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两个《证据规定》的适用/霸小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49:29   浏览:97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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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两个《证据规定》的适用

             景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 霸小燕

内容摘要:两个《证据规定》对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能具有重要意义,但其在反贪工作中的应用出现了一系列难题,本文就反贪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方法,使两个《证据规定》在办案工作中能灵活运用。
关键词:两个《证据规定》 反贪部门 应对之策

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对于检察机关保证办案质量,依法惩治犯罪,切实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目前“两个《证据规定》”虽已在反贪部门办案工作中开始适用,但由于证据来源渠道狭窄,侦查措施单一化等问题,使反贪工作更加困难,我们针对问题采取了相应的对策方法,争取破解一切难题,进而使两个《证据规定》在办案工作中能灵活运用。
一、当前办案工作中适用两个《证据规定》工作存在的难题与不足
(一)证据来源渠道狭窄
在西方国家,凭借着丰富的物质基础和长期的运作管理,依靠完善的个人数据库、金融服务系统和各类电子监控系统,侦查部门能够轻易掌握任何人的个人财务资料和行踪。凭借着这些客观证据,可以实现对犯罪的精确打击。而在我国,由于经济基础相对薄弱,管理水平相对滞后,无法有效实现对“社会人”的控制和监管,侦查人员获取证据的途径也越来越窄。
(二)侦查措施的单一化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职务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更为复杂化、多样化和智能化,犯罪的手段更加隐蔽,更加狡猾。所谓“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没有高水平的技术侦查措施,是无法遏制新型犯罪的。技术侦查措施因其能够通过不限制犯罪嫌疑人权利的超常规侦查措施中获取证据,分析出许多对侦破犯罪具有重要价值的案件信息,而被西方学者认为是一种能够实现控制犯罪和保障权利兼顾的理想侦查方式。在我国检察机关,由于没有技术侦查手段,侦查人员在办案中普遍还是采用询问证人、银行查询、调取帐本资料等“原始方法”,对国外普遍采用的监听、测谎等技术鲜有使用。
(三)职务犯罪案件成案率低
查办大要案件的力度不够,线索初查成案率低,一定程度上挫伤了群众的举报积极性。尽管近年来打击职务犯罪力度不断加大,但实际效果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值仍存在很大差距,致使一部分群众举报热情锐减、举报信心不足,不愿再冒险举报,即使举报,大多也是采取匿名举报,从而给侦查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二、针对“两个《证据规定》”适用工作中的难题,反贪部门的应对之策
(一)树立正确司法理念,杜绝刑讯逼供
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是任何国家、任何时代的侦查工作无法推卸的责任。长期以来,有不少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是“专政”、打击的对象,根本没有平等、人权可言。于是,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违法取证等违反诉讼程序,漠视、侵犯人权的现象层出不穷、屡禁不止。“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要在侦查环节杜绝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就必须纠正以往错误思想,牢固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司法理念;放弃“高人一等”的权威意识,树立“中立的事实发现者”的角色观念。在办案过程中既独立于被害人、媒体与公众,又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既不轻易给犯罪嫌疑人定罪,又不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平等的善待各个诉讼参与人,从发现事实的角度认真听取各方的诉求,从思想观念上彻底根除刑讯逼供的法治土壤。
(二)严格按照程序办案,增强公开透明
两个《证据规定》明确了证据裁判原则和程序公正原则,要求办案必须依法进行,规定了违反程序法取得的证据无效;同时,还对获取被告人供述合法性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并规定了讯问人员出庭作证。这不仅要求侦查人员要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司法观念,还要求增强程序的透明和公开,尤其是对相对封闭的侦查讯问程序进行一定程度的公开透明化。
侦查讯问程序的公开化,既有利于限制刑讯逼供,又可以起到固定证据和补强口供的双重作用,具有重要的改革意义。全程录音、录像作为一种客观的证据,是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对获取被告人供述合法性举证和讯问人出庭作证最有力的武器。
(三)加快科技强检步伐,提升取证水平
在自侦案件的侦查实践中,侦查取证是一项技术活,是各种技术侦查措施使用成效的综合体现。由于经费投入的不足,检察机关侦查取证技术水平比较落后,“两条腿、一张嘴、一支笔”的办案模式仍然还是主流。在发达国家,许多现代科学技术成果被广泛运用于侦查之中,如秘密窃听、测谎和催眠技术等,技术侦查措施日益成为打击犯罪的一种重要的侦查手段。“世界各国在困住警察右手(严格限制警察的强制权力)的同时,放开了警察左手(即赋予其秘密侦查措施)。落后的侦查技术也是造成刑讯逼供的重要原因之一。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无疑加强了对侦查权滥用的限制,但是如何做到“放开左手”,提高技术侦查水平,成为当前检察机关完成惩治职务犯罪、维护稳定、保护人民任务的迫切要求。提高技术侦查水平,一是要加大经费投入,改善技术装备;二是要加强教育培训,培养专业人才;三是要修改完善法律,既为秘密侦查措施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又限制其滥用,保障公民的个人隐私权。
(四)加强初查工作,提高初查质量
逮捕证明的高标准和证据来源的低供给是当前侦查工作面临的最大矛盾。逮捕证明标准过高,容易造成侦查部门取证时间被人为缩短;逮捕后少则两个月,多则7个月的羁押期的取证保障意义丧失殆尽。在我国刑诉法和有关部门办案规则尚未修改的情况下,为解决这一矛盾,必须从提高提高初查质量上寻找出路。将办案工作重心前移,把初查工作做扎实。对于案件线索涉及的有关情况或者事实,要从外围查清,对于案件涉及的人和事特别是关键性细节,都要查清,做到心中有数。
(五)大力提高办案人员素质
办案人员是初查工作的具体执行者,侦查能否成功,同办案人员的素质密不可分。特别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职务犯罪出现科技化、知识化倾向,这就需要办案人员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和多方面的综合知识,应在提高人员素质上下功夫,为侦查工作提供人才保障。首先要求办案人员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有同职务犯罪作斗争的信心和勇气。其次要求办案人员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在办案实践中不断丰富对法律理论的理解,并有意识的加强知识储备,对财务、金融、计算机、以及涉案行业的业务知识都要有所射猎,积极拓宽知识面,有效提高知识层次。再次要求办案人员注重培养察微析疑的习惯,提高线索评估、甄别的水平;培养缜密思考的能力,提高制定周密计划的水平;培养敏锐的侦查意识,掌握一定的谋略思想,提高驾驭复杂局面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力争成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需要的专家型、复合型优秀人才。
综上,“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为反贪部门办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亟待提高反贪干警的综合业务能力,尽快适应反贪工作呈现的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

