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创建措施 建设“平安太华”/林书设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1:10:20   浏览:91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强化创建措施 建设“平安太华”

             林书设  吴初通


太华镇位于大田县西北部,东邻文江乡,前坪乡、均溪镇,西北与永安市接壤,北接建设镇,西南邻上京镇,共辖24个村委会,土地总面积249平方公里,现有户数8082户,总人口3.32万人。太华镇党委、政府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 ,多措并举,夯实基础,建立起维护稳定的长效机制,建设成为群众安居乐业,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长足发展的“平安镇”,全镇真正形成了上下保稳定,人人奔小康的浓厚社会氛围。2004年被评为大田县综治考评一等奖。平安创建活动开展以来,我们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平安创建活动
太华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平安太华”创建活动,按照建设“平安大田”的部署要求,加强对建设“平安太华”工作的领导,切实把它作为小康社会和政治文明建设的目标,纳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及时制定下发了创建活动实施意见,检查验收实施细则,多次召开平安创建活动动员会和研讨会,推广先进典型经验,从各个层面和角度指导带动整个创建活动。同时迅速成立了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各有关部门配合抓,把责任目标进行了分解量化、细化工作要求,层层落实责任制,调动了镇、村两级干部抓好该项工作的积极性。创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镇综治办合署办公,由镇党委副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配备一名专职副主任和两名工作人员。在镇驻地,成立了一支由8人组成的专职巡逻队伍,配置了治安巡逻车一辆,办公室2间,做到制度上墙,人员到位,进行昼夜巡逻。各村、镇直企事业单位也成立了由“一把手”任主任的28个综治领导办事机构,并健全了“普法、帮教、调解、治保、巡逻”五支队伍,形成了横到边、纵到底的组织网络体系。镇司法调解中心、农业服务中心,镇应急分队与镇派出所形成了强大的疑难矛盾纠纷和刑事治安案件快速反应处置体系,为保障全镇稳定工作的有序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据不完全统计,创建活动开展以来,镇政府在稳定工作中投入经费就达20余万元,专项补助政法基层基础设施建设,有力地推动我镇的创建工作。
二、加大“严打”整治力度,切实解决突出治安问题
在平安太华建设中,我们在全镇范围内着力构建打、防、控一体化的“大防控”格局,打得狠,打得犯罪分子闻风丧胆,防要防得严,防得犯罪分子难以下手,控要控得住,犯罪分子作案后难以逃脱,努力把太华建设成为“平安高地”。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始终保持对犯罪的高压态势。通过深入宣传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深入调查,走访群众,从群众走访中发现线索的办法,摸清排查出我镇存在的犯罪行为,并积极寻求县公安局的支持,集中时间,人力给予严厉打击。1是成立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了实施方案,认真落实政治,经济和社会治安领域的各项措施,建立起维护稳定的长效机制;2是在镇驻地充分发挥110社会联动作用,把公安、巡逻队和群防群治队伍等各种力量统一组织起来,最大限度地把警力摆上街面。实行全天候、全覆盖治安巡逻,加强了对全社会,全方位的控制;3是在各单位内部,健全了内保组织,全面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三防”覆盖率达100%。在打击重点上,要紧紧把住“两抢”,“两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重点,提高攻坚克难能力。对打击“六合彩”等区域性治安问题,充分发挥群众路线和耳目的作用,多渠道、全方位地开展活动,因地制宜开展专项打击治理,努力做到不蔓延、不反复、不回潮;对治安问题突出的地区、单位和部位,开展重点整治,努力做到“整治一地,稳定一方”的效果。2004年,全镇共立各类案件69起,破51起,破案率73%,其中八类恶性案件5起,与去年相比下降10%,破4起,比去年相比提高25.2%。破年前隐积案和隐漏案2起。在“严打”中,利用出动宣传车,集日咨询、张贴标语、悬挂跨街横幅,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宣传严打整治斗争以来取得的成果及其重要意义,宣传党和政府严惩罪大恶极犯罪分子的典型案件,共发放宣传材料4000余份,张贴宣传标语300余条,营造了浓厚氛围,形成了强大的舆论氛围,震慑犯罪,为我镇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三、建立健全“大调解”机制,着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因利益格局调整引发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大量增多,社会稳定的任务日益繁重。