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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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9]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甘肃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四日


甘肃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矿产资源对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提高政府对矿产资源的调控水平,规范矿业权市场,解决省属国有地勘单位地质勘查投入不足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发〔2006〕342号)有关规定,设立甘肃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以下简称地勘基金)。为加强地勘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勘基金是指省级财政在一般预算内安排用于省上确定的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前期勘查的专项资金以及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折股形式上缴所形成的股权。
  本办法适用于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对股权的管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条 地勘基金来源包括:
  (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1.设立省级地质勘查基金时应在省级留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中一次性安排5亿元;
  2.每年根据实际征收情况从省留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省留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中提取一部分资金,用于补充地勘基金。
  (二)其他资金。

  第四条 地勘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项目的确定要严格按照省级地质勘查规划,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滚动发展的原则。要有利于勘查国家急需矿种和紧缺矿种,为国家和省内相关产业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加强基础性、战略性、公益性地质勘查;有利于推进资源合理开发、保护和利用,从而实现一个矿区一个开发主体,形成产业链,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有利于提高地质科学研究水平,达到高效快速发现矿产资源的目的。
  地勘基金主要支持省属国有地勘单位开展地质矿产勘查,支持的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程度原则上控制到普查,重要矿区和煤炭资源勘查工作程度可以控制到详查。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地勘基金原则上不予投资。

  第五条 对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勘查成果,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采用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对地勘基金与社会资本或其他资金合作投资的勘查成果,可以通过项目合同约定处置矿业权。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分工

  第六条 地勘基金由省财政厅设立专户管理。地勘基金安排的项目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研究确定。地勘基金日常管理机构设在省国土资源厅,具体负责地勘基金项目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地勘基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职责:
  (一)确定地勘基金年度总预算及资金来源;
  (二)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发布地勘基金年度资金申报指南并组织项目资金的审核、论证;
  (三)审定并批复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
  (四)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并对地勘基金的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审批地勘基金年度财务决算和项目竣工决算。

  第八条 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地勘基金项目的管理。具体职责:
  (一)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地勘基金项目年度立项指南并组织项目的审核、论证;
  (二)依法协调和处置相关的矿业权;
  (三)编报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
  (四)编制地勘基金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汇总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规范办理资金支付;
  (六)汇总编报地勘基金年度财务决算和项目竣工决算;
  (七)会同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地勘基金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成果验收。

  第九条 市州财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管理地勘基金项目,做好项目的核查、协调,参与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和项目成果验收。

第三章 项目及预算管理

  第十条 根据全省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编制发布地勘基金项目资金年度申报指南。

  第十一条 根据矿产勘查项目的不同情况,地勘基金分别采取全额投资、合作投资两种投资方式。

  尚未登记矿业权的矿产勘查项目,地勘基金采取全额投资方式;已登记矿业权的矿产勘查项目,地勘基金可采取合作投资方式,原矿业权人按矿业权评估价或以核定的实际投资额计算投资比例,并有权按货币资金方式追加投资、提高投资比例。
  原矿业权人持有的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拟与地勘基金进行合作投资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矿业权权益进行处置后再申请与地勘基金合作投资。

  第十二条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全省现有地质工作成果,论证提出尚未登记矿业权拟需开展勘查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并发布公告,主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已登记矿业权的勘查项目,矿业权人申请地勘基金,可由矿业权人按照年度项目资金申报指南的有关要求编写立项报告向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申报。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对项目及资金进行论证审核。

  第十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将招投标情况和审核论证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公示结果,编制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建议及组织实施费预算建议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向省国土资源厅批复预算。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地勘基金项目预算,编制、下达地勘基金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和计划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第十六条 根据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和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设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要求报告项目执行情况。项目结束后按规定进行项目验收,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交项目成果资料和有关地质资料。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地勘基金实行项目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八条 地勘基金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费和组织实施费。
  (一)项目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用于实施项目的各类费用,主要包括人员费、专用燃料和材料费、水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印刷费、用地补偿费、劳务费、咨询费、委托业务费、租赁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其中:人员费,指直接从事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工资性费用,如果是财政事业费拨款安排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予以抵扣,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专用燃料和材料费,指项目耗用的专用材料、专用工具和仪器、工作设备的燃料、低值易耗品等费用。
  水电费,指用于项目的水费、电费、污水处理费等费用。
  交通费,指用于项目的各类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费用。
  差旅费,指项目工作人员因项目工作出差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费用。
  会议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实施有关的专题研究、学术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印刷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印刷报告、资料、图件的费用。
  用地补偿费,指因项目实施过程中占用土地需支付的临时性设施拆建费、临时性土地占用费、青苗树木赔偿费等。
  劳务费,指支付给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
  咨询费,指项目聘请专家或咨询机构进行业务技术咨询、评审发生的费用。
  委托业务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托外单位进行测试、施工、加工、软件研制的费用等。
  租赁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租用专用通讯网、仪器设备等发生的费用。
  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其他费用。
  以上各项费用,国家有开支标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组织实施费是指地勘基金管理机构开展项目审查、论证、招标,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矿业权评估以及其他日常管理等所发生的各类费用。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预算核定的额度内,按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对项目进行成本核算,不得虚列、多提、多摊费用;不得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下列费用不得列入项目支出:
  (一)应由事业费、基本建设资金、其他专项资金开支的费用;
  (二)归还贷款本息;
  (三)投资性支出、捐赠及赞助;
  (四)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支出;
  (五)其他与项目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条 项目因不可抗力需中途撤销或者中止的,按规定报经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经费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省国土资源厅按照年度财务决算的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年度地勘基金财务决算报送省财政厅审核批复。

