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8年度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决算报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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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8年度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决算报表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2008年度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决算报表的通知

财建[2008]69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做好2008年度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工作,全面掌握在建的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总投资规模、投资来源构成、投资完成、资金到位及使用效果等情况,我们制定了《2008年度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决算报表》和《2008年财政性资金投资企业基本建设项目财务报表》,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报表编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决算报表的汇编范围和说明

  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在建项目,均要按本通知的规定编报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一)具体编报范围包括:

  1.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的建设单位(项目);

  2.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建设单位(项目);

  3.其他当年但未报批决算的竣工建设项目。

  (二)编报范围说明。

  1.竣工财务决算已经有关部门批复但仍未还清借款的建设单位(项目)不在本报表的汇编范围内。

  2.经国家批准已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按《2008年财政性资金投资企业基本建设项目财务报表》的要求填报,其他单位均按《2008年度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决算报表》的要求填报。

  二、决算报表编报的原则和方法

  本套报表按照建设单位(项目)的财务隶属关系进行编制、上报和汇总。

  (一)中央级建设单位(项目)年度财务决算由中央各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编制、汇总,经审核后上报财政部;

  (二)地方级建设单位(项目)年度财务决算由同级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编制、汇总,经审核后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将本地区的建设单位年度财务决算报表进行汇总、审核后上报财政部。

  (三)中央和地方拼盘建设项目的决算编制、报送及汇总。

  中央级建设项目:决算报表主送中央主管部门(单位),抄送其他投资方,由中央主管部门(单位)审核、汇总后上报财政部(抄送单位不汇总)。

  地方级建设项目:决算报表主送地方同级主管部门,抄送其他投资方,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同级财政部门(被抄送单位不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将本地区的建设单位(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进行汇总、审核后上报财政部。

  三、中央各主管部门(单位)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单位)、本地区所属建设单位(项目)决算报表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2008年度建设单位(项目)决算报表的布置、汇总和上报工作。

  中央各主管部门(单位)和各级财政部门要督促各建设单位(项目)在做好建设资金清理、账务核实的基础上,认真编制决算报表,确保数据准确、真实、可靠和合法,并按规定认真做好决算报表的录入、审核、汇总及上报工作。

  四、中央各主管部门(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于2009年3月31日前,将本部门(单位)、本地区审核无误的决算汇总报表、报表编制说明、汇总及分户数据光盘一式两份上报财政部(中央部门及单位分别报经济建设司和相关业务司各一份)。各部门(单位)、各地区决算汇总报表以万元为单位上报,分户数据以元为单位上报。

  报表编制说明应对年度基本建设财务的全面状况做详细说明,特别是对财政性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要做重点说明。

  五、2008年度建设单位财务决算报表的数据处理软件将另行下发。



  附件:1.2008年度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决算报表

     2.2008年度财政性资金投资企业基本建设项目决算报表

     3.2008年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决算报表主要指标说明

  

                                    财 政 部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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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印发以来,陆续接到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来电,反映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有关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会计核算问题。为了完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我们对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有关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的会计核算进行了补充,现印发给你们,请印发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遵照执行。

附件: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补充规定
一、会计科目
(一)增设“119其他应收款”科目
1.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临时发生的其他各种应收款项。如处置个人抵押物取得的价款低于逾期贷款账面价值应由债务人清偿的部分等。
2.处置抵押物时,按取得的价款,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按取得的价款低于逾期贷款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本科目,按逾期贷款账面价值,贷记“逾期贷款”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债务人设置明细账。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二)增设“219其他应付款”科目
1.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临时发生的其他各种应付及暂收款项。如住房公积金缴存过程中收到的多缴款,处置抵押物取得的价款超过逾期贷款账面价值应归抵押人所有的部分等。
2.住房公积金缴存过程中收到的多缴款,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退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处置抵押物时,按取得的价款,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按逾期贷款账面价值,贷记“逾期贷款”科目,按取得的价款高于逾期贷款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本科目;偿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账。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付的其他应付款。
二、会计报表
在资产负债表“应收利息”项目下“委托贷款”项目上增设“其他应收款”项目(7行),反映期末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在资产负债表“应付利息”项目下“专项应付款”项目上增设“其他应付款”项目(21行),反映期末尚未偿付的其他应付款。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长春市国家机关接待处理群众信访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常委会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长春市国家机关接待处理群众信访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



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提出的关于废止《长春市国家机关接待处理群众信访的若干规定》的议案。会议认为,自《长春市国家机关接待处理群众信访的若干规定》于1994年12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对于维护上访人的合法权益、国家机
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安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鉴于国务院于1995年10月28日发布的《信访条例》已包容了《长春市国家机关接待处理群众信访的若干规定》的全部内容,1997年3月10日省委、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在全省实行群众逐级上访的分级受理制度的意见》,对接待群众信访工作规定得更为明确、具体
,为了充分体现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不重复立法的原则,会议决定废止《长春市国家机关接待处理群众信访的若干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199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