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化移动电话拨打长途电话资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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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化移动电话拨打长途电话资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简化移动电话拨打长途电话资费的通知

工信部联通[2009]6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推进电信资费改革,完善电信资费结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简化移动电话拨打长途电话资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移动电话在本地拨打长途电话时,将现行同时收取的本地通话费和长途通话费两项资费,合并为“长途通话费”一项资费。除IP电话外,移动电话在本地拨打国内长途电话、国际及台港澳长途电话,只收取合并后的国内、国际及台港澳长途通话费。
合并后的长途通话费的管理方式,继续按《关于调整部分电信业务资费管理方式的通知》(信部联清[2005]408号)的规定执行。
二、移动电话在国内漫游状态下拨打国际及台港澳电话时,只收取国际及台港澳长途通话费,不再同时加收国内漫游主叫通话费。
移动电话在国内漫游状态下拨打国内长途电话时,继续按《关于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的通知》(信部联清[2008]75号)的规定执行。
三、各电信企业要按以下原则对所有资费方案进行认真梳理。
没有对长途通话费优惠的资费方案,移动电话用户在本地拨打长途电话、在国内漫游状态下拨打国际及台港澳电话时,应直接取消本地通话费或漫游通话费,长途通话费按照电信企业向主管部门备案的、以每6秒钟为计费单位的资费标准进行计收。
已经对长途通话费优惠的资费方案,各电信企业应认真分析,在遵守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合并后的长途通话费不得高于上限标准,也不得高于合并前相应的移动电话拨打长途电话的总体水平;已低于上限标准的,不得借机提高。
各电信企业需要变更资费方案的,应按照电信资费审批备案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做好系统调整等相关准备工作,确保上述措施自2010年1月1日零时起执行。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电信企业落实情况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上述措施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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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1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网上录取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1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网上录取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学厅(2001)1号



根据教育部领导关于高考改革要坚定不移、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指示精神和全国网上录取工作总体规划,2001年网上录取工作目标是: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均实行网上录取,其中包括现场局域网录取和远程广域网录取两种形式,同时努力提高远程网上录取的数量和比例,为2002年基本实现普通高校招生的远程化网上录取奠定基础。为此,我部于2001年1月中旬组织召开的2001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录取工作暨总课题组第八次会议,研究和部署了2001年全国网上录取工作。现就做好2001年网上录取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思想观念、组织形式、工作方式等方面主动适应录取手段的现代化变革,进一步提高对网上录取工作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对网上录取工作的领导,做到“思想到位,管理到位,技术到位”,以决战决胜的姿态整体推进网上录取工作。
二、2001年新实行网上录取的省、自治区,要建立健全与网上录取工作相适应的、高效协调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尽快落实资金、设备,制定切实可行的信息采集方案和录取网络方案,要加强与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地区网管中心、地区主结点中心的联系与协作,加快网络建设步伐。
三、高度重视网上录取条件下的招生管理工作和与之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主管部门要根据我部有关网上录取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并严格遵照执行。
四、技术标准上继续坚持信息编码、考生基础信息、同级工作界面、高校录取工作软件“四个统一”的要求。在不断总结网上录取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信息管理标准,进一步完善和改进考生信息采集方案,进一步完善和充实招生现场管理系统及高校子系统,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网络安全系统,为网上录取工作的全面展开提供可靠、便捷的技术支持。
五、做好信息采集、数据准备工作。
网上录取前期的信息采集、数据准备工作是整个网上录取管理的前提性、基础性工作。在执行全国统一、规范的信息标准的前提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满足国家宏观管理要求和系统运行要求、并符合本省(区、市)实际的切实可行的信息采集方案。
考生信息的采集要规范、准确,主要是向高等学校提供规范的、最基本的、与录取直接相关的准确信息。在电子档案的制作上,要注意建立有效的采集工作机制。
六、加强招生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招生工作的整体水平。
网上录取政策业务及操作技术的培训是做好2001年网上录取工作的关键。所有招生工作人员既要熟悉网上录取条件下的招生政策和业务,又要学会并善于使用计算机和录取应用软件。各省级招办和招生学校还应当注意培养一批既懂管理又懂技术的骨干力量,使招生工作得以持续健康发展。
在网上录取总课题组对各省级招办技术骨干及技术培训依托高校骨干集中进行系统培训的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要对本单位所有招生工作人员进行系统的技术培训,培训的重点在于网上录取应用软件基础数据的准备、网上录取应用软件的操作、录取过程中网上录取的实现及安全系统操作运用。要通过培训建立录取期间持证上岗制度。
各省级招办要通过本省(区、市)技术培训依托高校,组织对本地区所有安排2001年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的高校,进行网上录取高校子系统的操作、录取过程中网上录取的实现及高校安全系统的安装及操作等技术培训,以保证网上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省级招办对以上培训工作,均要在5月中旬以前完成。5月下旬至6月中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自行组织所有在本地区安排招生计划的高校进行至少一次网上录取模拟演练,包括远程录取模拟演练。请各省级招办于5月20日之前,将2001年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远程录取的高校名单和参加本省演练的所有高校名单分别以数据库形式(含院校代码及名称)报我部高校学生司。
七、确保网络安全对于做好网上录取工作十分重要。各省级招办,尤其是实施远程录取的省(区、市),要高度重视网络安全工作,必须安装、使用网上录取安全系统。同时,要建立必要的保密制度和值班制度,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人机结合,加强网络监控,确保网络及现场管理系统(数据)的安全。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要本着对考生、对高校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服务意识和安全意识,提高管理水平。网上录取工作中尤其要注意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一)认真、全面、负责地准备好2001年考生电子档案及相关信息(数据),并严格按统一信息标准和应用软件所要求的数据结构执行,加强数据检查,保证数据的准确可靠,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步骤将数据导入招生系统的数据库。
(二)要加强与各远程录取高校的联系,及时主动将本省(区、市)招办录取现场的IP地址、用户名、登录口令、联系电话等通知有关高校。在录取现场要配备足够数量的电话和传真机,同时必须配备专职联系人负责建立并保证各远程录取高校与省级招办录取现场之间的热线联系。录取现场要配备足够的技术和业务工作人员,切实注意现场各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与协调,加强与招生学校之间的相互理解和支持。
(三)录取工作开始之前,对所有设备和数据传输线路要进行全面检测和维护,保证录取期间设备正常运行。
网上录取期间要加强值班,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电力供应和消防安全,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事先作出预案,确保万无一失。
九、进一步完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工作体制。各高等学校在2001年招生工作中要加强责任意识和全局观念,建立和完善必要的规章制度,健全组织机构,建立与网上录取工作相适应的工作机制。严格按有关省(区、市)招办规定的时间提、退档,认真对待省级招办提出的录检意见,录取与否由学校决定,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解释和处理。
