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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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的通知

川府发[2011]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是《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确立的目标。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制定和实施《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以下简称《评估指标》)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必将有利于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有利于提高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抓好《评估指标》的学习宣传,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市县政府领导干部全面掌握各项指标的基本要求和主要任务,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通过自我评价、上一级人民政府评价、社会评价和第三方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对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水平和成效的综合评估。要选择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基础较好的示范县(市、区)、示范乡(镇)探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各级政府的行政首长要对本地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切实承担起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责任。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相关工作,推动《评估指标》的全面贯彻落实。

  各级政府要及时总结贯彻落实《评估指标》、推进依法行政的经验、做法,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

  

  一、规范行政决策

  基本要求: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实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科学界定行政决策权限,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将公共政策公众参与、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

  1.坚持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须经法制机构就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拟制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以及决策内容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

  2.公开听取意见。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对群众切身利益可能产生影响的行政决策事项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向有利害关系的群体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3.重大决策集体审定。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由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提请审议时须具备必经程序形成的材料。

  二、提升公共服务

  基本要求:推进公共服务高效、规范、透明,促进公共服务公平化、便民化。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完善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完善公开方式和载体,拓宽公众获取信息的渠道。

  4.行政审批规范。行政审批制度落实、流程优化、时限明确,按时办结率100%。

  5.服务网络完善。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共服务职责清晰、明确,工作流程规范、高效、便捷、透明,便民服务体系健全,服务制度落实。

  6.政府信息依法公开。公开范围、方式、时限明确,内容准确。涉及公众利益或社会公共事务的会议主要内容在会议结束后24小时内公开发布,政府文件在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公开发布;有政府与公众互动的平台和机制。

  三、改进行政执法

  基本要求: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创新,实现行政执法规范、公正、文明。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行政执法效能,规范自由裁量行为,着力解决不作为、慢作为、滥作为等问题。

  7.执法主体正确。依法界定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职责权限、执法人员资格信息公开。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和亮证执法制度落实。

  8.执法行为规范。严格依法履行执法职责,遵守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责任落实的执法流程标准和执法目标。

  9.执法方式适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说理式执法方式。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适用正确、适当。建立行政指导、行政协商等非强制执法机制。

  四、有效化解争议纠纷

  基本要求:创新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行政复议、行政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10.创新发展行政复议。建立公正、高效、便民的行政复议审理机制,实施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按时受理率100%,按时办结率100%。

  11.行政调解制度健全。按照依法、自愿、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调解机制、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衔接协调。

  12.行政投诉处理制度健全。投诉渠道畅通,案件受理及时、处理程序规范、责任落实。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投诉事项按时受理率100%,按时办结率90%以上。

  五、自觉接受监督

  基本要求:完善行政监督机制,构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格局。依法接受监督。内部层级监督和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到位。 

  13.依法接受人大、政协和司法机关监督。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主动听取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率100%,判决裁定依法履行率100%。

  14.自觉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通过建立网络互动平台、开通专线电话、设置举报箱和意见箱等形式,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对反映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

  15.备案审查制度落实。规章、规范性文件报备率100%。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措施按要求报送备案。

  六、落实保障措施

  基本要求:完善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公务员定期培训、干部任前法制考核和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形成促进依法行政的保障机制。强化行政首长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实现依法行政任务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

  16.领导体制机制健全。政府常务会每年至少2次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领导干部任前依法行政知识考查和测试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和法律知识定期培训考试制度、依法行政工作表彰奖励制度落实。

  17.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因行为违法、不当或不作为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受到责任追究。

  18.纳入政府绩效管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和绩效管理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政府法制机构健全,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附件:1.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细则

  2.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办法

  

  

  附件1

  

  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细则

  

  一、规范行政决策(16分)

  1.坚持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须经法制机构就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拟制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以及决策内容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5分)

  2.公开听取意见。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对群众切身利益可能产生影响的行政决策事项之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向有利害关系的群体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6分)

  (1)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和专家咨询论证的范围、形式、程序有明确规定。(2分)

  (2)制定听证规则,规范听证程序,对听证代表的遴选方式、名额分配和听证意见建议的处理办法有明确规定。(2分)

  (3)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对风险评估的范围、评估方式、风险等级的划定、风险评估结果的运用有明确规定。(2分)

  3.重大决策集体审定。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由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提请审议时须具备必经程序形成的材料。(5分)

  (1)集体审议决定事项范围明确、制度完善。(2分)

  (2)专业性较强的事项,有专家的意见;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或者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有征求意见报告、专家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化解处置预案、合法性审查报告、集体讨论决定等。(3分)

