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2005-10-4于贵站发表的译文《传统中国哲学与争端解决》,现已作重新编排和补充并发表。
传统中国哲学与争端解决(修订版)
波比.K.Y.王著
宋飞 译
(本文译自《香港法律学刊》(英文版),第30卷,第2册,2000年,第315页以下,
此次翻译未经原作者及编著者的同意,故仅供学术研究使用。)
导论
在任何社会,争端都应和平解决。如果存有过多尚未解决的争端,人们就不能彼此保持良好关系,社会的宁静也会受到威胁。在理论层次上,争端是指“通常最初双方协商不成而经过一些标准的程序表现的公开主张。”要解决争端,就必须有解决争端的组织存在。争端解决组织可以许多形式组成。简言之,它们可分为诉讼型和调解型两类。传统中国社会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它解决争端采用调解。古代中国的争端常以仲裁和调解解决。正如美国仲裁协会前任会长所言,“传统中国观是通过无比友好的谈判来解决争端。”
中国人喜欢用法律以外的方式解决争端的历史原因在于公平正义感。其目标是为了维持社会和谐,即“中国人的人际关系的最终目标”。只要可以,争端就以相互妥协的方式加以解决。在参加仲裁时更是如此。可见,即便在如今的中国社会,“参加仲裁的每一个人仍会被告知他必须降低要求,否则‘就吃亏’这样一类话。因此,如果一方坚持要为其‘权利’彻底辩护或要求完全恢复原状,那么他就不应再选择仲裁。”
无论文化如何不同,对任何社会这可能都是平等适用的。在传统中国人和现代西方关于争端解决的观念之间,存在着一些相似之处。不能下结论认为只有中国传统社会喜欢仲裁或调解。在现代西方社会,仲裁频频用于解决诸如婚姻有关的纠纷,而诉讼似乎用于解决商业、合同或侵权纠纷。但中国传统观对各类争端都一样。这似乎表明西方和传统中国在争端解决上观念有所不同。
在西方,“传统已将诉讼留给律师,希望他们在法律基础上解决商业纠纷。”对一些西方人来说,中国观念不可接受:法定权利怎么能放弃?普通法的基本原则,正如胡曼所言,是“财产、权利、义务不受限制。”法院给出的判决“要么让你什么都有,要么让你一无所有。”即便平等规则也不能改变基督教义。如果有争端存在,诉讼方式就会被采用,而且案件判决取决于当事人的实力。在法院系统流行一句话,“公众关注的不是鼓励当事人尝试和平解决以达到最轻微的利益调整。”因为“在社会大众看来,这种解决方式是懦弱的表现,”而且“正义也不会因此而实现”。但是,对追求提高审判效率的西方人来说,中国模式是一个潜在的思想宝藏。
值得肯定的是,中国传统文化从没丧失其影响力,甚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也是如此。的确,它在过去曾受批判,而且1949年之后出生的几代人都没有受过它的教育。但是,一名北京官员承认,在文革那样无法无天的时代,“传统”在处理个人和商业纠纷上起着部分作用。因此,对这样一种有着极大影响力和反弹力的文化的深入理解,不仅具有学术价值,而且还有利于提升解决现代争端的水平。
在传统中国,厌诉历史悠久。有不少谚语反映了这种态度,如“饿死也不当贼:烦死也不告状”、“想活别打官司,想死别进地狱。”其原因之一是诉讼人遭衙门的讼师和衙役盘剥,衙役和走卒就靠这个吃饭。另外,规避诉讼也在一个比较深的层面上反映了中国的文化和哲学。不同的哲学流派在避免争端上都持认同态度。他们认为争端(当事人各方冲突的表白)扰乱了社会的和谐秩序和宇宙的总体秩序。因为,按照中国人的世界观,人与自然相互交织,形成一个无法分离的整体而延续存在...和谐或一元的思想,被中国人不断变化地加以表达,来强调其主旨。
因此,用于解决争端的诉讼方式受到批判。毫无疑问,儒家在这一点上起了主要作用,道家、法家、佛教和墨家也涉足其中。除了佛教是起源于印度的,其它流派都可在中国早期哲学著作《易经》中找到根据。在《易经》中,诉讼方式受到批判因为它最终给有关各方带来灾难。这给传统中国争端解决定下了基调。
但不能认为中国哲学一层不变。就拿儒家为例吧。汉代的儒家与孔子自己的哲学有相当不同之处,它与宋代的儒家也有区别。尽管如此,他们有一点还是一样:即应避免诉讼。在此,我们可以把不同时代的儒家看成是一派。在讨论其它学派也可以这样。但也不能认为所有的儒家都反对诉讼。有一些就认为诉讼不可避免,甚至认为诉讼有好结果。他们的观点也应加以考虑。
和谐
歌颂和谐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题。人们只要和睦相处、相互尊重就有可能和谐。因此,传统中国的司法官吏的作用就与现代社会的法官不同。司法官吏的首要任务是教育人们注意举止。据说,在舜帝任命皋陶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法官时,任命一词强调的就是后者有教人法律的职责 。司法制度的最终目标,按照孔子的说法,就是营造一个没有争端或犯罪、更适于居住的社会。采用法律或惩罚是想建立一个没有这些东西的理想社会。在汉及其后的朝代 ,政府都变相地采用法律。他们都认识到法律存在的切实需要,认同仅靠教育和道德引导不足以使人们具有良好形为。而法律则能够。
不同学派都歌颂和谐。荀子,孔子的一个追随者,将它与社会结构的调整联系在一起。他说,人类拥有至关重要的呼吸、生命和知觉,再加上一种道德与正义感。这就是他们成为世界上最高贵物种的原因。在体力上,他们不比一头公牛厉害,在速度上,他们比不上马:但马和牛却被人役使。为什么?我认为是因为只有人才能形成社会而动物不能。人为什么能形成社会?我认为是由于社会分类。社会划分怎样转化为行为?我认为是因为人类的道德与正义感。因此,如果他们的道德与正义感应用于社会分类,和谐就会产生。如果在种类间存在和谐,就会产生联合:如果联合,就会产生巨大的体力;如果有巨大的体力,真力就会产生;真力产生,就能战胜万物...如果社会不是基于社会划分而形成,就会产生争端;如果有争端,接着就发生无序;如果存在无序,就发生支离破碎;如果存在支离破碎,就会出现软弱;如果存在软弱,就不可能战胜万物。这就是为什么即便在最短时刻也不能忽视规距和道德原则。
在这里,道德和正义促成社会和谐。其结果使社会结构形成。
在传统中国,“个人被融于社会,并附属于群体与和谐观中。”和谐观假定社会最初处于万物各得其所的完美理想状态。这种状态后来被打破。为保持和谐,必须顺应天道。以这种天人合一观,人道最终得到天道的预兆。这种思想至今仍具有影响力。
对中国人来说,社会和平不意味着每个成员的主体权利得以协调。他们认为,正如西方人所说的,社会不是为个人利益而存在的:它早就有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因此它一直处于和平状态 ---除非其中一分子打乱了它。
这给中国式的争端解决提供了哲学基础:争端或冲突是坏事因为它扰乱了和谐,预防争端比事后解决要好。
儒家
因为在传统中国社会仲裁较多,儒家思想常被借用。对儒家来说,成功解决争端的关键不是维护受害者权益或判给无过错方以损害赔偿,而是用道德规则教育当事人。这些规则中蕴含有中庸和忍让思想。中庸思想防止人们采取直接冲突或极端措施(如诉讼或暴力)以捍卫自己的权利。忍让思想不让人们坚持维护自己的利益,哪怕自己有权享有。“忍让反映了群体优于个人的思想,它要求冲突双方相互妥协以重建公平。”