为此,镇建立了以党政领导统一领导,综治牵头协调具体动作,司法所业务指导,职能部门共同参与,集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整合资源,整体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机制。成立了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不断总结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各项制度,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坚持定期排查矛盾纠纷,及时把握各种不稳定因素。利用综治网络,对排查出的苗头性问题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限时结案。同时进一步完善村级调委会和企业、流动人口、行业各类调委会组织网络建设,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督查的办理制度,形成党政领导挂帅,部门联动,各方参与的大调解格局。坚持抓源头、抓苗头,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教育等手段,理顺群众情绪,解决合理要求,切实增强排查调处的针对性,实效性,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矛盾问题的发生,做到小纠纷不出村,大纠纷不出镇,重大难纠纷不出县。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可能影响稳定的较大矛盾纠纷,都能及时深入第一线,调查研究,面对面做群众工作,使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如仕坑村与上京镇煤业公司发生纠纷,由于年年开采煤矿,造成仕坑村饮用水困难,村民多次到上京煤业公司寻求解决办法,都未能得到妥善解决,仕坑村村民集体向镇政府反映。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亲自到上京煤业公司帮助协调,到仕坑村与群众促膝心谈面对面做思想工作,使双方没有发生正面矛盾冲突,最后双方达成协议上京煤业公司同意一次性补助人民币55万元解决饮用水困难,使纠纷顺利解决。同时镇党委、政府尤其是在执行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关闭小煤矿的有关政策,全力维护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顺利实现做出了积极的努力,2004年我镇按照上级部署要求,认真抓好小煤矿关闭矿井工作,针对一部分矿主因建井投资回收不足或受高额利润的利益驱动铤而走险,欲启封硐口擅自恢复生产,将给煤矿安全生产带来极大隐患,煤炭行业的社会稳定将面临着严峻的考验,面对困难和压力,镇党委、政府和镇综治委及镇煤矿,树立大局观念,“舍小家保大家”。在思想上合心,在工作上合力,在行动上合拍,至始至终把维护稳定工作摆在首要位置,本着宁可镇财减少收入,也要搞好关井压产保安全的宗旨,实行镇领导班子成员挂包工区制度,组织镇应急分队和有关人员分组进行广泛的宣传发动,做到政策法规宣传先行,对个别思想上有抵触的硐主,领导干部主动深入家中面对面进行恳谈,晓之于理、动之于情,赢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把苗头及时化解在萌芽状态之中,为这一事关全国宏观调控目标的顺利实现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全镇没有发现假停假关和擅自恢复生产现象,没有一人一事因关闭而聚集上访、闹事事件,赢得上级有关部门的高度赞誉。2004年全镇共排查出各类矛盾纠纷33起,已调处33起,调处成功率达100%。2004年全镇没有发生过一起因调处不及时,处置不力而导致矛盾激化事件,有效维护了全镇社会的安定稳定。
四、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
实践中,我们感到,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入推进平安创建,必须坚持最广泛的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组织开展了“平安村”“平安校园”,“平安企业”等系列平安创建活动。主要做法有:
一、抓好基层安全创建活动。近年来,随着我镇创安活动逐步推进,群众对治安的满意率逐年提高。据调查群众对我镇治安满意率达95%,比上年上升0.3个百分点。我们的主要做法:
  1、实行镇领导挂包文明安全村制度,切实加强对创建文明安全村活动的领导。挂片领导能经常深入村到农户调查了解工作情况,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能及时加以解决。特别是2004年9月份镇党委、政府组织人员对集镇街道进行清理整顿、疏通河道,遇到不明情况的群众阻拦,经过宣传教育,使道路和河道及时得到清理整顿。在清理活动中,共拆除违法乱搭盖房屋21座,清理河道1.5公里,现在道路宽了,河道通了,老百姓说路好走了,以后下雨也不怕房子被淹,通过整治得到广大村民的高度赞扬。
  2、扎实抓好三项基层综治创建活动。即创建综治合格单位、创建社会治安“九无村”和创建县级文明安全村活动。目前我镇被授予“综治合格单位”称号有5个村,实现“九无村”有9个村,创建文明安全村有23个村,覆盖率达91.6%。2004年来认真按照县综治委对基层综治创建活动要求,在半年、年终检查中对所存在的问题逐一进行研究,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方案,并上报镇综治办备案,目前我镇较突出的治安问题基本得到整治。
