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难以守住其灵魂/龙城飞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1:56:28   浏览:91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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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难以守住其灵魂

龙城飞将


  在网上浏览时读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伍玉联法官的一篇文章,《守住法律人的灵魂》。说实话,我对伍法官从内心感到佩服。他敢于这样写文章,向人民群众表明他作为一个法官的心迹,他是要与人民群众心心相印,另一方面,也表现出他的大无畏精神,无私才能无畏。但愿我们的法官都能有这样的境界,但愿我们的检察官、警官等司法人员都能有这样的境界,但愿我们的人民公仆们都能有这样的境界,但愿我们的领导们都能有这样的境界。
  下面是伍法官在文章中的主要内容,我想摘录出来供大家参考:
  法官心态建设有着内外兼修的两个层面,外在的层面包括法院的文化建设,法院的制度建设,以及心理支持,等等。内在的层面就是法官内心修养的提升,内心修养提升主要的就是怎样守住法律人的灵魂。
守住法律人的灵魂又分为两个角度,一是在司法工作中向往理性而善良,一是在生活中怀抱谦诚而快乐。
司法工作中的向往理性就是在办案中认真地使用你的理性,以自己所学用心对待每一个案件。司法工作中的善良就是在办案中保持内心的善良和对法律的真诚。
  守住法律人的灵魂不仅仅存在于工作,还包括在生活中的谦诚。守住法律人的灵魂也还包括在生活中拥有快乐的心情。
  只要能守住法律人的灵魂,作为法官,你就会内心宁静。

  我上了他的博客,读了一些文章,发现他不只这一篇文章,而是数篇文章表达类似的思想。在当前这样的社会环境下,还能有这样主张守住灵魂的法官,实在是难能可贵。下面是他一些文章的题目:《纪委权力的刑法解释》、《修改后期待的修改——税收公平原则视角下的个人所得税法》、《纳税人权利在权利体系中的位置》、《公共财政的民主基础》、《税收与宪政的四重关系》、《公共财政的法治基础》、《税收法治的基本理念》。

  但是,另一方面,我又觉得伍法官的想法在现实世界是实现的难度非常之大。因为法官不是一个独立个体,也不是一个独立的群体,他或他们是生活在我们这个现实世界中的。对于法官,我有几篇小文章进行了一点研究,在我的文章里已经对这里讲到的难度作了解答。
  下面是我这些小文章的链接,希望方家指正:
  《法官的生活哲学与利益倾向》、《法官依照“看不见的手”决定自己的行动》、《法官个人的效用函数》、《作为厂商的法官的生产能力》、《公民与法官:“委托与代理”关系》、《审判权是属于人民的权力,而非专属于国家的权力》、《法官是社会分工的产物——从经济学的角度考察法官的产生》、《“法官”的经济学定义》、《作为厂商的法官的生产能力——也谈复转军人进法院》、《作为“机会主义者”的法官》。