实行网上录取后,监督工作应进一步加强。监督的方式、内容也应有所变化,各省(区、市)有关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主动适应这种变化。要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更加注重对招生计划执行结果和招生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各高等学校要发挥校内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加强校内自我监督。
十、教育部直属各高校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高校,以及有条件的地方高校,原则上均应对各开展远程网上录取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本地区)实施远程录取。
实施远程网上录取的高校在2001年招生工作中要注意做好以下五项工作:
(一)主动与各相关省(区、市)招办建立并保持密切联系。提前设置好各省(区、市)招办提供的IP地址;加强通讯联络,主动将本校用于远程录取的计算机IP地址、录取现场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及时通知各有关省(区、市)招办。
(二)除安装和使用全国统一的网上录取高校子系统(2001版)外,须同时安装和使用统一的安全客户端软件。要建立必要的保密制度,加强对用户名和密码的管理,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确保网络及数据的安全。
(三)认真参加本省(区、市)招办组织的技术培训,积极配合有关省级招办组织的远程模拟演练。
(四)录取开始之前,技术组要认真检查设备运行情况,保证本校内部及至CERNET各地区结点的网络畅通,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录取期间要加强值班,对可能发生的问题,事先要有解决预案。
(五)应成立以学校主管负责人为领导的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校内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注意校内录取现场各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与协调,特别要注意与各省级招办之间的相互配合、理解和支持,共同努力,团结协作,完成好2001年的招生任务。
十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地处本省(区、市)的所有高校。


2001年2月12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1〕3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省2011年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推动科学发展、建设美好江苏”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为核心,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以“双降”(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双控”(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数量双控制)、“一杜绝”(杜绝特别重大事故)为目标,2011年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狠抓“六个加强”、“六个着力”工作措施落实,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努力实现“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良好开局,为全省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加强责任落实,着力健全安全生产“责任网”
(一)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作为强基固本的重要举措纳入企业发展战略,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技术装备、教育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健全完善覆盖企业管理人员、车间班组以及各个工种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重点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格执行企业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及时现场解决安全生产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改进企业绩效工资考核办法,加大与安全生产的挂钩比重。
(二)强化落实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安全生产作为保障改善民生、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的重要内容,切实负起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重点抓好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0〕126号)要求,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指导职责,及时纠正和查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三)强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和追究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控制指标体系,把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加强指标序时控制。认真落实较大以上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省人民政府采取约谈、通报和召开现场会等措施,对各市较大事故查处情况进行督导,限期反馈督办事项整改情况。坚持“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所有事故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及事故后逃逸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
三、加强“打非”工作,着力遏制非法违法行为多发势头
(一)保持高压态势。将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海洋渔业、煤矿、非煤矿山等行业(领域)作为重点,依法严厉打击无证无照进行生产经营和建设、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生产、关闭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严肃纠正“三超”(工业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交通运输企业超载、超限、超负荷运行)等违规违章现象。对非法违法生产突出的地区和企业,有关部门要与司法机关密切配合,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联合执法,统一周密部署,增强打击实效。
(二)加大惩治力度。各地对在“打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严肃查处,敢于碰硬,绝不手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强化执法责任和手段措施,对较大以上非法违法事故查处实行跟踪督办,并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巩固“打非”成效。强化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打非”工作责任,查清并斩断非法生产原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对关闭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发现一起严肃查处并公告一起,防止前纠后犯、死灰复燃。建立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依法落实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对媒体和群众举报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兑现奖励,对列入“黑名单”的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向社会公开曝光。
四、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着力保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一)继续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从严整治超载、超限、超速和酒后、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强化建筑市场监管,着力治理城市规划和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违章现象,严厉打击工程招投标、转包、分包等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继续推进化工装置自动控制系统改造,健全完善苏沪浙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联控机制。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使用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建筑、“三合一”及“多合一”生产经营场所为重点,持续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严防重特大火灾事故。严格落实渔业出海作业人员编组生产制度和渔船安全技术标准,深入开展海洋涉渔“三无船舶”清理整治。严密防范水上交通、烟花爆竹、农业机械、冶金等其他领域安全事故。