  3、抓好民主法治示范村工作,根据省、市、县的部署,我镇积极开展“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活动,要求各村与农户签订遵纪守法责任书,开展“十星级文明户”评比等活动,有效激发广大村民学法、守法热情,不断提高广大农民的民主意识和法律素质,使广大村民在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等观念不断增强,村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民主自治能力。使农村各项事业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轨道。
  4、加强防范工作。开展以“一区两会三包”为载体的创建活动,逐步构建群防群治工作网络,建立健全“打防控一体化”的治安防范网络。(1)健全以公安派出所覆盖全辖区的防控网络。根据全镇各村的分布情况,设置3个民警责任区,由公安干警为挂片责任人。(2)建立健全以群防群治队伍覆盖全镇的防控网络,开展群防群治活动。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治保会、调委会的组织建设,做到人员、制度、报酬及办公场所的落实,近年来,村治保会、调解会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制度合并办公,治保、调解主任报酬大村每人每月50元,小村每人每月30元。“两会”人员深入群众,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制观念和防范意识,进一步落实文明安全村各项措施。2004年来,村级治保组织提供线索破治安案件5起。村调委会调解民间纠纷62起,成功62起,成功率100%,起到了治安第一道防线作用。其次,各村都组建了治安巡逻队,学校成立护校队,开展公共场所的治安检查和巡逻,有针对性地抓好公共复杂场所,重点路段的创建活动,把治安防范作为创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做好人防、物防、技防。(3)以家庭为单位,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自我受益”为原则,以落实“包学习、包责任、包成效”为内容的责任书为载体,增强每个家庭的综治意识和治安防范意识。家庭综治“三包”责任制的联络员,认真对本辖区内农户进行经常性督促指导,使治安防范工作常抓不懈。同时,大力开展周边联防、镇与周边乡镇、村与村定期不定期地召开治安联防协调会,互相沟通情况,协助调处各类边界纠纷,共同维护周边地区的社会稳定。
  二、抓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我镇始终把“两劳”安置帮教工作列入综治考评重要内容。2004年我镇认真贯彻上级关于加强刑释解教人员管理工作的会议精神,配合正在进行的“严打”整治斗争,在5月份,对全镇2003年来回归的“两劳”人员进行了一次集中排查和清查,在此基础上认真把好“五关”:一是“接茬关”。刑释解教人员回归后,就着手建立档案,及时通知其所在村,督促各村落实安置帮教措施。各村通过安排责任人与其见面座谈,签订帮教协议书,做到住址、犯罪性质、解教时间、家庭状况、经济条件、思想动态等六个清楚,从而使做好下一步的安置帮教工作做得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及时挽救;二是“安置关”。做到管就业安身,在及时为两劳人员落实责任田的同时,以搞好协调入手或帮助安排到企事业单位参加工作,或采取事先调查,了解他们一技之长,引导、支持他们自谋职业,靠勤劳致富,用自己诚实的劳动创造新生活,如仕坑村吴为坚,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与县畜牧水产局协调,招到太华兽医站工作任疫检员,工作认真负责,使集镇出售的猪肉100%得检疫,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的肉,深受领导好评。2003年至2004年全镇刑释解教人员共25名,已安置25名,安置率达100%。三是“帮教关”。做到管思想安心,落实回访制度,把做好思想工作作为搞好回归人员转化的突破口,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如魁城村连善对因盗窃两次被劳教,回归后在家里闲呆。村帮教责任人在回访中了解到其因无业可就对新生活充分疑惑的思想状态,一方面做好他的思想工作,打消顾虑,稳定情绪,重树信心;另一方面找其家人商量解决其就业问题,由其哥哥出资帮他在城关开了一家茶叶经销店,如今他的生活越过越充实。现全镇已建立了112个帮教小组,共有帮教人员349人,每个刑事解教人员都有2名的责任人负责帮教。四是“监控关”。对有可能重新违法犯罪的人员,实行全面监控,列入公安派出所的重点管理,防止重新违法犯罪。五是“管理关”。采取组织管理、制度管理、住处管理、社会管理,促进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管理规范化。