  第二十三条 项目工作结束进行项目成果验收的同时,项目承担单位应进行项目竣工决算,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五章 成果管理及矿业权处置

  第二十四条 项目成果是指地勘基金项目实施形成的地质资料、找矿发现和矿业权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地勘基金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如实上报地质成果。对不能取得矿产资源量、没有进一步勘查意义的,地勘基金投资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予以核销。该项目承担单位今后不得在此勘查区块内申请登记探矿权和采矿权。
  对能取得矿产资源量、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由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方式有偿出让矿业权;合作投资的项目,地勘基金按照项目合同约定转让其权益,合作的其他投资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六条 合作投资的地勘基金项目,投资各方按投资比例分享权益。

  第二十七条 由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项目,其矿业权出让收入的10%—15%(按照矿产勘查开采目录一类矿产15%,二类矿产10%)留给勘查单位,其余部分按国家和甘肃省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对地勘基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基金投资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九条 建立项目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和项目监理制度,实施对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实行项目报告制度,及时处理和纠正项目执行和项目经费使用中的问题。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和技术质量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已拨项目经费、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报项目的;
  (二)擅自转包项目、改变项目设计、调整项目经费预算的;
  (三)伪造、隐匿技术资料和成果资料的;
  (四)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随意转拨项目资金的;
  (五)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对因组织实施不力或者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项目中途撤销、未通过竣工验收、未按国家规定汇交成果资料的,除应当将剩余经费如数上缴外,项目承担单位还应当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承担地勘基金项目。

  第三十三条 管理机构人员在项目审查、论证、招标和管理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地勘基金日常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实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0月18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甘肃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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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行长授权书(第二号)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行长授权书(第二号)
国家开发银行



根据我行人事变动和境内签订各类借款合同业务的需要,特做如下授权:
一、授权煤炭石油信贷局局长 戴必青
林业环保信贷局局长 刘志东负责三千万元以下(含三千万元)硬贷款借款合同的审批,并代表我在三千万元以下合同书上签字,或根据分管行长的批准在软贷款或三千万元以上硬贷款合同书上签字。
上述有权签字人承签合同不再一事一办授权委托书。
二、上述有权签字人在授权范围内,批准副局长、处长签字的合同书,可由秘书处代办我的授权委托书。
以上授权在其职务任期内有效。
三、即日起第一号授权书对原煤炭石油信贷局局长沈德琛、林业环保信贷局局长颜士中的授权不再有效。
国家开发银行 行 长:姚振炎
一九九五年九月八日



1995年9月8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现将《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


为规范、指导财政部门审查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工作,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由各类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或部分投资的项目。
第二条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二、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四、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五、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 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工程预算;工程招标标底;工程价款结算;重大设计本更;工程竣工财务决(结)算等。

第二章 项目前期审查
第四条 参与项目前期论证。重点了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资料,对项目可行性提出意见。
第五条 根据项目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图纸,概算定额或概算指标,各项费用定额、取费标准、建设地区自然、技术经济条件和设备预算价格等资料,审查项目设计概算;审查项目设计概算是否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
第六条 审查项目是否超规模、超标准或缺项漏项;审查项目有关手续是否完备。
第七条 审查项目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第八条 审查项目前期费用开支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 工程预算(招标标底)审查
第九条 要求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工程施工图、预算书、工程量计算书、人工材料分析表、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
第十条 审查依据包括:工程施工图;国家和地方统一制定的工程预算定额、费用定额、人工、材料价格、价格调整指数等相关取费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专业定额等。
第十一条 审查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工程预算是否控制在概算允许范围以内;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与换算、费用和费率计取是否合理、准确;审定项目工程预算造价。
第十二条 审查步骤包括:收集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根据项目技术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审查方案;组织初审;根据审查重点深入现场实地调查;复审并出具审查结论。

第四章 工程价款结算审查
第十三条 根据项目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等结算方式,结合工程进度及预付款项和工程监理情况,审查经建设单位签证的“工程价款结算帐单”,提出资金拨付意见及办理资金拨付。

第五章 竣工财务决算审查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积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结)算。
第十五条 审查资料主要包括:工程竣工图;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工程建设合同;工程监理报告;设计变更情况报告及核定单;竣工验收证明;建设单位现场签证;主要材料、设备发票;工程项目点交清单及财产盘点移交清单等。
第十六条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竣工财务决算资料是否齐全,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等;项目是否按批准概算执行,有无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规模等;主要材料取价、设备购置价格是否合理;费用计算是否符合规定;重大设计变更是否合理,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等;审核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等;核实项目结余资金,属于应上交财政部分应及时督促上交;清算基建收入和投资包干结余,属于应上交财政部分应及时督促上交;审核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真实、完整性等;审查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的全部费用,审定项目结算造价。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后,对应核减的基本建设投资,属于应上交财政部分,财政部门应及时督促上交;对应核增的基本建设投资,应及时提出调整项目概算的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地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