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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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1987年4月15日国务院以国发〔1987〕31号文发布)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强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进行强制检定工作及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计量检定机构,为实施国家强制检定所需要的计量标准和检定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配备。
第五条 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六条 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确定。
第七条 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第八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种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作出检定期限的规定。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
第九条 执行强制检定的机构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国家统一规定的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者在计量器具上加盖检定合格印;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或者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管理、方便生产和使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授权有关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工作。
第十一条 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机构,其相应的计量标准,应当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执行强制检定的人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授权单位应当对其检定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机构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使用加强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按照周期进行检定。
第十四条 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计量监督、管理人员和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拖延检定期限的,应当按照送检单位的要求,及时安排检定,并免收检定费。
第十六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制定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明细目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
下列工作计量器具,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实行强制检定:
1.尺 22.煤气表
2.面积计 23.水表
3.玻璃液体温度计 24.流量计
4.体温计 25.压力表
5.石油闪点温度计 26.血压计
6.谷物水分测定仪 27.眼压计
7.热量计 28.汽车里程表
8.砝码 29.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9.天平 30.测速仪
10.秤 31.测振仪
11.定量包装机 32.电度表
12.轨道衡 33.测量互感器
13.容重器 34.绝缘电阻、接地电阻
14.计量罐、计量罐车 测量仪
15.燃油加油机 35.场强计
16.液体量提 36.心、脑电图仪
17.食用油售油器 37.照射量计(含医用辐
18.酒精计 射源)
19.密度计 38.电离辐射防护仪
20.糖量计 39.活度计
21.乳汁计 40.激光能量、功率计


(含医用激光源) 48.火焰光度计
41.超声功率计(含医用 49.分光光度计
超声源) 50.比色计
42.声级计 51.烟尘、粉尘测量仪
43.听力计 52.水质污染监测仪
44.有害气体分析仪 53.呼出气体酒精含量
45.酸度计 探测器
46.瓦斯计 54.血球计数器
47.测汞仪 55.屈光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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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名作惠及吾辈 ——读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

陈兴良 周光权

  教科书是一种不同于论文与专著的学术成果的载体。它的功能在于系统性地叙述本学科的基本原理,因而最能体现一个学者的学术水平。这次翻译过来的《德国刑法教科书》是刑法总论部分,也是刑法理论的精彩之所在。从《德国刑法教科书》中,我们可以窥视李斯特博大精深的刑法思想,尤其是其刑事社会学的思想。其中,给我们留下深刻印象的是以下几点:第一,关于犯罪原因的科学阐释以及由此建构的刑事政策思想。李斯特以犯罪原因的二元分析著称,认为一个具体犯罪的产生均由两个方面的因素共同使然,一个是犯罪人的个人因素,一个是犯罪人的外界的、社会的,尤其是经济的因素。在上述两个因素中,李斯特关注的是社会因素。当然,李斯特也不是像迪尔凯姆为代表的社会构成学派那样,把人放在一个可有可无的位置,将人消解在社会之中,而是强烈地关注个人,关注犯罪人,以此作为刑事政策的基础。李斯特指出:刑事政策首先是通过对犯罪人个体的影响来与犯罪作斗争的。一般来说,刑事政策要求,社会防卫,尤其是作为目的刑的刑罚在刑种和刑度上均应适合犯罪人的特点,这样才能防卫其将来继续实施犯罪行为。从这个要求中我们一方面可以找到对现行法律进行批判性评价的可靠标准,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找到未来立法纲领发展的出发点。一种以犯罪人的特点为根据的刑事政策,是李斯特对刑事政策的最大贡献。第二,关于犯罪构成的全面论述。在《德国刑法教科书》中,犯罪构成的理论占有重要篇幅。李斯特在犯罪特征的名目下,分别论述了作为行为的犯罪、作为违法行为的犯罪和作为有责行为的犯罪,这些论述都是经典性的,是研究犯罪构成理论的重要参考资料。例如,关于行为的界定,李斯特以主张因果行为论而著称。在《德国刑法教科书》中,我们看到李斯特对行为的如下界定:行为是相对于外部世界的任意举止,具体地讲:这一任意行为能够改变外部世界,不论是造成某种改变的作为,还是造成某种改变的不作为。李斯特的犯罪构成理论,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我们对李斯特主观主义刑法理论的看法。第三,关于刑罚理论的系统表述。在刑罚论上,李斯特以目的刑主义著称,尤其是李斯特认为刑罚是有局限性的,对付犯罪,除刑罚以外还需创设保安处分制度。在《德国刑法教科书》中,李斯特设专章论述了保安处分并对刑罚与保安处分的关系作了界定。上述内容,对于我们今天仍然具有启迪。