  所以,可以说,法官,实际上包括检察官、警官及其它公务员们,他们当中的许多人确实是想守住自己的灵魂,但现实却使得他们难以实现自己的夙愿。

2009-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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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9年5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扶持、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政府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为了加强创新基金管理,提高创新基金使用效益,特作如下规定:
一、创新基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地方、企业、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规律、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新型投资机制。
二、创新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其创新能力。
三、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四、创新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及其银行存款利息。
五、创新基金面向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各类中小企业,其支持的项目及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当是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项目。
(二)企业已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职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项目的规模化生产,其企业人数和科技人员所占比例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企业应当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对于已有主导产品并将逐步形成批量和已形成规模化生产的企业,必须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六、创新基金鼓励并优先支持产、学、研的联合创新,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能大量吸纳就业、节能降耗、有利环境保护以及出口创汇的各类项目。
七、创新基金不得支持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单纯的基本建设、技术引进和一般加工工业项目。
八、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创新基金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投入等不同的方式给予支持:
(一)贷款贴息:对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创新项目,原则上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以扩大生产规模。一般按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无偿资助: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企业须有等额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
(三)资本金投入:对少数起点高、具有较广创新内涵、较高创新水平并有后续创新潜力、预计投产后具有较大市场需求、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采取资本金投入方式。资本金投入以引导其他资本投入为主要目的,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原则上可以依法转让,或者采取合作经营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依法收回投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九、科学技术部是创新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审议和发布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审议创新基金运作中的重大事项,批准创新基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并会同财政部审批创新基金支持项目,向国务院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等。
十、财政部是创新基金的监管部门,参与审议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并根据创新基金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分两批将创新基金经科学技术部拨入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专用帐户,同时对基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由具有一定权威的技术、经济、管理专家和企业家组成创新基金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研究创新基金年度优先支持领域和重点项目,指导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的制定,为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提供技术咨询。
十二、组建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非营利性事业法人,在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指导下,负责创新基金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
(一)研究提出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统一受理创新基金项目申请并进行程序性审查;
(二)研究提出有关创新基金项目的评估、评审、招标标准,提出参与创新基金管理的评估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资格条件;
(三)委托或者组织有关单位或者机构进行创新基金项目的评估、评审、招标等工作;
(四)负责编制创新基金的年度财务决算和工作计划,提出创新基金年度支持的项目建议,具体负责创新基金的运作;
(五)全面负责创新基金项目实施过程的综合管理,负责创新基金项目的统计、监理和定期报告工作。
十三、科学技术部每年发布创新基金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凡符合创新基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须经项目推荐单位出具推荐意见,其中申请贴息的企业还需提供有关银行的承贷意见。
十四、项目推荐单位要对申请企业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等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
十五、积极引入竞争机制,推行创新基金项目评估、招标制度。凡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十六、管理中心按照有关标准要求,统一受理项目申请并负责程序性审查,送有关评估机构或专家进行评估、评审或咨询;符合招标条件的,须进行标书制定和评标选优。
十七、评估机构和评审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效益性、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客观评估、评审,并出具明确的评估、评审意见。
十八、管理中心根据招标情况和评估、评审意见,提出创新基金年度支持的项目建议;必要时,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可以对评估结果进行复审。项目建议经科学技术部会同财政部审定批准后,由管理中心与企业签订合同,并据此办理相应手续。
十九、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每年分批向社会发布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和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对未通过程序性审查和经评审、评估、招标后明确不予支持的项目,管理中心应当在项目受理之日起四个月内,书面通知申报企业。
二十一、创新基金的年度预算安排由财政部确定。科学技术部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报告创新基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财政部监督。
二十二、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合同的要求,及时足额将创新基金拨至有关项目承担单位。创新基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更不得挪作他用。
二十三、管理中心用于创新基金项目的评审、评估、招标和日常管理工作的费用,实行预决算管理,报财政部审批后从创新基金利息收入中列支。
二十四、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应当向管理中心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管理中心应当向科学技术部报送年度预决算及执行情况。科学技术部每年向财政部报送年度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二十五、因客观原因,企业需要对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审批后,方可执行。
二十六、已签合同项目经管理中心批准撤销或者中止,企业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经费如数上缴管理中心。
二十七、管理中心提出有关项目管理、经费管理的实施方案,报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批准后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执法检查计划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执法检查计划