如果人们遵循这些思想,他们就会始终为他人的需要和感受考虑,并运用自制来防止争端。君子不与人争。他不应只为自己利益,尤其是当这样会使他人受损时。追求物质利益要让位于保持和谐。道德的基本规范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如果社会上的所有成员都照着做,当然不会有争端。进一步讲,儒家思想的本质是完善自我。即使他人没做好,君子也要做好。儒家相信每个人最终都能被教育成君子。儒家愿意接受任何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以向他人证明自己是怎么做的。这样,就会有更多的人被教育成君子,争端也就会变少,即使有一点也能很好地加以解决。
儒家道德规范对外表现为礼。歌颂礼反映了儒家传统思想。“礼的普遍效力基于古代圣贤开创天人合一的事实而产生”。
儒家的世界观实质上是静态的。否则,古代圣贤的智慧无法形成规范后代人行为的礼的基础。按照这种世界观,原始的和谐是完美的。任何变化都只会扰乱它。其实,孔子是古代最著名的中国传统思想家。他曾承认自己只在传播传统思想而没有创新。他也曾自豪地指出他所推崇的礼是周代的东西。在一个封闭的条件下,习惯成了规范人际关系的最好准则。在社会或经济停滞不前的情况下,人们可以仅靠遵循习惯来避免冲突。这样,习惯就更为人所接受,因此社会和谐就得以维持。长者被视为权威,因为他们似乎知道地更多。这种假设是产生服从权威的态度的原因之一。
正如儒家看到的,一个人与不同的人保持着各种各样的关系。两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随着他们关系的改变而改变,而礼则明确了他们待人接物的适当方式。如果人人都接受儒家规范并遵徇礼,社会将会和谐。那么防止争端的最好方式将是教育人们遵循礼并不要有太多的欲望。但是,如果有争端,解决它的过程将被视为一次对冲突各方进行道德教育的机会。其目标是教人怎样按礼去做。
法家
在战国时期,法家的中心思想是强国。每个诸侯的欲望都是称帝。为了达到这一点,法家提出“法治”原则,其含义是要求人们必须遵守国法,不做法律禁止之事。人们之间的争端会削弱一个国家。为打赢官司,冲突各方需要花费时间和资源。如果有过多的人际纠纷,国家的终合国力只会锐减。为了强国,法家采取防止争端的严厉措施。
争端预防也与法家的以法为本思想有关。商鞅认为,人类社会最初并无法律,因为古代的人过着一种简朴的生活。后来,人们倾向于拉关系并开始扩展其自我利益。结果,冲突和争端不可避免地发生了。社会上的强者和多数人在弱者和少数人面前占有优势,并利用后者。为避免冲突和争端,古代圣贤基于规范人际关系的目的而制定了法律,限定了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并区分了所有权。按照这种理论,争端预防是法律的目的之一。法律是实现这一目的的工具,按照慎到的观点,它是良好行为的标准。尤其是它强调了所有权和财产权的重要性。他说:“一兔走,百人追之,分未定也。积兔满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
按照慎到的观点,争端预防的成功取决于所有权定义的范围。法律应尽可能细化,不给争端留有空间。
正因为强调争端预防,法家对争端解决就不是特别关注了。在理论上,考虑这个问题没有必要。有一套好的法律,就不应有争端。哪里有争端,哪里就应按照法律解决。当事人打官司的好处是判决的基础。如果没有法律来控制局面,那么法律就应进一步完善以解决存在的问题。其目标就是对未来出现类似问题进行预防。
墨家
虽然总的来说,墨家 思想不被诸侯所接受,在战国时期它还是很有影响力。墨子,并不明确表示人们不应与他人存有争端。虽然如此,我们仍可推断他是颂扬和谐的。到墨子时,中国正处于动荡之;“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劳者不得息。”
因此,冲突和争端不可避免。墨家相信痛苦只有一个原因:人们相互不爱惜。为解决这个问题,墨子主张人们应。如果这样,社会就会出现“强不持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傲贱,诈不欺愚”的局面。在这个什么都不会出现的社会里,就不应再考虑诉讼,事实上也没必要了,因为总体上人们将不存在一点争端。
墨子不光嘴上说,也将其主张付诸实践。在战国时期,他们组建了一个高度纪律化的行动组织。其首领称为巨子。其它成员称为墨者。巨子对他们发号施令,也能处决他们。其目地是改造世界使之更利于居住。
应该指出,墨家采用了一种功利的观点来推广其“兼爱”思想。他们表示,爱他人必将最终让全体受益。这种态度的根源在于墨家对人性的信任。人们存在争端有两个原因。其主要原因是人是自私的。由于自私,人们为扩展其自身利益可以不择手段,哪怕伤害他人。另一理由是辨别是非没有标准。当存在不同标准,争端就不可避免。处理争端的最好办法,要么是解决,要么仍用坚持天道的预防争端规则。正如墨家所理解的,这一规则是“兼天下而爱之”。
墨子用一种悲观的论点看待人性。他不认为人们没有外界干预就能考虑周全。在这一点上,他与法家是一样的。但这两个学派的解决方案各有不同。法家采用惩罚,墨子采用诱导。墨子主张,诱导最终可使人人都彼此爱惜(“兼爱”)
道家
道家的中心思想是个人主义。因为道家关注的不是人际关系,他们从不细化人们为人处事的规范。但同其他学派一样,道家也带有和谐思想。这不难理解,因为儒、法、道三家都是在动荡的春秋战国时期发展起来的。进一步讲,这也涉及其对衰退的偏好。对道家来说,事物的初始阶段是最好的。这种见解并不少见。事实上,在每个文明的神话时代,和谐常被颂扬以充当自然秩序,也被用在人类社会的原始状态。中国传统文化的特性,特别是在道、儒两家看来,就是这个被颂扬并持续了两千多年的和谐。
对庄子来说,与自然保持一致,与他人保持和睦关系,是一件最快乐的事情。与他人发生争端,受到公众的谴责。道家以自制作为必要元素来构筑和谐社会。正如老子所言,“罪莫大于多欲,祸莫大于不知足。”
人们存有争端是因为他们有欲望并不知足。老子提出,人应尽量无欲。因此,他们不应斤斤计较。老子视争端为坏事。他为人们给出指导性原则,而不直言其主张:“圣人不积既以为人已愈有,既以与人己愈多。”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
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住房,推进住房商品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担保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建设银行向购买自用住房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要经坚持效益生、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设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的要求。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银行(不包括海外分行)向个人发放的各类住房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及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境外、国外公民。