  强调刑法对社会的意义,是贯穿于《德国刑法教科书》的一条中心线索,也是刑事社会学派的基本思想。李斯特认为,为了更好地保全社会,应当在运用刑罚手段惩罚犯罪的同时重视保安处分措施的社会价值。为了证实刑法对于社会存在的积极意义,李斯特在《德国刑法教科书》中用大量的篇幅讨论了“刑法的历史”问题。这与他一贯重视利用刑法保卫社会并行不悖。通过一系列的“知识考古”,李斯特意在证明:刑法史的起点与人类社会共同生活的起点是一致的。在每一个历史时期,每个民族,我们都可以发现对破坏共同生活准则,因而危害了种族共同利益的社会成员的社会性的反映。他的历史研究非常清楚地揭示了这样一个命题:刑法在任何历史阶段,都是对犯罪的明确而有目

  的的社会反应,是社会保全自身的基本手段,所以,任何一次刑罚的发动,都蕴含着特定的目的。刑罚是为了保全社会而对犯罪人所施加的教育,以促使其回归社会,所以应当特别重视对于犯罪人本身的改造,以预防其再犯罪;同时由于各个犯罪人对于社会的危险性以及其对社会的适应性有很大的不同,所以应特别倡导“刑罚个别化”的观念。今天,很多西方学者都认为,李斯特的目的刑论比报应刑论更加积极:刑罚从根本上讲面对的是犯罪人而不是犯罪行为,刑罚着眼于未来的犯罪预防而不是过去的事实清偿。

  通读该书之后,我们反复思考的问题也就是:我们今天应当如何将李斯特所阐发的“刑法对于社会的意义”这一命题继续展开?在中国刑法学界,近年来的理论兴趣偏倚于讨论个人权利的保障问题,似乎有一种拒斥“通过刑法保全社会”这一命题的矫枉过正趋势,刑法与社会的复杂关系在刑法教科书中也一般不予讨论。所以,如何在利用刑法惩罚犯罪、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同时顾及个人(尤其是犯罪人)的权利,是中国刑法学上现在和未来都必须正视的永恒话题。


关于征求生物止血膜等产品分类界定意见的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


关于征求生物止血膜等产品分类界定意见的函

食药监械函[2004]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处:

  近期,我司收到部分省局和企业对下列有关产品如何分类界定的请示,我司提出了初步意见,现征求你们的意见:

  一、生物止血棉:由生物材料壳聚糖配以聚乙烯醇、明胶及甘油制成,拟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二、自动快速输血输液加压器:通过对加压袋施加压力的方式,使软包装输血袋或输液袋中的液体快速输送,拟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三、细菌内毒素分析仪:用于检测人体血液、尿液、脑脊液及腹水等中的细菌内毒素含量,拟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四、纯氧饱和医疗装置:常压下用于缺血、缺氧性疾病的病人的治疗,拟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五、吸脂针:用于抽吸皮下脂肪,拟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六、脑科吸引管:用于脑外科手术吸取患者的体液,拟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七、体外冲击波碎石机电极:拟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八、生化分析仪配套用试剂(异柠檬酸脱氢酶试剂盒、谷氨酸脱氧酶试剂盒、胆碱酯酶试剂盒、亮氨酸氨基肽酶试剂盒、碱性氢酶酸试剂盒、丙氨酸氨基转移酶试剂盒、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试剂盒、谷氨酰基转移酶试剂盒、碱性磷酸酶试剂盒、胆固醇试剂盒、甘油三脂试剂盒、葡萄糖氧化酶试剂盒):拟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九、妇科白带涂片检查染色液:拟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手动压力推进穿耳器、耳针:用于在健康人的耳朵上打孔,便于佩戴耳环,拟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一、铜银离子水产生器:用于产生铜银离子水,拟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二、失禁床垫:用作尿失禁的日常护理,拟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三、输液用手部固定器:用于输液患者的手部固定,拟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四、多功能洁身便座:用于便后温水清洗、烘干,拟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五、氧化电位水生成器:用于制取消毒用水,拟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六、模拟定位床配套用激光灯:拟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七、牙面涂剂:含有人体可吸收的钙和磷酸盐的供局部使用的木馏油,用于供牙科手术后使用或有高度龋齿风险的病人预防龋齿,拟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八、臭氧化橄榄胶:由橄榄油和臭氧反应产生橄榄胶,用于治疗蚊虫咬伤、皮症、湿症、疱症等,主要由橄榄胶起作用,拟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九、气体接口:医院设备吊臂的配件,用作中心供氧系统连接到医疗设备的转接口,拟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充气升温装置:与病人用保温毯配用,拟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请将意见于2004年4月20日前通过传真或邮寄方式反馈我司。
  传真:(010)68315665
  地址:北京市北礼士路甲38号  100810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
                         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