  三、抓好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1是中学、学区成立了普法领导小组,继续聘请了派出所干警担任综治副校长和兼职法律教师,做到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开展法制教育和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今年来,综治副校长以及政法干警到中学和学区,为学生上法制讲座4场次,受教育学生3000余人,2是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治安整治工作。落实了校园治安特别管护区,整顿周边违禁事项,加强文化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取缔了一家非法网吧,并规范了周边的生活日用品摊点。今年来校园无发生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3是以辍学生、失学生、有不良行为的学生、社会闲散青少年等为重点,采取建立“特殊生”档案,以一帮一的形式,对其进行帮教。充分发挥学校、社会和家庭教育的合力,形成了有效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网络,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了良好社会环境。四是广泛深入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宣传教育活动。在3月和9月的“综治宣传月”和“法律宣传月”中,各学校举办了法律知识讲座,开展了《为了明天--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图片展览活动和向不文明行为告别千人学生签名活动,受教育人数达3000余人。
五、加强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理
我镇在平安建设中始终把依法决策、依法治理、依法办事的要求贯穿于活动中,作出的决策部署符合法律的原则精神,采取的工作措施符合法律的规定要求。在开展“四五”普法教育和依法治镇进程中,扎实推进“法律下乡”“文艺送法下乡”“法律服务进万家”“文化、友谊、法律三下乡”“送法进校园”等活动,不断增强干部群众的法治意识。尤其是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促进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确保行政权力不被滥用,确保公民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同时,各村单位不时适宜地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大力开展内容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努力营造“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民主法治环境。2004年我镇利用3月综治宣传月、大田一中“文艺送法下乡”、 “文化、友谊、法律”三下乡结对子、“法律服务进万家”、宣传平安建设的有效做法、经验典型等各种法制宣传活动,活动中共出动宣传车12辆次,出专栏、墙报12期,张贴标语300余条,发放宣传材料1万余份,法律咨询3场,解答67人,到学校上法制课4场次,受教育学生3000余人。同时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平安建设的积极性,真正把党委、政府的决策变为广大干部群众的自觉行动,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平安建设的各项工作,提高人民群众自我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声势 大、气势足、气氛浓的平安建设的氛围。
六、切实加强政法综治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平安创建主力军作用
在创建中,把干部队伍建设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始终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进一步提高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增强大局意识,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稳定意识,使广大干部成为平安建设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我镇政法系统深入开展了“公正执法树形象”主题教育活动,远学任长霞,近学郑忠华等先进事迹,切实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不断提升政法综治队伍的战斗力。创建来,我们着力强化了对政法综治干部的教育培训,普遍开展了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这些举措不仅使政法综治队伍在平安建设中发挥了主力军作用,而且在为民办事,为民服务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另一方面我镇党委、政府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宗旨,对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上和资金上加大支持力度,舍得拿钱、拿人、拿时间,切实解决好后勤保障,先后共投入20余万元来保障公安干警的办公条件和其它所需经费,解决政法干警后顾之忧。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坚强队伍。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颁发《韶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颁发《韶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韶府[2003]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韶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六月三十日


