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发生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规定(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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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发生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规定(已废止)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发生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规定
1994年4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第一条 为维护我国生产和出口企业的合法利益,保持我国出口产品的市场,做好出口产品在国外发生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工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简称外经贸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当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被控倾销时,应诉人应为:
(1)在调查期间内向指控国或地区出口(包括转口)被控产品的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和
(2)生产第(1)款所指出口产品的企业。
第三条 各进出口商会或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商会或协会)等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反倾销的应拆工作,并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
当被控倾销产品只有少数企业生产或出口时,商会或协会可以指定其中一个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对外应诉。但商会或协会应随时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建立必要的档案。
第四条 当某一产品被控倾销后,商会或协会应及时在《国际商报》上发布通知,应诉人应立即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以下简称地方外经贸委)和有关商会或协会报名应诉。
第五条 应诉人应及时按调查问卷的要求提供被调查期间有关产品的价格、生产和出口数量、生产成本等数据和资料,并应指派专人负责应诉、核查以及复审工作。
第六条 在应诉期间应诉人应服从地方外经贸委及商会或协会的协调与安排。
第七条 商会或协会应及时将应诉人的名称、电话、地址、传真号以及联系人名单报告外经贸部。
第八条 应诉人应按调查期间内被调查产品的出口比例按时交纳律师费及有关应诉费用。
第九条 经应诉人委托,商会或协会负责组织对外应诉,并可聘请了解中国情况、专业能力较强的外国律师进行应诉。
第十条 商会或协会可就反倾销案件聘请有此项专长的国内律师参与应诉,包括填写问题单、准备有关法律文书与证据。
第十一条 如有必要,商会或协会可组织应诉人参加国外听证会或进行案件的具体交涉,但须事先征求外经贸部主管反倾销工作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应诉人可与外国主管部门谈判、签定“价格承诺”或“中止协议”并应认真执行。应诉人尚应随时或定期向商会或协会报告协议执行情况。商会或协会对协议的执行应予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商会或协会应及时向外经贸部报告反倾销应诉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 商会或协会以及应诉人应对反倾销案件归档立案、保持完整的资料,并监视被调查过的每种出口产品的出口变化情况。商会或协会每半年应就反倾销案年应诉等情况做一次总结,并报外经贸部。
第十五条 对有证据表明将发生国外反倾销的出口产品或被反倾销后仍可出口的产品,商会或协会为避免遭到反倾销或再次出现反倾销,应及时向外经贸部提出改进出口管理办法的建议,包括实行出口配额或许可证等建议。对于出口价格掌握好的、积极主动应诉的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由商会或协会提供名单,外经贸部在分配配额、颁发许可证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 商会或协会应做好市场调研,采取必要措施,争取避免发生国外反倾销诉讼。
第十七条 各地方外经贸委在商会或协会受托组织对外应诉的情况下应负责配合商会或协会协调本地区的反倾销应诉工作,包括督促本地应诉人按时应诉、交纳应诉费用。在特定情况下,地方外经贸委经指定亦可负责组织反倾销应诉工作。各地方外经贸委尚应调查了解本地区反倾销案件的发生情况,分析其对出口贸易的影响,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 各驻外经商机构应调查了解驻在国反倾销法律、法规以及涉及中国的反倾销案件的调查与裁决情况,并及时将上述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贸易管理及应诉的意见报告外经贸部。对可能以及新发生的反倾销案件要及时通报外经贸部和有关商会或协会。驻外经商机构可建议聘请律师,并监督其抗辩情况。应诉或参加听证的出国团组应接受驻外经商机构的指导,并及时汇报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外经贸部负责指导全国的反倾销应诉工作,制定修改反倾销应诉工作管理办法,负责与进口国政府磋商有关案件的处理,以使中国出口产品取得公平待遇。
第二十条 对于明知本公司、本企业经营或生产的产品被指控倾销而不参加应诉或不交纳律师费及其它应诉费用或在应诉中不予配合的公司或企业,商会或协会应及时报告外经贸部,并有权提出批评或通报。
第二十一条 外经贸部对不及时应诉、不交纳律师费及有关应诉费用或在反倾销调查中不予配合的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可进行通报批评或取消其部分或全部申领出口配额与许可证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部分或全部外贸经营权,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有关条款亦适用于外国政府依据“反补贴”、“市场扰乱”以及“保障措施”等法律所提起的调查案件。
第二十三条 外经贸部指定条约法律司为主管反倾销工作的部门。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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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83年第1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83年第1期公报)

1981年11月26日
决定任命:
秦加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摩洛哥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李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干达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1982年3月8日
决定任命:
黄明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丁雪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丹麦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陈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毛里求斯特命全权大使;
张俊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赞比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赵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卢旺达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李强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黄世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约旦哈希姆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戴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达加斯加民主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勒民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多哥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赵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社会主义埃塞俄比亚特命全权大使;
孙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决定免去:
莫燕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秦加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丹麦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王若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毛里求斯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陈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谷小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约旦哈希姆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甘野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达加斯加民主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赵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黄明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富汗民主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陈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冰岛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张俊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贝宁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李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中非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孙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民主柬埔寨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1982年5月4日
决定任命:
莫燕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菲律宾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1982年8月23日
决定任命:
宗克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王传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于梦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黎巴嫩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孙志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贝宁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徐净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中非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决定免去:
宗克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内加尔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王传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日尔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1982年11月19日
决定任命:
王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丁国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埃及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决定免去:
柴泽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利坚合众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王锦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张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意大利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张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陈叔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俞沛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及其它国际组织代表处代表(大使衔)职务;
叶成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来西亚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田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拉利昂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王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西萨摩亚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丁国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挪威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杨公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希腊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1983年3月5日
决定任命吴文英(女)为纺织工业部部长。
决定免去郝建秀(女)的纺织工业部部长职务。
任命陈嘉宾、张懋、王春清、吴顺如、张善、何安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落实高校学生食堂补贴措施的通知

教育部 财政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落实高校学生食堂补贴措施的通知

教发〔2008〕1号 2008年1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

  去年以来,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持续上涨,特别是与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密切相关的食品类价格涨幅较大。为稳定高校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各地各高校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证了高校学生食堂饭菜价格的基本稳定。但是,从目前情况看居民消费价格可能仍将在较长时期内高位运行,稳定学生食堂饭菜价格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为继续做好高校学生食堂工作,稳定饭菜价格,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根据国务院的要求,为继续做好稳定高校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工作,财政部已对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学生食堂采取了临时补贴措施,下达了专项补贴资金。地方财政也要按照隶属关系,对所属公办和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安排补贴资金,用于稳定学生食堂饭菜价格。

  二、各高校要管好用好中央、地方财政对学生食堂的补贴资金,切实承担起稳定学生食堂饭菜价格的责任,要继续给予学生食堂政策、资金上的支持,不能因财政给予了补贴而减少对学生食堂的支持。要与学生食堂经营者密切配合,在保证饭菜质量的基础上,保持学生食堂饭菜价格总体基本稳定,重点保证学生食堂大伙的基本稳定,特别是保证适当数量的低价菜供应,满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需求。同时,要加强对学生的宣传教育,使他们了解居民消费价格上涨情况、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政府和学校采取措施尽可能稳定学生食堂饭菜价格的情况,主动组织学生会参与学生食堂的监管工作,使他们了解学生食堂的运行情况,加深他们对学生食堂工作的理解。

  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高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要深入高校检查中央、地方财政临时补贴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以及高校稳定学生食堂饭菜价格采取的措施和落实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要及时了解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和对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对学生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

  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速将本通知转发到行政区域内各高等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