第六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的居留身份;申请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应有当地常住房口;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
三、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符合规定
条件的保证人为其担保。
五、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六、提出借款申请时,在建设银行有不低于购买住房所需资金的30%的存款,申请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应按规定在建设银行交存住房公积金;
七、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 款 程 序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应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向贷款行提交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贷款行认可的部门出具的借款人稳定经济收入证明或借款人偿债能力证明;
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书;
四、抵押物或质押财产清单、权属证明文件,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贷款行或贷款行认可的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书。
五、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意见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材料。
六、建设银行的存款单据(复印件);
七、以自己和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已交存的住房公积金作为自筹资金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批准动用公演积金存款的证明文件;
八、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八条 贷款行应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等进行评、审查,并在二个月内,向申请人做出正式答复。
第九条 贷款行同意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并视贷款担保方式,同时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凳或保证合同。必要时应由国家公证机关办理合同公证。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借款人在建设银行有规定额度的存款,可以向贷款行申请相应额度的贷款。借款人的存款应先于银行贷款投入购买住房。
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最高为拟购买住房费用总额的70%,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贷款,贷款额度按当土有权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合理予以确定。
第十二条 贷款欺限最长为20年。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贷 款 方 式
第十四条 个人住房贷款实行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和抵押(质押)加保证贷款四种方式。
第十五条 抵押贷款方式指贷款行以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符合规定条件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方式。
一、作为个人住房贷款的抵押物,道德必须是抵押人所拥有的房屋或预购房屋,;其次可以用抵押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贷款行认可的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
二、贷款行需对抵押物估价或委托有关机构估价。所需费用由抵押人负担。抵押率最高为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
三、抵押人需到贷款行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也可以委托贷款行办有关保险手续,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贷款行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期不得短于申请借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借款的全部本息额;保险所需全部费用由抵押人负担。抵押物在申请借款之前已经办理了财产保险的,抵押人需到保险公司办理“批单”,注明贷款行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连同《保险合同》正本交由贷款行保管;如果原保险期短于借款期限,保险到期时需办理续保手续。
借款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断或撤销保险,否则,贷款行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抵押人负担。
保险期间,抵押物如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借款人应重新提供贷款行认可的低于原抵押物评估价值的抵押物,并办理保险手续。否则,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四、贷款行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以住房设定抵押权的,应分别情况办理以下登记手续:
1、以期房作抵押,贷款行和抵押人应持依法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到期房座落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同时由售房单位提供担保,待该期房竣工交付后,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正式抵押登记。
2、以现房作抵押,贷款行和抵押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到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取得《房屋他项权证》;如售房单位未办妥《房屋所有权证》,贷款行和抵押人应持依法生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待售房单位办妥该抵押物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再据以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
(二)以土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权的,贷款行和抵押人应在抵押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被抵押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抵押合同、地价评估及确认报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件及有关材料,到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取得《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五、抵押权设定后,所有能够证明抵押物权属的证明文件(原件)及抵押物的保险单证(正本)等,均由贷款行保管并承担保管责任。贷款行收到上述文件、单证后,应出具保管证明。
六、抵押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未经贷款行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出租、转让、出售或赠予。抵押人须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完好,并随时接受贷款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质押贷款方式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权利凭证交由贷款行占有,贷款行以该权利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方式。
一、个人住房贷款可以用凭证式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存款单等有价证券作为质产进行质押。
二、贷款应对出质人提交的有价证券进行查询和认
三、出质人应将确认后的权利凭证交会贷款行。质押 自权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贷款行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责任。因保管不善致权利 灭失或毁损的,贷款行承担相应责任。
四、债券、存款单位或其他有价证券兑现日期先于还款 的,可选择以下方式处理:
(一)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
(二)转换为定期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
(三)用贷款行认可的等额债券、存款单调换到期债券、 单。
五、质押期间,出质人对用作质押的质押财产不得以理由挂失。
第十七条 保证贷款方式指贷款行以借款人提供的具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作为保证人而向其贷款的方式。
一、保证人必须同时具备下更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
(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达到或者相当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企业信用等 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AA级以上企业信用;
(五) 在建设银行开产有存款帐户;
(六) 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
二、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担保为不可撤销的全带责任保证。
三、保证人失去担保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等,借款人须及时通过贷款行,并提供新的保证人,经贷款行认可后,办理提供责任转移手续。未经贷款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四、单纯保证贷款方式,只适用于期限较短的贷款。
第十八条 抵押或质押加保证贷款方式贷款行在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基础上,要求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保证人作为贷款式的担保而向借款发放贷款的方式。
一、抵押担何、质押提供和保证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担保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采用本贷款方式,贷款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同时,与抵押人或出质人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当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清偿债务时,贷款行可以通过处分抵押物或质押财产受偿,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全额清偿。
