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区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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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区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管理规定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州市区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环境管理,减少油烟、噪声及气味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创造宁静和谐的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饮食、娱乐、服务业,是指各类宾馆、饭店、招待所、酒店、餐厅、集体食堂、食品加工、酒吧、西餐厅(咖啡厅)、歌舞厅、溜冰场、发廊、桑拿、沐足、废品收购店以及机动车维修、汽车美容(洗车)店(场)、五金加工、石材加工、照相洗印等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惠州市区惠城区中心区(以下简称市区)内的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市区的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工商、规划、建设、文化、卫生、公安、交通、环卫、公用事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兴建饮食、娱乐、服务业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家对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在开工前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前不准开工建设。
  第六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经营场所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功能的要求,按规定配置污染防治设施,保证噪声、油烟达标排放。在住宅(含商住楼)楼内兴办新的饮食业,还必须事先征得住宅楼内住户和其他重大利益关系人的同意,未经同意,不得兴办饮食业。
  第七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住宅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层;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邻的区域。
  第八条 禁止在适用本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生恶臭的项目。
  第九条 兴办饮食、娱乐、服务项目的,必须严格按建筑物使用功能设置;建筑物使用功能不明确的,必须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确认手续;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对环境影响较大或项目所在位置敏感,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或个人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进行项目建设公众意见调查或举行听证会,并将公众意见如实写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环保部门在审批前,应按相关法律规定,决定是否举行行政许可听证会。
  第十一条 饮食、娱乐、服务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建成后,由项目投资者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开业(或试业)。
  第十二条 饮食项目必须设置专用烟囱和安装经国家认可的单位检测合格的油烟净化设备,保证油烟污染物排放达标。专用烟囱必须按《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要求的高度和位置设置,以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环境为原则。
  第十三条 饮食、服务项目必须设置隔油(沉砂)池,污水经隔油(沉砂)或者其他措施处理后,方可排入污水管道。
  残渣废物应当按照市环卫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收集、倾倒,由市环卫部门集中运输处理,不得排入下水道或乱堆乱倒。
  机动车修配厂、车辆维修门店产生的废油应当妥善收集,并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不得排入下水道或随意倾倒、滴漏污染路面。对路面造成污染的,由环卫部门责令清洗干净,并依法处罚。
  第十四条 饮食、娱乐、服务项目必须按城市规划使用管道燃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不得使用煤、油作为燃料。
  第十五条 饮食、娱乐、服务项目的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噪声、振动,必须采取有效防治措施,保证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第十六条 饮食、娱乐、服务项目不得在商业步行街和主要街道旁直接朝向人行便道或在居民窗户附近设置空调散热、排气排烟装置。
  第十七条 禁止饮食、娱乐、服务项目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十八条 饮食、娱乐、服务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排污申报制度,定期向环保部门申报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浓度和排放方式;饮食、娱乐、服务项目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经营者必须按照《排污许可证》允许的种类、数量、浓度和排放方式排污。
  凡直接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倾倒固体废弃物和造成噪声污染的饮食、娱乐、服务项目经营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除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于缴纳排污费的外,必须依法缴纳排污费。
  第十九条 对已依法获得相关证照的经营单位,必须按证照中许可的范围合法经营,禁止超越证照许可范围经营。工商、环保、文化、交通、城市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对未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相关手续,擅自从事饮食、娱乐、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文化、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取缔。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环保、文化、公安、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已缴纳排污费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饮食、娱乐、服务业经营者,并不免除其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环保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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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行办法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行办法

邢政[1998]13号 1998年5月1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健全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冀政[1997]94号)文件精神,为了妥善解决城市贫困居民的生活困难,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依据我市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物价指数、居民生活水平和财力状况等因素,由市政府确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998年我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为月人均120元。
  第三条 凡在我市市区内持有非农业户口的长住城市居民(户口在市区,但该单位驻在县(市)的,应由纳税地负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三类人员,为保障对象: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居民;
  (三)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居民。
  第四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主管本辖区范围内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财政、统计、人事、劳动、物价、工商、教育、房管、工会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支持和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此项工作。
  第五条 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确定范围:
  (一)家庭成员的各类工资、奖金、津贴、物价补贴、房租、遗产、馈赠、下岗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求济金及其他收入;
  (二)通过劳动获得的所有收入(年龄18-60岁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三)家庭成员在技校、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的奖学金、生活津贴等收入;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条款规定,接收亲属的赡养费、扶养费;
  (五)社会救济对象领取的救济金;
  (六)家庭成员及直系亲属分立户口的,确定实际经济收入时合并计算;
  (七)优待抚恤对象的抚恤金和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费不计入家庭收入之内。
  第六条 资金来源:本着分级负担以区为主的原则,差额部分市财政给予一定比例补助。
  第七条 保障金的发放:
  (一)保障对象的户主向所在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邢台市城市居民保障金申请表》,经居委会调查、街道办事处核实,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区民政局审核,市民政局审批后,发给邢台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的《邢台市社会保障金领取证》,每月由区民政局负责发放保障金。
  (二)凡领取保障金者,月人均收入高于保障线或恢复劳动能力、户口迁出本辖区等不符合保障条件时,应主动向所在居委会提出停发保障金的申请,并交回《邢台市社会保障金领取证》。
  (三)第一类保障对象要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对其他保障对象均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
  第八条 凡有劳动能力的社会保障对象,不按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不再给予社会保障金。
  第九条 管理与监督:
  (一)申请人应如实反映家庭成员和经济收入,不得隐瞒、虚报或冒领保障金。对弄虚作假,骗取保障金的,除取消保障对象外,追回多领的保障金,两内不得再享受有关优惠和政策照顾;
  (二)各区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及居委会,对申请领取保障金的对象,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及时对已确定的保障对象发放保障金,严禁克扣、拖延或挪作它用;
  (三)保障金要列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设立专帐专户,按月(委)拨付市、区民政局、专款专用,保障金的使用坚持公开的原则(即保障对象公开、保障金额公开),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定期检查、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十条 保障对象可享受以下优惠: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者,优先办理营业执照,优先安排摊位;卫生防疫部门减半收取体检费;有关部门对其在规划批准建立的市场范围内经营的,可适当减收占场费、卫生费;
  (二)配偶、子妇就业,劳动部门优先介绍,免收手续费及岗前培训费,并尽量安排到工资有保障的岗位上;
  (三)对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好的特困户子女,在中、小学就学的,给予减收或免收学杂费照顾;
  (四)免缴各种社会集资和募捐。
  第十一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8年5月1日试行。