参考文献:
反贪工作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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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教发[2003]52号


各市州教育局:

现将《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迅速转发到各县市区教育局和有关学校,遵照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

二OO三年五月十九日


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学校正常的管理秩序,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 学籍

第二条 高级中学(含完全中学高中部)招生,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试(或教育行政部门授权学校组织考试),按德、智、体、美等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学生。

第三条 高级中学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中的办学规模,完全中学的高中不得少于12个班,独立高中不得少于18个班。完全中学(含初中)、独立高中办学总规模不得超过60个班。班额不得超过55人。

第四条 学校按照招生计划和招生办法录取入学的学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同时取得市(州)统一编制的学号。学生报到、注册时,应填写学生花名册、学籍表和学生手册,由学校建立学生档案。

第五条 高中新生《学生花名册》、各年级学生异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休学、退学、复学、跳级、留级的学生名册)报主管(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学校不得招收已经毕业或结业的学生来校复读,也不得招收外校在籍学生来校寄读或借读。

第二章 转 学

第七条 学生不得任意转学。确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原因必须转学者,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八条 转学的学生,经转入学校同意并开出接收证后,再向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开出转学证书,学生持转学证到转出地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其中,跨省、跨市(州)转学的学生持转学证到转出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加盖公章,并出具高中毕业会考有关科目成绩证明。

第九条 转入的学生要持转学证、学生手册,家长调动工作的调令、户口本(复印件)等先到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在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转学生在转出学校的档案材料由转出学校移交给转入学校。

第十条 学校接收转入的学生,由校长决定。学校不得无故拒收正常转学的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办理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必要时,转入学校可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接收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学校和各类技校在籍学生转学;重点高中原则上不得接受非重点高中学生转学。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转学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转学规定的情况应予以制止。学校不得开具假证明,出具假毕业会考考试成绩报告单。

第三章 休学 复学

第十三条 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需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如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休学者,需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后方可休学。

第十四条 学生患有严重传染病者,应安排休学。

学生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全学期三分之一,应劝其休学。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为一年。期满要求复学者,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学校批准。因病休学的,复学时须持医院病愈证明。

第十六条 休学期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学者,由学生本人和家长于休学期满之日起两个星期内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延续休学。休学期满未按时提出延续休学申请、办理延续休学手续的,视同自动退学。

第四章 升级 留级 跳级

第十七条 学校应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升级、留级制度。

学生学完规定课程,德、智、体、美等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升级;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留级,但每年留级学生最多不得超过本年级学生总数的2%。高三年级的学生不得留级。

第十八条 学生留级一年仍达不到升级标准的,应予以退学。

第十九条 学生德、智、体、美成绩特别优秀,且具备超前学习能力的,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以跳级。