 (2005年2月1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委员长会议批准)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监督工作的重点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按照依法监督、讲求实效的原则,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执法检查计划。
一、检查的内容和时间
1、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情况(结合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实施情况)。
重点检查水源地保护、工业排污治理和达标排放、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等方面的情况。通过检查,督促法律实施主管机关加强水污染的防治工作,促进水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加快节水型经济和社会的建设。
(水污染防治法于1984年通过,1996年修改。水法于2002年修订。)
该法的检查工作安排在4、5月份,执法检查报告提请6月份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2、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实施情况。
重点检查律师履行职务、执业保障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律师队伍管理的经验和问题。通过检查,督促法律实施主管机关加强执法工作,促进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律师制度,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律师法于1996年通过,2001年修改。)
该法的检查工作安排在5、6月份,执法检查报告提请8月份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3、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实施情况(结合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的实施情况)。
重点检查安全投入、安全生产制度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煤矿等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与处理等方面的情况。通过检查,督促法律实施主管机关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通过。矿山安全法于1992年通过。)
该法的检查工作安排在6、7月份,执法检查报告提请8月份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4、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实施情况(结合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实施情况)。
重点检查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和农民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情况。通过检查,督促法律实施主管机关改进执法工作,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农业法于1993年通过,2002年修订。水法于2002年修订。)
该法的检查工作安排在9月份,执法检查报告提请10月份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5、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实施情况。
重点检查促进就业、落实最低工资保障、解决工资拖欠、签订劳动合同等方面的情况。通过检查,督促法律实施主管机关进一步加强劳动执法力度,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劳动法于1994年通过。)
该法的检查工作安排在10、11月份,执法检查报告提请12月份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在对上述每部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时,各执法检查组都要注意了解和收集各方面提出的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的意见和建议,为以后修改有关法律作准备。
二、检查的对象和组织
1、检查的对象和目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主要是检查监督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督促国务院及其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解决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行政、审判、检察等法律实施主管机关可以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安排开展自查活动。
2、检查的组织
对每部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均应遵循精干、效能、便于活动的原则。检查组由常委会委托相关专门委员会为主组成。水污染防治法的检查以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为主,律师法的检查以内务司法委员会为主,安全生产法和劳动法的检查以财政经济委员会为主,农业法的检查以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为主。执法检查组组长由副委员长担任,副组长由相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担任,检查组成员从常委会委员和专门委员会委员中确定。赴地方了解法律实施情况时,可分成若干小组,每组1-2位委员,工作人员从全国人大机关抽调,小组总人数一般不超过7人。对有的法律的检查,可吸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参加。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相关专门委员会要各司其职,统筹安排,共同做好执法检查的具体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执法检查和其他调研、视察活动要合理安排,避免同一时间集中在同一地点,给地方造成不便。
三、检查的步骤和要求
1、要围绕检查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执法检查方案(包括检查的具体内容、日程安排、人员组成等),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收集和研究有关法律实施情况的材料,认真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必要时,可进行前期调研。
2、要认真听取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汇报,也要注意听取有关群众团体的意见。必要时,可就有关问题组织专题汇报。
3、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采取座谈会、实地考察、个别走访、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了解和掌握法律实施的真实情况。要抓住典型深入剖析,以点带面,举一反三,发现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解决的办法和措施。检查组到地方时,接待单位不要层层陪同,只需安排少量必要人员帮助做些联络性工作,陪同人员的总数在检查过程中的同一时间内不得超过检查组人数。各检查组要严格掌握这个原则。
要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轻车简从,不吃请,不受礼。接待单位不陪餐,不送礼。
4、执法检查组可以根据情况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5、执法检查组要在组长主持下,围绕法律实施这一主线,写出执法检查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对所检查法律实施状况的全面评价、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对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对法律本身需要修改、补充和解释的建议等。报告要求真务实,敢于反映问题,不回避矛盾。报告篇幅不宜过长,一般6000字左右,辅之以音像资料的,篇幅还可适当压缩。
6、执法检查报告由组长或由组长委托副组长向常委会会议汇报。在常委会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由委员长会议委托常委会办公厅转法律实施主管机关。有关机关应认真研究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所提问题和建议,切实改进执法工作,并在六个月内将改进措施以及取得的效果向常委会作出书面汇报。书面汇报请相关专门委员会先行研究,提出评估性意见,再以会议文件形式印发常委会会议,必要时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决定列入会议议程,进行审议。为促进执法检查后整改工作的落实,执法检查报告转法律实施主管机关三个月内,由相关专门委员会跟踪听取一次汇报。常委会办公厅要做好督办工作。
四、检查的新闻报道
设立2005年常委会执法检查新闻组,负责组织执法检查的宣传报道工作。执法检查的过程是对法律进行宣传普及的过程,也是一个法制教育的过程,通过对执法检查的有效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每部法律实施的检查都要制定具体的新闻报道计划,重点抓好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汇报会、赴地方检查的重要情况和常委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情况的报道。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好的典型、重大违法事件,可根据具体情况,并报经领导批准后,组织记者进行专题采访和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