教育部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关于开展职业院校物流专业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教育部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关于开展职业院校物流专业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



2005年6月28日

教职成厅〔2005〕2号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4〕2号),落实九部委《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发改运行〔2004〕1617号),加速物流人力资源的开发,缓解物流人才紧缺的状况,促进我国物流业的协调健康发展,教育部决定加强和规范职业院校物流专业建设,并联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共同组织制订了职业院校物流专业紧缺人才培养培训指导方案。现就职业院校物流专业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职业院校物流专业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要落实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方针,采取物流学历教育与短期培训相结合的办法,着力培养物流实用型人才。

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物流专业,原则上不低于两个班,基本学制为三年,设四个专业方向:运输业务、仓储与配送、物流营销、物流信息处理。高等职业院校开设的物流管理专业,学制为两年,设四个专业方向:物流运输管理、仓储与配送、企业物流、国际物流。

三、建立校企合作进行物流人才培养培训的机制,实行“订单”式培养等新模式。建立由企业、行业组织参加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充分发挥学校和企业双方在建立物流培养培训模式、优化实训过程等方面的作用;开设物流专业的院校要紧跟行业发展动态、密切关注企业需求变化,及时调整专业方向,确定培养培训规格,开发、设计实施性教育与培训方案;物流企业要充分依托职业院校进行新职工的培养和在职职工的培训,与职业院校签订人才培养培训合同,优先录用合作院校的毕业生,并积极参与职业院校的教育与培训活动,在行业人才需求、培养目标、知识技能结构、课程设置、教学内容的确定和学习成果评价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物流企业有责任为合作院校提供专业师资、实训设备,并接受合作院校教师和学生见习和实习。

四、加强实验实训基地建设和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建立符合职业教育教学需要的专业教室和实训基地,紧密跟踪相关专业领域最新科技动态和技术发展,在实训中突出本专业领域的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建立专业教师定期轮训制度,支持教师到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进行见习和工作实践,提高教师的专业能力和教育教学能力。聘请物流行业的技术与管理人员担任兼职教师(不少于2名),加强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努力形成“双师”型师资队伍。

五、推行学分制等更加灵活的学籍管理、教学组织和教学管理制度,针对生源状况和工作实际需要,实行分层教学、分专业方向教学和分阶段教育。要根据物流专业紧缺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对文化基础课程的设置和课时安排进行必要调整。中等职业学校有权自主决定物流专业的学生是否参加文化课程统一考试。要将物流专业核心教学课程与训练项目用于企业职工的知识更新和技能提高培训以及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培训等,实现资源共享。

六、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帮助和支持职业院校建立物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为学生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提供鉴定服务。要探索将学生的职业技能鉴定与专业考试结合起来的途径,避免重复考核。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1号)的规定,对开设物流专业的学校,经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后,其毕业生参加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者,可视同为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七、要充分发挥物流行业组织和企业的作用,推动产教结合、校企合作,为提高办学质量创造条件。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和省、市物流行业组织要帮助职业院校组织建立由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参加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在人才需求信息、就业指导与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帮助职业院校的毕业生取得用人单位认可的、有利于学生就业的资格认证;要积极参与专业师资的培训组织工作,选派符合条件的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到职业院校担任兼职教师,组织职业院校的专业师资到企业调研或国外研修培训;鼓励企业为职业院校现场教学或实习提供方便,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与院校合作建立实训基地。

八、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现代物流专业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协调和指导,结合当地实际需求,指导职业院校根据自身条件和物流专业紧缺人才培养培训指导方案的要求开设物流专业,加强和规范现有相近专业的建设,并不断总结开展物流专业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经验,推动物流职业教育不断适应物流劳动力市场的需要。要支持开展物流紧缺人才培养培训的职业院校推行灵活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加强对本地区相关职业院校和专业的宣传,支持和安排相关专业优先招生,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将适时组织专家对物流专业建设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