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转型时期涉检信访息诉的困境/李智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58:38   浏览:93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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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多,社会矛盾日益突出,信访数量居高不下,集体访、重复访、多头访、缠访闹访等疑难复杂信访案件比例增大,信访工作面临着十分严峻的考验。检察机关如何做好涉检信访工作就成为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内容,关系到整个社会稳定和检察机关在群众中的形象。因此,在新形势下,继续完善行之有效的涉检信访工作机制,成为推动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途径。
一、健全前瞻性事前预防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检上访的发生
(一)完善案件质量考评监督机制,强化源头治理意识。建立从源头杜绝涉检信访发生的案件质量综合考评体系和质量监督机制,把因工作瑕疵引发涉检信访作为衡量案件质量的考评内容,强化办案人员从源头防止涉检信访发生的责任意识,在执法中不仅注重法律效果,更要重视结案后息诉罢访工作,耐心做好当事人的释法说理工作,防止因工作瑕疵引发涉检信访。对因执法不规范或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矛盾激化引发的涉检信访,控申部门接待后,应把情况报院纪检监察部门,由监察部门调查核实,查证属实的,要责成相关部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研讨,查找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并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个人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进行处分。
(二)健全涉检信访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及时掌握涉检信访苗头。所谓涉检信访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就是要求检察机关自侦、公诉、侦监等业务部门要对正在办理的自侦案件、审查批捕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刑事案件进行评估预测,当预测到可能发生案件当事人涉检信访案件时,或已经将情况报控告申诉部门备案,并与控申部门共同研判涉检信访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存在的隐患,按规定制定排查化解预案,联合做好涉检信访的预警与排查工作。内部预警机制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案件有涉检信访可能性,笔者认为,下列两类案件为有信访隐患的案件:一是存在一定信访风险,但承办部门不能够自行消除信访隐患的案件;二是本部门受理案件时就已经发生信访状况,或者虽然尚未发生,但是存在现实信访风险,承办部门难以消除或者难以有效预防信访事件发生的案件。
二、完善多元化事中调处机制,有效控制和化解涉检信访
(一)全面落实首办责任制,切实提高初访的办结率。首办责任制要求控告申诉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把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分送有关检察院和本院有关部门办理。全面落实首办责任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要加大对首办责任制的落实,完善具体的工作机制。要根据高检院制定的首办责任制以及处理来信来访的分工等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和区域特点,制定符合自身工作实际,具有针对性的机制。二是要树立全院一盘棋的大首办观念。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不仅是控告申诉部门的首办责任制,也是检察机关的首办责任制,检察机关内部相关的部门都可能成为首办责任部门,对属于其办理的控告申诉案件承担首办责任。 三是要加强对首办责任制的督促检查,确定首办责任制的督察部门。由监察部门依据首办责任制实施细则来对首办案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案件的息诉情况,防止部门间的扯皮、推诿现象。
(二)完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多途径化解矛盾纠纷。一是建立重点信访的排查机制。定期对所有来信来访进行排查,把有可能引发越级访或者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等疑难复杂上访案件列为涉检信访重点案件,逐案分析研判,并制定化解方案,确定包案领导、包案责任人、息诉时间、息诉标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责任到位、化解有力。二是完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成立专门的应急处置机构,在遇到突发情况时,由控申部门层报应急处置机构负责人,通知法警队、办公室等部门,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三是完善内部协调联动机制。解决问题、化解矛盾,需要多个部门的密切协作配合,一方面要整合检察机关内部的资源,加强部门之间的有效沟通和协作,共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还要加强与外部的联系协作,依托“大调解”机制,形成调处合力,共同做好稳定工作。加强与市委、市人大、市政法委、市法院、市信访办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定期向有关信访部门报告和通报信访情况,尤其是对群体信访和突发性事件,随时上报及时续报。四是建立下访巡访机制。定期深入到街道、社区、信访人家中,了解情况,体察群众的实际困难,帮助解决群众实际问题。
(三)健全心理疏导机制,破解精神障碍偏执来访难题。由于部分涉检信访人员存在心理及精神障碍,即使对其反复说理释法仍收效甚微,因此,可以适时引入心理咨询,及时调整当事人的心理状态,扭转其不良的思维定势,引导当事人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解决矛盾。一方面,要对信访工作人员进行心理咨询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心理疏导和定纷止争能力。另一方面,可以聘请心理学专业人员参与信访接待,对有精神障碍或者偏执的来访者积极开展心理疏导工作,缓解、消除信访人的不良情绪,推进问题解决。因此,可以与专业心理咨询机构建立一定的联系,确定数名专业心理咨询专家专门参加心理咨询工作。
三、创新终结性事后处置机制,从程序上和实质上实现息诉罢访
(一)建立无理重访闹访的终结机制,程序上实现信访处置的法制化。我国《信访条例》第34条、第35条规定了三级终访的机制,即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如果对复查意见不服,可以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处理重复涉检信访可以借鉴类似的方法,赋予信访人申请复查和复核的权利,但是对于经过三级审查后仍不服的,仍以同一事由重访闹访,各级检察机关和其他信访部门可以不再受理。
(二)健全涉检信访人救济制度,根本上化解涉检信访矛盾。程序上终结涉检信访并不意味着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息诉罢访,只有从根本上解决信访人的实际问题,才能从根源上化解涉检信访矛盾,真正做到息诉罢访。因此,建立涉检信访受害人救济制度,是符合涉检信访工作的本质要求,可以有效解决涉检信访工作难题,真正实现息诉罢访。受害人救济机制应当对对被救济人员的范围、救济程序、救济资金的来源和管理进行明确规定。其中救济人员的范围是该机制的关键,笔者以大丰院检察检察救助对象为例,该院救助对象包括五类人:被害人及被害人直系亲属、证人、涉检信访人、监外执行人员和民事行政案件中的申诉人五种对象。其中,涉检信访人是因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过错行为而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涉检信访人,但根据法律,当事人无法取得国家赔偿,生活严重困难,确需救助的等。
(三)坚持定期回访机制,有效稳固矛盾化解成果。定期回访机制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刑事和解案件回访制。对于刑事和解案件处理后,还要对被害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进行一段时间的跟踪服务,不仅关注执法的社会效果、案件处理的个案效果,而且关注被害人的心理恢复和犯罪嫌疑人的改过迁善。二是个案回访制。业务部门对办理的存在有引发矛盾纠纷的案件,及时开展回访,了解案件处理后的态势,开展说理答疑,进行法制教育,消除矛盾纠纷苗头。三是检务督察监督回访制。以执法办案环节为重点,通过走访案发部门、电话回访等方式,抓好“一案三卡”回访监督。通过回访,了解涉案单位对检察机关执法工作作风的意见及案发单位生产、工作恢复情况,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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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废止《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边境经济贸易管理条例(试行)》的决议