  二、提升公共服务(16分)

  4.行政审批规范。行政审批制度落实、流程优化、时限明确,按时办结率100%。(6分)

  (1)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2分)

  (2)行政审批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三项制度”落实。(2分)

  (3)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达标。(2分)

  5.服务网络完善。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共服务职责清晰、明确,工作流程规范、高效、便捷、透明,便民服务体系健全,服务制度落实。(4分)

  6.政府信息依法公开。公开范围、方式、时限明确,内容准确。涉及公众利益或者社会公共事务的会议主要内容在会议结束后24小时内公开发布,政府文件在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公开发布;有政府与公众互动的平台和机制。(6分)

  (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健全,对公开的范围、方式、程序以及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有明确规定,并向社会公布。(2分)

  (2)按法定时限公开政府信息,依法办理依申请的公开政府信息。(2分)

  (3)信息公开载体和查询方式便民。(2分)

  三、改进行政执法(20分)

  7.执法主体正确。依法界定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职责权限、执法人员资格信息公开。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和亮证执法制度落实。(6分)

  (1)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依据、执法职权在政府门户网站长期公开并及时更新。(2分)

  (2)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符合相关规定并亮证执法。(2分)

  (3)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信息查询系统,方便公众查询监督。(2分)

  8.执法行为规范。严格依法履行执法职责,遵守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责任落实的执法流程标准和执法目标。(8分)

  (1)行政执法目标任务明确,无行政不作为、慢作为、滥作为行为发生。(2分)

  (2)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运行流程规范透明。(2分)

  (3)行政执法告知、说明理由、回避、调查取证、听证、集体决定等制度健全。(2分)

  (4)行政执法案卷完整、系统,管理规范。(2分)

  9.执法方式适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说理式执法方式。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适用正确、适当。建立行政指导、行政协商等非强制执法机制。(6分)

  (1)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和标准有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2分)

  (2)无“以罚代法”、“钓鱼执法”、“养鱼执法”等行为发生。(2分)

  (3)探索建立柔性行政执法方式。(2分)

  四、有效化解争议纠纷(16分)

  10.创新发展行政复议。建立公正、高效、便民的行政复议审理机制,实施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按时受理率100%,按时办结率100%。(6分)

  (1)依法受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按时受理率100%,按时办结率100%。(2分)

  (2)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达标。(4分)

  11.行政调解制度健全。按照依法、自愿、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调解机制、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衔接协调。(5分)

  12.行政投诉处理制度健全。投诉渠道畅通,案件受理及时、处理程序规范、责任落实。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投诉事项按时受理率100%,按时办结率90%以上。(5分)

  (1)行政投诉制度完善,案件受理、处理的方式、程序、时限、责任等有具体规定。(1分)

  (2)投诉人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邮等投诉方式畅通、便民。(2分)

  (3)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投诉事项按时受理率100%。依法及时办理行政投诉,按时办结率90%。(2分)

  五、自觉接受监督(16分)

  13.依法接受人大、政协和司法机关监督。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主动听取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率100%,判决裁定依法履行率100%。(5分)

  (1)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案、提案及批评、建议等的满意率90%以上。(2分)

  (2)每年一季度内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专项报告上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2分)

  (3)发生行政诉讼案件,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的有关负责人按规定出庭应诉。(1分)

  14.自觉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通过建立网络互动平台、开通专线电话、设置举报箱和意见箱等形式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对反映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5分)

  (1)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部门设有举报箱。政府和部门网站设有接收举报投诉的电子信箱。公安、教育、卫生、计划生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水利、畜牧、环境保护、工商、质监、税务、城市管理等与基层群众联系较多的行政执法部门设有热线电话。(2分)

  (2)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及时作出回应,经查证属实的,限时查处和整改,并公布处理情况。(3分)

  15.备案审查制度落实。规章、规范性文件报备率100%。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措施按要求报送备案。(6分)

  六、落实保障措施(16分)

  16.领导体制机制健全。政府常务会每年至少2次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领导干部任前依法行政知识考查和测试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和法律知识定期培训考试制度、依法行政工作表彰奖励制度落实。(7分)

  (1)行政首长是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依法行政任务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2分)

  (2)政府常务会每年至少2次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2分)

  (3)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前依法行政知识考查和测试。(1分)

  (4)按规定组织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和法律知识定期培训考试。(1分)

  (5)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1分)

  17.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因行为违法、不当或不作为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受到责任追究。(3分)

  18.纳入政府目标绩效考核。依法行政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政府法制机构健全,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6分)

  (1)依法行政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体系。(2分)

