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工作责任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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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工作责任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工作责任暂行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发〔2009〕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达州市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工作责任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9年第109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达州市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工作责任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协调机制,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行为,维护土地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15号令)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融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银发〔2008〕2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达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工作有关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全市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权限具体组织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本行政区域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

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宣传土地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发现并及时报告辖区内的土地违法行为,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土地违法行为。

相关职能部门、金融机构及公用企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工作职责,其主要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并将本行政区域内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控制在15%以内,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定期听取相关部门报告,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违法用地、耕地保护形势及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工作的责任落实及责任追究情况。

(二)组织领导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因受到阻力而难以查处的案件;其中属城市、镇规划区的违法用地行为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在接到相关部门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限期拆除。

(三)消除隐患,防止土地违法案件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四)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预防、制止辖区内的土地违法行为。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制止辖区内的土地违法行为,自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2日内组织力量进行制止,同时上报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二)消除隐患,防止土地违法案件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三)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划和建设部门查处辖区内的违法用地建设行为。

(四)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土地动态巡查,建立土地监察信息网络,配备城市、乡镇规划区内的国土资源协管员(信息员)并支持其开展工作。

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做好以下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工作:

(一)建立向本级政府报告制度。会同同级监察机关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本辖区耕地保护、落实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责任的情况;重大案件和因受到阻力而难以查处的案件,必须在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

(二)制止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自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或接到相关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属违法的,责令立即改正;符合立案标准的,2个工作日内立案查处。

(三)建立告知制度。查实违法用地事实后,按本办法的职责划定,告知相关政府、部门落实相应责任;其中属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违法用地建设行为的,3个工作日内分别告知同级规划和建设部门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建立土地动态巡查责任制。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动态巡查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本辖区内土地动态巡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五)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同级公安机关协助调查或参加案件讨论;对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如果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在移送时一并告知受理案件机关。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监察局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落实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工作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纠正或整改意见,对纠正整改不力的,将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达州市中心支行、达州银监分局对市、县(市)金融机构落实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工作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市和县(市、区)规划和建设部门应做好以下预防和查处违法用地建设行为工作:

(一)制止和查处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违法用地建设行为。自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或接到相关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属违法的,责令停止建设;符合立案标准的,2个工作日内立案查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15个工作日内责令行为人限期拆除;

(二)建立告知制度。查实违法用地建设事实后,按本办法的职责划定,告知相关政府、部门落实相应责任。其中属城市、镇规划区外或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用地建设行为,3个工作日内告知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中,没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市规划和建设局会同市监察局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规划和建设部门履行规划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纠正或整改意见,对纠正整改不力的,将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八条 市和县(市、区)监察机关应做好以下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工作:

(一)建立向本级政府报告制度。会同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定期报告本辖区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工作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情况。

(二)建立土地违法案件督办制度。会同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重大典型土地违法案件,实行联合督办。

(三)对土地违法案件中的责任人进行查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应当给予处分,但本部门无权处理应属监察机关处理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10日内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第九条 市和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做好以下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工作:

(一)及时受理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送的土地违法案件应自接收案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审查,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并书面告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为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同时退回案卷材料。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书面告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二)积极查处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

(三)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妨碍土地行政执法行为的案件。

第十条 对未取得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和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证,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登记。对已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及时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 对未取得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供电、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企业不得为违法用地及建设通电、通水、通气。

第十二条 未履行本办法确定的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相关责任追究的规定给予处理:

(一)未履行本办法确定的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职责,情节轻微的,由市和县(市、区)国土资源、规划和建设部门报请本级政府、监察机关或者人事任免机关对相关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取消评优资格;

(二)未履行本办法确定的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职责,情节较重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人事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未履行本办法确定的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县(市)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放贷款的,银监部门要及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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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和《镇江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和《镇江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细则》的通知
  
镇政发〔2006〕10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现将《镇江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和《镇江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镇江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深入开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市依法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委托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主管本系统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的组织领导情况;

  (二)法制学习、宣传情况;

  (三)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

  (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五)实施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情况;

  (六)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情况;

  (八)行政执法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六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分为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