韶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
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拓宽再就业工作的领域,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根据中发[2002]12号和银发[2002]39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工作以担保贷款为手段,以促进就业和社会稳定为目的,以按时还贷为保障,实行政府组织、市场运作、扩大就业、增加收入、促进经济发展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 小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基金担保、按时付息、到期还本”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从市再就业资金中拨出专款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由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促进就业办”)管理,并存入在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农村信用社”)开设的专户,封闭运行。担保基金在贷款运作期内按照“专款专用”原则运作,不得挪作他用。市农村信用社按照财政转入担保基金金额的三倍额度发放小额贷款,借款人须在贷款的市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
第五条 小额贷款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由下岗失业人员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查推荐,市促进就业办审核汇总,提交市农村信用社审批后直接由市农村信用社对下岗失业人员发放贷款。
第六条 小额贷款的对象应当是持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年龄在60周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有一定的劳动技能,拟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
第七条 申请小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本市常住户口;
2、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能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金,并具有一定的还款能力;
3、经当地工商部门批准领取了营业执照;
4、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地从事商业、餐饮、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
5、无不良记录,无未解决的经济纠纷;
6、符合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小额贷款的额度与期限。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的额度为每人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先定一年,信誉好的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人提出展期且经贷款担保人同意的,可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从贷款到期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九条 小额贷款的利率与贴息。小额贷款的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不得向上浮动。在贷款期限内,利息由财政按季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由市农村信用社每季填写《韶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报表》,汇总并经市促进就业办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局直接支付。
第十条 为降低小额贷款信用风险,在实施小额贷款时建立以下担保制度。
1、个人抵(质)押担保。可用自有房屋、土地、有价证券及实物抵押(其中以房屋、贵重物品抵押的,按不超过其实际价值的70%发放贷款;以有价证券质押的,按不超过有价证券票面价值的90%发放贷款)。相关抵(质)押人均应分别与市农村信用社经办社签订抵(质)押合同,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交付相关费用。
2、个人保证担保。提供保证担保的个人必须有固定收入且为国家公务员或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在编职工或其他职业(医生、教师等)。保证方须在保证合同上签字并盖章。
3、对确属自谋职业,项目前景看好,需要小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又不具备以上两款条件的,由市促进就业办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经过充分调查认证和讨论后,可为其提供贷款担保。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小额贷款的程序
1、下岗失业人员申请贷款应持所需有效证件和资料向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和填写有关表格。
2、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申请人及相关资料,根据本办法第六、七、八条的规定进行调查审核,并在《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向市促进就业办推荐。
3、经市促进就业办审核并做出同意担保的承诺后,提交市农村信用社经办社,由经办社按照贷款程序及贷款权限进行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贷款手续。市农村信用社在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在三周内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每月由市农村信用社经办社填写《韶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清单》,由市农村信用社汇总后报市促进就业办备案。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的用途。借款人应当将小额贷款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的风险管理。为防范贷款风险,减少损失,当小额贷款总额不良率达到20%时,市农村信用社及其经办社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对逾期并造成无法收回损失的小额贷款,按银行核销呆、坏帐的有关规定,经市劳动保障局、市促进就业办、市财政局、市农村信用社共同审核确定后,由担保基金和市农村信用社按8:2的比例核销损失,即市担保基金承担实际损失的80%,市农村信用社承担实际损失的20%。
确认核销呆、坏帐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市促进就业办、市财政局、市农村信用社另文规定。
第十四条 为了加强管理,确保小额贷款按时归还,必须明确各方职责。
一、市劳动保障部门、市促进就业办的职责
1、对小额贷款进行政策宣传解释和指导;
2、对借款人的贷款资格及借款用途进行审核确定;
3、具体审核单笔小额贷款担保的额度;
4、协调小额不良贷款的确认、核销工作;
5、参与审核并确认小额贷款呆、坏帐的损失。
二、市财政部门的职责
1、筹集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
2、按季度支付小额贷款的贴息;
3、参与协调处理小额贷款的损失确认、核销工作;
4、对限额内小额贷款的损失,经确认后按本办法规定核销应当由财政部门承担的损失。
三、市农村信用社的职责
1、对经市促进就业办审核同意的小额贷款申请,按国家有关贷款规定予以审批,并按规定办理担保、抵(质)押手续,按本办法发放贷款;
2、对小额贷款的运作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向市促进就业办通报有关情况,反馈有关信息;
3、对小额贷款呆、坏帐损失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
4、参与处理小额贷款的损失确认,呆、坏帐的核销工作,并承担20%的损失;
5、积极采取措施对逾期小额贷款的本息进行清收。
四、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的职责
1、按本办法第六、七、八条的规定对再就业小额贷款的申请进行调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2、根据初审情况提出推荐意见,并对申报小额贷款的有关资料进行汇总报市促进就业办;
3、指导和帮助小额贷款使用人搞好生产经营;
4、协助市农村信用社做好催收贷款工作。
五、小额贷款借款人的职责
1、根据自身情况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小额贷款《申请表》等有关资料;
2、按规定办理小额贷款担保手续,并提供相关资料;
3、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诚实履行贷款合同,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展期利息。
第十五条 监督与审计。为防范和控制风险,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及贷款担保基金的监督检查。每半年由市促进就业办牵头,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监察、审计、人民银行、市农村信用社等部门对小额贷款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召开再就业贷款联席会议,对再就业小额贷款人的生产经营、资金运作、还本付息情况进行分析,加强指导、监控和管理,对可能出现的贷款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并向市级有关部门报告;对经办社转移贷款用途的,责成经办社立即采取措施收回所借贷款本息,由此造成的贷款损失,由经办社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促进就业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地、市、县(区)教育局(教委)、各高等学校:

经教育部审核同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处。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二OO一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从2002年1月1日开始,我区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2001年对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含电教、教科研单位和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下同)中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实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以下简称“首次认定”)。

第三条 凡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以及本自治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实施教师资格制度,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教师资格分类



第四条 教师资格分为: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含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下同);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含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技工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下同);

(六)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含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技工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下同);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五条 取得教师资格者,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特殊规定除外)。

第六条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只能在中等职业学校、初级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第七条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可以相互通用。



第三章 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第八条 思想品德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申请人的思想品德鉴定或者证明材料,必须按照《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的要求如实填写。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工作单位填写;非在职申请人,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填写。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提供鉴定。必要时,有关单位可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要求,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学历条件。申请人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一)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幼儿(中等)师范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师班)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不能视为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二)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不能视为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三)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其以上学历;

(四)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

(五)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确有特殊技艺者,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经单位推荐、专家审核、地(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其教育教学能力考察后,报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十条 教育教学能力条件。申请人应当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者,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具体测试标准和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另文印发。首次认定中,已在各级各类学校任教、教育教学考核合格的在职教师,可免于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第十一条 教育学、心理学知识要求。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者,应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取得合格证书或考试合格。首次认定工作中,已在相应层次及其以上的学历教育中选修过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或者参加自治区教育厅统一组织的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在职教师,可以免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自治区教育厅委托自治区自考办负责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者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以下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资格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委托宁夏高师培训中心负责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者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

第十二条 普通话要求。申请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其以上标准。申请人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由自治区教育厅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由指定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站负责测试。测试合格者颁发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已经取得《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二级乙等及其以上)者,不再重新测试。首次认定中,对尚未取得《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二级乙等及其以上)的在职教师,可依据其他条件先受理申请、履行认定手续,待取得相应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后再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者,参照《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体检;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者,参照《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体检。体检要有“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史”的化验单或检验单。首次认定中,在职教师可免于体检。

第十四条 拟聘任高等学校副教授及以上教师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第四章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十五条 自治区教育厅和各地(市)、县(市、区)教育局(教委)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办公室设在相应的教育人事部门。

第十六条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全区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按照属地化原则,以申请人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为依据,地(市)教育局(教委)负责本辖区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认定和管理;县(市、区)教育局(教委)负责本辖区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认定和管理。

第十七条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受自治区教育厅行文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本校拟聘(任教)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拟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



第五章 教师资格申请



第十八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含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组织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时间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申请人可在不同年度里分别申请《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首次认定中,申请人只能申请与任教学校层次相一致的一种教师资格;暂不受理教师资格过渡认定中已取得教师资格者申请其他种类的教师资格;除高等学校拟聘任教师职务者外,暂不受理其他人员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申请。

第二十条 申请人应当在受理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含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索取有关资料,领取《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首次认定中,可由学校统一办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表1)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三)学历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四)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或培训结业证书(对相应层次的师范教育专业毕业者不要求);

(五)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表;

(六)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七)《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见附表2);

(八)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提交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第六章 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凡符合《教师法》规定基本条件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均应依法受理,并按照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非依法律规定,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得拒绝受理符合认定基本条件的中国公民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都应组织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申请人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考察工作。地(市)、县(市、区)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由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教育教学专家、特级教师、高级教师等人员组成。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由高等学校(或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负责人、相关专业的教授、副教授组成。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专业小组,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制定的测试标准和办法,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认真考察,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有关栏目内,由专家组组长签名盖章。