  (2)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2分)

  (3)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健全、工作职责明确,适应保证工作有效开展的需要。法制干部培养、使用、交流机制健全。(2分)

  

  

  附件2

  

  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以下简称《评估指标》)和《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细则》(以下简称《指标细则》),做好评估工作,客观评价市县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成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科学性与可行性、效用性与可比性相结合,确保评估过程方法统一、结果客观真实。

  第三条 评估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作为评估机构,负责评估日常工作。

  第四条 评估采用上一级人民政府评价、被评估单位自我评价和社会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评价结果在评估中的权重不超过60%,且自上而下逐级递减;社会评价结果在评估中的权重不低于20%,且自上而下逐级递增。被评估单位自我评价结果在评估中的权重为20%。

  第五条 上一级人民政府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年度评估方案;

  (二)于评估开始前1个月,向社会公布被评估单位、方式、时间安排以及各方面意见反映渠道和方式等;

  (三)实地考察被评估单位依法行政状况,获取有关数据、资料;

  (四)对照《评估指标》和《指标细则》按百分制进行考评计分。

  第六条 被评估单位的自我评价根据评估方案由被评估单位依据《评估指标》和《指标细则》逐项自查打分,并将自查自评情况和自评分值报评估机构。

  第七条 社会评价由评估机构采用网上问卷或委托中介机构通过专业调查系统等方式对社会公众的满意度进行调查。

  社会公众满意度调查的内容,被调查人数量、结构等事项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条 评估结果由评估机构按上一级人民政府评价结果、被评估单位自我评价结果和社会评价结果在评估中所占比重加权计算后确定。

  第九条 评估结果经审定后,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作为评价依法行政状况的依据;

  (二)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

  (三)由评估机构在有关政府门户网站和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条 评估每年进行一次,采取普遍评估或重点抽查评估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的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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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钦政办〔2008〕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七日 