云南省人大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废止《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边境经济贸易管理条例(试行)》的决议


(2004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废止《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边境经济贸易管理条例(试行)》的决议,同意省人大民族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决定批准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废止《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边境经济贸易管理条例(试行)》,由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布。


东莞市举报违法犯罪奖励试行办法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第90号



《东莞市举报违法犯罪奖励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 长


二○○七年一月三十日


东莞市举报违法犯罪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违法犯罪活动线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举报本市范围内违法犯罪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举报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或线索的行为。举报人的举报行为具体包括:

(一)提供本市公安机关发布的刑事案件涉及的犯罪嫌疑人线索或有关证据;

(二)举报尚未立案侦查的违法犯罪事实;

(三)举报公安机关发布的在逃违法犯罪嫌疑人的隐藏处所;

(四)提供其他有助于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线索或证据。

第四条 举报人的举报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予以奖励:

(一)举报的内容是违法犯罪案件的关键线索或直接证据,对公安机关成功破获案件或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起直接作用的;

(二)举报的内容为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提供相关线索或信息,对公安机关成功破获案件或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起间接作用的。

第五条 市公安局设立全市统一的举报专用电话、电子邮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各镇(街)公安分局分别设立举报中心。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社会发布需要举报的案件线索或证据及对应的奖励金额;

(二)受理举报人的举报;

(三)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转递、督办、回告、统计等工作;

(四)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以下途径和方式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举报人拨通举报电话讲述举报内容;

(二)邮件举报,举报人通过发送电子邮件到《东莞警察网》上的电子邮箱进行举报;

(三)信函举报,举报人以寄送信函形式到举报中心举报;

(四)当面举报,举报人直接到公安机关举报中心举报。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采用公开或匿名方式举报。公开举报的,举报人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其姓名、性别、工作单位或住址以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可使用不超过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密码为本人代码,公安机关负责对密码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和民警,对举报人各种方式的举报都应当立即转往本单位举报中心统一受理,不得推诿拖延。对举报人的举报信息,举报中心按照归口办理、分级查证的原则及时转递到相关部门查证办理。举报信息所反映的违法犯罪事实,属市公安局查证办理的,转市公安局有关部门查证办理;属镇(街)公安分局或交警大队查证办理的,转该镇(街)公安分局或交警大队查证办理;不属于本市公安机关查证办理的,要及时转递到有权查办的部门或机构办理,并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 一般案件,查证办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中心转递的举报信息之日起10日内查证反馈;重大复杂案件,应当在30日内查证反馈。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的,要及时向举报中心说明情况。查证完成后,应迅速将查证结果转报举报中心。

