等客观情况的变化,企业要适时调整有关岗位的岗位工资类别。
6、企业实施岗位技能工资制,应根据生产经营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具体分配形式,如计件工资、定额工资、奖金等,把基本工资制度与具体分配形式有机地结合起来。把职工的劳动所得与劳动成果联系起来,根据职工的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和实际贡献,拉开分配差距。
7、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安排到企业的复转军人,调动工作的职工工资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8、化工企业实施岗位技能工资制,必须做好配套改革。岗位技能工资试点审批权限和程序,按劳动部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