  第七条日常评议考核是指评议考核机关组织有关人员对被考评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

  日常评议考核应当以监督检查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情况作为重点内容。

  第八条年度评议考核是指评议考核机关按照所制定的评议考核具体标准对被考评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的评议考核。

  评议考核机关一般于每年年底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评议考核。

  第九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方式: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汇报;

  (二)检查或者抽查有关文件、资料及行政执法案卷;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四)现场检查行政执法情况;

  (五)处理行政执法投诉情况;

  (六)评议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评议考核方式。

  第十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作为评价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取百分制的形式。得分在90分以上并且名列前二十名的单位,由市政府授予其“行政执法工作先进单位”称号;评议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其当年参评年度综合考核奖、“法治镇江合格单位”和“法治镇江建设示范点”的资格。

  年度评议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各辖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8年11月18日颁布的《镇江市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镇江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细则

  

  一、组织领导(12′)

  1.成立由本单位行政一把手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履行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职责;(4′)

  2.制定具体可行的行政执法工作年度计划和工作措施,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本单位依法行政及行政执法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并及时作出相应的工作部署;(4′)

  3.重视法制工作机构建设,有与本单位工作相适应的法制机构和人员,在办公条件、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4′)

  二、法制学习宣传与队伍建设(12′)

  4.对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向社会进行深入、有效的宣传普及;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颁布后两个月内组织宣传。(3′)

  5.健全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学法制度,领导成员带头学习法律知识,熟悉并掌握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每年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轮训或行政执法人员每年业务知识学习培训不少于15天,考试合格率达100%。(3′)

  6.规范行政执法主体,适时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通过培训考核,并经资格审查,取得《江苏省行政执法证》或其他法定执法证件,持证执法,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执法证件按规定注册、更换。(3′)

  7.行政执法人员遵纪守法,依法正确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无不作为或越权行政的情况和违法乱纪行为。( 3′)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16′)

  8.梳理界定、汇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本单位负责实施的以及应当协助其他单位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3′)

  9.区分不同的执法职权类别,科学合理地分解执法职权,明确执法程序、标准、时限和责任,落实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向社会公示;将执法职权分解情况报送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3′)

  10.制定和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及其他相关配套制度。(4′)

  11.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责任人员,按照责任制进行追究。(6′)

  四、抽象行政行为(12′)

  12.本单位当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内容与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相抵触,无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内容。(4′)

  13.制定规范性文件经过调研论证和法制机构审核,程序合法。(4′)

  14、每年定期对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4′)

  五、具体行政行为(24′)

  15.严格执行行政许可制度,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行政许可相关事项依法公示,依法听证,遵守一次性告知制度、时限制度、一站式服务制度;行使行政许可权符合法定职责、权限、条件、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后,依法履行监管职责。(6′)

  16.实施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有法定依据,符合法定程序;建立并落实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有关制度。(6′)

  17.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对象、标准和程序,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不搭车收费,不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6′)

  18.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增强执法文书的说理性;行政执法案卷规范、完整。(6′)

  六、行政执法监督(12′)

  19.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落实专人,按规定要求及时将本单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送政府法制部门备案。(4′)

  20.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本单位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及时报送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按季度向政府法制部门报送行政处罚统计表。(4′)

  21.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及时办理投诉举报案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方案具体合法、目标明确、措施到位、责任落实、成效明显。(2′)

  22.内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有制度、抓落实。(2′)

  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12′)

  23.按照《镇江市行政复议工作考核暂行办法》(镇政发〔2006〕90号)的要求,做好本单位内部行政复议工作。(5′)

  24.依法参加涉及本单位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维持率、行政诉讼胜诉率达到90%以上;实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达30%以上。(4′)

  25.涉及本单位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诉讼裁决得到履行。(3′)

  八、加分情况

  26.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经验和做法或者调研成果被国家或省、市以会议、文件或简报的形式总结推广的,分别加4分、3分和2分(不重复计算);行政执法工作被评为省部级优秀的,加3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及时追缴欠税,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问题,现将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二、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
(二)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
三、为了满足纳税人用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需要,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相关栏次的填报口径作如下调整:
(一)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
(二)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