第五章 退 学

第二十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自动退学,不发给任何证书或证明。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逾期两周不来校复学或办理延续休学手续的;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0节以上(按每天7节课计算)的。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应予以奖励。

1、学校的奖励分单项奖(含优秀奖、优胜奖、各种积极分子等)、“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等。

2、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者,可分别评为学校、县(市、区)、市州、省“三好学生”,但上一级“三好学生”必须在下一级“三好学生”中评选。

3、学生干部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工作成绩突出者,可分别评为学校、县(市、区)、市州、省优秀学生干部,但上一级优秀学生干部必须在下一级优秀学生干部中评选。

4、学生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者,可评单项奖。单项奖分优秀奖、优胜奖和各种积极分子等。5、校级以上奖励均应记入学生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有错误的学生,要坚持耐心教育,做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批评或处分。

1、对于极少数有错误的学生,可视其错误的性质、程度和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时间一般为半年)等处分;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影响特别坏的学生可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2、警告、记过、记大过和留校察看由学校批准;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由学校提出,经学校主管(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受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进步的应撤销其处分。

4、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应放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应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退出,连同撤销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七章 毕 业

第二十四条 取得学籍,有统一学号的学生,在校学习期满,同时达到以下四项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l、思想品德合格(含学习期间受过处分已撤销者);

2、高中毕业会考各科成绩及格(含补考及格)、考查科目合格;

3、体育达标(含“再评合格”、经批准“免予执行”与“降低标准”)。

第二十五条 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其中,由于文化成绩不合格而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参加毕业补考。补考成绩合格者,可持结业证书到原发证学校换发毕业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学生或学生家长对学校作出的奖励、处分或退学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学校正式通知两周内向学校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对学校重新处理仍不服的,可在接到正式通知1个月内向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内所有的公、民办普通高级中学。经批准实行学分制试点的普通高中学校,其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教育厅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湖南省普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湘教普字[1990]22号)同时废上。



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关于发布《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年3月17日)
深财企〔2002〕3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技术,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的有关政策,加强我市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制定了《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


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积极从事发明创造,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可以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申请资助:
  (一)我市党政机关以及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具有我市常住人口户籍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
  (三)在我市工作、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四)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五)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深圳籍学生。
  其它在深圳工作、学习持有《深圳经济特区劳务暂住证》和《深圳经济特区非劳务暂住证》的人员,其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意义的,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三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从市财政科技事业发展有关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四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申请费用资助;
  (二)奖励其专利产品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资助条件、额度与方式
  第五条 申请专利申请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其发明创造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方向;
  (二)国内专利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并初审合格或授予专利权;
  (三)共同专利申请中的第一申请人为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四)涉外专利应已获国外专利局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初审合格通知书、专利请求书首页、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号;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具的发明专利申请及审查费收据、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发明专利申请经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提供代理机构开具的代理费用收据);
  (四)深圳市单位资格证明或者个人有关身份和工作(学习)证件;
  (五)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应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国或地区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文件、专利公开文本扉页及专利证书;
  (六)专利申请权权属保证书。
  第七条 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的申请可以分别在实质性审查并在缴纳审查费6个月内或取得专利证书6个月内提出,也可以在取得专利证书6个月内一并提出。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的申请应当在取得专利证书之后6个月内提出。
  第八条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可以按获取专利证书的进度分两次付款:
  (一)申请人请求实质性审查并缴纳有关费用后资助人民币(下同)2200元(但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的,在低于资助额度下,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资助);
  (二)取得专利证书后,每件给予资助1500元,委托专利代理服务机构代理的,增加资助1700元。
  申请人在取得专利证书后一并申请资助的,则由市知识产权局按以上资助标准一次性给付。
  第九条 符合《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实用新型专利在取得专利证书后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600元。
  第十条 国外发明专利在取得专利证书后按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分两个档次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件最多资助二个国家或地区):
  (一)在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家取得的专利每件专利资助50000元;
  (二)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每件资助30000元。
第三章 受理与审批
  第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知识产权局在收到市财政局拨款后,通知申请人领取专利资助资金或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方式直接拨付申请人。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资助范围;
  (三)未按规定填写《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四)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五)已获得其他政府部门同类性质的资助。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由市财政局根据市知识产权局每季度核准的专利资助汇总金额核拨给市知识产权局。
  第十四条 本办法资助受益人为专利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不属于本办法资助受益人。
  第十五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全年额度根据上年度专利资助总额确定,专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当年资金若有结余,留转下年使用。
  第十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可以按不超过专利申请资助资金总额的1%的标准申请专项业务费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部门预算。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对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申请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如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应当责令其将资助的费用全部上缴市财政,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利代理机构应是依法在深圳市注册设立的代理机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