第二十四条 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主要通过面试、笔试、试讲等方式进行考察。面试重点考察申请人的仪表仪态、行为举止、思维能力以及口头表达能力;笔试重点考察申请人的知识水平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等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中实际问题的能力;试讲重点考察申请人实现教学目的、组织课程实施、掌握课堂内容、运用教学语言和教学资源等能力。

第二十五条 应届毕业生(含符合条件的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可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持学校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证明、学业成绩单和其他申请材料,向就读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对通过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的非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的教师资格,须报自治区教育厅核准。

第二十六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充分尊重教师资格专家委员会对申请人教育教学能力的测试考察结果,凡被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定为不合格者,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得认定其教师资格。

第二十七条 首次认定的对象范围是具备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以下人员:

(一)过渡认定中暂缓过渡认定的在职教师;

(二)1994年1月1日以后补充到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教师;

(三)各级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

对于1993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手续的退(离)休教师,凡本人自愿申请、可确定原教师身份的,均可认定与原任教层次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二十八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符合法定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向申请人发出有关认定材料的时间,视为已通知申请人的时间。申请人逾期未办理有关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料费、认定费不再退还;重新申请的仍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其教师资格:

(一)品行不端,不能为人师表者;

(二)上一学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三)被撤销教师资格不满5年者;

(四)被立案审查者;

(五)受党纪政纪处分尚未取消者;

(六)其他方面不符合条件者。

第三十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者,不能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十一条 已经取得教师资格者,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者;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者;



第七章 教师资格证书管理



第三十三条 《教师资格证书》由教育部统一印制,自治区教育厅组织订购。《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育部监制,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印制。

第三十四条 填写《教师资格证书》必须使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证书应用字规范、书写工整,涉及的数字应全部使用阿拉伯数字。教师资格种类必须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填写全称。

第三十五条 《教师资格证书》必须使用全国统一编号。证书编号共17位,其含义为:前四位是认定教师资格的年度代码;第五、六位是自治区级行政区代码,代表发证机关所在自治区(省、直辖市),我区代码为“64”;第七、八、九位是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代码(各地、市、县、区代码见附表3);第十位是教师资格类型代码,“1”代表幼儿园教师资格,“2”代表小学教师资格,“3”代表初级中学教师资格,“4”代表高级中学教师资格,“5”代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6”代表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7”代表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第十一位是性别代码,“0”代表男,“1”代表女;第十二至十七位是序号代码,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本年度内发放的所有教师资格证书按办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不间断递增统一编号,认定年度发生变化后,应重新开始编号。

第三十六条 年度编号必须与认定年度一致,《教师资格证书》编号必须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编号一致。《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加盖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钢印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取得教师资格者,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一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有关材料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自治区、地(市)、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分别建立教师资格管理数据库。

第三十八条 已具有教师资格者,申请认定新的教师资格后,重新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教师资格证书遗失的,由当事人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同时向原发证机关书面提出补发报告,附登报声明原件。原发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报告,核实本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栏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时间。补发证书的编号仍使用原证书编号。

第四十条 《教师资格证书》损毁并影响使用的,由当事人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报告,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毁证书,换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其编号不变。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登记造册,集中销毁。

第四十一条 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发证机关收缴其证书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十二条 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再次申请教师资格时,应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备注栏中注明曾经被撤销教师资格的批准单位和时间。

第四十三条 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实行教师持证上岗制度。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本细则实施以前,已经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应在2002年1月1日以前取得教师资格。逾期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应调整出教育教学岗位。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新任用的教师,应先取得与任教学校层次相适应的教师资格,再履行聘任手续。凡因特殊情况未取得教师资格的新任教师,必须在一年试用期内取得教师资格。逾期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应予解聘。

第四十五条 实施教师职业待遇、职业奖励等与教师资格制度衔接。教师上岗任教、职务评聘、表彰奖励等,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四十六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具体规定另文通知。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3、《宁夏回族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