(二)突出抓好煤矿安全治理。深化煤矿瓦斯防治,严格落实瓦斯治理利用政策和综合防突措施,切实加强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害严重矿井的安全管理,做到瓦斯抽采不达标不生产,水害防治措施不到位不生产,切实提高矿井的本质安全度。对徐州东部矿区7对矿井实行综合处置,对关闭矿井妥善安置好职工,对有条件复产矿井加强安全监管,切实防止事故的发生。
(三)健全隐患治理工作机制。要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安全监管和企业日常生产的重要内容,完善各级各类危险源、事故隐患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建立跟踪督促整改制度。重点抓好《江苏省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的落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进一步强化源头治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行业安全准入制度,完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制度,不具备安全条件的项目不准投入生产和建设。
(四)扎实推进职业危害防治。各级安全监管监察、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进一步协同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队伍、技术装备、工作制度建设,推进重点行业(领域)职业危害治理,扎实抓好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职业卫生培训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督促企业配备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改善生产作业环境和条件,有效防范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
五、加强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着力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一)推进安全生产达标。在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企业大力开展以“企业达标升级”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着力推进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强化安全科技支撑。坚持政产学研用相结合,加强安全科技机构建设,进一步健全安全技术创新体系。加快矿山重大事故预防预警与控制、化工集中区安全生产管控一体化、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事故快速抢险及应急处置等关键技术与装备的研发。在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专用车辆、海洋重点渔船、三等以上尾矿库等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先进适用安全系统及装备,并确保按期投入应用。
(三)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充分发挥班组的安全生产前沿阵地作用,把班组建设作为实现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坚决抵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从2011年开始,在所有企业全面推行“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在煤矿企业继续推广“白国周班组管理法”,不断夯实筑牢企业安全生产根基。
(四)提高事故应急救援水平。扎实推进省级和13个市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建设,并做好与各级人民政府综合应急救援平台的对接工作。建设道路交通、化工、水上搜救等7个省级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综合基地,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和调用机制,经常性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现场实战能力。加快化工集中区专门消防站建设,2011年底前,专门消防站验收达标率达90%以上。大型企业特别是化工、煤矿等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确保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救援。
六、加强安全防范长效机制,着力实现安全生产长治久安
(一)编制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抓紧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以及煤矿、道路交通安全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规划,明确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和重点建设项目,促进安全基础不断强化。制订相关专项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安全生产的特点与要求,与安全生产规划保持有机衔接。要对照规划要求,抓好各年度特别是2011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的任务分解和细化落实。
(二)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步伐。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作用,加大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无保障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继续深入开展新一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落实“退城入园”规划,对现有安全防护距离不够的化工生产企业制订搬迁或关停计划,并分轻重缓急逐步加以落实。加快城市“地下管网数字化工程”建设步伐,对城市地下易燃易爆品管线实现动态监管。稳步推进全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工作。
(三)进一步完善落实各项经济政策。抓好高危行业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制度落实,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全面推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增强各方参与事故事前预防、事中减损救助、事后及时补偿的主动性和责任感。认真执行新出台的工亡职工赔偿标准,推进各类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研究制订工伤预防费的使用管理办法。
(四)加强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对安全执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策研究,有效应对安全生产执法环境的深刻变化和严峻挑战,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效能。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充实安全监管力量,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可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继续深入开展以“争做安全发展忠诚卫士,创建为民务实清廉安监机构”为主题的创先争优活动,举办我省首届“十佳忠诚卫士”和“十佳安监机构”。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协作联动,着力提高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水平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守土有责”,强化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健全领导班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具体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具体责任,完善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责任联系点和例会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地区和行业(领域),上一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对下一级政府及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要通报批评。
(二)强化协作联动。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协调联动,抓好督促落实。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安监部门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等部门的行业监管职责,着力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格局。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体,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宣传力度。积极开展以“安全责任、重在落实”为主题的全国第10个、我省第18个“安全生产月”活动,深入开展安全知识“六进”、“安康杯”竞赛、“生命之歌”安全歌曲传唱等形式多样、主题鲜明的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应急避险、职业健康等方面的知识,在全社会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浓厚氛围。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