第十九条 贷款行可根据借款人的具体情况,采用上述一种或同时采用上述多种贷款方式发放
采取抵押加保证贷款方式。
第六章 贷款的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条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款计划和用途提取使用贷款。
第二十一条 贷款提取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直接提款。借款合同生效后,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将所借款项直接转入期在贷款行开立的存款户。
二、专项提款。借款合同生效后,由借款人委托贷款行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将借款一次或分次转入售房单位或开始商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存款户内。
采取专项提款方式的借款人,在提前贷款时一必须向贷款行提供有关合同、协议付款通知等凭证。
第二十二条 贷款行可根据借款人贷款的具体种类、金额用途及借款人的信用程序,规定其采取一种或同时采取两种付款方式。
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贷款,采取专项提款方式。
第七章 贷 款 偿 还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本息,遇节假日顺延。如借款人提前还款,要先征得贷款行同意,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归还贷款本息的方式有两种,由贷款行选定或借贷双方商定。
一、月均还款法,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计算公式为:
A[(1+1)T
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
(1+I)T-1
其中, A :贷款本金
T :贷款期限,按月计算
I : 贷款月利率
二、累进还款法。贷款期内,逐年或每隔几年按一定比递增还款额,但每年或某几年内各月均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 本金和利息。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额度偿还贷款本息,贷款行按人民银行和建设银行的有关规定加收利息。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如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已计收贷款利息不再调整。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法定监护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后,贷款行应在30日内将抵押人或出质人用作抵押或质押的抵押物或质押财产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八章 违约及处置
第二十九条 以下情况均为借款人违约:
一、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连续二期以上未合同约定的分次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
二、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三、未经贷款行同意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权的财产或权利拆迁、出租、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质押;
四、拒绝或阻挠贷款行对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提供的文件、资料不真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六、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行权益合同和协议;
七、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行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
八、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九、违反本办法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借款人违约时,贷款行根据违约性质、程序、金额采用下列一种或数种方式处理: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中止借款人提取贷款,收回部分或全部已贷款项;
三、处以罚息;
四、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五、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或以兑现质物所得价款贷款;
六、追索保证人的连带责任;
七、采取法律手段追偿贷款本息。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中国人民银行住宅储蓄存款和住宅借款暂行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地产信贷部职工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安居工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自行废止。
附件:
一、关于制定《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的说明
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
三、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保证合同;
四、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抵押合同;
五、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质押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