第十条 举报信息查证情况按谁受理、谁回告的原则,由受理举报信息的举报中心通过原发布信息的载体或以其它保密方式回告举报人。凡经公安机关查证,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由市公安局举报中心审批,并由受理的举报中心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或公安机关发布奖励公告之日起30日内领取奖金。举报人可直接领取或凭有效证件委托他人领取。如有特殊情况,举报人可向举报中心申请其它领取方式。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市、镇(街)两级财政分别设立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向举报人发放奖励金,奖励资金按市和案发地所在镇(街)5:5比例分担。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举报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举报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奖励标准:

1、一般交通事故逃逸案件,起直接作用的奖励1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500元;

2、重大交通事故逃逸案件,起直接作用的奖励2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1000元;

3、特大交通事故逃逸案件,起直接作用的奖励5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2500元。

(二)举报经济犯罪案件奖励标准:

1、一般经济犯罪案件,起直接作用的奖励1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500元;

2、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在本地区产生较为严重影响或由市公安局督办的经济犯罪案件,起直接作用的奖励4000元 、起间接作用的奖励2000元;

3、特大经济犯罪案件、对本地区影响较为恶劣或由省公安厅督办的经济犯罪案件,起直接作用的奖励10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5000元;

4、特别巨大经济犯罪案件、对本地区影响极为恶劣或由公安部督办的经济犯罪案件,起直接作用的奖励30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15000元;

5、对举报的案件有财政罚没收入的(如地下钱庄等),按照查获没收上缴财政部分5%以下给予奖励,但总奖金不高于10万元,应奖励金额低于按前述四种情形标准计算的金额,则按前述四种标准给予奖励;

6、其他行业(如烟草专卖部门等)对举报人有特别奖励规定的,由相关行业按其标准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或按前述的四种情形给予奖励。

(三)举报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案件奖励标准:

1、涉爆涉枪涉刀案件

①查获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烟火药3000克,雷管30枚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或者枪支1支、仿真枪10支,管制刀具10把以上的涉爆涉枪涉刀案件,起直接作用的奖励1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500元;

②破获非法制贩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窝点的涉爆涉枪涉刀案件,起直接作用的奖励10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5000元;

2、严重暴力案件

①危害较大并在本地区有一定影响或由市公安机关挂牌督办的严重暴力案件,起直接作用的奖励10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5000元;

②危害极大、影响极其恶劣并由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挂牌督办的严重暴力案件,起直接作用的奖励20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10000元。

3、恐怖主义案件

①一般恐怖主义案件,起直接作用的奖励20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10000元;

②危害较大并在本地区影响极大的恐怖主义案件,起直接作用的奖励50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25000元;

③危害极大、影响极其恶劣并由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挂牌督办的恐怖主义案件,起直接作用的奖励100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50000元;

(四)举报其它刑事犯罪案件奖励标准:

1、一般刑事案件,起直接作用的奖励1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500元;举报抢夺、抢劫、入室盗窃及盗窃机动车辆案件线索的,起直接作用的奖励15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1000元;

2、重大刑事案件或由市公安机关挂牌督办的刑事案件,起直接作用的奖励2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1000元;

3、特大刑事案件或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挂牌督办的刑事案件, 起直接作用的奖励10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5000元;涉及命案、涉黑、盗抢机动车等特大案件,起直接作用的奖励30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15000元。

(五)对符合《广东省对举报“黄赌毒”案件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 》、《广东省对举报赌场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广东省举报“私彩”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和《广东省奖励举报非法光盘生产线和音像领域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暂行办法》的举报人,按上述规定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有效线索奖励原则。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的有效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根据同一举报线索破获两类或以上案件的,只按其中最高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举报的;

(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侦查、审查、审判过程中先于举报人发现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先于举报人交代了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的;

(三)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检举属其义务范围的违法犯罪事实、证据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

(四)相关法律规定的不作奖励的情形。

第十七条 严禁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违者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严禁办案人员泄漏线索给他人举报,违者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按照严格保密的原则,建立举报材料管理保密制度,保障举报人的安全。对举报人的身份、住址、举报内容、奖金发放等情况严格保密。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对于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