钦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钦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评审工作,根据《钦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钦政发〔2007〕13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钦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以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促进科教兴钦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加快推进富裕和谐文明新钦州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第三条 钦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奖励范围:
(一)技术开发类成果,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并经实践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技术成果;完成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技术发明。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
(二)推广应用类成果,是指在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技成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使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在钦州市有较大范围的应用,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成果。
(三)重大工程类成果,是指在实施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等项目中,工程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自治区内先进水平以上的科技成果。
(四)社会公益类成果,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
(五)基础理论研究类成果,是指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对推动学科发展有重要意义或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科技成果。
此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指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具有重大的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科学发现。 
第四条 推荐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项目除符合奖励办法第八条所列的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或有较大科学发现。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嫁接、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自治区内先进水平以上;或者在科学发现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水平达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科学发现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已被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或应用,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很大的影响;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或者学科发展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较大的作用;科学发现对推动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有很大影响。
第五条 推荐钦州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以下简称特别贡献奖)项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获得钦州市科技进步一等奖或国家、自治区科学技术奖项目(可以是以上述获奖项目为基础的组合项目,但必须突出上述获奖项目的核心技术,组合的其他成果必须是上述获奖项目的核心技术延伸派生出密切相关的成果),而且是获奖2年以后的项目;
(二)获奖以后仍继续进行后续研发创新,集约形成品牌技术,并保持其成果的先进性;
(三)目前仍在实施,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在学术理论上有较大突破,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含2篇),所有论文被他引次数5次以上(含5次);
(四)有自主知识产权,而且没有专利等知识产权纠纷;
(五)对推动钦州市行业(学科)科技进步起重要作用,对钦州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
第六条 科技进步奖奖励等级的具体评价标准按《钦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价指标体系》执行。
一等奖:技术处于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含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大,对推动钦州市科技进步(学科发展)作用很大,并取得很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技术达到同类项目的自治区内领先水平以上(含自治区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大,对推动钦州市科技进步(学科发展)作用大,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技术处于同类项目的自治区内先进水平以上(含自治区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推动钦州市科技进步(学科发展)作用较大,并取得较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特别贡献奖:技术(学术)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领先水平以上(含国内领先水平),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较大突破;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七条 科技进步奖候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或者总体研究学术思想、研究方案中作出重要贡献;
(二)在解决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重要科学观念、特性和规律的发现以及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的学术疑难问题、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三)在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过程中作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第八条 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或者在科学研究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九条 特别贡献奖授奖单位数一般不超过6个,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13人;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授奖单位数一般不超过5个,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11人;二等奖授奖单位数一般不超过4个,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9人;三等奖授奖单位数一般不超过3个,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7人。
项目主要完成人员和主要完成单位按贡献大小依次排列。推荐综合性重大项目的候选人或候选单位数量超过规定数量的,推荐部门(推荐人)应当在报送材料时附上书面意见说明理由。
第十条 钦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钦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价指标体系》;
(二)指导各个专业评审工作;
(三)根据专业评审结果进行综合审定,并将综合评审结果报送市科技局审核;
(四)对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五)研究解决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六)为完善科技进步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七)对项目的异议进行最终裁决。
第十一条 评审委由11~15人单数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由市科技局局长担任。评审委委员实行年度聘任制,由市人民政府授权主任委员提名,根据当年推荐项目行业分布情况,从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中选聘组成。
评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作为评审委的办事机构。奖励办设主任1名、副主任或成员1-2名。奖励办设在市科技局,负责评审委的各项评审事务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和自治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科技进步奖评审。
第十三条 推荐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在推荐前进行科技成果登记,获得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号。
第十四条 推荐部门(推荐人)推荐科技进步奖的候选项目应当征得候选单位和候选人的同意。推荐前,项目候选单位应将项目的名称、主要内容、知识产权、主要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员等情况在本单位公示7天,无异议或者异议解除后才能推荐。
第十五条 重大项目推荐奖励时应包括参加该项目的所有子项目,子项目虽然水平很高,技术难度很大,但仅适用于本项目。与总项目关系相当密切的,不能单独推荐奖励;若子项目成果水平较高,技术难度很大,不仅适用于本项目,还可应用于其它方面,经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扣除该子项目后不从根本上影响总项目获奖的前提下,征得总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同意后,方可单独推荐奖励。
第十六条 已获市级以上(含市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如无新的重大突破,不得再次推荐市本级科技进步奖;凡推荐其他同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不得再推荐市本级科技进步奖。
第十七条 当年未授奖的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如果该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十八条 科技进步奖按行政隶属关系或任务来源择优推荐。
(一)中央、自治区驻钦单位, 其他驻钦单位或无行政主管部门的单位完成的项目,经项目实施所在地的县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市奖励办推荐;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经第一完成单位所在地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市奖励办推荐。
第十九条 科技进步奖推荐项目须提供的材料及要求:
(一)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推荐项目要求提供的评价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是指:
1. 《钦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
2. 技术评价证明及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业审批文件;
3. 知识产权证书及权利要求说明书;
4. 应用证明及其他证明(涉及经济核算的证明材料必须加盖应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5. 全套技术材料。
(二)特别贡献奖推荐项目要求提供的评价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是指:
1. 《钦州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推荐书》;
2. 技术评价证明及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业审批文件;
3. 知识产权证书及权利要求说明书;
4. 应用证明及其他证明。
为方便择优向自治区推荐,市本级科技进步奖及特别贡献奖推荐书基本参照自治区相应推荐书版本。推荐项目完成人员要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及本人在项目中所做的工作进行签名承诺。推荐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装订符合科技档案管理要求。每个推荐项目报送推荐材料一式6份,其中一份须是原件另附推荐书电子版本一份。推荐材料一律不予退还。
第二十条 符合奖励办法第十一条及本细则规定的推荐部门和推荐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奖励办负责组织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推荐材料,要求推荐部门和推荐人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推荐项目是否符合科技进步奖的奖励范围和条件;
(二)推荐材料是否齐全和按规定填写,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手续是否完备,符合要求。
第二十一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科技进步奖项目由奖励办按所属专业分类后组织同行专家进行专业评审。形式审查合格的特别贡献奖候选项目由奖励办提交评审委主任委员会议初选。
第二十二条 科技进步奖的评审规则及程序:
(一)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评审规则及程序
1. 奖励办聘请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以书面形式进行专业评审。
(1)每个项目聘请5名同行专家进行专业评审,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书面评审方式。
(2)专业评审专家在认真审阅材料的基础上,依据《钦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价指标体系》,填写《钦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专家评议表》和《钦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专家评分表》。
2. 奖励办对专业评审数据资料进行统计处理,在分析评分结果并综合专业评审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整理形成专业评审意见,进行行业综合平衡,提出推荐奖励候选项目(含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建议),提交评审委委员进行综合审议。对于某些专业评审组个别专家评分特别偏颇、有失公允时,奖励办可个别调整评委补充专业初评;必要时也可组织答辩、实地考察进行辅助评审。奖励办推荐奖励项目数量实行优中选优,限额推荐,推荐数量视当年参评项目数具体而定。
奖励办综合行业平衡推荐奖励候选项目总数实行限额制:一等奖候选项目数每年原则上不超过4项,二等奖候选项目数每年原则上不超过9项,其余为三等奖候选项目,项目总数不超过20项。
3. 评审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听取奖励办关于专业评审情况的报告,综合审议奖励候选项目,作出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决议即评审结果。
(1)审定一等奖项目。对一等奖的候选项目进行质疑答辩,进行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到会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项目,成为一等奖项目;其余项目归类到二等奖投票表决。
(2)审定二等奖项目。进行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到会委员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的项目,成为二等奖项目;其余项目归类到三等奖投票表决。
(3)审定三等奖项目。进行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到会委员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的项目,成为三等奖项目;其余项目作为缓评或等外项目。
(二)特别贡献奖的评审程序及规则
1. 评审委主任委员会议根据特别贡献奖的奖励条件和当年推荐项目的情况,以会议形式讨论,进行综合比较,推荐特别贡献奖候选项目1项。
2. 评审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对候选项目进行质疑答辩,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到会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项目,成为特别贡献奖项目。
(三)项目答辩的时间及要求
一等奖候选项目的答辩时间为20分钟,前10分钟为项目介绍,后10分钟为质疑答辩;特别贡献奖候选项目的答辩时间为30分钟,前15分钟为项目介绍,后15分钟为质疑答辩。答辩应当由项目第一完成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到会答辩。无正当理由(生病住院、因公出访等),项目第一完成人员不到会答辩的,取消当年该项目的奖励资格。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答辩的重大项目,若需要对该项目作进一步了解,经主任委员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答辩时间。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的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成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才有效。
第二十四条 科技进步奖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自公布之日起30天内无异议或异议在规定时间内解除的,由市科技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授奖。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第一次作出的评审结果在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前,除有超过二分之一的评审委委员对评审结果提出书面异议,要求复议外,其它情况不予复议。
第二十六条 科技进步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凡专业评审成员、评审委委员与被评审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在专业评审及评审委综合评议时应予以回避。
第二十七条 评审相关记录由奖励办归档留存。评审委委员、专业评审专家以及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没有特别的理由,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查阅评审档案。
第二十八条 科技进步奖评审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布的科技进步奖的评审结果持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异议期)向奖励办提出。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对涉及项目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推荐奖励项目的候选单位、候选人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推荐人及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公布项目的评审等级及未获公布的项目要求复议的,不属于异议范围,但允许获公布的项目完成单位在异议期内申请撤回,并可按规定次年重新推荐。
第二十九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文件,表明真实身份,并且留下联系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奖励办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符合本细则规定要求,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 
第三十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负责协调有关专业评审专家、推荐部门或者推荐人处理。非实质性异议由有关推荐部门或推荐人负责协调处理。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部门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奖励办审核。奖励办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委员、专业评审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奖励办应当向评审委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部门、推荐人。评审委对项目的异议有最终裁决权。
第三十一条 异议自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并解除异议的,可以授奖;逾期尚未处理完毕的,则取消该项目本年度获奖资格,待处理完毕并解除异议后,可延至下一年度授奖;实质性异议内容成立的,取消该项目的获奖资格。
第三十二条 奖金分配办法
(一)奖金应按贡献大小分配,项目主要完成人员(荣誉证书获得者)所得奖金应占奖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至八十,其余部分发给参加项目工作的其他有关人员;
(二)一个单位完成的项目,由项目第一完成人商项目其他成员提出分配方案,报单位领导批准发放;
(三)两个以上单位完成的项目,由项目第一完成人商项目其他成员提出分配方案,报项目第一完成单位或推荐部门批准后发放(必要时由推荐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四)奖金分配方案由批准单位报奖励办备案;
(五)奖金分配出现争议,经推荐部门组织有关完成人协商仍无法解决的,由市科技局作出最终裁决。
第三十三条 奖金和证书可由奖励办转发给项目推荐部门,再由推荐部门如数转发给项目完成单位;也可由奖励办直接发给项目完成单位。两个以上单位完成的项目,若第一完成单位驻地不在钦州市的,奖金和证书由项目推荐部门按分配方案发放。各级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奖金、证书。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耳其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土耳其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耳其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71年8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根据尊重独立、主权、领土完整、不干涉内政、权利平等和互利的原则,决定自即日起建立外交关系。
  土耳其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中、土两国政府决定,一俟行政手续和物质准备就绪,即互派大使;并商定互相在各自首都为对方的建馆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并根据国际准则和惯例为对方使馆执行任务提供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法国大使       土耳其共和国驻法国大使
     黄    镇          哈桑·埃萨特·伊吉克
      (签字)               (签字)

                        一九七一年八月四日于巴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